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飞尧 鹤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债券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债券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从总量上看,根据相关数据指出,截至2022 年末,我国债券市场总规模达141 万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二,较2012 年末增长了4.3 倍。债券余额占当年GDP 的比重也不断增加,从2012 年末的48.8%增长到2021 年末的114%。2012 年债券市场规模与股票市场市值相当,2021 年的股票市场市值增长到91.6 万亿元,而同年债券市场存量已达130.4万亿元。与股票市场相比,债券市场规模更大,发展速度也更快。但是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而言,我国在债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是保持稳定的市场利率水平,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在2022 年1—6 月份,债券市场的利率总体上表现出下跌趋势。截止到6月底,1年期的平均利率为2.04%,3 年期的平均利率为2.37%,10 年期的平均利率为2.78%,分别同比下降47BP、47 BP、39 BP,使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得到了有效下降。
二是在银行存款保险基金的基础上,降低银行存款保险基金的发行成本,充分利用其资金来源。截至2022 年6月20 日,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7%,五年期及更长期限为4.45%。目前,我国主要国债的利率水平均比同期限LPR低85—180 BP,说明通过国债作为一种直接的资金来源对公司的资金使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是国债的发行量在不断增加。在2022 年的1—6 月份,国债的总发行量达到了31.5 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7%。从2010 年开始到2022 年6 月底,国债的发行量一直在不断地增加,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截止到2022 年6 月底,我国债券市场的结余达到了138万亿元,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并且还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贡献着庞大力量。
二是资金净增率持续上升。在2022 年1—6 月份,债券市场新增发行31.5 万亿元的债券,到期的债券金额为23.2 万亿元,净融资规模为8.3 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5%(如图1)。
一是加快专项债券的发行,帮助巩固经济基础。在我国,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宏观调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6 月份,已有3.4 万亿元的新增债务,占全年(3.65 万亿元)总债务总额的93%。加快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速度和财政资金的集中使用,对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起到了很大作用。
二是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帮助交通运输业恢复生产。交通运输是促进国内外经济循环和稳增长、稳外贸的关键。在今年5 月底,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以及6 月初的交通运输座谈会中,都提到了要加大对铁路、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并对国家铁路集团的3 000 亿元铁路建设债券以及支持航空业发行2 000 亿元债券等有关计划进行了部署,利用债券市场来降低有关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
一是保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以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债券市场利用市场化的力量,来对房地产公司的融资结构进行调整及成本优化,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二是对专项债券的发行方式进行改革,以帮助地方政府有秩序地解决隐性债务问题。2022 年3 月29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委会,指出要进一步拓宽专项债券的用途,对具有一定收入来源的项目给予扶持,在“惠民生”和“解民忧”方面,对“增后劲”和“上水平”的项目进行扶持。
近年来,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主要是通过信贷规模调控的方式来实现。因此,货币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量。而货币供给又会对社会需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最终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此外,由于货币供给量与价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货币政策可以通过对利率和汇率的影响来间接影响价格。而利率和汇率作为影响物价水平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现有的利率、汇率制度下,对物价水平也产生着重要影响[1]。金融机构在交易所中买卖债券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一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存在着不协调。我国目前对于金融机构在交易所中买卖债券时所缴纳营业税是否会对货币供给量产生影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银行间市场中,由于净价交易制度中存在着“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金融机构在交易所中买卖债券时所缴纳营业税并不会对货币供给量产生直接影响。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进行差价结算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情况导致我国在进行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调整时无法做到对金融机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引导。因此,我国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交易行为的税收管理。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债券交易类型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导致债券交易市场缺乏统一的税收制度,不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而对于那些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金融机构在交易时要按照全额纳税。但是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对上述不同类型的债券交易进行明确区分,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所交易债券时缴纳营业税,而在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时却不缴纳营业税。
在交易所市场中,由于采取的是净价交易制度,所以对于金融机构在交易所买入和卖出债券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是对其差额部分征收营业税,而对其全额部分并不征收营业税。这种情况下,若投资者当日没有买入债券,则无法确定是否已经实现了利息收入;而如果投资者当日已经买入债券,则可以按照全额征税的原则来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缺乏统一的债券交易税收政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税收处理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这两个市场进行债券交易时会产生税负上的差异,同时也造成了其在这两个市场开展业务时存在税负上的不公平。例如,交易所市场中对金融机构的收入征税是全额征税,而银行间市场则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间市场的金融机构与交易所市场中的金融机构存在着相互交易,其中一家金融机构买入债券时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另一家金融机构则卖出债券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如果某一家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买入债券时缴纳了营业税,那么其在交易所买卖债券时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如果某一家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债券时缴纳了营业税,那么其在交易所买卖债券时就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这种税负上的差异使得其在开展业务时存在税负上的不公平。此外,由于我国银行间市场实行的是中央对手清算模式,因此,当某一家金融机构在交易所买入债券时向交易所缴纳了相应的营业税后,如果该金融机构卖出了同一只债券时就需要向交易所缴纳相应的营业税。但是实际上,这一逻辑却无法得到实现。因为当某一家金融机构在交易所买入债券时缴纳了相应的营业税后,如果该金融机构想要将这只债券卖出,其必须将持有的同一只债券卖出给交易所[2]。然而,由于这只债券是由该金融机构持有的,因此,在该金融机构卖出这只债券时就会产生税负上的不公平。此外,如果某一家金融机构在交易所卖出债券后再从交易所买入同一只债券,那么其也需要向交易所缴纳相应的营业税。但由于该金融机构在交易所卖出这只债券后又将其买入了回来。因此它并没有产生任何税负上的不公平。所以这种税收政策虽然看似合理却无法真正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中对“其它金融”的定义,是指除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等金融服务之外,还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对储蓄和购买金融产品,不征税[3]。国税发〔1993〕149 号文件明确指出,购买金融商品时,不需要征收营业税,但是在该问题上,怎样去认识购买金融商品时,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征收营业税,这一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针对各地对此项政策的理解和理解不尽相同。在《银行业税收自查提纲》中,《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49〕中,对该公司所持的金融证券的到期利息所得,按其所持的非金融证券所得规定课征的营业税[4]。从稽查实践来看,趋向于对金融机构持有国债、地方债以及金融债取得的利息免征营业税,但对金融机构持有的企业债等其他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营业税。
目前,债券转让的税率为6%。国际上债券交易的营业税税率应该在3%—5%之间,因此目前我国的营业税税率与国际上的增值税税率相当。但事实上,在国际市场上,尤其是在美国和英国,国债交易的营业税税率为2.5%—5%。由于我国国债与美国国债相比存在较大的差价,导致我国国债与美国国债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差价。这种差价可以体现为利息差,也可以体现为资本利得。当我国国债与美国国债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差价时,我国对利息差征收3%—5%的营业税。
比如,2009 年以来,商业银行已经连续6 次在债券回购市场上大量回购债券,共发行了3 支基金,并累计发行规模达2 400 亿元人民币。截至2009 年11 月底,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上累计回购规模高达9 140 亿元,占其持有国债总额的比例达到了44%。以回购利率计算,商业银行平均每天获得的利息收入为5.78 亿元人民币。这一方面导致商业银行在资金市场上的资金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下降,不利于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活跃。此外,目前我国资本利得税适用税率为20%,而债券交易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也不利于企业回购债券和扩大债券市场。
根据资本利得税法的规定,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收益可减按3%征收营业税,这对机构投资者来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当我国债券市场出现较大的波动时,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利用我国对债券投资征收营业税的机会将其买进,从而进行套利。由于我国对债券投资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低于国际上对债券投资征收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在国际上进行套利是可行的。由于我国国债与美国国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价,因此在我国资本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投资者可能会将其买进以赚取差价。因此,如果我国对债券投资征收营业税,那么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泡沫。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政策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对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5]。
当前我国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的债券交易都采取的是净价交易方式,出于便利税收征管,又避免重复征收的目的,可对债券交易的营业税政策进行以下修改:第一,将债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和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政策分别进行考量,不能将其混淆。第二,在购销证券时,购销证券所征的购销价格,均以购销证券的净价为准,并不包括因购销证券而产生的利息。第三,就债券的收益而言,当该企业真正获得了收益(即持有期和存续期限内的收益),将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类课税。例如,一个金融机构如果拥有的是国债、地方债或金融债,那么其所获得的收益就不会被征税;但所拥有的其他的债券,在获得的收益的时候就会被征税。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以债券为代表的固定收益资产已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债券交易也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场所,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债券交易方面相关法规尚不健全,使债券交易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若不能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将会影响到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我国债券市场在促进资本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借鉴国际市场成熟经验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