李钧鹏 王东猛
摘要: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问题。重回经典社会学理论传统,剖析马克思、涂尔干、韦伯和福柯等人的经典著述,可以发现社会学家在处理社会学基本问题时,通常侧重从社会关系的某一理论维度出发,并以现实为参照来考察主体的构型。社会学理论传统中存在四种重要且明晰的主体叙述方式:马克思将主体置于生产关系中,涂尔干将主体置于道德关系中,韦伯将主体置于理性关系中,福柯将主体置于权力关系中。四位社会学理论大师叙述主体的方式,彰显了经典社会学理论的解释魅力,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理论想象空间。
关键词:社会关系;主体叙述;生产关系;道德关系;理性关系;权力关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现代化实践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22&ZD193)
中图分类号:C9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4)02-0127-09
一、引言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问题。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学的经典议题之一,自社会学诞生以来就备受关注,社会学家围绕着社会关系展开了诸多论述。经典社会学家思想中弥散着“关系”思维,孔德(Auguste Comte)将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划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其中社会静力学就是在社会的横断面上静态地考察社会的基本秩序及特定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斯宾塞(Herbert Spencer)通过生物有机体来推演社会有机体,认为社会与生物一样具有结构性、功能性、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性。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被理解为全部社会关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这些社会关系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反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如此,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也充满了“关系”色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则在社会学层面上刻画了两种人类结合的关系形态以及它们各自形成的共同生活秩序,并提出了三种有关社会的本质实体或形态的类型:社会的相互关系、社会的整体和社会的联合体,其中,社会的相互关系是基础,另外两种类型是其主要表现形态,而一切类型的社会关系都可以用“结盟”这种理想类型来衡量。涂尔干(Émile Durkheim)根据社会各部分之间关系的结合方式划分了两种社会团结的类型: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并将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归因于劳动分工的发展及其产生的相互依赖性代替集体意识,成为社会团结的物质基础。 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韦伯(Max Weber)对“社会关系”下了个清晰的定义:“所谓‘社会关系’,依它的意义内容而言,乃是由多数行动者互相考虑对方,因此指向彼此联系的行为。”这种理解又体现在他有关“社会学”和“社会行动”的定义、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区分以及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等社会学分析中。通过将社会互动的内容和形式加以区分,西美尔(Georg Simmel)认为社会学的任务应该是阐释社会互动与交往的形式,并列出了几种形式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例子,包括上下级秩序、竞争、模仿、劳动分工、拉帮结党、代表等社会化形式。
在社会学话语中,每当社会学家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思考时,社会关系经常被看作一个抽象的理论范畴,统摄着所有次一级的制度化领域。如帕森斯(Talcott Parsons)以高度抽象的概念体系说明了行动系统的结构与运行过程,并将社会视为由四个亚系统组成且具有必要生存功能的自主性系统。这一做法虽能将社会关系提升到一种总体性视域,却也因现实参照的模糊性而消蚀了理论的解释效力。对此,一些理论流派试图从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霸权中挣脱出来,致力于对经典理论的“去帕森斯化”,但他们对经典理论的解读和应用却出现了“中层理论化”倾向。
诚如亚历山大(Jeffrey Alexander)所言,“经典文本在当代社会科学中具有中心地位” 。本文重回经典文本,发现社会学家在分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通常注重社会关系的某一理论维度,并对任何单一的主体叙述保持怀疑。在社会学理论传统中存在着四种重要且清晰的主体叙述方式:马克思将主体置于生產关系中,涂尔干将主体置于道德关系中,韦伯将主体置于理性关系中,福柯(Michel Foucault)将主体置于权力关系中。出于个人的理论兴趣,本文的主旨不在于细致考察所有的社会学理论传统,而是通过分析四位社会学理论大师叙述主体的方式来彰显经典社会学理论的解释魅力,并希望在社会科学传统中发掘社会理论的想象力,以有效回应现实的经验问题。
二、马克思:生产关系中的主体叙述
作为对早期现代性危机的反应和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揭露,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始终将注意力集中在现代社会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政治和社会后果上。生产关系范畴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贯穿马克思一生的理论工作,也是我们理解马克思思想的关键线索。
(一)马克思的生产关系观
在一则批判性的评注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思辨性地阐述道:“对象作为为了人的存在,作为人的对象性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了他人的定在,是他同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同人的社会关系。”列宁对这句话作了高度评价:“这一段话极有特色,因为它表明马克思如何接近自己的整个‘体系’(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的基本思想——即如何接近生产的社会关系这个思想。”列宁所说的“生产的社会关系”,指的就是生产关系。通过指出人之所以超越动物在于人能够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并间接生产物质生活,《德意志意识形态》进一步阐明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生产关系思想:“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Verkehr]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把马克思在1846年12月28日致安年科夫的回信和1847年对蒲鲁东的正式答复(即《哲学的贫困》)两个文本结合起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深化了对资产阶级社会的认识,其中最重要的进展是对资产阶级社会奴役本质的揭露,以及科学的生产关系概念的形成。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从三个方面深化了对生产关系的认识。首先,人们是在社会关系范围内进行生产的,“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其次,生产关系的性质要和生产力状况相适应,而且生产关系是划分社会发展阶段的基本标志。“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最后,资本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在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写的序言中,马克思将他的研究工作所依据的指导原则总结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一段话指出了“生产关系”在马克思理论框架中的重要地位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础作用。而资产阶级社会作为社会发展阶段的最后一种对抗的社会形式,其社会生产关系更是马克思的分析重点。
阅读《资本论》及其经济学手稿,可以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资产阶级社会进行剖析时,从多个方面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第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或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第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关系,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社会化生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的分析,始终是从生产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角度出发的。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在讨论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时给生产关系下了个简洁有力的定义,“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
(二)生产关系中的主体叙述
虽然马克思没有专门系统地阐述过主体问题,但对主体的思考贯穿了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整个历程。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国民经济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提出了关于“异化劳动”的理论观点。马克思指出,若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条件出发,最后的结果则是“整个社会必然分化为两个阶级,即有产者阶级和没有财产的工人阶级”,且事实表明“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这既戳穿了国民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性质的虚伪性,也道出了工人阶级劳动异化的现实境遇。这种异化不仅表现为工人同自身的劳动产品、劳动行为的异化,还表现为工人同人的类本质以及人同人的异化。而要克服资产阶级社会的奴役状态,就必须扬弃私有财产,消除异化劳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但无论是在现阶段的资产阶级社会还是在尚未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无论是“异化劳动”还是将来的“自主活动”,劳动主体始终是在物质生产关系之内进行劳动的。到1845年,马克思创立了唯物史观,进而站在了新的主体理论地平线上,这时他与以往的主体性叙事的决定性分野在于:他是通过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来确证人的主体性的。唯物史观将主体置于社会历史进程之中,从生产关系角度来考察“现实的个人”。在彻底清算旧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后,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实践构成了人们生活的现实前提,“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另外,若想实现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异化劳动”向《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自主活动”的转化,并且“同过去受制约的交往向个人本身的交往的转化”相适应,只能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现存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以及社会结构,实现人的彻底解放。
迄今为止劳动异化、剥削最为严重的资产阶级社会是马克思理论关注的重点,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分析,马克思阐明了资本的本质属性:“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可以说,马克思整部《资本论》的分析都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作。在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资本似乎能够自行增殖,似乎存在“资本逻辑中的主体”,而且马克思也曾提到过“资本的主体性”这个概念,那么资本是否具有真正的主体性呢?有研究者表示,《资本论》中实际上只有一种真实的主体,即从资本逻辑中不断生成的劳动主体或革命主体,而“资本逻辑只是剥削和挪用了劳动主体的能动实践及其社会结合,而表现出某种主体性力量的外观”。
因此,检视马克思主体思想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马克思把对主体的考察始终放在生产关系这个理论范畴内。只有从生产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视角出发,我们方能明晰马克思理论脉络中主体的生成、发展和变更逻辑。
三、涂尔干:道德关系中的主体叙述
自社会学思想萌芽以来,道德问题就从未离开过社会学的视域,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学这门学科的创建就是为了回应社会伦理与道德问题。纵观涂尔干一生的学术努力,他都在致力于借助实证科学的方法来研究道德事实,试图通过对社会事实的分析来建立一门道德科学。
(一)涂尔干的道德关系观
早在博士学习期间,涂尔干就对道德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其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就是他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失范现象的初步探讨。在《社会分工论》第一版序言中,涂尔干直截了当地表明:“这本书是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通过将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结合起来考察社会团结类型从机械团结转向有机团结的过程,涂尔干发现,劳动分工不仅可以成为有机团结的本质条件,还能产生道德价值,使得个人意识到自身对社会的依赖关系。换言之,“分工不仅变成了社会团结的主要源泉,同时也变成了道德秩序的基础”。正如社会分工存在着偏离形式,社会经济生活也常有道德失范现象发生。在《自杀论》中,涂尔干贯彻了“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的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准则,运用道德统计学的方法来研究自杀率,并对现代社会的道德失范状况作了病理学诊断。反常的社会分工和高涨的自杀倾向这些相似的病态现象反映了社会的道德危机和失范状态,那么,如何建立一种新的道德纪律,使个人摆脱无组织状态从而更加依恋群体呢?涂尔干寄希望于職业群体,在家庭能力消解的现状下,只有职业群体在职业生活中形成的道德环境能够重建个体的归属感和意义感。因为政治疾病与社会疾病有着共同根源:“缺少能够将个人与国家连接起来的次级组织”,所以涂尔干建议经由职业群体的中介作用将国家的政治作用落实到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的结合上。抱着对道德问题的持续关注,涂尔干希望重塑法国的道德教育体系,让儿童在公共学校里接受一种纯粹世俗的道德教育。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涂尔干提出了一种关于道德教育的实践理论。在指明了道德的三个基本要素(纪律精神、对社会群体的依恋、自主或自决)后,涂尔干期望学校能够培养儿童的内在道德要素,实践一种理性的道德教育。(33)
比较涂尔干前后期著作的研究主题,我们可以看到,涂尔干的研究重点从对现代道德失范状况的病理学诊断转向了原始宗教研究,但其研究主题的调整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服务于他的道德兴趣。在对原始宗教的图腾信仰进行剖析时,涂尔干发现,“来自舆论的道德力量和神圣事物所赋有的道德力量是同出一源的,并且是由相同的要素构成的”。也就是说,通过对最简单的原始宗教的研究,我们就可以找到社会所需的最基本的道德要素。在氏族举行宗教仪典时,原本分散在各自领地的孤单的人们会在特定地点聚集,在仪式进行过程中出现兴奋情绪的集体感染,由此进入集体欢腾的状态。在这种欢腾的社会环境中,宗教观念和神圣事物悄然诞生,“而社会生活也以同样的节奏来回转换”,因此,“宗教力就是人类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生活里的神圣状态相当于社会生活里的道德状态。终其一生,涂尔干都在关注集体生活中的道德事实,即使在弥留之际,他也在兢兢业业地撰写未竟之作《论道德》,可惜只完成了导论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涂尔干对工业社会的道德秩序和道德关系的关注离不开他所持的“人性的两重性”理论主张。
(二)道德关系中的主体叙述
“尽管人们把社会学定义为一种有关社会的科学,但是,在现实中,社会学在处理它所考察的直接对象即人类群体的时候,不可避免会触及组成这些群体的基本要素,也就是个人。”在《人性的两重性及其社会条件》一文中,涂尔干指出了人性构造上的两重性:“个人性”与“非个人性”,亦即“个人存在”与“社会存在”。承续宗教研究,涂尔干认为人性的两重性是事物的圣俗之分的一个特殊表现,而宗教生活中的神圣事物是将其自身固定在物质对象上的集体理想,这种集体理想可以被个人内化为个体意识,从而构成人的社会存在,也就是社会生活的道德状态。结合《社会分工论》来看,涂尔干关于个体与社会关系的思想发生了转变,不同于早期把个体视为社会有机体的细胞,通过社会规范和道德秩序来制约个体,也不同于求助职业群体的道德生活来调和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晚期涂尔干则站在道德个体主义的立场,把“人性的宗教”当作建构神圣社会的基础,以道德主体的有限性来构筑社会的无限性。然而,只拥有有限可能性的道德主体还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道德主体吗?在用社会决定论来建构个体主义的解释策略中还有道德主体的位置吗?
事实上,社会科学家选择从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等角度来解释人们的行动,旨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确立某种社会规范时,始终存在忽视行动主体的道德能力的倾向。然而,“只有个体出于自由选择所从事的那些行动,才有可能被判断为是道德的”,“只有认识并服从社会的自然法则,我们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或自主”。这意味着,涂尔干从社会决定论出发,根据社会需要来考察个人需要时,并没有穷尽个人的所有需要,而个人选择在社会生活中获取物质和精神之需也只是个体满足自我欲望的方式之一。因此,在涂尔干的社会学视野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社会人’,都是把‘社会’作为‘整全’,从这个视阈出发来看待的人。它从一开始就根据社会需要来裁定人的那些超社会或非社会的需要,从一开始就根据社会行动来裁定人的一切行动”。人性的欲望超出了社会生活的限度,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于社会,人更像是一个整全,这为道德关系中的主体留下了更加多样的可能性。
在一个充满道德危机、利己主义泛滥和失范盛行的工业社会,涂尔干旨在创建一门解决道德问题、重塑道德秩序的道德科学,其社会理论贯穿着对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学术思考。但在社会决定论、社会实体论和社会整全性的认识论视野下,道德主体从未获得过超越社会的多样性与可能性,至于如何用有限的道德主体去建构一个充满道德力量的神圣社会,目前仍是一个疑问。
四、韦伯:理性关系中的主体叙述
在日益理性化、碎片化的当代社会,资本主义愈发深刻地侵蚀着人类精神,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与张力至今无处不在。韦伯作为与我们同时代的人,他对理性化困境的诊断和理性关系中主体伦理的思考,与我们自身的体会有着深层次的共鸣。
(一)韦伯的理性关系观
理性化是韦伯社會学思想中的核心范畴,在其展开过程中包含着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的对立与分化,对二者之间张力的探讨是我们理解韦伯论著的重要途径。韦伯对资本主义与理性化之间关系的考察一度引发“韦伯热”,其中影响颇大的就有他的宗教社会学思想。韦伯对新教尤其是加尔文派教义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发现近代资本主义精神的核心要素,即劳动者的“天职”思想和为职业劳动献身的工作伦理,与新教的禁欲主义特质之间有着天然的内在亲和性。“近代的资本主义精神,不只如此,还有近代的文化,本质上的一个构成要素——立基于职业理念上的理性的生活样式,乃是由基督教的禁欲精神所孕生出来的。”为什么这种西方文化独见的特殊形态的理性化没有在世界其他主要文化源流中出现呢?韦伯将研究领域扩大到世界五大宗教的理性化程度和过程上,比较了儒教、印度教、佛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宗教伦理,分析了不同宗教背后的精神对人们生活态度的影响。通过这种类型化的比较研究,韦伯发现,先知的预言会在宗教救赎的观点下导致一种伦理的统合,进而将宗教伦理体系化与理性化,而救赎方式无外乎两种:禁欲主义和神秘主义。东方和亚洲的救赎宗教与西方的救赎宗教的不同取向导致了二者在历史上的决定性分野,而“现世内的职业伦理与宗教上的救赎确定性之联结为一个在原则上与体系上皆不可分离的统一体,在全世界里,唯有禁欲的基督新教的职业伦理才做到”。这种职业伦理的禁欲生活要求劳动者习得规律化、理性化的生活方法论,而“社会关系之理性的切事化与组织化,是为西方现世内的禁欲——与世界其他所有宗教相对照的——之特殊的成果”。
在从理性关系角度分析近代欧洲文明的演进过程时,韦伯并没有把宗教的理性化程度视为社会行动和社会组织理性化程度的唯一标志,而是看到了欧洲社会各个领域所表现出的合理性现象。苏国勋在研究韦伯思想时就发现,韦伯的“合理性”概念源于他的法学思想,并且这个概念在其法律社会学思想中具有多种涵义,包括由法规支配的、体系化的、基于逻辑分析意义的、由理智控制的等等,具备这些合理性意义的现代西方法律与东方和古代的一切非理性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別。纵观韦伯的思想,他不仅从理性化的视角考察了宗教领域、法律领域,还把理性化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比如,韦伯对政治领域的官僚制统治形式、政党、民主制度的分析,对经济领域的货币制度、复式簿记、劳动组织形式的考察,对文化领域的音乐艺术、建筑风格、教育方式的理解,等等。借助理性化工具,韦伯透视了整个欧洲社会。他认为,近代资本主义是人们追逐工具合理性的结果,它在透过理性计算极大地促进社会分工专业化和社会文化客体化的同时,也造就了“无灵魂的专家”和“无心的享乐人”。资本主义的物质繁荣侵蚀了行动主体的精神气质,形式合理性的泛滥造成了实质合理性的萎缩,那么处在理性关系中的行动主体在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与文化价值之间不可消解的冲突时,又该如何抉择呢?
(二)理性关系中的主体叙述
韦伯对社会学的理解与涂尔干的社会学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韦伯看来,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这种社会学知识的根本特质是对行动主体的主观意义的理解,亦即通过分析驱使行动者行动的“动机”或“理由”来把握社会行动的“意义”。这种“理解社会学”的意涵体现在韦伯研究的众多领域。从韦伯对世界五种主要宗教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就宗教伦理、阶层伦理和经济伦理作用于行动者的心理并形成个体的行动动机而言,它们都变成了社会心理学要素,即变成了宗教心理、阶层心理和经济心理。也就是说,“无论物质因素还是精神因素都不能直接作用于社会现象,必须通过造成社会现象的人才能发生影响,因此二者都是作为诱发人的行为动机的社会心理因素而间接作用于社会”。韦伯在一系列比较宗教社会学著述中一再强调,“社会心态”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由‘理念’所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常如铁道上的转辙器,决定了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人类的行为。”而“理念”主要是通过对经济伦理产生最深刻影响的决定性阶层表现出来的,正如士人阶层这一儒教“担纲者”的身份伦理对中国人生活样式的影响。可以说,在韦伯关于世界各文化发展历程的分析中,社会行动主体及其行动动机是深深嵌入在理性化过程和理性关系之中的。
在从宗教伦理转向对社会行动的考察时,韦伯提出了两种为人类行动提供伦理意义的准则: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这两者之间的对立状态反映了理性化的困境。面对这一困境,行动主体该持何种态度呢?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的演讲中间接地给出了答案,他认为:具备热情、责任感和判断力三种绝对重要素质的“志业政治家”,才是一个“真人”,一个“成熟的人”。在对一个“踏实的理想”热情献身后,才能够诚心地为行动的后果负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不是两极相对立,而是互补相成:这两种伦理合起来,构成了道地的人,一个能够有‘从事政治之使命’(‘Beruf zur Politik’haben)的人”。韦伯的生平和思想在很多方面都表达了他对政治事件的关切。身处遍及世界的理性化所导致的两难抉择中,韦伯怀着对历史负责的使命感积极参与政治讨论,并身体力行地向我们指出了一条可行的道路:行动主体要认识到行动的意义,按照责任伦理行事。
概言之,韦伯社会学思想中关于理性化过程的研究与社会行动者密切相关,通过对行动主体在理性关系中所处的抉择困境的分析,韦伯道出了打破“铁的牢笼”、走出时代迷思、重建社会伦理的可能性。
五、福柯:权力关系中的主体叙述
福柯试图勾勒一种全景式的西方文化,考察欧洲两千多年的历史中权力-知识是如何塑造主体的。在这种以权力理论为基础的谱系学历史写作中,我们得以一窥主体在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中是如何建构自身的。
(一)福柯的权力关系观
权力,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科学争相辩论的主题。对权力的考察不是从福柯开始的,但在福柯这里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关系观。阅读福柯的著述可以发现,福柯从来没有对权力下过一个规范性的定义,而是尝试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和不同主题来阐述权力,这种分析方式与福柯的后现代性理论立场密切相关。大体上说,近代以来,社会科学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权力理论模式,一种是法律主义的政治权力模式,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模式。但在福柯看来,这两种权力模式都没有清楚说明权力的本质,而只是简单地从经济中演绎出权力,实属一种权力的经济还原论。他说:“我相信在法律的、自由的政治权力的概念(建立在18世纪哲学的基础上)与马克思主义的概念(至少是目前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概念)之间,存在着共同之处。我把这种共同点称之为权力理论中的经济主义。”对于这两种从经济角度来解释权力的模式,福柯显然是持批判态度的,他提倡对权力进行一种非经济的分析。“首先我们要强调,权力不是给定的,不是用来交换的,不是可以恢复的,而是在行动中,也仅仅在行动中才能得以实施,我们还要强调,权力首先不是对经济关系的维护和再生产,它是针对所有的力量关系的。”权力针对的是多种多样的力量关系,它们内在于权力运作的各种领域之中。这样,对于权力是如何运作的,也应该在权力关系中探究。
福柯敏锐地洞察到,传统权力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将权力看作一种所有物,但在17和18世纪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机制,它拥有着特殊的程序、全新的工具和完全不同的机器,并且这种权力运转方式与统治权理论的叙述不相容,因此亟需一种新的分析方式,从战术出发进行研究。福柯认为,“权力应当作为流动的东西,或作为只在链条上才能运转的东西加以分析。权力从未确定位置,它从不在某些人手中,从不像财产或财富那样被据为己有。权力运转着。权力以网络的形式运转,在这个网上,个人不仅在流动,而且他们总是既處于服从的地位又同时运用权力。”也就是说,权力是流动的、多形态的、非中心化的、微观运作的。那么,如何去分析权力关系呢?福柯指出,“对权力关系,以及权力关系和不可传递的自由之间的‘战斗’,进行精心描述、分析和置疑,是一个不断增长的政治任务——甚至,这个政治任务内在于一切的社会存在中”,而且对一个社会内部的权力关系进行分析应该涉及到差异体制、对象化类型、工具模式、机构化形式及合理化程度等重要方面。权力关系植根于整个社会之网中,与主体的塑造密切相关。
(二)权力关系中的主体叙述
福柯以权力理论闻名于世,但他的研究主题却不是权力,而是主体。对主体的考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方式,而福柯的特殊之处在于,他将主体置于权力关系中来加以考察。福柯运用谱系学方法论,从现在往前回溯,在历史分析中发现了三种塑造主体的模式:权力的塑造、知识的塑造和伦理的塑造。当然,这些主体塑造模式在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是截然不同的。从17世纪以来,学校、兵营、医院、工厂以及监狱这些现代社会的发明和配置开始大规模地出现。在这里,福柯发现了一种新的权力“微观物理学”,即规训权力。这种权力根据严密划分的时间、空间和活动的编码,通过使用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程序等手段的组合来规训个人,不断地征服人体的各种力量,并强加给这些力量以一种驯顺-功利关系。“规训‘造就’个人。这是一种把个人既视为操练对象又视为操作工具的权力的特殊技术。”同样,只有在文艺复兴之后,生命科学、经济科学和语言科学等关于人的科学,才在两个多世纪的漫长历程中形成。在《词与物——人文科学的考古学》中,福柯表明自己正在从事一种人文科学的考古学研究,意图阐明那个已撇开了任何理性价值和客观进步的认识论领域,把知识空间内已经产生了各种经验认识的构型揭示出来,并考察人文科学将人同时建构为主体和客体的过程。而人文科学就其形式而言,表现为知识和权力的融合,权力形态和知识形态构成了一个难分难解的统一体。权力和知识是一对相互连带、密不可分的范畴,权力制造知识,而知识产生权力功能,从而巩固权力,“权力-知识,贯穿权力-知识和构成权力-知识的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而主体的塑造也只有在权力与知识的关系中才能加以分析,“认识主体、认识对象和认识模态应该被视为权力-知识的这些基本连带关系及其历史变化的众多效应”。只不过,就权力-知识而言,福柯有时将主体塑造的重心放在知识方面,有时放在权力方面,有时又放在相互交织的权力-知识方面。然而,在古代并不存在现代社会所特有的如此错综复杂的权力机制和精致繁琐的知识形式,那么对主体的伦理塑造又是如何完成的呢?
福柯认为,这种主体塑造模式的基础是自我技术,其核心就是关注自我,“它使个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他人的帮助,进行一系列对他们自身的身体及灵魂、思想、行为、存在方式的操控,以此达成自我的转变,以求获得某种幸福、纯洁、智慧、完美或不朽的状态”。福柯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古代的自我技术:一方面,他将自我技术限定在性的领域,考察古代人在性方面是如何自我支配的。他发现,希腊人的自我控制是一种自由实践,这种生存美学是在运用和控制快感的过程中来实现的。另一方面,自我技术还表现为关注自我,这种自我关注的历史,从希腊文明到基督教时代,其间经过斯多葛派的过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认识自我转型为否弃自我,而现代则通过对基督教忏悔形式的保留,又建构了一个新的自我。但在福柯看来,它们都属于一种经过大幅改造的伦理和另一种把自我塑造为自己性行为的道德主体的方式。另外,这种支配自我的技术与支配他人的技术之间的统合,也就是“治理术”,其演变的路径也可以在权力关系的变化历程中加以探究。事实上,福柯所勾勒的文化历史就是真理游戏的历史,这个真理游戏是一种主体、知识、经验和权力之间的复杂游戏,主体正是借助真理游戏在历史中建构和塑造了自身。
总的来看,在用知识考古学和谱系学研究人文科学历史、疯癫史、惩罚史、性经验史时,福柯发现了三种日渐清晰的主体类型:权力主体、知识主体和道德主体,并把这些主体类型放在权力关系的历史变化中加以考察。
六、结语
在社会理论的想象力日渐衰竭、理论与经验之间的鸿沟日益扩大的危机面前,社会学理论亟需在更广阔的理论空间中寻找它所匮乏的理论想象力和经验感受力,重建社会科学的传统。一些所谓“系统”的社会理论因为缺乏与经验现实的对话而使其现实参照模糊,却又试图给予社会现实一个总体性的抽象解释,这种理论追求往往陷入理论争辩的迷思之中,侵蚀了理论解释的效力。而那些紧随反结构功能主义帝国的知识运动而兴起的诸理论流派,其基本预设和理论底色对经典和传统采取的是一种特别态度:“中层理论化”的切割、片面化的解读和功能性的使用。本文则重回经典社会学理论传统,通过对马克思、涂尔干、韦伯和福柯等人经典著述的剖析,发现经典社会学家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通常侧重从社会关系的某一理论维度出发来考察主体的构型,社会学理论传统中存在四种重要且明晰的主体叙述方式。生产关系是把握马克思整体思想的关键范畴,从生产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角度出发,马克思详尽地论述了主体的生成、发展与变更的过程。涂尔干对工业社会道德秩序的关注与他致力于创建一门道德科学的学术志向密切相关,在道德关系演变的理论视野下,他毕生都在思考如何以有限的道德主体来建构无限的神圣社会。面对当代社会无处不在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以及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之间的冲突与张力,韦伯身体力行地为处于理性关系的抉择困境中的行动主体指出了一条可行的道路。福柯则勾勒了真理游戏的历史,将主体放在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的历史变化中加以考究,发现了三种清晰的主体类型:权力主体、知识主体和道德主体。
早在社会学的古典时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就是一个核心问题。任何将个人与社会分割的理论预设都有极端嫌疑,对此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早有洞见:“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以及转换成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与方法论上的结构主义的对立)是那些危害社会学的‘毒瘤般的主张’之一。”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亦有同感,他对20世纪上半叶以帕森斯为代表的主流社会学家将社会变化简化为社会状态的做法极为不满。这种简化普遍假定社会在通常情况下都处于稳定和谐状态,社会变化和社会冲突只不过是一种被外界干扰的偶然现象,即使社会体系被干扰,它也会自动调整并趋向均衡。在埃利亚斯看来,这种看法背后预设“个人”与“社会”是两种割裂的存在,即使“个人”与“社会”仍然“相互渗透”,也不会改变二者是不同性质的存在的事实。然而,如果从社会进程的角度来看,“个人”与“社会”不仅不是两个割裂的存在,反而是个体的虽有不同却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埃利亚斯在《文明的进程:文明的社会发生和心理发生的研究》中发现了个人结构与社会结构相互交织的复杂关系:“从相互交织的关系中,从人的相互依存中,产生出一种特殊的秩序,一种较之单个人的意志与理性更有强制性和更加坚实的秩序。这种相互交织的秩序决定了历史变迁的行程,也是文明进程的基础。”通过将个人与社会有机联结起来,埃利亚斯才在个人情感结构的长期变化与社会形态的缓慢进程之间找到了某种联系。
关系视角激发了历代学者的理论想象力,只有在相互交织的社会关系中,我们才能深刻感知行动者所面对的结构性压力以及重塑自我的可能性。有必要强调,本文所考察的生产关系、道德关系、理性关系和权力关系只是几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对这些关系的分析并不能代替对其他社会关系的探究。此外,对社会关系的某一理论维度,也并非只有这四位社会学家认识到并加以分析。比如,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同样关注现代社会中的理性关系,但他却不像韦伯那样以悲观的态度来看待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两人运用了不同的理性标准来理解和评估不同领域的人类事务。韦伯把对理性化的解释指向了“工具理性”,在他看来,现代人褪去宗教伦理的文化底色,以难以遏制的营利动机去追逐物质文明,而当前获胜的资本主义已然变成“钢铁般的牢笼”,囚于其中的主体难以走出困境。哈贝马斯则从“沟通理性”这一独特的理性化角度看到了人类解放的可能性,他指出:在交往行为中,如果互动参与者能在一种没有内外制约的理想語境中反复协商,那么主体是有达成共识和追求真理的可能性的,这也展示了社会发展的合理性潜能。因此,在讨论社会关系时,社会学家通常侧重不同的理论维度,而即使关注同一种理论维度,他们的分析角度和论证方式也大相径庭。
当前中国正处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个人与社会之间传统关联的瓦解使得个人不得不直面不确定性的社会风险,如何重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关乎每个人的本体性安全感。本文关注的四位社会学理论大师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意涵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但如何立足于中国社会的现实经验,从特定的理论维度出发来回应社会问题,仍需要本土学者的共同努力。
注释:
(1) Auguste Comte, The Positive Philosophy of Auguste Comte, vol.Ⅱ, translated by Harriet Martineau,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27.
(2) Herbert Spencer,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vol.1, New York: D. Appleton, 1897, pp.449-462.
(3)(10)(12)(14)(15)(19)(20)(22)(23)(2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268、519—520、724、724、155—156、185、501、519、582页。
(4) [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张巍卓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 第67—71页;[德] 斐迪南·滕尼斯:《社会学引论》,林荣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0页。
(5)(28)(29) 渠敬东主编:《涂尔干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174—178、3、472页。
(6)(46)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4—55、20页。
(7) [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8) 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Glencoe: The Free Press, 1951, pp.113-150.
(9) [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经典文本的中心地位》,赵立玮译,冯钢编:《社会学基础文献选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11) 《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页。
(13) 张一兵:《资产阶级社会中的资本奴役关系透视》,《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1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592页。
(17) 赵家祥:《货币转化为资本是生产关系一系列变化的过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18)(25)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94、922页。
(21) 袁蓓:《马克思的主体理论变革及当代审视——重思〈资本论〉中的“主体”问题》,《哲学动态》2021年第2期。
(2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27) 郗戈:《资本逻辑与主体生成:〈资本论〉哲学主题再研究》,《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
(30) 渠敬东主编:《涂尔干文集》第10卷,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7页。
(31) 渠敬东主编:《涂尔干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
(32)(37) 渠敬东主编:《涂尔干文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129、415页。
(33) 渠敬东主编:《涂尔干文集》第6卷,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8页。
(34) 陈涛:《道德的起源与变迁——涂尔干宗教研究的意图》,《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3期。
(35)(36)(38) 渠敬东主编:《涂尔干文集》第4卷,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94、571、687页。
(39) 渠敬东:《涂尔干的遗产:现代社会及其可能性》,《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40)(41) 陳涛:《涂尔干的道德科学:基础及其内在展开》,上海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85—87、102—103页。
(42)(45)(70)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上海三联书店年2019版,第177、180、179页。
(43)(48) [德]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 宗教与世界》,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7、421页。
(44)(47) 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12—220、114—115页。
(49) [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263—285页。
(50) H. H.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 (eds.),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6, p.32.
(51)(52) 《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224页。
(53) [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法兰西学院演讲系列:1976》,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3页。
(54)(55)(61)(63) 汪民安编:《自我技术:福柯文选(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135、108、54、103—104页。
(56)(59)(60)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修订译本),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184、29、29页。
(57) [法]米歇尔·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的考古学》(修订译本),莫伟民译,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369—371页。
(58)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20页。
(62) [法]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第2卷,佘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法]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第3卷,佘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64) 汪民安:《如何塑造主体》,汪民安编:《自我技术:福柯文选(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ⅩⅩⅥ—ⅩⅩⅦ页。
(65) 李猛:《经典重读与社会学研究传统的重建》,《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总第5期。
(66) 应星:《经典社会理论与比较历史分析——一个批判性的考察》,《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2期。
(67) [法]布尔迪厄、[美]华康德:《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5页。
(68)(69) [德]诺贝特·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文明的社会发生和心理发生的研究》,王佩莉、袁志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8—10、470页。
(71)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25—133页。
作者简介:李钧鹏,湖北省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9;王东猛,湖北省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助理,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