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俊兵 陈珅珉 王前进
摘 要:为了加强对船舶“代管公司”的监管,本文从近年来事故案例入手对原因展开分析,发现“代管公司”管理船舶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完善相关制度、创新监管举措、责任追究等方面,建议加强对船舶“代管公司”的监管,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船舶;代管公司;监管
中图分类号:U692.2+1
文献标识码:A
0 引 言
“代管公司”指《NSM规则》中规定的接受船舶委托,签订符合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的公司。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船东是船舶实际管理人, 船舶只是挂靠在公司。这样,本应由船舶管理公司承担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难以实现,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实际控制权仍在船东,出现了代管公司“代而管不了”“代而不敢管”“代而不能管”等乱象。这些船舶管理主体表面上符合相关要求,但是在实际管理责任的落实上,管理措施落地上存在较大困难,这就是导致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事故频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航运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通过几起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分析一下船舶管理公司主要存在的问题。
1 事故案例
查询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发现较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深层次的原因背后都有管理公司的身影,代管公司管理不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虽然管理不到位表现出来的现象各不相同,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1 “代而管不了”
“代而管不了”指船东已与船舶管理公司签订了代管协议,要求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但船舶管理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将管理要求有效地落实在船舶上。
案例:2021年12月8日,“新**199”轮在马祖列岛附近海域装载海砂后,航行至福州闽江口海域发生自沉事故,造成船舶沉没,船上8人落水,其中4人获救,2人死亡,2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进一步调查发现,船舶管理公司要求“新**199”轮按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每天向公司报告船舶动态,但船舶拒不履行,多次发现该轮AIS擅自关闭督促船舶整改但船舶拒不整改,船舶管理公司不能有效将管理要求落实在船舶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1]。
1.2 “代而不敢管”
“代而不敢管”指船东虽然与船舶管理公司签订了代管协议,但船舶的实际管理权依然在船东,管理公司为了赚取管理费或其他原因,其仅为名义上的船舶管理人,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无法落实。
案例:2021年12月12日,“天**9”轮载运黄铁矿4 978 t,由辽宁丹东港驶往山东牟平港途中,在烟台港沉没,“天**9”轮为寿光市**海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船上14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3人获救,9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1 700万元,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根据“天**9”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营运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显示,“天**9”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均为寿光市**海运有限公司。经调查,“天**9”轮由孙**实际经营和管理,寿光市**海运有限公司管理船舶 13 艘,未按规定配足海务和机务人员(应配备海务、机务人员各2人,实际配备海务、机务人员各1人),并且疏于承担“天**9”轮安全管理责任,放任孙**对该轮进行经营管理,未对“天**9”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在该轮未得到有效落实,是发生本次自沉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2]。
1.3 “代而不能管”
“代而不能管”指船东已与船舶管理公司签订了代管协议,要求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但船舶管理公司由于自身建设问题,不具备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能力。
案例:2020年12月30日,“定**7”轮从安徽芜湖装载 4 770 t水泥驶往福建厦门,途中在册子岛水域发生自沉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宁波市**物流有限公司,船舶管理人为宁波**海事服务有限公司。船上共13人,其中4人获救,5人死亡,4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船舶管理人安全管理不到位,针对本次强寒潮大风可能对船舶安全造成的影响,仅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定**7”轮传递有关大风预警信息,未按照与宁波市**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委托管理协议》对船舶营运状况进行持续跟踪,没有严格按照体系文件《安全管理职责手册》及《大风天气安全作业须知》的有关规定对船舶所经航区风浪等不利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指导船舶做好防范工作;也未提醒船长必要时停止航行、采取抛锚避风措施等,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沒有提供有效的岸基支持,是发生本次自沉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3]。
2 原因分析
目前,船舶管理公司普遍在船舶管理上存在“两张皮”现象,存在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管理公司以追求效益为唯一目标
管理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成本、扩大管理规模无底线的满足船东的要求,管理公司在签订了代管协议后,仅仅提供DOC、SMC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等书面性的材料,即便是对船员培训也采取形式上满足要求,更别提上船检查等真正需要参与到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相应要求。对于船东而言,其目的仅为了DOC和SMC,能够让船动起来,根本没有充分领会到《NSM》规则或者《ISM》规则的重要意义,船舶真正的管理权掌握在船舶所有人的手中,影响到其盈利的所有一切均可以舍弃,所以导致安全管理体系根本无法在船上有效运行。甚至于与有的管理公司为了争取“客户”而彼此竞相压低价格,将管理权限更多地让渡给船东。管理公司在船舶的管理上变成了弱势的一方,这就导致真正有效的管理无法在船上落地生根。
2.2 管理公司能力不足
部分船舶管理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往往聘用已经退休的人员从事岸基的管理工作,由于年龄原因导致学习能力不足,不能根据新生效的规则或者法规来管理船舶;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发展,船上的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岸基管理人员的知识不能满足指导船上实际工作的需要,这就导致管理的要求和船舶的需求存在着脱节。
2.3 管理公司指定人员能力不够
有的船舶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由于没有相应的准入门槛,或者变相降低准入门槛;有的管理公司指定人员甚至都完全没有航运从业资历,虽然很多公司将指定人员纳入了最高管理层,但是由于其本身能力不够,或者经验不足,公司管理层在做相应的决策时,有意无意地疏忽安全和防污染这一维度。一线海务和机务的声音很难传达到最高管理层。甚至有的指定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对我国的海事法律法规和海事国际公约缺乏敬畏之心,对明知道所属船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放任不管,甚至帮助船东弄虚作假、欺骗海事执法部门,给海事监管带来很大困难[4-5]。
3 应对措施
3.1 加强对管理公司的处罚力度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经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21年9月1日生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有多处条款出现了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处罚。在《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中也同样多处出现了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处罚,但是均未明确选择的顺序或者选择的标准。在海事监管工作中,由于在船舶经营活动中的参与主体较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主体。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已经通过合同和协议的方式转移给了船舶管理人代为管理。这一制度制定的初衷是让专业的人管理专业的事,但是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管理公司名义上代管而实际上不管(尤其是大型内河船舶和小型海船所属公司),或者是船舶所有人只是为了拿到安全管理证书而不让管。为了督促船舶所有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船舶发生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违章时应将船舶管理人认为定为行政处罚中责任主体的第一选择。管理的船舶有2次及以上同类型的违章时根据规定可以从重处罚,这样就倒逼管理公司如果想要扩大规模就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减少只收费而不管理的情形,对不让其管理的船舶主动退管,维护其良好的公司形象。
3.2 加强对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在开展船舶管理公司审核时,对于“代管”公司,扩大审核组规模,延长审核时间和范围,对于代表船的选择,优先选择代管船作为代表船,对于不止一艘代管船的公司,选择被代管时间最短的船舶作为代表船。当代管船时间差不多时,选择船龄最老的代管船作为代表船。在开展船舶审核时,重点关注岸基海务、机务的履职情况,重点核实在船舶开展应急抢修和维护保养过程中岸基提供的支持情况。不仅要查阅相应的台账资料,更要将海务、机务上船的检查情况和其检查前后的海事相应的检查报告相映证来判断海务、机务实船检查情况。例如:海务机务通常每3个月上船检查一次,如果他们的检查报告中缺陷很少或者與安全和防污染的关系不大,查阅其开展检查前和后的海事检查登轮检查报告结论来验证他们的检查情况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船舶的实际状况,从而判断他们的实际履职情况。
3.3 发生事故时,必须追究管理公司的责任
当其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将管理公司的责任必须纳入事故调查报告中。如果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必须通报管理公司的主管海事管理机构,将管理公司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内实施附加审核或者是暂时禁止其扩大管理规模,而不是仅仅以约谈教育为主。
3.4 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自从生效以来,对促进船舶管理公司的规范化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其仅仅对从业的专职海务和机务人员有相应的要求,但是对于进入最高管理层的指定人员却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建议修订该法律法规,对于从事指定人员的资历进行相应限制,提高门槛,使得公司决策层在做相关决策时能够有航运从业者背景的人员,能够从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维度来考虑相应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福州“12·8”“新航海199”轮自沉事故调查报告[R].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 浙江舟山“12·30”“定浩记7”轮自沉事故调查报告[R].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 烟台“12·12”“天丰369”轮自沉事故调查报告[R].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4] 贝少军.让船舶管理公司真正代管[J].中国海事,2010,(07):12-13.
[5] 安琪,林楠. 关于对内河非体系航运公司“代管”经营模式的思考[C]//中国航海学会内河海事专业委员会,武汉内河交通安全法规研究所.中国航海学会2014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内河海事,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