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亚茹
(郑州大学 商学院,450001,河南郑州)
关于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当前对土地流转意愿的研究较为丰富。现有研究认为,承包地确权与农业补贴[1],农村基础设施完善[2],新型经营主体发育[3],村庄组织化程度[4],非农就业、土地流转[5],生计资本、耕地多功能价值[6],劳动力转移规模[7],家庭务工[8],非农就业、基本社会保险选择[9],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有影响。总体来看,对于农户家庭来说,是否流转土地最终依赖于家庭资产情况及劳动力情况。对于劳动力转移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当前研究主要关注外出务工对于农户的影响。徐晶等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务工对于农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对农户来说,外出务工对农户农地转出行为的影响显著为正,但是农务帮工和其他务工对其影响不显著;且外出务工与其他务工对农地转入行为影响显著为负,而农务帮工对其影响则显著为正[8]。除了务工对农地转出、转入行为的影响,还有劳动力规模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张庆红等研究发现劳动力规模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在劳动力转移规模大于0.42时,劳动力转移才能显著促进土地流转[7]。此外,杜鑫等研究还发现要素价格及农户要素禀赋对于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决策的影响也较为显著[10]。
综上研究,当前对于劳动力转移对农户土地流转决策影响的研究较为丰富,主要从劳动力转移及劳动力转移规模的角度来分析,但是具体不同的就业方式对于土地流转决策影响的研究相对不足。研究农户非农就业对于土地流转决策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不但可以探索农民不同的就业选择对于土地流转决策的影响路径,有利于扩大土地流转范围和加快流转速度,同时还能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本文将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库(CFPS)中数据分析农民非农就业如何影响其土地流转决策并提出相关建议。
农户非农就业影响其土地流转行为,主要体现在劳动力转移和收入替代效应两个方面。影响农户土地流转决策的主要因素是劳动力和农户家庭收入情况。对于外出务工和其他务工来说,农户非农就业选择促进劳动力转移到非农活动,减少了家庭务农劳动时间。相对来说务工收入周期短、收入多,农户也会偏向于非农就业选择。而且根据收入供给曲线来看,农户非农就业收入越多,其愿意投入务农劳动的时间就越少,闲暇休息的时间会增多,也就更不愿意参与务农活动,因此促进了土地转出,抑制农户土地转入。对于选择创业的农户来说,创业占据了农户家庭大量劳动力,创业获得收入高于务农,所以农户创业往往会促进农户土地转出。但是农户是否会转入土地,这个与农户创业类型有关,如果农户创业与农业相关,如开办农场、果园等,这就可能会促进农户土地转入行为。
由此提出本文的三个假说:
假说一:农户创业对农户土地转出决策有正向影响,对农户土地转入决策有负向影响。
假说二:外出务工对农户土地转出决策有正向影响,对农户土地转入决策有负向影响。
假说三:其他务工对农户土地转出决策有正向影响,对农户土地转入决策有负向影响。
本文实证分析是基于CFPS 数据库中2018 年的家庭经济数据库及2018 年个人数据库,对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首先,因为研究与农户决策相关,所以只保留农村数据;其次,由于控制变量中需要用到户主个人特征,因此合并家庭经济数据库与个人数据库。
本文的模型设定如下:
由于表示农户土地流转决策的变量为二分类变量,因此依据数据特点,本文选择二元Probit 回归法来进行实证分析,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式中:Li为第i 个农户家庭的土地流转决策;βij为第i 个农户家庭的第j 项自变量的回归系数;γik为第i个农户家庭的第k 项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Xij为第i个农户家庭的第j 项自变量;Zik为第i 个农户家庭的第k 项控制变量;m 为自变量个数,m=3;n 为控制变量个数,m=15;α0为常数项;ε 为模型的残差。
本文选取的指标如表1 所示。
表1 变量说明
本文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 所示,根据表中数据可以看出不同非农就业方式对土地流转决策影响不同。
表2 非农就业对农户土地流转决策的影响回归结果
为了保证基准回归结果更为稳健,第二列和第四列以农户创业、外出务工和其他务工为自变量进行基准回归,第三列和第五列在这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进行回归。表中数据显示加入控制变量前后回归结果保持一致,说明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
首先,分析非农就业对土地转出行为的影响。可以看出加入控制变量前后创业、外出务工和其他务工对农户土地转出决策的影响都显著为正。具体来看,创业、外出务工和其他务工都会促进土地转出,因为非农就业会减少家庭劳动力数量,缺乏劳动力情况下家庭农活无法承担,所以外出务工人数增加会促进土地转出。其次,分析非农就业对土地转入行为的影响。不同就业方式对农户土地转出决策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加入控制变量前后外出务工和其他务工对土地转入决策影响在0.01 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因为外出务工和其他务工使得农户家庭劳动力减少,更缺乏转入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的条件,所以也就抑制土地转入。未加入控制变量时,创业对土地转入决策的影响显著为正,创业增加农户收入,为农户转入土地提供了物质条件;但是加入控制变量后,其影响并不显著,因为对于农户来说,创业虽然改善了农户家庭的物质条件,但是是否转入土地还需要根据其他因素来决定,比如农户创业是与农业相关,农户创业地点是否临近农村等。总体来看,假说一的前半部分得到了验证,但是后半部分与回归结果不符,原因主要是创业对土地转入决策的影响还有其他因素的考量;基准回归结果验证了假说二和假说三。
本文采用替换解释变量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结合CFPS 数据库数据情况,参考徐晶等的做法,选择“打工寄回家金额占全部家庭纯收入的比例”作为外出务工的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8]104。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仍然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说明基准回归结果较为稳健。
表3 稳健性检验
本文基于CFPS 数据库进行分析,探究非农就业对于农户土地流转决策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农户创业行为促进土地流转,对农户土地转出决策影响显著为正,对农户土地转入决策影响为正;农户外出务工和其他务工行为促进土地转出,但对土地转入有抑制作用。为了确保结论稳健性,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积极推动土地流转。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工作服务机构;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从而降低农民的土地流转风险和保证土地流转的交易安全;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建立土地信息网络,使得土地流转双方信息流通,促进土地流转。第二,引导农民参与技能培训,鼓励引导农民创业。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农民提供就业帮扶,促进农户多元化就业。政府提供技能培训平台,提升农民就业能力和岗位技能,助推农民工从低层次就业向高层次就业转化。鼓励引导农民创业,完善创业帮扶政策,进一步拓宽农民创业融资通道。第三,完善国家就业政策,保障农民基本权利。通过稳就业、促创业等相关政策来推进土地流转,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范体系,以减少土地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并以输入地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