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的构建

2024-02-18 00:00:00郭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12期
关键词:评价标准司法公正

摘 要: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规范检察权运行,增强监督实效,是新时代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然而,当前对于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评价标准尚不统一,导致说理不充分、不规范、不透彻。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原则,内容完整、逻辑严谨、找准焦点、语言规范,健全配套适用机制,实现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全面提升。

关键词:检察法律文书 释法说理 评价标准 司法公正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载体,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直接窗口。实践中,尚缺乏明确、统一的释法说理评价标准,检察法律文书质量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的构建问题,研提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以期为提升检察法律文书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实践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2017年最高检修订的《意见》及《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构成了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制度规范,要求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依法进行、有针对性、讲求方法、注重实效的原则。修订后的《意见》及《规定》对释法说理的原则、重点、主体、时机、方式、基本要求等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但制度的规范性也决定了其在文本层面无法做到事事详尽,对实践的具体指导性不足。检察实践中,因《意见》及《规定》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留存了选择空间,部分检察官因办案压力、素能限制、忧患风险等因素不愿、不敢、不会释法说理,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实践成效不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释法说理的内容简单,缺乏充分性

释法说理是检察官通过对自身监督办案活动的法律解释和论证,强化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及案件处理结果的可信度。实践中,一些检察官虽同步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但文书却只采用了简单化的制式模板,释法说理的内容往往模糊概括。如在驳回申请决定书中,申请人本就出于对案件办理公平公正的顾虑才提出申请,但驳回申请决定书中就驳回原因仅以一两句话带过,难以让申请人接受被驳回的处理结果。

(二)释法说理的论证分析不足,缺乏针对性

一些检察法律文书在释法说理部分就事实只做直白的表述,未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焦点进行充分阐述,证据简单罗列,很少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充分的论证。如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认定罪名的,未能在起诉书中重点围绕追加罪名详细阐述事实、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及起诉意见之间的论证逻辑,法律文书缺乏说服力。

(三)释法说理的统筹融合有限,缺乏系统性

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的有机融合是释法说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对这四个要素的适用有失均衡,精力多投入在事理、法理上,对于文理有所忽视,对于情理又因缺乏规范成文的依据而担心适用不当引发舆情,不能结合个案当事人年龄、身份、家庭情况以及公序良俗等进行示范性说理,难以做到情理入法,就案办案、结案了事的思想仍然存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检察法律文书的质量,也制约了其释法说理价值的发挥。有必要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评价标准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构建。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构建的必要性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评价标准,就是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所应当达到的要求,是对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进行全面、客观、准确评价的依据。构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评价标准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压释法说理规范开展,倒逼高质效办案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到案件事实的推理,还是从案件事实到法律结论的推导,都需要遵循严密的逻辑。检察办案如此,释法说理亦是如此。为保证释法说理的效果,检察官需要清晰提出论点,即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如何适用、结论如何得出。同时,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论据,包括法律规定、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案例等。在论证过程中,各个论点、论据和论证环节之间应当相互衔接、相互支持,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形成完整、连贯的论证体系,避免在论证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或逻辑混乱。通过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督促检察官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更加全面、充分撰写需要释明法理的内容,减少不想不愿释法说理、说了也含糊带过的随意性,倒逼其提高主观重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切实抓牢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

(二)主动回应群众法治关切,提升司法公信力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官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固定化、外在化,检察官可以参照科学合理的释法说理评价标准,围绕案件中的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关键点,充分阐明所作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从而形成敢于向社会公开的高质量检察法律文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比如,在入选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检察机关在检察意见部分聚焦行凶、特殊防卫等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进一步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展现了司法自信,提高了司法权威。释法说理评价标准的构建有利于引导检察官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时,于疑难事实、庞杂证据之中理清阐述思路,义正辞言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负皆明、心服口服。通过释法说理促进沟通,进一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与此同时,充分满足各方的知情权和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从而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可。

(三)深入推进争议实质化解,服务治理现代化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的构建,可以就检察官在检察法律文书中传导的法律观点及价值取向进行同一标准的规制及矫正,更加科学合理地让社会公众知道法律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以具体社会争点的解决积极引导社会价值取向,解决具体案件中的社会问题,以案释法,以小见大,有效发挥规范社会秩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比如,在检察建议书中,要求检察官更加精准地剖析被建议对象存在制度隐患、管理漏洞与出现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在办理其他类型案件时,也要通过释法说理评价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地制作检察法律文书,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形成社会共鸣,使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内容产生普遍的认知引导和行为指引的价值。[1]

三、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的构建路径

(一)评价标准的制定原则

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规范检察权运行,增强监督实效,是新时代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在探索构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法治思维的基本指引,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要以合法性原则为首要原则,要严格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检察法律文书涉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全方面的释法说理进行评价。在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中,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也要依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或法治精神而行,督促释法说理工作严格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的关键原则,评价标准要公平正当,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内在精神和基本要求,对案件涉及的各方主体要平等对待,完整回应各方关切,以释法说理的公正性保障检察法律文书的公信力。

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的重要原则,要求评价标准应当立场正确、逻辑严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论证具有法律逻辑,能够真实反映释法说理的质量和水平。

4.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是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的保障原则。评价标准作为应用性的依据,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对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进行实质化的衡量、判断、评定,才能实现评价标准构建的规范引领价值。

(二)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

为解决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其评价标准的内容进行规范要求。作为实务应用中的核心所在,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容的充分性。释法说理时应全面涵盖案件事实、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确保文书的完整性。案件事实应完整客观、简洁清晰,从起因概要、主体事实、争议焦点、认定结果、参考情节等主要方面,完整表述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行为过程、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及作案后的表现等。证据分析不能简单罗列证据的名称、种类,要逐项分析归纳证据的来源、所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联及证明力情况。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规范有序,讲清为何适用此法而非彼法,条款项的引用要有序排列,释明适用法律的内在逻辑条理及价值取向。

2.说理的针对性。释法说理时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焦点进行充分阐述,对当事人的诉求和异议进行有效回应。阐述理由是否透彻,关键在于是否有针对性,即使同一类案件,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处理结果及双方争议焦点也往往不同,只有做到有的放矢,才能使论理充分,从而确保文书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3.论证的系统性。论证的系统性要求释法说理兼顾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这要求在论证说理时,说清事实,阐明事实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社会的主流价值理念对案件进行评价。并且,在释法说理时遵照法条的基本含义,不能随意创制不规范的法律名词,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也不能使用夹带个人情绪等容易激化矛盾的语言。

(三)评价标准适用的方法及程序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可以综合释法说理的内容完整性、逻辑严谨性、说理针对性、语言规范性等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通过专家评审、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释法说理的质量、效果进行评价,更好推动释法说理工作提质增效。

评价程序包括评价的组织开展、评价主体的确定、评价标准的结果应用等环节,确保评价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在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上,可以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或相关办案部门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的制度优势,上级院要加强对下指导,采取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多种方式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进行评价。

在评价主体的确定上,一方面,上级院可以组织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检察官进行互评[2],实现对标找差、优势互补。另一方面,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对法律文书的说理进行评价监督,借助“外脑”智库更加全面地对释法说理的“三个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在评价标准的结果应用上,需要配套健全两项机制:其一,要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清单化列明问题及建议,分类梳理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风险提示清单,及时发现和修正释法说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其二,建立释法说理与效果评估挂钩机制,将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与检察业务考核挂钩,优秀释法说理文书获奖情况纳入业务考核加分项。

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是增强法律监督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评价标准的制定原则、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标准体系以及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和程序,能够有效提升法律文书的质量,增强说服力和公信力。评价标准的构建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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