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王国行用汉法考论
——基于张家山M336律令简的研究

2024-01-23 02:46张忠炜张桑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诸侯王张家山律令

张忠炜 张桑田

一般认为,鉴于秦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汉高祖刘邦在陆续铲除异姓诸王的同时,分封同姓子弟为王,镇抚天下,拱卫朝廷;朝廷直辖之地,实行郡县制。在看似题无剩义处,李开元、陈苏镇却不约而同地发表新说:前者审视秦汉之际的国际形势,提出“后战国时代论”,推测汉初曾将“各个诸侯王国内之法制官制,统一改用汉法汉制,在统一的法制体制之内,确定了汉朝和各个诸侯王国的宗属统合关系”,时间约在高帝六年(前201年)(1)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280-283、87-130、267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3。;后者认为“郡国并行的本质可能是东西异制,主要意义是允许或默认东方王国在一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从俗而治”;文帝初,有鉴于淮南厉王僭越事,诸侯王已被剥夺对二千石的任免权,被要求用汉法。(2)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66-132页,中华书局,2011。汉初王国是否“不用汉法,从俗而治”,究竟又从何时开始行用汉法,李、陈二人的冲突很是明显(3)按,在增订版中,李氏特意写道:刘邦分封同姓诸王时,有了要求奉行汉法行用汉制的新规定,此前则否,异姓诸侯王国为独立国家,拥有完全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许是为了调和彼此论说,李氏强调,“从法令的角度确定新政策新制度开始实行的时点是有重要意义的,在新政策新制度实行的过程中,出现旧政策旧制度之事例的遗留是自然的事情,不能据此否定新政策新制度确定的时点”。参见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128-129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3。;笔者此前曾有过探讨,不赘。(4)孙家洲、张忠炜:《由新出汉简看汉初朝廷与诸侯王国之法律关系》,载本书编委会编:《安作璋先生史学研究六十周年纪念文集》,373-385页,齐鲁书社,2007;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59-7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106-111页,中西书局,2021;梁安合:《也谈西汉初期诸侯王国的法律制度——与陈苏镇先生商榷》,载《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1)。今拟结合新近公布的张家山M336律令简,再次审视这一争议问题,以求给出最终的解答。

一、《汉律十六章》所见与王国相关的条文

张家山M336律令简,涉及王国的条文较多。现根据需要分组,并相继展开讨论。

先来看第一组律文(5)荆州博物馆编,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册,161、192-193页,文物出版社,2022。按,以下称引简文,若无特殊情况,不另出注。:

(2)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数人共捕罪人而当购赏,欲相移者,许之。(简210—211)

(3)从诸侯来诱及为间者磔。(简228)

(4)亡之诸侯、诸侯人亡之汉,虽未出徼若有事而亡居焉,皆黥为城旦舂;自出也,笞百。(简229)

按,材料(1)中的诸侯指汉初分封诸侯国,起初主要是针对异姓国而言的;除长沙国外,异姓诸王陆续被铲平后,具体指代对象当是同姓王国。此条是对反叛罪的规定。汉初郡国并行,与汉并存的王国,自然成为律文约束的对象。所谓“诸侯人”,或即“诸侯国人”,亦即李开元辨析的“诸侯子”——从户籍登录而论,是户籍在诸侯王国的人。(6)按,对于《奏谳书》中的“信,诸侯子,居洛阳阳杨里”一句,李开元认为“洛阳本是韩国地,信本籍洛阳,故称诸侯子”,并未与其上述观点矛盾;或将“诸侯子”理解为诸侯国王族宗戚,并非泛指诸侯国人,这种意见源自周寿昌,李氏此前也曾有辨析。又,诸侯子是否即诸侯人,尚难断言。《汉律十六章》所见均为诸侯人,《功令》所见均为诸侯子;传世文献所载,如李开元所言,混用无别,“‘诸侯子’即‘诸侯人’”。参见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39-43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3。材料(2)是捕获来自王国的间谍如何进行赏赐的规定,材料(3)是如何惩处来自王国的间谍;材料(4)涉及汉与王国间逃亡犯罪,可与文献所载“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7)班固:《汉书》卷44《淮南王传》,2139页,中华书局,2011。相参照。这四条简文无一例外地呈现出汉国与王国并立且敌对之关系,进一步印证乃至强化学界此前关于汉廷与王国关系的认识。(8)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中央与诸侯王国关系论略》,载陕西历史博物馆主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0辑,308-314页,三秦出版社,2003;陈苏镇:《汉初王国制度考述》,载《中国史研究》,2004(3);杉村伸二:《二年律令よ见汉初における汉朝と诸侯王国》,载冨谷至编:《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の研究》,21-40页,朋友书店,2006。

“诸侯人亡之汉”的“汉”,即文献所见之“汉国”。汉武帝以为洛阳乃“汉国之大都”,源自褚先生所补(9)司马迁:《史记》卷60《三王世家》,2115页,中华书局,2011。;所谓“汉国”,陈苏镇将之理解为“汉朝直辖地区”,事实确是如此。汉国吏民或被称为汉人,丞相或被称为“汉丞相”(10)荆州博物馆编,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册,111、123页,文物出版社,2022。,亦为例证。兔子山遗址七号井所见J7⑦:3木牍,是惠帝四年(前191年)长沙国益阳县吏申请出行凭证的文书,其中有“为县使汉长安长沙邸”一句。这是基于王国的视角呈现出的彼此之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二年律令》强调汉中大夫令、汉郎中,是基于汉国的视角,凸显汉官与王国官之不同。(11)张忠炜:《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J7⑦:3木牍考释——兼论“徐偃矫制”》,载《文物》,2021(6)。

与认知差异可相参照的,是第二组的这条律文:

再来看第三组律文:

(6)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挢(矫)诸侯王令害者,完为城旦;不害,罚金一两。(简3)

(7)伪写诸侯王、徹侯及二千石以上印,弃市;千石以下、徹官印,黥为城旦舂;小官印,耐为隶臣妾。(简7)

接着来看第四组律文:

(8)诸侯王子、内孙、耳孙、徹侯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简103)

按,材料(8)是对诸侯王子、内孙、耳孙论罪的规定,较之《二年律令》,此条起始处未见“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句(1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21页,文物出版社,2006。,极可能是汉文帝入继大统后删除的;“如上造、上造妻以上”句,是说比照“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孙、外孙、【耳】孙、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简102)”的规定,对当处以肉刑及城旦舂刑的,减刑论处,耐为鬼薪白粲。律文中的内孙、外孙、耳孙、玄孙,据《汉书·惠帝纪》应劭、张晏注可知,主要指宗室侯王之孙;考虑到吕宣王那句,颜师古所言,“国家宗室及外戚之孙也”(20)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87页,中华书局,2011。,也许是更为妥当的说法。材料(8)与材料(6)(7)两组律文显现出朝廷对王国权益之承认与保障,会使我们对汉与王国的差异与并立的现实有更清晰的认识。

不过,事实的另一面也不能忽略,紧接来看第五组律文:

按,材料(9)源自《朝律》,系首次面世之资料,也是《汉律十六章》中最重要的律篇之一,记载诸侯王及文武百官朝拜皇帝之礼仪。诸侯王在朝贺时,要称“藩臣”。是受九服还是五服观念的影响(21)杜正胜:《古代社会与国家》,465-470页,允晨文化出版公司,1992。,无法断言,但显然是比拟封建列国之秩序;诸侯使者朝贺,要称“陪臣”,一如封建时代诸侯之臣对天子之自称。作为藩臣的诸侯王虽统治一方,但不论是从名抑或是实的角度看,他们的身份始终是皇帝之臣。

所以,汉初由王业回归帝业之同时(22)田余庆:《说张楚——关于“亡秦必楚”问题的探讨》,载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22-28页,中华书局,2004。,对于王业也并未完全摒弃:一方面,采用始皇帝开创的皇帝统治,以文书行政为手段,借助郡县体制,实现西嶋定生所谓的“个别人身支配”(23)参见冨谷至著,刘恒武、孔李波译:《文书行政的汉帝国》,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形成史论》,载刘俊文主编,高明士等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专论》,48-87页,中华书局,1993。;另一方面,改变单一的郡县体制,恢复分封王国之旧制,以封建亲戚为手段,实现藩屏汉国之目的。之所以如此,许是有鉴于东西方的文化差异;更重要的是,延续并认可既有的封建秩序观念——不论是六国之复辟,还是项羽的分封,抑或是汉初分封——无不体现出既有认知观念在当时人的头脑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分封的王国与侯国,就继承顺序而言,采用嫡长子制,也可视为“宗法制”之延续。(24)牧野巽:《中国家族研究(上)》,载牧野巽:《牧野巽著作集》第1卷,267-325页,御茶の水书房,1979;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学位论文,2006。

在人事、司法、官制等方面,王国被赋予了不少自治权。与削藩后“诸侯独得食租税,夺之权……贫者或乘牛车”(25)司马迁:《史记》卷59《五宗世家》,2104页,中华书局,2011。相比,确有天壤之别。不过,不宜过分夸大其实。西周封国决定内部事务的权力虽完全被周王认可,“但是地方诸侯并不是独立的‘有主权的’统治者”。(26)李峰著,刘晓霞译:《早期中国:社会与文化史》,230-232、138-140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2。西周如此,汉初更如此:皇权始终存在且一直占据上风——从废黜异姓诸王到封立同姓诸王之系列事件,以及文献中所见诸侯朝贺天子之事(27)西嶋定生著,顾姗姗译:《秦汉帝国:中国古代帝国之兴亡》,104-10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陆威仪著,王兴亮译:《早期中华帝国:秦与汉》,21页,中信出版社,2016。,即可窥见一斑。如此立论的证据还在于,分封王国是受汉法控制的,汉律令也是通用于郡国的。上引律文,约有半数见于《二年律令》,尽管文字抄录不尽相同;未见于《二年律令》的条文,不意味着它们在当时就不存在,极可能是选择性抄录的结果。同样,《二年律令·秩律》中几乎不见王国官的记载,不意味着与之有关的内容可能在王国的律令中,实际上这方面的内容当集中见于由朝廷颁行的《诸侯秩律》。对此,不妨再从汉令与文献辨析入手,展开进一步的观察。

二、《功令》所见王国官吏迁转问题

如整理者所言,《功令》是考核、任免官吏令文的汇编,它的发现,具有填补文献记载空白的重要意义。(28)此处拟结合相关令文记载,一方面审视汉室对诸侯子在任职方面的优待,另一方面审视王国官的考课与升迁问题。

王国自置二千石官之事,我们认为,存续时间应该不会太久。文帝六年(前174年),《淮南厉王传》有如此记载,“汉法,二千石缺,辄言汉补,大王逐汉所置,而请自置相、二千石。皇帝骫天下正法而许大王”(35)班固:《汉书》卷44《淮南王传》,2137页,中华书局,2011;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14《汉纪六》,469页,中华书局,2012。按,薄昭书谏的时间,或系于文帝三年(前177年),如《汉书》;《通鉴》系于六年,从。,显现出至迟是在此时,二千石官任命权已收归中央(36)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82页,中华书局,2011。。从“皇帝骫天下正法而许大王”一句看,汉法实际上在此前就行用王国,文帝只是默许淮南王的骄纵之举而已。朝廷对王国人事权的剥夺,此后依旧进行着,至武帝时王国“员职皆朝廷为署,不得自置”。(37)司马彪:《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3627页,中华书局,2011。

论者或以汉初王国自置官吏为证,指出汉初的王国具有独立地位,恐亦不确。高祖所封同姓诸王中,楚王、吴王、齐王稍长外,其余诸王受封时均未成年。比如,刘如意(刘邦三子)先封代王,后改封赵王,始受封时年约五岁;刘恒(四子)受封代王时,年八岁;至于刘长(七子),始受封时,未满三岁。即便是赋予王国自置吏权,年幼之人能否掌控国政呢?令人生疑。曹参相齐,周昌相赵,等等,均以朝廷重臣身份任职王国,镇抚其地。(38)班固:《汉书》卷39《萧何曹参传》,2017页,中华书局,2011;班固:《汉书》卷38《高五王传》,1995页,中华书局,2011;司马迁:《史记》卷104《田叔列传》,2776页,中华书局,2011。这种局面至文帝初依旧,故贾谊有“大国之王幼在怀袵,汉所置傅相方握其事”之语。(39)贾谊著,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1《宗首》,25页,中华书局,2000。按,据此篇所言,成文约在文帝六年后。在此背景下,虽可借用“从王治”的提法(40)按,《史记·五宗世家》所载胶西王刘端与赵王刘彭祖事,或揭示出王国相及二千石官面临的窘境:奉汉法以治,刘端或彭祖则忌害之;若从王治,汉廷则绳之以法。两人均是景帝子,为汉武帝兄,或为人“贼戾”,或是“擅权”,恣意妄为之举,一如淮南厉王,应不难理解。由此个案逆推汉初亦如此,恐不可信。参见司马迁:《史记》卷59《五宗世家》,2097、2098页,中华书局,2011;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66-6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就其实而言,仍是“奉汉法以治”,或者说是“一用汉法”。

三、论“一用汉法”

所谓“一用汉法”,见于贾谊《新书》。为了方便讨论,将相关文字分段,逐一称引并展开讨论:

按,诸侯王国的宫殿护卫、王国郎中与谒者取告(42)按,此处所见的“官皇帝”,当为“宦皇帝”之误,参见裘锡圭:《读书札记九则》,载裘锡圭:《裘锡圭学术文集》第4卷《语言文字与古文献卷》,392-393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及为诸侯王效力而有不廉絜、(不)平端行为的,均比照“皇帝法”进行论处,一如上引材料(6)(7)。由此引申出来的“一用汉法”,恐无法理解为王国有自己的法律:所谓“事诸侯”的相关内容,不过是比附“皇帝法”而已,内容相近实不足为奇。除第一项未见于律令规定外,其余两项均可与汉律令相参照。

首先,关于郎中、谒者取告的规定,见于张家山247号墓《二年律令》:

(19)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卌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壹归,予告八十日。(4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38页,文物出版社,2006。(简217)

按,官吏及宦皇帝者及中从骑,每年予告60日;其余内官,予告40日。官吏离家二千里以上的,二年一归故里,予告80日。诸侯王国的郎中及谒者受谒取告,应会比照上引汉律予告,此即“以官(宦)皇帝法予之”之本意;至于是否会减少予告日数,还没有什么证据。

其次,关于廉絜、平端的规定,见于张家山336号墓《功令》简:

(20)四 吏有罪罚及坐不廉、不平端免者,皆遣戍二岁。戊(简41)

(21)七十六 吏及宦皇帝受其官属及所监、所治、所行吏、民、徒隶钱财、酒肉、它物而非枉法也,皆为不廉。(简131)

按,廉絜、平端、毋害、孝弟等(44)按,《功令》记载,“八 诸上功劳廉者,署之(简49)”“御史、丞相谨察诸吏行(甚)断平、廉絜、毋害、孝弟、修日有以异者,请迁之,毋以次(简50)”。《功令》又记载,“九 吏廉絜、平端者,吾甚欲得而异迁,及有(又)以赏禄之。前日诏吏谨察诸吏廉絜、平端者用之。今二千石官、郡守未尝有言良吏者,甚不称吾欲疠(厉)吏之意。其令二千石官、郡守各谨察诸吏廉絜、平端、毋害者,具署官秩,所以异之状,径上,会十月朔日,且以智(知)二千石官、郡守能独察其吏者。它如前诏,亟下(简51—53)”。,是官吏迁转时的重要参考指标,最迟在秦王政六年(前241年)时就已如此了。(4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111页,文物出版社,2006;邢义田:《秦汉基层吏员的精神素养与教育:从居延牍506.7(〈吏〉篇)说起(订补稿)》,载邢义田:《今尘集:秦汉时代的简牍、画像与文化流播》卷1《古代文化的上下及中外流播》,183页,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材料(20)规定,官吏因不廉絜、不平端而被免职的,还需戍守二岁。材料(21)规定,接受下属等给予的钱财、酒肉及其他物品且并非出于枉法考虑的,均可备界定为“不廉”。不廉与“受赇”性质有别,后者近乎今日所说的贿赂罪。不廉罪,适用于官吏群体,也适用于宦皇帝者。所以,当王国内官系统人员出现类似行为时,会比照汉律令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定罪量刑。言外之意,王国不存在类似规定,应该说是显而易见的。

同理,《等齐》篇中尚有“天子宫门曰司马,阑入者为城旦;诸侯宫门曰司马,阑入者为城旦。殿门俱为殿门,阑入之罪亦俱弃市,宫墙门卫同名,其严一等,罪已钧矣”之语,虽未在律令中见到类似记载,从行文表述看,极可能也是比附汉制而定罪。《等齐》篇中的“天子之言曰令,令甲令乙是也;诸侯之言曰令,令仪令言是也”一语,似也仅是强调天子言与诸侯言的相似性,并不意味着诸侯令如天子令般具有法律效力。一如里耶简中的丞相令、御史令、太守令,诸侯令不过是以上命下之“令”,与天子令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后者是要经由一定立法程序而颁行。(46)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109页,中西书局,2021。

从上举诸例看,所谓的“一用汉法”,即比照汉律令之规定,来处理王国的类似事务,并不意味着王国存在着自己的法律规定;所谓的“事诸侯王乃事皇帝”,似是基于上述种种比附行为,故主观地将诸侯王比附为皇帝。这种认识是否妥当则不无可疑——皇帝之与诸侯王,名号有别,终不可同日而语。

接着,来看《等齐》篇的这段文字:

天子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诸侯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而尊无异等,秩加二千石之上。天子列卿秩二千石,诸侯列卿秩二千石,则臣已同矣。人主登臣而尊,今臣既同,则法恶得不齐?天子卫御,号为大仆,银印,秩二千石;诸侯之御,号曰大仆,银印,秩二千石,则御已齐矣。御既已齐,则车饰具恶得不齐?天子亲,号云太后;诸侯亲,号云太后。天子妃,号曰后;诸侯妃,号曰后。然则,诸侯何损而天子何加焉?妻既已同,则夫何以异……天子卑号皆称陛下,诸侯卑号皆称陛下。天子车曰乘舆,诸侯车曰乘舆,乘舆等也。然则所谓主者安居,臣者安在?

按,作为汉代最负盛名的政论家之一的贾谊,颇具远见地提出应尽早解决王国问题,以免养痈遗患,故以官制、名号、乘舆等为切入点,详细论述王国制度之同于汉制。后来,王国维利用封泥资料说道,“以官制言之,则汉诸侯王官属与汉朝无异也”(47)王国维:《观堂集林》卷18,921页,中华书局,1959。;上引吴荣曾文,充分利用各种新出资料,进一步夯实这一论断。(48)吴荣曾:《西汉王国官制考实》,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3)。从这个角度看,贾谊所言可信。不过,王国官与朝廷官制看似无异(49)按,在注意王国官与朝廷官相近的同时,论者又注意观察两者间存在的差异,参见赵平安:《秦西汉印章研究》,18-2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却始终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今所见王国职官印,几乎无一例外地均在官职前加注王国名,如长沙丞相、齐御史大夫等,尽管在王国内部的文书运作中会略去国名;今所见汉官印及封泥,仅仅呈现官名且不加注“汉”字,尽管在律令文书中,会被称作汉丞相、汉中大夫令、汉郎中等。(50)按,从年代略晚的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看,“汉”字也可以被略去;早期是否如此,有待证据支持。这个根本性的差异,如上,显现出在“名”与“实”的方面,双方并非是对等的国家,统辖关系是明确无疑的。

被朝廷赋予权力的诸侯王国,采用略晚的提法,它们实际上是所谓的“内诸侯”;作为“内诸侯”的特征之一,是“入见要用汉法”。(51)此句原指南越朝觐汉皇帝,需要遵循汉法规定,无形中印证“内诸侯”本用汉法。从汉初以来的历史看,汉诸侯国与南越王国是完全不同的:赵佗称武帝、赵眛称文帝(52)司马迁:《史记》卷113《南越列传》,2971、2969-2970页,中华书局,2011。,汉廷知晓此事而默认之;相比之下,汉分封之同姓诸王,有谁能行用帝号?淮南厉王的罪行之一,是“不用汉法,出入称警跸,称制,自为法令,拟于天子”(53)司马迁:《史记》卷118《淮南王传》,3076页,中华书局,2011;班固:《汉书》卷44《淮南王传》,2136页,中华书局,2011。按,两者表述略有别,后者作“不用汉法,出入警跸,称制,自作法令,数上书不逊顺”。,更确信无疑地显现出朝廷与诸侯王国间的尊卑臣属关系。贾谊对此想必是清楚的,在无意或者说有意的情况下,为强调尊卑无别而如此行文,读者或因此而产生误解吧。

王国文书制度也多比拟汉制,至汉武帝时依旧。现以《史记·三王世家》所载及扬州蜀秀河新出江都国奏牍为例(54)按,关于《史记·三王世家》的文书学研究,参见大庭脩著,徐世虹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198-214页,中西书局,2017;关于扬州蜀秀河木牍的研究,参见汪华龙:《“制曰闻”与奏呈记录:扬州蜀秀河M1木牍的文书学考察》,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94本第3分,2023。,将简化后的公文程式及用语以表格形式呈现如下(表1):

表1 汉朝廷与江都国文书格式比对简表

按,从表格中可以看出,皇帝与诸侯王的称谓区分且使用明白;一如汉文帝未即位时,被宗室、将相言说为“大王足下”(55)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108页,中华书局,2011。,一旦即位则称谓立刻就要发生改变。最具特色处在于“制曰闻/可”,这是皇帝批复奏文的常用用语;对诸侯王而言,比照皇帝批复,采用“命曰闻/可”的批复形式。扬州蜀秀河江都国文书的年代,离景帝中五年(前145年)王国官制改革(56)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115-118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3;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79-81页,中华书局,2011。,已有20年之久,但在文书方面仍呈现出比附汉制的特征。

所以,不论是官制、名号、乘舆,还是文书程式或诸侯王令,王国制度多源自或比附汉制,这是《等齐》一篇立论的基础,也是该篇提供的历史信息,但似乎无法从中读出王国有自己法律的观点。同姓诸王治国时,可能会像如后来的循吏一般,制定具有地方性质的政策,一如文献所见“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57)司马迁:《史记》卷106《吴王刘濞传》,2822页,中华书局,2011。,只是这些政策似难以称为法律,毕竟郡国均无制定律令之权。(58)按,《二年律令》记载,“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者,罚金二两(简219—220)”。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38页,文物出版社,2006。

四、余论

在讨论汉初王国问题时,诸侯国各自纪年(59)郭津嵩:《历法》,载陈侃理主编:《变动的传统: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史新论》,40-8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按,郭氏以为在郡国并行的汉初,诸侯自行安排朔闰是合乎情理的,亦即根据既有的历法原理,可用来推算、排定乃至调试朔闰,这种视角是学界此前较少措意的。,通常会被一并提出,到了该重新审视这一问题的时刻了:

三代诸侯,各自纪年。孔子志在尊王,而修《春秋》亦以鲁公编年,盖成例相沿,虽圣人不能改也。至汉犹然。《史记》诸侯王世家,纪年不用帝年,而仍以诸侯王之年纪事。如《楚元王(传)〔世家〕》,元王子戊二十一年,景帝之三年也。又《梁孝王(传)〔世家〕》,十四年入朝,二十二年孝文帝崩,二十四年入朝,二十五年复朝。最后云,梁共王三年,景帝崩。是转以侯国岁年记天子之事矣。《汉书》亦同。盖当时虽已大一统,而列国纪载犹用古法也。按《汉书·齐悼惠传》,城阳景王章,孝文二年以朱虚侯与东(平)〔牟〕侯兴居俱立,二年薨,子喜嗣。孝文十二年徙王淮南。是又以帝年纪侯国事。(60)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2,45页,中华书局,2013;又,关于王国纪年,参见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卷20,114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按,由不用帝年而凸显王国的独立性,这是此前学者多强调的一点;另一点是,文献中“以帝年纪侯国事”的记载,却较少受到关注。厚此薄彼,恐有失公允。

从益阳兔子山七号井所见吴姓长沙国纪年简看,有明确纪年的资料,无一例外地采用帝年(表2)(6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七号井出土简牍述略》,载《文物》,2021(6);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88-89、111页,中西书局,2021。;从走马楼西汉简纪年简看,既有长沙国纪年,也有汉武帝纪年,此时距七国之乱已有30余年之久。(62)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市走马楼西汉古井及简牍发掘简报》,载《考古》,2021(3);陈松长:《长沙走马楼西汉古井出土简牍概述》,载《考古》,2021(3);杨芬:《读长沙走马楼西汉简札记——纪年与证律》,载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230-231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李洪财:《走马楼西汉简的断代——兼谈草书的形成时间》,载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238-251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李洪财:《从走马楼西汉简歧异干支谈汉初历法混用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2022(4);宋少华:《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所见年代、疆域琐议》,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20辑,285-292页,中西书局,2021。从目前所见有限资料看,涉及王国内部事务的,可以采用王国纪年,体现的是“列国记载犹用古法”;若王国事务与朝廷政令相关,王国纪年与帝年可并用(63)邬文玲:《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赦令初探》,载《社会科学战线》,2022(4);杨芬、宋少华:《长沙走马楼西汉简〈宫司空令史儿等为武擅解脱易桎弗举劾案〉初步考察》,载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235-252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按,从目前披露的司法文书看,涉案人员均为长沙国吏民时,文书叙述采用王国纪年;论罪时,需遵守朝廷颁行的赦令,分别引及正月壬寅赦、四月丙辰赦、五月乙未赦,而这三次赦令分别对应汉武帝元朔六年(前123年)、元狩元年(前122年)及元狩三年(前120年)。;一旦突破王国的范围,尤其是与朝廷发生关系时(64)李洪财:《从走马楼西汉简歧异干支谈汉初历法混用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2022(4)。,是要采用帝年纪事的,体现的是汉廷独尊。简言之,从吴姓、刘姓长沙国的资料看,不论是从帝年,还是王国自纪,朝廷似无明确支持或反对意见;诸侯王国自纪年,一如列侯自纪年(65)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卷20,1145-114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均未必具有今人所赋予的特别意义。

表2 兔子山遗址七号井出土纪年简示例表

即便是到了昭宣时代,王国自纪年事依然可见。广陵国四十七、六十二年的记载,即广陵王刘胥四十七、六十二年,分别对应宣帝本始三年(前71年)与五凤二年(前56年)。不过,此时也出现了显著变化:在王国纪年之上,或加注朝廷纪年,通常称引的“五凤二年鲁卅四年六月四日”刻石,即是如此。(67)秦进才:《群臣上酬刻石与西汉王国纪年探索》,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咸阳师范学院编,雷依群、徐卫民主编:《秦汉研究》第2辑,174-182页,三秦出版社,2007。按,关于王国纪年的系统考察,及本段称引的相关纪年资料,均参见此文,不另出注。这种“上书天子大一统之年而下书诸侯王自有其国之年,此汉人之例也”(68)王昶编:《金石萃编》卷5,载新文丰出版公司编辑部编:《石刻史料新编》第1册,90页,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的传统,大概并未持续多久,因为迄今为止似乎再未见到五凤二年之后的王国纪年资料了(69)田硕、张驰、贾连翔:《定县八角廊汉墓竹简四种未刊文献介绍》,载《出土文献》,2023(2)。按,新公布的资料中,有“六安王朝五凤二年正月起居记”文献一种,此类文献起初用来记录帝王言行,诸侯王亦可比拟皇帝而有专职人员负责记录起居注的编写。这种制度比拟,一如此前所述,与其说反映的是王国之独立性,倒不如说是各国“犹用古法”之再现——毕竟,封建时代各国均有其历史记载。,而汉正朔行于普天之下的时代已经来临了。(70)陈侃理:《秦汉的颁朔与改正朔》,载余欣主编:《中古时代的礼仪、宗教与制度》,448-47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从西周封建时代到秦汉郡县时代,是古代中国历史的重要变革期,而始皇帝所开创的皇帝统治尤如此。不过,在历史变局中,旧制或被摒弃,也可以被延续。秦汉之际,封邦建国屡屡再现,是既有观念意识的外在体现,也是尝试重建旧制的新实践。汉初郡国并行制,宜从周秦之变的历史视野中加以审视。西周封国尚非独立的主权国家,则汉初所分封的同姓诸王国,更非如此:汉国与王国并非对等的国家,无论从名还是实的角度看,皇权政治一直存在且占据上风,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是确定无疑的;从朝廷颁行的律令看,汉法是行用于天下的,王国也并非是法外之地。郡国并行作为一种新体制,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自汉初以来,就以律令规定等形式进行防范,汉文帝以来又进一步强化这种趋势(71)陈苏镇:《汉文帝“易侯邑”及“令列侯之国”》,载《历史研究》,2005(5);马孟龙:《汉初侯国制度创立新论》,载《历史研究》,2023(2)。,至汉武帝时始彻底解决王国问题。至于王国自纪年,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一如汉代区域观念之变动(72)胡宝国:《〈史记〉、〈汉书〉籍贯书法与区域观念变动》,载胡宝国:《将无同:中古史研究论文集》,1-11页,中华书局,2020。,随着正朔颁行于天下,也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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