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实践与探索

2024-02-14 00:00:00刘宏珍陈夙
中国科技投资 2024年31期
关键词:转化科技成果高校

摘要:本文阐述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现状,讨论了部分高校的实践探索,并从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建设、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价值评估、税收政策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推进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思路建议。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

DOI:10.12433/zgkjtz.20243111

一、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现状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及高校关注的热点[1]。美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起便出台政策鼓励技术转移,技术以股权方式交易的比例显著提升[2]。近年来,我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强调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产业创新,并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为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以作价投资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提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和新机制,明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调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随着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环境的持续优化、法律法规激励政策和技术转化服务体系的完善[3],各高校也在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数据显示,2017~2021年期间,高等院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同项数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尽管平均合同金额较上一年有小幅下降,但仍是成果转化方式中平均合同金额最高的。从2020年具体案例来看,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依然是部分高校大额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例如,清华大学和四川大学在2020年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合同项数和金额均实现了显著增长,占各自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额的大部分[4]。

二、部分高校的实践与探索

国家从方针、战略上明确工作导向,各部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制度支持,部分高校在国家、部委、各地政府机构的“指挥棒”作用下积极开展实践与探索。结合当下国情、政策及自身情况,高校探索形成了一些新模式、新路径,开展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会计记账等方面的改革和突破,取得了一定的可借鉴参考的经验和做法。

(一)赋权改革突破,激发转化积极性

通过赋权改革,科研人员对赋权部分的科技成果拥有了更多的自主实施权力,主动性提高,作价投资转化流程更为简化,这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从而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在赋权改革方面,北京理工大学创新性地提出了“先赋权后行权”新机制,由学校批准科研团队先行创办企业,并授权该企业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学校再按照事先的约定比例入股[5];上海交通大学积极探索转化新模式,采取“赋权+完成人实施”促进转化,通过预期收益方式,“一元分割法”将科技成果赋权科研团队[6],科研成果的70%所有权份额赋予给科研团队,剩余的30%份额归学校所有,学校再根据协议将30%的份额转让给科研团队,科研团队拿到科研成果的全部产权[7],便可作价投资成立公司,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南京大学则采取的是有偿赋权方式,以“入门费+提成”的方式收取使用费,向在校外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学校科研人员团队赋予职务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8];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创新性提出“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团队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将赋权后学校剩余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给团队,团队以获得的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学校不持股,而是通过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享有科技成果的未来收益[9]。通过赋权模式进一步畅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二)会计做账新途径探索,破解科技成果资产计量障碍

高校形成的科技成果由于资金来源复杂,多以无形资产形式存在。大多高校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计量,在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前提下,不具有即时的盈利价值,不能视同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导致存在会计上财务记账问题[8]。上海交通大学对于科技成果会计做账采用实施转化前作为知识产权管理,暂不计入无形资产台账,转化启动后再进入无形资产的资产与财务处理程序[6]。

(三)奖励分配模式明确,确保激励效果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并制定了相关激励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转化收益如何奖励、学校如何持股等问题一定程度束缚了成果转化的脚步。

上海交通大学通过成立并授权其全资企业——上海交大知识产权公司代学校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所有净收益归学校所有,解决了长期困扰学校的投资主体问题[10];上海理工大学是以“学校出资+股权转让”方式实施作价投资,即先由学校和资产公司共同成立目标企业,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目标企业并持有其股份,之后,学校将其所持股份分别奖励成果完成团队和划转资产公司,并退出目标企业[10];北京化工大学则是先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以增资或增加资本公积的形式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再由资产经营公司以此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并按照“先奖后交”或“先交后奖”的模式对作价入股获得的收益进行分配[11];北京科技大学将科技成果评估后,进行作价投资,对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学校作价投资制度相关规定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团队,留归学校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学校全资的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其代学校持有,通过与合作方组建新企业紧密结合、利益捆绑、风险共担,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国有资产管理突破,破冰“不敢转”问题

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按照现有有形国有资产管理,在作价投资时,存在管理决策审批流程长、处置时如何确保保值增值等问题,造成高校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的顾虑,导致“不敢转”的问题。西南交通大学在2016年出台了《西南交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成果进行管理,不再纳入国有无形资产管理范畴,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无需上报学校国资处、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批,完全由学校相关部门和大学科技园按照市场规则办理[12],这一举措解决了“不敢转”的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突破和改革,体制机制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也取得了一些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但仍然还存在一些阻碍和问题。

第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综合性、专业性很强,涉及国资、法律、财税、知识产权等多个专业领域,在开展过程中,需要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全程参与,然而具备法律财务、知识产权、技术开发、商务谈判、资源整合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复合型技术转移专业人才缺乏,机构自身培养周期又太长,短时间内难以组建起专业的服务团队,难以满足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全流程服务的需要。另外,还需协调国资、财务、科研管理、持股机构等校内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并不利于作价投资成立的公司管理和发展。

第二,虽然科技部等五部委发布了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试点实施方案,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试点成效还有待确定,各高校的情况和特点也有所不同,试点的模式是否适合推广还需进一步探讨。

第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因涉及技术、法律、经济等多种维度,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存在低估或高估的风险。在作价投资过程中,其价值在作价出资中存在比例如何确定的困难。若不评估,仅协议定价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市场价值,也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或出资不实的风险。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虽然财政部出台相关的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文件享受政策的范围界定模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等在作价投资上存在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四、建议

综合以上的数据分析和实践的总结,本文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仍存在的一些阻碍和问题,从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价值评估、税收政策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通过“外引+内培”方式,系统培养既精技术又懂经管、既知政策又明法律、既通市场又擅转化的技术经理人队伍[13],构建“核心技术经理人专业队伍+二级学院科研助理服务队伍”分层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制度上明确对技术转移专业人员的激励政策,结合市场化机构用人和奖励的灵活机制,探索突破薪酬体系限制的新路径,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机构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二,在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过程中,可结合试点高校的效果和高校普遍存在共性问题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和案例,建立清晰、可行、简化的管理流程,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和过程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防止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探索、推广分类型、分阶段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价值进行总体考核,而非单一项目保值增值考核。

第三,优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税收优化制度体系。一方面,延长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申报时间;另一方面,对高校资产公司、科研人员以受让学校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视同为高校开展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可按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10]。将技术秘密、专利申请等纳入“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范围,并明确技术秘密等“无证”技术成果作价投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第四,加强国资、交易、市场等各部委、机构的信息联动,探索建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大模型,将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实力和影响力评价、市场交易信息按领域分类实时纳入评估维度,形成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指引参考。

“十四五”开局以来,高校进一步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一种有效且重要的途径。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加速现实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是培育激发新动能、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有力支撑和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杨凯.张大伟:作价入股模式,打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的一次探索[J].华东科技,2018(1):35-35.

[2]FELDMAN M. Equity and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Strategies of American Research Universities[J].Management Science,2002,48(1):105-121.

[3]余峰,何莹,陈婧,等.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化的实现路径与完善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23,43(04)111-118.

[4]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1(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R].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2.

[5]北京理工大学. 保留所有权 赋予使用权 股权变期权——北京理工大学新机制助推凝胶冰雪团队科技成果转化[EB/OL]. (2024-04-17)[2024-08-01]. https://mp.weixin.qq.com/s/7hi_zP76f_s2E8-jCzwyuQ.

[6]刘群彦,王玲,朱明轩,等. “双一流”维度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治理体系探讨——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J]. 中国高校科技. 2021(Z1):116-119.

[7]上海交通大学. 《焦点访谈》专题报道上海交大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模式[EB/OL]. (2022-12-08)[2024-08-01]. https://news.sjtu.edu.cn/jdyw/20221208/177424.html.

[8]吴寿仁.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及其进展分析——基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2018—2022年度报告数据的分析[J]. 科技中国. 2023(10):23-27.

[9]徐靖,姜晓丹,窦瀚洋. 从创新链的好技术到产业链的新应用[N]. 人民日报, 2024-03-13(06版).

[10]刘群彦,朱明轩,姚禹.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机制实证研究——以上海市高校为例[J].中国高校科技. 2020(05):88-91.

[11]李世保,杨亚栩,姜吉道. 浅析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股权奖励模式[J].中国高校科技.2017(03):71-73.

[12]拓晓瑞,谢洪明. 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制改革经验借鉴及对广东的启示[J]. 广东科技. 2023,32(04):53-55.

[13]姜泽廷.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中更好发挥高校作用[Z/OL]. (2024-05-05)[2024-07-17]. https://mp.weixin.qq.com/s/rwaFH4x22YzE9HD2SBy4sQ.

(作者单位:1.北京科技大学,

2.北京科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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