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琳
车辆年检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与检测站工作人员互相勾结,通过篡改钢印号、套牌、重新喷漆等方式为无法通过安全检验的货车提供“代检”服务,并出具虚假车辆安检报告。
2023年2月,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刘某某,商定共同对挂车实施虚假安全技术检测,按车辆数给予刘某某超出正常檢测费用的好处费,并指定由被告人谢某某与许某某对接。随后,秦某某招募多人,采用对同一辆车反复篡改钢印号、安装假车牌、重新喷漆等方式,变造不同号牌的挂车,牵引至该公司进行年检。被告人刘某某授意公司检验员于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对上述挂车予以检测通过,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上传至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致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虚假报告对机动车年检审批合格。被告人谢某某受刘某某指使,负责引导上述挂车至公司进行检测,并每日与相关人员结算好处费。
经查,2023年2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共安排虚假送检挂车671辆,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671份,非法获利人民币90余万元。
2023年8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焦点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所经营的车辆检测公司是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的机动车检测单位,是承担相应职责的中介组织。该公司的检验人员明知反复来检车辆是道具车辆,并非实际应检车辆,仍予以虚假检测、检验通过,并故意提供虚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意见。
焦点二: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两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本案非暴力犯罪,再犯可能性低,建议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公诉人认为,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应当考虑虚假证明文件的数量、对中介组织信誉的破坏及可能造成的道路交通运输危险,综合评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在2个月不到的时间内出具了671份虚假证明文件,数量非常大,扰乱了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导致大量非法改装的车辆上路行驶,提升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增加了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隐患。综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人身危险性,对两名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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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风采
公诉现场
从案件的庭审过程看,对机动车检测公司、法律适用和社会民众都具有非常高的价值和意义。就车辆检测公司和行业而言,该案件的审理具有明显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可以充分提醒车辆检测企业在从事车辆检测的过程中,要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不要企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否则不但会触犯刑法,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充分体现了程序法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诉讼过程符合简易程序的法定要求,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理解和适用上非常准确,较好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社会民众而言,该案的教育意义非常明显,在机动车安全检测过程中,要到合法有效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对违法检测行为进行抵制,尽力避免因违法检测带来的社会安全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被告人涉及的罪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发表了条理清晰、精练有力的公诉意见,并结合案件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法明理,起到了良好效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伪造或者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会导致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希望广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能够以案为鉴,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依法依规检验,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和规范化水平,为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提供更多保障。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讯问时紧扣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发问既精练又具有较强针对性,通过讯问向法庭揭示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和客观参与行为;举证时根据证明要求,将证据编组出示,详略得当,逻辑性较强;在法庭辩论环节,全面论证案件定性,提出量刑意见,并对本案社会危害性进行阐述,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警示作用,体现出公诉人较好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办案综合素能。针对辩护律师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明确指出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已经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被告人的行为给道路公共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给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社会危害性明显,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角度,建议法庭对其不适用缓刑,体现公诉人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全面、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