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奢侈性娱乐业征收消费税可行性分析

2024-02-17 13:02:35程淑婷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3期
关键词:娱乐业消费税税率

□文/程淑婷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兰州)

[提要] 增值税低税率的设计以及税收中性的特征,决定其缺乏对娱乐业调节的意旨和可行性。为更好地引导消费,娱乐业在整体“减负”的同时也应该“加负”。现阶段应该将日渐大众化的娱乐业与奢侈性娱乐服务业进行分类别、分行业征税,把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应地扩大到无形的服务产品,对大众娱乐业继续按照增值税征收,将奢侈性娱乐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与增值税相互配合,既有利于引导消费行为,调节过高收入,也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控制过度消费。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扩大到了所有行业,娱乐业也被纳入征税范围。与此同时,消费税也迎来改革的窗口期,消费税的功能定位要求它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消费进一步调节。应对消费税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税制结构。对我国消费税的改革,要适应现阶段的生活水平、消费者的消费方向等,既要做“减法”也要做“加法”,对于已经边缘化的消费品应该逐步退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地也应该将征税范围从有形产品扩大到无形的服务产品,选取高档的、较为小众、具有炫富色彩的高消费娱乐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既能够规制小众的超出正常水平的不合理消费行为,又不会与国家出台的鼓励大众消费、给第三产业减负的政策过度冲突。“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这为娱乐业消费税的引入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娱乐业税制发展历程

我国消费税自1994 年正式确立至今仅针对货物进行征收,但是对娱乐业征收消费税也早有先例。早在1941 年,国民政府为抑制一些豪绅、贪官污吏的高消费行为,就将筵席、娱乐作为课税目标,对经营筵席及娱乐业者征收筵席及娱乐税,当时娱乐税率为30%,后又经过几次修改税率10%~20%左右。1950 年1 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自此特种消费行为税在全国统一征收。1950 年4 月,财政部颁布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草案》中将电影戏剧及娱乐、冷食、筵席、舞场、旅馆等5 个税目作为征收对象。由于当时经济水平较低,“筵席、冷食以及旅馆”是生活日常服务,所以设立起征点;“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等非生活必需,均按照票券价格征收。由于简化税制,1953 年修正税制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保留了“电影戏剧、娱乐”税目,将“筵席、冷食、旅馆”纳入营业税,对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征税。当时的娱乐业包括电影院、歌场、杂技场、舞厅以及其他可供娱乐的营业,与现代娱乐业相似。21 世纪初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娱乐市场更加繁荣,为引导合理消费,自2001 年5 月1 日起调整娱乐业税率,对歌厅、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卡拉OK 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台球、高尔夫、网吧、游艺场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后期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娱乐业税率,税率在3%~20%不等;在2016 年“营改增”之前,对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等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税范围原则上不交叉。可以看出,将娱乐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奢侈性娱乐业征收消费税可行性分析

(一)对奢侈性娱乐业征收消费税的出发点。消费税作为我国税制中一个调节税种,其调节作用微弱,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小差距。“营改增”以后我国对娱乐服务业的征税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有明显的税收中性,征收税率档次简化,并呈现行业趋同的趋势,对经济没有明显的干预性。对于小部分的娱乐服务业需要有差别的、干预性强的征税措施,结合国家的消费形式和奢侈娱乐服务自身的定位要求,便能发现对其课征消费税的价值所在。

首先,必须先明确为什么要将奢侈性娱乐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一方面娱乐业属于生活服务的范畴,生活性服务业零售环节征收,直接进入消费的最终环节,税基不具备流动性,征收更加便利。在现阶段,如果选择生产性服务业征收消费税,高端服务作为生产要素随产品再生产,整个生产环节都包含服务,从我国目前的征收制度水平来看并不能做到高效征收,也将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基于现阶段减税降费的大环境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若将其他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势必会影响经济发展。

其次,对奢侈性娱乐业是否征收消费税取决于是否有收入,这是征税的基础。奢侈性娱乐业由于面向的是高收入人群,使用价值不再是衡量其消费价格的重要尺度,以高档会所为例,单从收费角度来说,高昂的会员费已经与已课征消费税的高档手表、珠宝玉石等一样,具有奢侈的特点。

再次,奢侈性娱乐业面向的对象是高端消费人群,他们拥有相当的财富和社会地位,是处于金字塔顶端的那部分人群。他们对于社交、休闲、娱乐等上层生活的需要也有较高的要求,消费心理偏向享受型和炫耀型,部分高端人士喜欢在既定的圈子里,以常人无法企及的奢侈品相互炫耀,以彰显自己的身份地位,他们对生活的舒适度和档次有较高的追求,希望能通过高端的消费获得贵族式的生活体验。从地区分布来看,奢侈娱乐场所多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其他地区数量相对较少,且主要功能趋向一体化,这种奢侈消费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腐蚀作用,不断地向社会各阶层渗透,左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影响居民的消费趋向。

(二)对奢侈性娱乐业征税与消费税功能定位相契合。我国消费税从设立开始,对其功能定位的基本方向就是引导消费,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奢侈性娱乐业属于自我炫耀式消费,是消费领域国家治理的重点。

1、有效引导消费。由于增值税呈现税收中性,即政府课税不打乱经济的正常运行,也不干扰人们对于商品的选择,这就要求增值税的征收要尽可能地降低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在此情况下,国家可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有目的地选择部分用于消费的最终产品,在消费环节加征一道税,税负计入最终消费价格中,从而对某些消费行为产生抑制作用。比如,一些高档娱乐场所为了给予消费者极尽的享受,他们会在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竭尽所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势必会消耗大量的资源。因此,对娱乐服务业开征消费税,在最终环节征收,通过价格机制调节消费,当人们想要享受奢侈服务或娱乐时,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多成本,故而抑制消费冲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消费者健康、合理消费。

2、促进税收公平。税收公平体现在量能课税和受益原则,即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奢侈性娱乐服务业的受众对象是社会阶层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将奢侈型的娱乐服务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使得高收入阶层在有能力享受高消费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税收,通过税收的手段,对社会收入实现再分配,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三、对奢侈性娱乐业征税的难点

(一)税收征管困难是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会提高税收的凸显性,增加纳税人的税收痛感,诱发税收的不遵从行为。娱乐业企业可能会以现金交易或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汇入私人账号、变相开具发票或是给顾客打折不开发票、拆分收入等办法来隐瞒真实交易,或者将适用高税率项目的销售收入转到非税项目中,从而达到少缴税、不缴税的目的。征收增值税对于商品消费尚且有迹可循,而对于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经常发生不记账、不入账的行为,私下交易,很难核算,这使得税务机关对于营业者应税收入难以核实,导致税款流失。

(二)征税范围划分标准难以统一。将奢侈性娱乐业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剥离出来,对其征收较高的税率,但是如何特别清晰地划分大众娱乐业和奢侈娱乐性,由于娱乐服务业自身的复杂性,有些行为没有明确标准分辨是否属于高消费行为,若按价格分档征税也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买一张纸就几毛钱,而购买一辆小汽车的价格却是几十万元,所以不能仅通过价格区分该行为是否是奢侈性消费。而且在同类服务中区分标准也难以确定,比如三万元的面部护理属于高档美容,三千元的面部护理属于普通护理,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将地理位置纳入其中又会带来诸多不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奢侈消费的定义也是千差万别。

四、对奢侈性娱乐业征收消费税设想

我国的税制改革应该逐渐形成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的征收模式,把增值税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发挥到最大。此外,增值税税种呈现税收中性,可以尽量减少商品和服务流转的负面效果,而消费税目的性可能会对生产者和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要谨慎界定奢侈性娱乐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一)奢侈性娱乐业消费税征税范围。对于娱乐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既要受到“谁消费谁纳税”原则、税收征管原则等税法的约束,又要注意时间和空间的调整,重点选择奢侈性娱乐作为征税对象,构建完善的娱乐消费税体系。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些休闲娱乐场所数量激增,如网吧、电影院、量贩KTV、动力伞、热气球、桌游、台球、射击、攀岩等,这类娱乐活动已经为成为人们常见的消遣方式,能够拉动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可以将这种人均消费水平被大部分人所接受的休闲娱乐业依旧按照增值税征收,而对于消费水平远远超过大众消费水平的,如会员制的高档体育服务(如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高档娱乐服务(如高档会所、高档俱乐部)等纳入消费税应税项目,这类奢侈性的娱乐项目面向小众富裕者,具有一定的炫耀性,因此对消费型经济影响不大。正式实施以后可以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奢侈性娱乐业的税目进行适时调整,并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应的解释权。

此外,我国现行消费税奢侈品税目都是分别列示,考虑到要将奢侈性娱乐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可以单独设置一个“奢侈娱乐服务”的税目,既能够达到明示的作用,又可以促进消费税调节消费功能发挥。

(二)奢侈性娱乐业消费税计税方式。将消费税扩围至奢侈型的娱乐服务业主要目的就是调控消费,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为了便于征收消费税,消费税计税价格采用价内税,即将商品或劳务所应该缴纳的税款计入到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中,税款具有隐蔽性,对于消费者来说,往往由于缺乏纳税意识,在消费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缴纳了多少消费税,因此在无意识的纳税行为中,消费税的调控作用就不是那么明显,如果在后期对奢侈娱乐行为征收消费税时采用价外税,消费者会因自己的纳税行为而放弃不合理的消费,转而寻找其他的替代服务。同时,娱乐业会员制较为普遍,若消费者购买会员卡仅作为消费条件,并未充值资金,娱乐业企业应该就收取的购买会员卡的费用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若消费者购卡金额作为充值资金,则按照“单用途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处理;在实际的征收环节,建议在发票上注明消费税及税额,从而增强纳税人的税负感。

(三)奢侈性娱乐业消费税的税率设计。一般来说,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税率来实现的,所以税率的设计一定要恰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以及收费方式的不同设计差别税率。消费税开征初期,税率设置的不宜太高,但应该高于增值税税率,后期再适度调整税率,给企业一定的缓和期。同时,应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借鉴奢侈品行业统一等级评价标准,探索奢侈性娱乐消费服务的科学量化标准,避免模糊或是过于武断的判断。由于娱乐业自身的地域性和差异性,“营改增”以前,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娱乐业消费税税率可以参照原娱乐业的征收方式由国家统一决定,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自由决定权。

(四)奢侈性娱乐业消费税税收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是开征奢侈性娱乐业消费税的一大难点。首先,要推动征管理念的提升,全面深化“放管服”,将纳税人作为治税主体,推动税收的现代化治理。其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依托“互联网+税务”的大数据平台,建立数据信息动态追踪系统,建立税务机关与其他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信息,对涉税信息进行搜集、筛选、对比,识别风险点,提升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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