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晓璐 赵 荣 陈绍志
(1.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91;2.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9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提出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围绕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中央政府不断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其中以《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出台最为关键,进一步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升到国家战略角度,并明确了“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各部委积极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自然资源部选取并印发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等,为全国各地区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宝贵经验借鉴。地方积极推进落地实践工作,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浙江、贵州、青海、福建等省份也相继出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具体实施方案(或意见),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典型做法和经验。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两山”顺利转化的重要路径,对于科学有效挖掘自然要素价值,破解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相关政策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积极地创新实践,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也已成为生态学、环境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研究的热点和重点。学者们在基础理论内涵、价值核算、路径探索、机制构建等方面展开了积极探讨研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成果。本文从多个层面进行归纳总结,并分析评述了前人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已有研究成果,以进一步促进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探索。
现阶段学界对生态产品的概念还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但大体存在两个层面的认识。一种是狭义层面,中央文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首次将生态产品界定为具有一定产品功能性质的纯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宜人的气候等。曾贤刚等[1]对生态产品的定义与前述基本一致,其认为生态产品来自于自然生态系统,人们最终享受到的生态产品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系统服务。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比较准确地揭示了生态产品的本质[2-3]。张林波等[4]基于人类消费和市场交易的视角提出,生态产品是指生态系统生物生产和人类社会生产共同作用,提供给人类社会使用和消费的终端产品或服务。另一种是广义层面,不仅包含前述生态产品,还指那些通过节约资源和有利环境方式生产出的有机农产品、生态工业品等环境友好型产品、生态标签产品[5]。还有部分学者给出了较为综合的定义。刘伯恩[6]提出生态产品既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支持、调节等自然要素,同时也包括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供给的物质和文化产品。刘尧飞等[7]认为生态产品应是指采用生态设计理念和通过生态认证能同时满足人们优质物质需求和美好精神需求的产品。
全面把握生态产品的属性特征是促进其价值实现的重要一环。基于对生态产品概念的认识,学者们对其特征进行了阐释。总体来看,有如下几大特征:一是外部性,其为首要特征,而外部性来源于生态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人们对其消费并不会排斥和影响他人的消费,有明显的价值外溢效应[8];二是整体性,生态产品效用的发挥往往在空间上具有整体连续性[9];三是多重价值性或价值多维性,一方面生态产品集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于一体,另一方面其既具有经济价值也具有科学、审美、历史、宗教等非经济价值[10];四是空间差异性或地域性,由于自然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以及供需水平存在差异,生态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经济价值在不同区域呈现出较大差异[11];五是稀缺性,生态产品的供应相对有限,而需求日趋无限[12]。此外,生态产品还具有可再生性、依附性、人类收益性等特征[13-14]。
当前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对生态产品的分类呈现多样化。根据表现形态,刘尧飞等[7]将生态产品分为生态物质产品和生态服务产品;沈茂英等[15]将其分为有形产品、支持调节服务和美学景观服务;刘伯恩[6]则将其分为生态物质产品、生态文化产品、生态服务产品和自然生态产品,其中自然生态产品是前三类的基础。根据供需特点,曾贤刚等[1]从生产供给角度将生态产品分为全国性、区域或流域性、社区性公共生态产品,以及“私人”生态产品;张林波等[4]依据生态产品的消费特点与价值实现方式将其分为公共性、准公共性和经营性三大类生态产品;俞敏等[16]则基于产品消费过程中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将其分为具有纯公共物品特征的生态产品、具有公共资源特征的生态产品、具有俱乐部物品特征的生态产品,以及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特征的生态产品等。
学者们多从价值来源和价值构成两个角度对生态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
在价值来源方面,目前基于价值理论主要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基于效用价值论,即生态产品变得逐渐稀缺,同时给人们带来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大,使得其具有了价值[17]。另一种是基于劳动价值论,但从该理论出发,学者们又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生态产品的价值由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形成[18];有的则提出生态产品不是劳动的产物,但因让渡其某种使用价值或所有权而具有虚拟价值,这种虚拟价值是生态产品在一定条件下所交换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19];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其中属于自然生态产品的那一部分,因其不是劳动的产物,故具有的价值是虚拟价值,而凝结了劳动的那一部分生态产品,其价值除了人类劳动附加的价值外,还包括自然资源本身的使用价值[20]。
在价值构成方面,生态产品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在学术界已达成共识。但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探讨,如詹琉璐等[14]从生态经济学的视角出发,认为生态产品价值可分为经济、生态和社会三个层次,生态产品同时也具有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黄铎等[21]结合生态服务功能的构成,提出生态产品价值包含生态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价值;周伟等[22]依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在价值分配中可将生态产品的价值构成分解成自然资源价值、劳动价值、机会成本、剩余价值四部分。此外,也有学者直接给出生态产品价值的定义,如范振林提出生态产品价值是指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在一定区域(可以是一个县、市、省、国家)内,生态系统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总和[23]。
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相关研究涉及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等[24-27]。目前,学术界关注最多的是GEP核算体系的建立与应用。欧阳志云等[27]先将GEP定义为生态系统为人类福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总和,在此基础上提出GEP核算的思路与方法,并以贵州省为例进行了GEP核算应用研究。马国霞等[28]从核算单元、核算边界、核算框架、核算方法等方面构建GEP核算框架体系,并提出了GEP核算面临的主要困境。高敏雪[29]从统计视角对GEP的内涵、核算框架与实施条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搭建GEP核算的基本框架。欧阳志云等[30]利用GEP与生态资产核算方法分别核算了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物质、调节服务与文化服务等产品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张籍等[31]通过建立与雅鲁藏布江流域特征和主体功能相符合的GEP核算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对雅鲁藏布江流域开展了GEP核算,并基于核算结果给出了政策应用建议。陈宗铸等[32]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和不同功能分区的GEP进行了核算,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和机制。GEP核算的方法以价值量评估法为主,具体有直接市场价格法、替代市场价格法和模拟市场法三种,实践涉及流域、省、市、县等区域尺度以及海洋、森林、草地等生态类型[30,33-36]。
与此同时,部分学者也对GEP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张林波等[37]指出GEP核算存在核算科目与范围不一致、实物量评估方法不确定性大以及价值量定价机制主观性强等问题,提出充分借鉴GEP核算体系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建立生态产品价值统计核算业务化体系、形成地方自主开展统计核算的业务能力等建议。石敏俊等[38]基于对GEP概念内涵、核算方法、指导意义、现实挑战及其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关系的探讨,提出GEP和GDP均为流量,将GEP直接转化为GDP在逻辑上不成立,并提醒各级政府在政策实践中应用GEP核算结果时应避免的认识误区。此外,也有部分学者从其他角度探讨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张英等[39]基于交换价值(劳动价值)综合考虑利润、劳动等生产成本,构建了买入和卖出生态产品时的二元价格体系。
当前,学术界围绕如何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开展了广泛研究,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内涵、路径、机制、成效评价、面临问题等。
学者们普遍是从实现手段(即政府、市场作用)和达到目标(即外部效应内部化)等方面来探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涵。王茹[40]认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个通过市场机制或政府行为促使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体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过程,强调了资源到资产的转化。丘水林等[41]认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指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产品供给中利益相关者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王金南等[42]将生态环境资源看作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一种主要的生产要素,其目的在于让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本内部化与效益外部化。谢花林等[18]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解为对生态产品进行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生态产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双向转化与环境保护问题,并基于自然资本的折旧性、发展性和增殖性特征提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三重目标,即保值、转化、增值。
从现有研究来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可归纳为三种,即政府路径、市场路径和政府与市场相结合路径。谭荣[43]认为地方在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政府发挥作用的路径主要有三条,分别为政府有为、政府直接购买和政府管制。徐瑞蓉[44]基于对流域生态产品体系的构建,提出“生产-转化-产出”的流域生态产品发展路径和“价值转换+效益转化”的流域生态产品市场化实现路径。金铂皓等[3]将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型看作是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三种主要路径。石敏俊[9]认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转化”和“保护”两种逻辑分别对应市场化和政府调节两种不同路径。
围绕上述三大路径,部分学者对不同场景下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进行了探讨。张林波等[45]总结出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权益交易、资源产权流转、资源配额交易、生态载体溢价、生态产业开发、区域协同发展、生态资本收益八大类实践模式。王夏晖等[46]提出依托丰富自然资源和优质环境质量促进物质供给类产品价值实现、发展生态旅游和特色文化产业深化文化服务类产品价值实现、探索生态补偿和资源权益出让推动调节服务类产品价值实现三种模式。李肸等[47]分别从森林、水资源、耕地和湿地价值实现方面梳理了政府支付、社会支付、金融扶持以及储备交易四种模式。也有学者通过对一些具体实践案例的总结分析提炼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典型实现模式。邱少俊等[48]以福建南平“生态银行”的实践试点探索为例,分析了水生态银行、森林生态银行、矿产生态银行、古镇生态银行等多种“生态银行”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并总结出政府主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建立标准流程等南平“生态银行”经验。叶艳昆等[49]以厦门市五缘湾片区为例,探索了以土地储备为抓手,生态修复与土地综合开发相结合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赵云皓等[50]结合重庆广阳岛、安徽马鞍山、山东日照、库布齐沙漠等国家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试点实践案例,总结了四种典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分别为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土地利用”“矿山修复治理+存量资源经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种养”“荒山荒地综合整治+清洁能源”。李梓雯等[51]以六安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为例,探讨了品牌增值、绿色产业、生态旅游、生态补偿、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具体实践模式。综上,当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研究呈现多样化,但整体而言,这些模式基本是对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生态修复及价值提升、生态产业化经营和生态补偿四大模式的深化和拓展。
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学者们从多个方面进行了研讨,总体上包含主客体、产权制度、供给机制、价格实现、产品交易、公私合作、市场运营、政府购买、金融支持、监督管理等内容。陈辞[52]从促进区域合作、构建城乡统筹、注重因地制宜、遵循量质并举、体现公平效率等方面切入分析生态产品供给,探讨了包含生态产品供给主体、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交易机制、财政补偿机制的生态产品供给机制。杨锐等[53]以自然保护地面积指标初始分配为基础建构自然保护地指标交易机制,并从市场客体、市场主体、交易方式、交易机制等市场要素进行具体设计,市场交易机制中又包含价格机制、审核机制、监督机制等。蒋凡等[54]在界定三江源水生态产品形成及权属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了“水银行”交易机制,并建议从“存水”和“贷水”交易的主客体、交易制度以及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完善该机制。张文明[55]基于对福建森林生态银行运营模式的分析,提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应从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健全生态资源资产价值量化评估机制、优化生态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营造有利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完善。马永欢等[56]通过分析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的基本现状与突出问题以及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提出应从产权制度、补偿机制、价格机制、金融机制、核算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成效评价研究,目前多体现在实践案例的定性分析中,仅有少量研究成果集中在定量评价上。雷硕等[57]基于生态产品保护成效、价值转化成效、价值实现保障机制建设成效分别构建分指数的指标评价体系,运用熵值法和综合指标评价法评估长江干流流经的37个典型城市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实践成效与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王晓欣等[58]从生态产品供给水平、交易环境改善、民生福祉改善3个方面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成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值法和综合指数法分别评估了自然资源部发布的27个国内案例的总体价值实现成效、不同类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成效和不同模式价值实现成效。林亦晴等[59]提出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率的概念和核算方法,并以浙江丽水市为例,在计算GEP的基础上评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率以及分析价值实现模式特征。此外,也有少部分学者从投入-产出实现效率角度进行定量评估。程文杰等[60]从自然资源利用率的角度,构建了包含森林固碳释氧价值、水源涵养价值、土壤保持价值、气候调节价值、林业产值的投入产出指标体系,并运用Malmuquist 模型和Tobit 模型测算分析了浙江省丽水市森林调节类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效率、变化特征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和影响特征。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前人普遍从政府作用、市场机制、基础性制度等方面对此进行探究。在政府作用方面,存在政府对于生态产品价值如何有效转化主动性不够与投入精力不足、除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购买之外其他政策手段匮乏、现有财税、投资、金融、土地、产业等政策较为分散与针对性不强、专项财政投入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61]。在市场机制方面,存在市场内生动力不足、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和参与程度有限、优质生态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不强、产品同质化、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供需对接难、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价格机制不成熟、绿色金融体系不够完备等问题[8,61-65]。在基础性制度方面,存在相关统计调查和监测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价值核算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不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待深化、专项法律法规基本上处于空白等问题[46,61,64]。此外,也有学者提出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人才支撑乏力,缺乏高技能、专业化、复合型人才;技术上仍存难题,需要在生态产品生产、认证、价值度量、外部效应的额外性和溢出性估计等方面进行创新突破;基础资金缺乏,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前期投入资金不足等[11,61,66-67]。
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出以来,国内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已有研究成果极大丰富了相关理论体系,同时对于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工作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总体来看,当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均处于探索阶段,其研究的范围与深度,仍然有较为广阔的空间。
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的不足之处及未来方向,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当前对生态产品概念与分类尚存争议。在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时,与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服务、环境友好产品等相混淆,同时也就未明确生态产品是属于存量还是流量的概念,这使得后续的研究难以开展或产生较大区别。在未来的研究中,首先应明晰生态产品外延范围和识别边界,避免将过去和现在凡是与“生态”相关的内容都纳入其中开展研究,从而失去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的重点和意义。此外,在分类上还存在交叉重叠、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在对其进行理论探讨的同时也兼顾满足价值实现的现实需要。
2)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方法、标准等仍未统一,直接应用于价值实现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已有核算体系(GEP核算为主)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潜在效用为价值进行核算,主要为国家、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服务,忽略了市场主体等微观经济因素;学者多从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出发探讨生态产品价值问题,但较少从该角度入手量化生态产品价值,探讨价值核算方法,从而研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当前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价值实现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建议探讨价值核算与不同价值实现路径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相应的对接机制,使核算结果真正服务于生态补偿、市场交易等活动。
3)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机制探讨仍需进一步深化创新。从前述文献梳理总结可知,学者们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模式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但当前这些路径模式的可推广性还较差,缺乏内在机制探讨和科学性、适宜性评价。今后对于不同路径模式应作深入的机理剖析,并根据区域特性开展模式适用性分析和选择;有关路径机制的创新,应从多要素、多领域融合入手,探讨不同水平下人造资本、人力资本和自然资本的有效结合,此外,可进一步创新设计生态用地占补平衡模式、金融模式、社会公共参与模式等。
4)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成效的定量评价研究鲜少,问题研究多停留在广泛地定性分析。已有研究成果多是通过建立反映不同方面成效的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缺乏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程度的测度,虽然有研究初步提出实现率的概念,但在概念界定、评估方法、指标设置等方面还比较粗略,特别是指标设置上,需要准确、科学地反映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情况。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成效评价可与问题探讨相结合开展实证研究,并进行专门性、根本性、深层次的原因分析,以此来针对性地优化创新相关路径、模式和机制。
综上所述,未来对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研究需要建立起涵盖理论、技术、方法、路径、机制、政策、制度等内容的完整研究体系,并与实践应用进行紧密联系,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两山”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