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建
摘 要:检察工作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检察侦查工作的现代化。当前,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面临内力不聚合、外力不协调的结构性问题。需要通过强化机构机制建设、加强队伍建设以及推进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侦查、机动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融合发展凝聚检察侦查系统内部力量;通过融入司法领域体系化反腐败工作格局、打造立体式社会协作体系、构建数字化检察侦查信息情报系统增强检察侦查系统外部动能,从而推进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检察一体化 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 数字化 侦查协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一环,检察侦查工作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当前,检察侦查工作面临“不硬”“不强”的问题,离现代化的标准仍有较大差距。山东省检察机关以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理念为指引,从线索闭环管理到一体化侦查办案格局打造,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一体化工作机制。但以现代化的高标准来看,检察侦查工作在机构、体系、机制、队伍等建设层面仍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突出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本文立足检察侦查实践,探讨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优化路径,以期对推进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有所裨益。
一、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价值意义
大力推进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推动检察侦查工作高质量发展,既是检察侦查工作的长远发展目标,也是有力破解当前检察侦查工作“不硬”“不强”难题的重要方法论,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一)实现检察侦查工作价值目标的题中之义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这也是检察侦查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一方面,检察侦查工作既要打击职务犯罪以惩恶,也要求善,以实现正义为主要价值目标。另一方面,效率是检察侦查工作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任何形式的反腐败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在检察一体化原则下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取得最大化的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成效,是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二)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坚实保障
检察侦查工作通过依法纠偏不当诉讼程序和维护实体公正,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坚实的刚性保障。一方面,纠偏不当诉讼程序。启动检察侦查权,依法复查原案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监督有关单位纠正原案中的不当诉讼程序。另一方面,纠正实体错误。要保障检察监督的刚性,确保诉讼监督能够真正有力纠治司法不当,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这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以强制力保障诉讼实体结果正义,打击和预防司法渎职腐败行为的内在逻辑。
(三)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检察侦查工作的现代化建设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可“以点带面”撬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是人才队伍、机构编制、工作体系、体制机制等各个维度的高水平发展形态。以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为切入点,通过侦查理念更新发展、侦查队伍素能提升、侦查技术升级迭代引领,有助于撬动整个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可助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提质增效。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查办司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有力打击司法不作为、乱作为情形,震慑潜在的司法不轨行为,进而促进司法程序公正高效运转,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有效行使,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二、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面临的结构性问题
目前,由于检察侦查工作存在职权配置、队伍打造、机制建设等要素排列组合不协调的情况,加之检察侦查系统外部关联要素功能发挥不充分,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面临结构性问题,其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严重制约了办案质效。
(一)内力不聚合,制约检察侦查办案质效
1.机构编制建设滞后,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检察机关缺乏专司侦查工作的内设部门,检察侦查队伍也缺乏足够的编制,检察侦查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严重受限,检察侦查权的运作空间被挤压,其价值功能无法充分释放。另一方面,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在线索移送、侦查协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和健全的工作机制,内部协作配合不够[1],不利于形成工作合力。不仅如此,检察各条线之间、不同地域检察机关之间在侦查资源整合、办案信息共享和提供司法协助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壁垒。
2.人才队伍缺失,侦查力量不足。一方面,侦查干警数量结构不合理。“两反”转隶后,检察侦查干警数量锐减,且“两反”转隶走的多为中青年侦查业务骨干,检察侦查人才招录、遴选力度严重不足,检察侦查队伍人员匮乏和“年龄断层”问题较为突出。另一方面,侦查干警素能不适应侦查办案需要。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检察侦查人才培养方案,检察机关年轻后备侦查力量不足,干警素能提升较为缓慢,无法适应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需要。
3.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权与机动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发展不平衡。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赋予了检察机关针对14个罪名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第175条第2款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发展迅速,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自行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的关注较少,这两類案件启动难度大,办理数量少,影响力较低。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三类侦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发展极不平衡,不利于检察侦查权的体系化建构。
(二)外力不协调,侦查办案助力作用不足
1.原有的检察侦查工作横向协作机制中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构后,内设机构相应作了调整,同时与外部的横向协议[2]也失效,与电信、银行、工商、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机制基本中断。[3]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往往潜藏在执法司法原案背后,而原案的查证则经常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打击司法领域渎职犯罪,离不开电信、金融等关联单位的支持与配合,一旦双方的沟通管道缺失或受阻,检察侦查工作容易陷入被动而出现侦查僵局。
2.现有的“四大检察”部门形成的外部衔接机制与检察侦查工作之间缺乏连接管道。实践中,检察侦查工作与“十大业务”的关联单位[4]之间由于缺乏有效顺畅的衔接机制,检察侦查工作在线索深挖、侦查取证等各个环节都经常受限。
3.检察数字化建设滞后影响功能发挥。第一,部分检察机关的侦查核心技术设备陈旧甚至完全弃用,但受技术水平、经费保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基层院在短期内较难独立克服。第二,部分检察机关的讯问办案场所已经弃用或被当地党委、政府部门借调给其他单位使用,无法有效保障侦查办案需要。第三,数字赋能侦查理念认识存在偏差。有的数字模型偏重于个案应用,类案监督价值未充分挖掘;有的地区对模型的实践应用导向认识不足,还存在盲目研发数字模型的情形等。
三、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优化路径
(一)深化一体化建设,形成检察系统内部合力
检察机关应当深化检察侦查一体化机制整体性建设,统筹优化办案资源,有效凝聚检察系统内部力量,充分激发检察侦查办案活力。
1.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打造专业化侦查办案机构。一方面,应当加快组建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夯实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的组织根基。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从线索管理评估到调查取证协作、类案分析研判,再到案件提前介入、绩效考核、勤务保障等,应当建立健全与侦查办案相配套的系统化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有力提升一体化办案工作水平。
2.打造体系化检察侦查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加大侦查专业化人才建设力度。第一,完善检察侦查人才外部招录选拔机制。以檢察机关现有侦查队伍为基础,进一步加大侦查专业人才招录、遴选力度,优化侦查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第二,建立检察机关侦查人才内部交流分流机制。打造检察侦查部门与“四大检察”部门干警双向交流机制,充分调动检察干警投身侦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其职业荣誉感。第三,打造检察侦查人才体系化培养机制。建立优化跨部门、跨级别的检察侦查人才库,充分发挥入库人员在线索研判、案件办理、理论研究、典型培树等方面的优势,培养一批复合型检察侦查人才。加强与政法院校等科研单位的交流合作,共同对类案发案特点、新型犯罪手法、询问讯问策略、证据链构建等进行系统研究、深入总结,及时梳理解决侦查办案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疑难复杂问题,有效提升办案人员侦查水平。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丰富教育培训形式,通过邀请侦查学专家学者授课、开展案例教学、组织案件评查、举办业务竞赛等方式,全面提升一线办案人员的侦查实战能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本领过强、结构合理的检察侦查队伍。
3.树立一体化融合监督理念,推动检察侦查工作协调发展。第一,准确把握直接受理立案的法律内涵。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中“诉讼活动”的范围含括“四大检察”,该条款中的“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既包括在诉讼监督中依职权发现,也包括在诉讼监督中通过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发现,还包括检察机关通过深查深挖、扩大战果而发现。[5]第二,有效激活机动侦查权。要打破机动侦查权相关的僵尸条款,通过健全立法、完善机动侦查权的启动程序、适用范围等,着力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启动机动侦查权的典型案例,充分运用好、发挥好机动侦查权在监督执法司法程序、防止公权私用、打击公职人员特定犯罪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价值。第三,完善补充侦查程序。运用好补充侦查权,必须从立法上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取证标准等,并通过健全技能培养机制、绩效考核方式、财务保障体系等配套体制机制,为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依法有效行使注入活力。
(二)构筑立体式侦查协作机制,增强检察侦查系统外部动能
检察机关应当深化综合履职,强化外部协查,构筑立体式侦查协作机制,增强检察侦查系统外部动能。
1.融入体系化反腐败工作格局。为凝聚反腐合力,应当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协力打造体系化反腐败工作格局。第一,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法律共识。检察机关可主动对接监察机关,加强沟通交流,积极争取监察机关对检察侦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凝聚双方的思想共识,厘清各自的立案管辖范围,为开展好司法反腐败工作奠定基础。第二,加强监检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建立监检双向沟通联络机制、建立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立案通报制度、探索监察办案和侦查办案程序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等,强化监检双方在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强制措施、管辖权分配等方面的协作力,切实形成司法反腐败工作合力。第三,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司法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检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监督,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办案;同时,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对监察案件提前介入以及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等,强化监督制约,将司法反腐败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2.打造立体式社会协作体系。第一,建设立体化证据挖掘协作系统。推动检察机关与各执法司法单位信息互联互通,不断完善“派驻+巡回+侦查”融合办案工作机制,重建侦查指挥平台和举报接收平台,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规范线索接收、流转、评估、调查核实、反馈等工作程序。第二,持续健全完善证据信息查询协作系统。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对接监委、金融、审计等机关单位,并以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实际会签合作协议;依托现有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平台,强化与电信、银行、社保中心、房产管理部门等机构单位的协作配合,不断拓宽、优化信息查询系统。第三,构建证据流转应用协作系统。依托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部门,打通检察侦查部门与环保、食药监、国土、市场监管、信访等各关联单位之间的协作管道,切实加强在信息采集、案件查办、数据互通等方面的协作配合,从而真正建立起与检察侦查工作紧密连接的涵盖“四大检察”监督范围的立体式办案协作体系,在信息采集、证据提取和拓宽机动侦查权线索来源等方面取得工作支持。
3.构建数字化检察侦查信息情报系统。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数字支撑,积极探索各种新型侦查工作手段和办案模式,“以数字赋能增强线索分析和侦查取证的精准度和实效性”[6]。第一,科学构建和应用推广数字侦查模型。一方面,全力支持、配合政法大数据协作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各政法单位数据资源共享,以构建规模化、标准化“数据池”。另一方面,全面总结司法领域渎职犯罪发案规律和侦查办案工作经验,科学构建、应用和推广职务犯罪线索挖掘模型和证据分析提取模型,以大数据为支撑切实提升线索挖掘能力和侦查取证水平。第二,深度挖掘检察业务数据的价值。通过办案数据的历史性纵向比较、案卡统计、类案分析等方式,充分挖掘检察业务数据价值,引导检察侦查工作方向和个案攻坚重点。第三,推动开放型、复合型办案组织机制得到系统性重塑。[7]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数据碰撞预测、线索挖掘拓展、信息识别应用中的强大功能,探索打造线上非接触式侦查办案模式,推动检察侦查工作在办案流程、策略应用、组织指挥、人物画像等各个方面系统性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