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先军
摘 要:建构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是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制度层面,是提升法律监督实施效能的内生需要;技术层面,是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改革的客观要求;治理逻辑,是实现检察一体价值目标的时代必然。要注重增强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数字赋能供给,加強数据权益保障,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拓展检察一体履职数字场景。
关键词:检察一体履职 数字检察 法律监督高质效
2023年7月,最高检党组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明确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1],为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也是检察一体履职的重塑。构建符合法律监督规律、适应数字执法司法监督制约需要、维护和实现数字公平正义的一体履职机制,是检察工作现代化与新阶段检察制度更趋成熟科学的时代课题。
一、检察一体履职与数字检察改革
检察一体是检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和权力运行原则,“上命下从”和检察官独立是“检察一体”的完整内涵。[2]具体包括:“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检察官之间和检察机关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3]虽然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历经多次修正,但都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间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并直接体现检察一体原则,且这些条款迄今未出现任何改动。[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检察工作规律与需求,以此建立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及监督办案机制,可以概称为检察一体履职机制,集中体现在横向一体履职的紧密衔接、纵向一体履职的顺畅贯通,以及跨区域一体履职的务实有效,案件管理、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等制度机制的有机系统集成。
数字检察改革是通过检察一体履职的数字模式来完成的。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是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融合赋能机制衔接、集成,指数级提升运行与集成质效,推动检察组织体系、机制衔接方式、运行模式及监督理念、模式与权责配置等方面实现系统性变革。适应犯罪结构演变与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加强检察一体履职现代化建设,是新阶段检察机关谋划与推进检察改革、推动检察制度更趋成熟稳健的基本内容。要从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整体出发,系统概括和总结数字检察赋能检察一体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深刻把握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建构的制度逻辑、技术逻辑与治理逻辑,明晰数字检察赋能制度机制运行的方向,促进赋能法律监督权依法公正高效运行。
二、建构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的逻辑阐释
(一)制度逻辑:提升法律监督实施效能的内生需要
我国学界对“检察一体”之目的或根据的研究多侧重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5]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6]等规范性文件深化的落实,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司法责任机制逐步健全,各项改革成果先后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予以固化规范。检察机关先后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四项规则”)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检察一体履职提供了规范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将“健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机制“完善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等,作为完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专门部署、推动落实。随着改革深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改革诉求不断增强,检察一体履职机制功能负荷不断增加,检察信息技术贯通融合的需求更加凸显,需要深层次打破部门和区域壁垒,更好实现数据横向连接和数据分析研判的深度挖潜。
(二)技术逻辑: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改革的客观要求
宏观上,作为数字检察改革的基础环节,办案平台、业务系统及数据池建设,必然强化一体化履职,根植检察一体机制。微观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融入监督办案实践,直接提升了检察一体履职质效。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正在深度融合检察一体履职实践,推动履职机制建设与改革实现新跨越。而且,虽立足不同诉讼监督环节,因监督办案领域和特点,法律监督模型类型化、形式化问题较为突出,既需要统一规范与引导,更需要融合检察一体履职,在深层次赋能法律监督权运行中发现问题、挖掘需求、强化技术融合创新。一是风险预测评估模型亟需一体化融合贯通。以风险预测评估赋能监督办案,需要各环节各类型模型与平台贯通一体。执法司法数据在汇聚、存储、标识、删除、销毁等全生命周期中都存在需要关注的潜在问题风险,需要一体化的风险防控与治理机制。比如,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全息感知大数据体系框架下建立数据汇聚、分析中心,集智能视频终端、在线检察官系统等多种信息科技手段于一体。[7]二是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和需求评估等不同属性模型更需一体化融合贯通。由风险评估或裁判评估预测为起点辅助监督办案,必然走向技术整合、系统融合、平台贯通。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和需求评估等综合融合,需要依托检察一体履职,需要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保障。比如,自2018年至2020年,湖北检察机关研发并全面部署智慧刑检系统,实现刑事检察捕诉办案全流程、诉讼监督办案、刑事犯罪全罪名、常用办案辅助工具“四个全覆盖”,提供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两种办案模式,完全可满足速裁、简易、普通三种不同诉讼程序办案需求。 [8]
(三)治理逻辑:实现检察一体价值目标的时代必然
数字检察改革实践正在深度融合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深化类案分析,促进社会治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同法律监督办案的融合应用,呈现出“个案—类案—诉源”层层推进、相互联动的实践场景。一是由“个案—类案”,在数据一体汇聚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技术标识类案特征,挖掘类案线索,既是法律监督手段的升级,更是监督办案模式的聚合式变革。要把大数据作为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船和桥”,筑牢大数据意识,善于从海量数据中发现规律与问题,获取隐含在其中的、个案难以知晓的信息和线索,“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9]。二是由“类案—诉源”,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领域,需要上下级检察院接续监督,检察官等办案资源集约化调配。要融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的现代科技,“借助海量的检察业务数据信息和科学的数据技术运用,在综合性视角下对社会广泛关切的问题提出更为实效化的治理方案”[10],一体提升诉源治理质效。三是“个案—类案—诉源”体现了法律监督溯源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或概括为“基于数据的主动式法律监督的基本进路如下:在智慧裁判监督系统的帮助下,运用大数据快速抽取同案要素、发现异常类案。”[11]更进一步来说,体现了算法治理的结构性需求,即以算法形态发现、研判和预测、处置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的漏洞与问题,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而无论前者或后者,法律监督实施数字化智能化都是重要环节,需要检察一体履职跟进转型至数字形态,增强运行质效。
总而言之,建构与实行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基本逻辑在于遵循技术融合规律,加强数据归集、交互与清洁、标识,深化机器学习和模型、平台贯通,推动破解數字检察改革中的堵点和难题,赋能案件线索移送、审查、管理和调查核实协同、立案侦查衔接以及跨部门跨区划协作等一体化办案制度机制。纵向,提升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领导效能和接续监督、一体运行质效;横向,加强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的职能协助,推动技术创新效能更深层融合运用到检察工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功能和价值,促进法律监督权运行机制由技术衔接至治理贯通。
三、积极推动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建构思考
在检察一体原则与一体化履职中系统发挥数字检察改革效能,赋能检察制度现代化建设,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建构,蕴含着丰富的逻辑范式。一是“数字检察同样以其作为标识性概念的理论创新为显要”[12],需要从不同侧面就相关概念范畴加以论证剖析。二是数字检察、数字法治等课题研究,既需要整体视角和战略思维,系统论证改革的理念、建构与路径,也需要突出重点环节,跟踪研判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三是数字检察改革需要在具体制度机制框架中赋能,才能保障和彰显改革效果。以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数字模式建构为切入点,能够更好地从制度机制层面把握数字赋能的规律与趋势,科学把握数字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手段、方式、模式的重塑变革。
(一)进一步增强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数字赋能供给
实现数字检察的治理供给侧输出,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是基础,也是保障。一是数字检察改革需通过一体化履职,才能深层次融入法律监督权运行机制;二是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智能化融合一体,是应对社会治理风险演变、复杂多样的必然;三是服务保障数字经济转型升级,数字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法律监督贯通各类监督力量,检察一体履职需首要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切实推进数字法治监督制约体系建设。事实上,数字检察与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改革,不仅推动数字法治建设的战略性改革,也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性改革,二者早已“时空交汇”,必然继续“交互融合”。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要遵循与运用检察一体化的检察权运行规律。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也必须以赋能检察一体履职为节点和“桥梁”。
(二)增强执法司法合力,加强数据权益保障
由民法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数据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发展,需要法秩序统一框内公法私法交融促进,也需要刑事制裁、行政规制及行业监管等各方面力量贯通衔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要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融合嵌入检察一体履职,发挥检察一体优势,提升衔接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等各类力量的综合质效,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司法规制,健全与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障制度体系。随着犯罪结构持续变化,尤其是防控金融犯罪风险和网络犯罪治理要求不断提高,检察一体履职数字化既要注重个人信息数据合法权益保障,消弭其与执法司法数据一体归集的冲突,还要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持续推进检察工作中分布式数据的多方协作处理。要强化注重探索运用中强化技术更新升级,比如隐私集合交集计算[13]等,充分运用安全多方计算的技术优势,统筹提升数据共享可控和执法司法数据安全合规的整体水平。
(三)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拓展检察一体履职数字场景
要重视数字孪生、元宇宙技术运用。在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执法实际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将数字孪生、元宇宙等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监督办案具有现实意义。通过有针对性地融合运用“沉浸现实”等技术,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可以实现模型融合、机制衔接以及异地协作、办案流程调整的虚拟空间拟真验证等,增强一体化履职效能。比如,公益诉讼检察方面,针对重大、特殊与敏感案件的调查核实,可以通过拟真演练,有针对性地提高检察官办案素能。再如,检察听证方面,结合不捕不诉案件的具体情况,拟真演练具体听证流程,优化听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