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佩佩 韩彦霞
摘 要:对于民事检察办案而言,依法一体履职具有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提升调查核实工作质效、增强监督办案效果以及强化检察监督刚性等价值功能。为进一步健全依法一体履职机制,提升依法一体履职效能,检察机关应当规范线索移送,提升线索精准性和成案率,完善考核机制,并注重提高检察人员综合素能,以人员融合促进业务融合。
关键词:依法一体履职 线索移送 调查核实 综合素能
在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指出:“‘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赋予的根本职责,要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1]。“检察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整体履职办案高质效。四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院内各部门都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落实依法跟进监督、内部线索移送、跨区域检察履职、调用辖区内检察官统一办案等工作机制,做到全国检察工作‘一盘棋。”[2]本文主要从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一起刑民协同履职案件及一起跟进监督案件实践出发,通过分析依法一体履职对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效的重要性,进一步探索加强依法一体履职实现各项检察监督业务提质增效的具体举措。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案例一]2019年9月初,武某与徐某预谋后入职无锡华洋公司,华洋公司与武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及时为武某缴纳工伤保险。入职后武某又联系郑某让其帮忙伪造交通事故,经合谋,2019年9月20日凌晨,徐某在武某位于苏州太仓的家中用铁锤将武某的小手指砸断,随后,二人与郑某至无锡,一同入住华洋公司附近宾馆。当日上午,武某骑电瓶车从该宾馆出发,借此虚构其从租住房屋出发前往公司的路线条件,郑某驾驶机动车伪造武某被撞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武某申请工伤认定,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无锡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武某构成工伤。经鉴定,武某致残程度为十级。2020年10月,武某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梁溪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诉称其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构成工伤,同时因单位未及时为武某缴纳工伤保险,要求华洋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等费用合计11万余元。梁溪区仲裁委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华洋公司支付武某7万余元。
2021年1月,经华洋公司报案,武某、郑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溪区院”)以武某、郑某构成诈骗罪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区法院”)提起公诉(徐某另案处理)。
梁溪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案还涉嫌虚假劳动仲裁,遂将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于2021年7月向梁溪区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书》,同时发函告知无锡市人社局武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系伪造。后梁溪区仲裁委、无锡市人社局分别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书》以及《工伤认定书》。2021年12月,梁溪区法院判决武某、郑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1年9个月。
梁溪区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该案中发现,武某的同乡钟某使用相同手法骗取工伤赔偿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构成工伤,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決用人单位支付钟某7万余元。梁溪区院立即将线索移送至案发地基层检察院,由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进行监督。
[案例二]2000年11月,过某在312国道附近遇河南省西华县联营车队的大货车侧翻,致其当场死亡。2005年9月,过某之夫陆某君、子陆某凯向原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南长区法院”,江苏省无锡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变更为“梁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驾驶员张某义、车队负责人胡某平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余元。2005年11月,原南长区法院判令张某义、胡某平赔偿陆某君等人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2006年3月,陆某君等人向原南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南长区法院裁定扣划张某义的交通事故预付款1.5万元并发放给陆某君。2006年4月5日,原南长区法院作出《委托执行函》,内容为:“因张某义、胡某平在河南省西华县辖区内,故委托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华县法院”)代为执行”。4月6日,原南长区法院将委托执行材料以机要文件形式交邮政部门邮寄。4月28日,原南长区法院对该执行案件以“其他方式”结案。2019年4月26日,过某之子陆某凯向梁溪区院申请执行监督,称原南长区法院的委托执行没有成功。2006年至今,两地法院均未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梁溪区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监督申请后委托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华县院”)协助调查,查明西华县法院并未收到原南长区法院的委托执行案件,遂于2019年6月向梁溪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南长区法院在委托执行未成功的情况下作结案处理,致使该案至今未予执行,建议梁溪区法院与西华县法院联系后恢复执行。梁溪区法院函复梁溪区院称拟恢复执行,但经检法多次沟通仍未恢复执行。经向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锡市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跟进监督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再次向梁溪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尽快恢复执行。梁溪区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该案恢复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二、依法一体履职在民事检察办案中的价值体现
(一)依法一体履职有利于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1.从刑事案件中挖掘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民事检察多年来面临案件线索来源不足的难题。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以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中,往往隐匿着虚假诉讼或民间借贷、金融借贷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线索,且多为质量较高的民事抗诉线索。但此类案件线索通常隐蔽性强难以被识别和发现,民事检察部门难以获取,需由刑事检察办案人员仔细甄别并主动移送。如案例一,虚假仲裁系虚假诉讼的新形式,仲裁因其本身具有的自治性、合意性、封闭性特点,隐蔽性相较于诉讼更强,该案系当事人伪造工伤事故恶意申请劳动仲裁,并骗取工伤赔偿金,此类刑事案件通常为团伙作案,计划周密,犯罪手法新颖,分工配合严密,环环相扣,隐蔽性较强。该刑事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具备高度的监督办案敏感性,发现武某等人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嫌诈骗罪和虚假劳动仲裁,遂主动将虚假劳动仲裁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充分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拓宽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
2.从其他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获取关联案件监督线索。除常见的横向联动即从其他职能部门获取民事检察监督线索外,还可通过加强与同一市域范围内其他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协作沟通来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关联案件,可向其他院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交流办案经验,实现双赢共赢,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一体履职和综合履职的协同协调。案例一中梁溪区院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武某的同乡钟某使用相同手法伪造工伤,恶意申请劳动仲裁骗取工伤赔偿金,立即将线索材料移送至案发地基层检察院,由该院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受理并成功监督了另一起虚假劳动仲裁案件。
(二)依法一体履职提升调查核实工作质效
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实效须以掌握案情为前提,这离不开调查核实权的高效有序行使。实践中,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手段单一且办案人员行使调查核实权能力的不足,会影响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依托依法一体履职可有效完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
1.借助刑事侦查手段增强民事调查核实权。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可从双项监督的角度出发,在人员力量、证据审查、案情研判、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等方面进行对接,形成刑事侦查与民事调查核实相互牵引、互为补充、共同推进的协作配合模式。案例一中,民事检察部门受理虚假劳动仲裁线索后立即调取了所有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在全面梳理刑事卷宗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记录、住宿记录、工伤认定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所作讯问笔录的基础上,再自行开展补充调查。经询问证人韩某,证实武某以200元价格向韩某购买房屋租赁合同,并以购买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伪造从出租房出发前往公司上班的路线,进而伪造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骗取工伤赔偿款。民事检察办案人员遂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审查后的刑事证据与自行补充调查的其他民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而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督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在《仲裁裁决书》及《工伤认定书》被撤销后,民事检察部门立即将相关撤销文书移送至刑事检察部门,作为刑事诈骗案的补充证据材料,刑民协作配合,合力打击了虚假劳动仲裁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2.通过跨区域检察履职提升异地调查取证的质效。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情形,如调取异地法院卷宗材料、调取异地银行交易凭证、询问住在异地的证人等等。异地调查取证不仅耗时耗力,还会因异地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排外和抵触情绪导致取证效果不佳,影响案件质量。针对此类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案件,可充分发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一体履职的体制优势和组织优势来强化履职,委托异地检察机关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有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同时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成本,做到全国检察工作“一盘棋”。案例二系申诉人反映的法院异地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查清受托法院是否接收到委托执行的案件,梁溪区院先通过电话方式加强与受托法院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即西华县院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沟通,介绍相关案情并说明需要调取的证据,再以《委托调查函》的法定形式,正式委托西华县院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西华县院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立即着手调查,先是前往西华县法院查阅该院的立案及执行受理登记表,未发现原南长区法院的委托执行案件;后又走访了西华县邮政局,查阅该局的机要文件管理登记资料,并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得知因超过5年档案保留期,无法查询到该案《委托执行函》的邮寄签收情况。仅仅8天时间,西华县院就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书面回复寄回给梁溪区院,大大提升了调查核实的效率,后梁溪区院依据委托调取的证据材料向梁溪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三)依法一体履职增强监督办案效果
民事检察多为被动化受案、碎片化监督,监督案件体量小,较难形成规模效应。为扩大民事检察监督规模、提升监督办案质效,要注重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及时向上级院汇报特定类型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详细说明案件所具备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积极争取上级院的领导与指导,由上级院部署开展特定领域的专项监督治理活动,统筹办案力量,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形成监督合力,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实效水平,实现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的拓展效果。案例一中,梁溪区院在虚假劳动仲裁案件办结后及时向无锡市院汇报,无锡市院听取汇报后,随即以两起虚假劳动仲裁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梳理伪造交通事故申请劳动仲裁骗取工伤赔偿金”专项行动,并与江苏省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制裁虚假劳动仲裁与虚假诉讼协作配合的意见》,在扩大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效果的基础上,有效融入了社会治理大局,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
(四)依法一体履职强化检察监督刚性
跟进监督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手段。法院虽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但并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时,检察机关首先应通过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法院整改落实,经督促法院仍不及时纠正的,原监督机关应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依职权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履职办案的优势,确保监督意见真正落地落实,树立检察权威。案例二中,梁溪区院针对法院委托執行失败仍作结案处理的情形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梁溪区法院回函称已知悉西华县法院未收到委托执行材料,拟联系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该案。此后,梁溪区院多次与梁溪区法院执行局沟通,督促其尽快恢复执行,但其仍未恢复。后经向无锡市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依职权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无锡市院充分发挥上级院的指导与协调优势,与被监督法院的上级法院商讨案情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21年9月10日再次就相同违法问题向梁溪区法院发出跟进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梁溪区法院尽快恢复执行。梁溪区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即对该案恢复执行,并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全额执行到位,此外还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执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依法一体履职办案质效的路径分析
(一)规范线索移送,提升线索精准性和成案率
当前,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和不同检察院之间移送线索整体欠缺规范性,有些是在办案系统外直接移送给相关职能部门,有些未移送完整的证据材料,有些不制作《线索移送表》,且未跟进线索后续的办理及反馈情况。通过此种不规范的形式移送的案件线索往往得不到接收部门的重视,导致线索成案率较低。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要求,检察院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统一由本部门指定的专人向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本院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后,及时移送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时,应当归纳分析线索基本情况、指向等,填写《线索移送表》,连同线索材料一并移送,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完成移送操作;线索办理部门应当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按照原线索移送路径反馈线索移送部门。可见,职能部门指定专人移送、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移送、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分配线索、线索办理部门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等,是检察机关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線索成案率、提升整体办案质效的必然要求。
梁溪区院对照《工作规定》制定了《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办法》,进一步细化法律监督线索的移送要求,规定由案件管理部门牵头成立线索移送联络团队和研判团队,对移送线索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对线索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并规定检察信息技术部门加强信息化保障,积极研发、推广线索发现及移送的智能辅助系统,全面提升移送线索的精准性和成案率。目前,该院所有案件线索均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移送,且每条线索均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反馈,案件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业务部门负责线索接收及移送的专员召开线索质量分析会,分别通报线索移送数及最终成案数。在此规范化运作下,全院移送线索成案率高达70%。其中,通过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之间双向移送线索,集中办理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民事抗诉案件;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常态化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反向衔接线索,向行政机关发出53份检察意见书;通过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公益受损线索,向行政机关发出25份诉前检察建议书。此外,梁溪区院正在探索开发以个案触发机制为核心的信息化办案平台,研发依法一体履职的法律监督应用模型,致力于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互融合协调共进的智能化办案模式。
(二)完善考核机制
考核是开展工作的风向标和指挥棒,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作质量和工作积极性,要想进一步提升依法一体履职效能,亟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当前考核体系中没有统筹考量协作性指标,尚未将依法一体履职的实现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各业务条线考核细则和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将案件线索发现、移送、协同办理、信息反馈等协作配合指标均纳入考核体系,设置具体的加分或减分项,从而引导办案人员转变部门本位思想,更新监督理念,真正让依法一体履职内化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识并外化为履职办案的自觉行为,促进该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应当将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依法一体履职情况纳入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考核,在考核中予以正向肯定或负面评价。梁溪区院严格执行《工作规定》,明确将线索移送及联合办理等情况纳入院内业务考评,对于开展依法一体履职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在评定优秀检察官时优先考虑;怠于履职的,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无锡市院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职能部门也将辖区各基层院之间相互移送线索情况及联合办案情况均纳入业务条线考评体系,明确作为考核加分项,且所占考核比重较高。在该项激励机制的影响下,全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数量和规模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三)提高综合素能,以人员融合促进业务融合
为适应依法一体履职的新要求,检察人员需不断更新知识储备,完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可通过常态化开展跨部门小课堂、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将“四大检察”的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监督技巧等融会贯通,以“人”的融合促进不同监督业务的高效衔接。还可通过“四大检察”条线人员之间的交流轮岗丰富办案经历,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临时相互调用办案人员,组建临时办案团队,打破部门间人员流动性差的局面。2022年以来,梁溪区院开辟双周小课堂核心能力建设阵地,以“四大检察”业务涉及的典型案例、重点疑难问题、社会热点事件为学习研讨对象,组织全院各职能部门同堂开展系列活动20期,在实战实训中提升“四大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能。在办理案例一虚假劳动仲裁案件时,刑事检察部门3名检察官与民事检察部门2名检察官即时组建临时办案团队,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协作配合成功打击了刑事犯罪行为以及民事虚假仲裁行为。
在畅通纵向依法一体履职层面,除进一步健全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工作机制外,还可依托人员调用、案件交办等机制,凝聚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合力。如为实质性化解错综复杂的民事、行政争议纠纷,上级院可统一调配下级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参与和解息诉工作;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或者需要与当事人多次交流沟通的案件,可直接交由下级院办理或协助办理,压实属地化解责任,努力实现纠纷就地化解,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2022年以来,无锡市院通过人员借调、交办案件等形式,与梁溪区院合力化解了10余起重大疑难民事行政争议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