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 思潮:问题、争论与启示

2024-01-16 18:42陈晓航
清华法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历史学国际法法学

陈晓航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法史是国际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学中受关注较少的领域之一。《国际法史杂志》 的发起人、加拿大国际法教授罗纳德·麦克唐纳(Ronald Macdonald) 在1999 年的创刊号中坦言: “在这许多年间,国际法史研究已经被忽视。”〔1〕Ronald Macdonald,Editorial,1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7,7 (1999).然而,晚近20 多年,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一场国际法史研究的热潮。一批学者诉诸历史学方法,产出了具有相当开创性的成果,从思想史、制度史、外交史和帝国史等角度,对传统国际法的单一目的论叙事提出了反思乃至批判,还原了国际法在学说、制度和实践上的多元主义复杂面向。恰如英国伦敦大学国际法教授马修·克雷文(Matthew Craven) 指出的,21 世纪肇始至今,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史的兴趣激增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2〕See Matthew Craven,Theorizing the Turn to His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in Anne Orford &Florian Hoffmann eds.,Oxford Handbook of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p.21.不少学者使用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 (turn to his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 来指称西方学界这一场具有群聚效应的国际法史跨学科学术思潮。〔3〕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教授安妮·奥福德(Anne Orford) 认为,“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 已经成为国际法学者所熟知的议题,参见Anne Orford,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Politics of Hist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1,p.1。武汉大学国际法教授睿思来(Ignacio de La Rasilla) 也认为“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 已经成为一个学术流行语,参见Ignacio de La Rasilla,International Law and History: Modern Interfac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1,p.11。

现阶段,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 (以下称“历史转向”) 作为学术现象也逐渐成为学者探讨和分析的命题。有学者从文献综述的角度对相关成果进行梳理;〔4〕See Thomas Skouteris,The Turn to His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Bibliographies (Jun.27,2017),https://www.oxfordbibliographies.com/display/document/obo-9780199796953/obo-9780199796953-0154.xml.有学者试图归纳“历史转向” 所涉及的不同历史学方法;〔5〕See Valentina Vadi,International Law and Its Histories: Methodological Risks and Opportunities,58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311,311-352 (2017).也有学者对“历史转向” 的效果进行初步分类分析。〔6〕See Matilda Arvidsson &Miriam Bak McKenna,The Turn to His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Sources Doctrine: Critical Approaches and Methodological Imaginaries,33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7,37-56 (2020).然而,除个别学者外,已有的分析和评价大部分是建立在对“历史转向” 范围的扩张解释基础上的,将近20 多年与国际法史相关的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一概纳入“历史转向” 的视野。扩张解释虽然有助于提供一幅国际法史研究跨学科的图景,但也使得在国际法学视域下的“历史转向”与其他相邻学科学术产出之间的分野这一问题变得错综复杂。“历史转向” 有何独特的问题意识? 国际法学者究竟是在哪一个层面谈论和运用历史学方法? “历史转向” 应如何更新迭代才能进一步释放其批判潜力?

采取限缩视角,从国际法学的问题意识流变考察“历史转向” 的诞生谱系和演变经纬,能进一步明确“历史转向” 在研究范式层面和秩序变革层面的启示,也能为当前围绕“历史转向”的诸多争论的缘起和陷入僵局的原因提供有意义的分析视角。第一,国际法学者与历史学者就应如何开展国际法史研究以及何为历史语境展开了一场方法论之争。第二,有学者认为“历史转向” 迄今为止依然在不断重复传统国际法学所划定的分析框架,因此在研究对象上需要作出进一步拓展。只有回到国际法学的视域,才能理解国际法学者在上述争论中的立场成因。

立足于国际法学的视野,从知识发生学的角度澄清“历史转向” 的诞生和演变、独特的问题意识,以及其中的争论和挑战,有助于厘清“历史转向” 的基本特征以及其对国际法研究的意义和启示。在对“历史转向” 的起源、演变和争论进行梳理之后,可得出如下初步结论: 第一,“历史转向” 植根于批判国际法学的学术传统,旨在回应欧洲中心主义理论叙事和帝国主义结构偏见;第二,国际法学在自身问题意识和学科规范的基础上部分借鉴了历史学的方法,历史学方法无法容纳“历史转向” 的所有理论和实践关切;第三,受限于学科视野,“历史转向”在研究对象层面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守主义特征。

将历史学方法作为进入学术视野的途径与介入政治实践的手段,决定了“历史转向” 是一场学术规范意义上的自我批判,是建立在国际法学科独特性基础上为应对国际政治秩序变革所作出的研究范式转化。面临着结构上不确定、概念上自我指涉以及价值上西方中心主义等挑战,“历史转向” 是国际法学从结构到历史的问题意识转变,同时容纳了对历史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考量。究其根本,“历史转向” 是国际法学自主开展的一项面对未来的政治行动,旨在打开国际法理论和秩序建构的多元主义开放可能性。

国际法史研究是国际法在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重要抓手之一。〔7〕参见Martti Koskenniemi,Why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Today?,4 Rechtsgeschichte 61,66 (2004);杨泽伟: 《国际法史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版,第3 页。与西方学界国际法史研究的勃兴相较,中国学者对“历史转向” 思潮的讨论尚付阙如。〔8〕中国学界对“历史转向” 专门撰文讨论的学者为数不多。参见卓增华: 《“转向历史” 如何可能——海外国际法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载《北大法律评论》 2022 年第2 辑,第123-146 页。“历史转向” 后续发展依然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厘清“历史转向” 的一些基本命题,考察其在理论和实践维度的启示,有助于中国学者对西方国际法话语中的理论预设、叙事结构和价值偏好进行批判性反思,对开展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的国际法史研究也有借鉴意义。

二、从结构到历史:“历史转向” 的多重问题意识

(一) 批判国际法学运动及结构主义批判的不足

“历史转向” 诞生于传统实证国际法的结构性危机。在批判国际法学运动兴起之前,实证主义是国际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实证国际法学采用教义分析和规则的解释性方法。以《国际法院规约》 第38 条为核心的国际法渊源和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31 条为基础的条约解释规则,是实证国际法的分析工具和教义视野。实证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渊源的识别和规则的解释,何为能产生约束效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法委员会的条约编纂工作、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解读等是实证国际法学的重要命题。在规范分析视野下,国际法是客观的、具有确定性的规则体系,即便存在法律不明或者法律冲突的情形,也能通过解释方法来维持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完整性。〔9〕See Hersch Lauterpacht,The Function of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Clarendon Press,1933.

20 世纪80 年代末以降,批判国际法学运动对国际法的规则、学说和机制进行了结构性批判,动摇了实证国际法的规范性、确定性和普遍性基础。〔10〕See Nigel Purvis,Critical Legal Studie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32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81,98-105 (1991).批判国际法学将矛头直指规范主义分析方法,提出国际法的论辩结构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规则和学说不能先决性地给出规范意义的结论。恰恰相反,规范分析方法能同时证成相互冲突的主张,而选择何种论辩过程则完全是政治选择的结果。〔11〕参见陈一峰: 《国际法的“不确定性” 及其对国际法治的影响》,载《中外法学》 2022 年第4 期,第1102-1119 页。结构批判对国际法学术生态的改造是巨大的。第一,在认知论层面,它挑战了国际法政治无涉和价值无涉的客观性和中立性预设。第二,进一步地,它证明了不确定性是国际法的固有特征,在“具体性” (concreteness) 与“规范性” (normativity) 的动态循环之间不断往复,无法消解,任何论证结果都取决于主观因素的考量。〔12〕See Martti Koskenniemi,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1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7-9(1990).

结构批判也有其局限性。首先,结构批判虽然揭示了规则和学说在论辩上兼具“上行” 和“下行” 的循环论证特征,〔13〕See Martti Koskenniemi,From Apology to Utopia: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rgu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59.但在时间维度上也将不同时期的概念放置于相同的分析视野下。这是一种共时性论证,忽略了规则和学说的历时性起源和演变。其次,结构批判本身也是一种规范主义论证方法,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等问题并不被纳入讨论范围,以至于忽略了国际法在历史上的殖民压迫和霸权主义等政治命题。再次,结构批判虽然指出国际法的内在结构问题,但同时也将所有关注点放在国际法话语体系本身,反而会导致强化国际法论辩结构的结果。最后,若只从结构主义视野出发,无法解释为何边缘国家和弱小国家在理论上具有开放性的国际法秩序中总是处于弱势等实践议题。〔14〕See Anthony Anghie &B.S.Chimni,Third World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l Conflicts,2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7,100-101 (2003).

若要弥补结构批判的不足,需要回到国际法的历史。“历史转向” 是在结构批判基础上进一步反思学说、制度和实践的生成逻辑与内在运作的结果,是批判国际法学在历史学方法论上的延伸。〔15〕参见同前注〔7〕,Martti Koskenniemi 文,第61-66 页。“历史转向” 与批判国际法学运动一脉相承,还体现在二者共享相同的学者群落。“历史转向” 的代表学者,例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大卫·肯尼迪(David Kennedy) 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国际法教授马尔蒂·科斯肯涅米(Martti Koskenniemi),原本就是批判国际法学的代表人物。恰因如此,不少学者在对“历史转向” 进行评述时,往往将它放在批判国际法学的传统中理解。〔16〕参见同前注〔6〕,Matilda Arvidsson &Miriam Bak McKenna 文,第42 页。

(二) 国际法的溯源: 反思欧洲中心主义

从知识生产层面看,“历史转向” 推进了对国际法欧洲中心主义叙事的反思和批判,国际法学从此再也无法回避欧洲中心主义的本体论问题。欧洲中心主义是近代国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欧洲中心主义叙事将国际社会描绘为一个从野蛮到开化、愚昧到进步、混乱到有序的线性发展过程,国际法在其中扮演“文明的教化者” 角色。〔17〕参见韩逸畴: 《从欧洲中心主义到全球文明——国际法中“文明标准” 概念的起源、流变与现代性反思》,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年第5 期,第4 页。欧洲中心主义叙事也是国际法的普遍性叙事。国际法起源于欧美世界,伴随着国际法的传播,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国际社会,国际法逐渐发展成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普遍性法律体系。

欧洲中心主义叙事是一种简化论。它将国际法的复杂过程抽象为历史进程的必然结果,模糊了规则的诞生、演变和运作的复杂性。国际法被视为欧美世界的产物,国际法的学说和实践均围绕着欧美自身的历史经验展开,非欧美世界处于接收和吸纳国际法的附属地位,忽略了历史过程中多方主体影响和塑造国际法的事实。科斯肯涅米写道: “到了19 世纪末期,国际法的历史叙事毫无疑问是欧洲中心主义的。在历史叙事中,欧洲是起源、动力和目的。”〔18〕Martti Koskenniemi,Histo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Dealing with Eurocentrism,19 Rechtsgeschichte 152,158(2011).

若要对国际法的历史本相进行溯源,跳出欧洲中心主义的思维和框架误区,需要借鉴历史学方法。历史学方法能为理解文本、学说和事件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视角和途径,补足简化论叙事的不足。在《国家的温和教化者》 这一具有开创性的国际法史著作中,科斯肯涅米提出了颠覆传统国际法普遍叙事的另一幅国际法溯源图景。科斯肯涅米认为,国际法学科的诞生是19世纪末欧美国际法学家职业活动的结果,这群职业法学家将国际法视为推动欧洲内部政治法律变革与一体化的重要手段,并试图用国际法解释欧洲殖民扩张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9〕See Martti Koskenniemi,The Gentle Civilizer of Nations: 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ational Law 1870-196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57-67.换言之,若从学科化和职业化的角度出发,国际法诞生于19 世纪末欧美的自由主义传统,而非诞生于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Westphalia) 和会。与普遍主义叙事争锋相对,通过引入史学方法和史料考究,“历史转向” 不仅推动了对欧洲中心主义的反思,更重要的是证明了学说和机制的诞生和演变是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与当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历史本可能朝着另外一个方向发展。”〔20〕同上注,第5 页。进一步地,它提倡应深入欧洲中心主义话语内部,分析是在何种语境下出于何种目的,“欧洲性” (Europeanization) 得到塑造和强化的。〔21〕参见同前注〔18〕,Martti Koskenniemi 文,第175 页。

《国家温和教化者》 开启并引领了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 思潮。〔22〕See George Rodrigo Bandeira Galindo,Martti Koskenniemi and the Historiographical Turn in International Law,16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539,541-542 (2005).以该著作出版为时间节点,西方国际法学界随后产出了丰富的国际法史成果,还原了国际法概念、规则和学说的复杂历史面向,深化了对国际法欧洲中心主义叙事的批判。〔23〕See Martin van Ittersum,Profit and Principle: Hugo Grotius,Natural Rights Theories and the Rise of Dutch Power in the East Indies 1595-1615,Brill,2006;Anne Orford,Inter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Benjamin Allen Coates,Legalist Empire: International Law and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第一,“历史转向” 还原了许多国际法概念和机制的诞生和演变过程。在批判普遍主义叙事的基础上,“历史转向” 指出概念和机制的生成和固化是各方因素在互动过程中合力促成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历史偶然性和附条件性。第二,它给国际法叙事中的欧洲中心主义祛魅。换言之,“历史转向” 触碰的核心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应该如何进入真实的历史,更重要的,是如何打破国际法传统叙事中人为建构的神话。第三,它为国际法的想象和再造打开了方法论上的开放可能性。

(三) 国际法的实践: 挑战帝国主义

“历史转向” 是一项具有清晰指向性的学术政治行动。实证国际法强调以渊源和解释为主的研究范式,忽略了形式规则背后潜藏的帝国主义危险。正如科斯肯涅米观察到的,“冷战以后的国际法越来越陷入一种狭隘和危险的道德化倾向”。〔24〕Martti Koskenniemi,The Lady Doth Protest Too Much: Kosovo,and the Turn to Ethics in International Law,65 The Modern Law Review 159,159-160 (2002).国际法道德化倾向的代表是冷战后自由主义国际法的兴起。1995 年,美国国际法学者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 Marie Slaughter) 在《欧洲国际法杂志》 撰文,倡导建立“自由国家基础上的国际法秩序”。〔25〕See Anne-Marie Slaughter,International Law in a World of Liberal States,6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503,516 (1995).斯劳特认为,自由主义国际法秩序会加快主权模式的解体。〔26〕参见同上注,第534 页。类似地,西方学界出现了国际法宪政化理论,将宪制的价值和宗旨引入国际法,目的是弱化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但是,国际法道德的衡量标准却又完全是单一的和霸权的,表面上的形式主义规则可能会导致强权支配的后果。有学者指出,冷战后的自由主义国际法和国际法宪政化趋势是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理论,目的是服务西方国家的世界主导权。〔27〕参见程卫东: 《理想主义还是新帝国主义——当代国际法宪政化理论批判》,载《欧洲研究》 2017 年第5 期,第15 页。

通过历史批判,让国际法更好地服务于一个公正的全球秩序,避免帝国主义话语陷阱,是“历史转向” 在政治实践层面上的诉求。自由主义国际法不仅回避了历史上国际法与帝国主义的缠绕关系,尤其是回避了依然植根于国际法体系中的帝国主义结构问题。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安东尼·安吉(Anthony Anghie) 指出,“帝国主义是国际法学科的特征和其运作中的关键要素”。〔28〕Anthony Anghie,Imperialism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Theory,in Anne Orford &Florian Hoffmann eds.,Oxford Handbook of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p.166.国际法的发展传播史与殖民历史是相互耦合的,这是造成国际法帝国主义结构特征的直接原因,并且客观导致了第三世界国家依然处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边缘和被支配地位。在当今国际法秩序中,西方依然以可见的和成体系的模式维持着自身的经济、军事和政治优越性。〔29〕参见同前注〔14〕,Anthony Anghie &B.S.Chimni 文,第96 页。若要对国际法进行改革,必须先了解国际法在历史上的帝国主义面向。〔30〕See B.S.Chimni,The Past,Present and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A Critical Third World Approach,8 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99,500 (2007).

“历史转向” 的核心议题之一是证明国际法普遍性和中立性承诺背后潜藏着的帝国主义支配风险。在国际法的历史中,“帝国主义一直在场”。〔31〕See Anthony Anghie,Sovereignty,Imperialism and 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313,315.国际法话语的生成和演变深深植根于帝国“中心” 与殖民地“边缘” 的互动过程,国际法是强权为支配他者而不断演化的论辩术。无论是主权、文明、委任统治、全球化、人道主义还是反恐战争,这些概念都包含着结构和文化上的帝国主义要素,导致边缘国家被牢牢束缚在欧美主导的秩序想象中。〔32〕参见同上注,第9-11 页。

进一步地,“历史转向” 思潮产出的成果从国际人权法、〔33〕See Makau Mutua,Savages,Victims,and Saviors: The Metaphor of Human Rights,42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01,201-245 (2001).习惯国际法、〔34〕See B.S.Chimni,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 Third World Perspective,112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1-46 (2018).国际法与资本主义、〔35〕See Ntina Tzouvala,Capitalism as Civilisation: 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0.国家责任制度〔36〕See Kathryn Greenman,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Rebels: The History and Legacy of Protecting Invest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1.等命题入手,深化了对国际法帝国主义的历史批判。第一,它通过考察国际法概念、学说和机制在历史上与殖民主义的紧密联系,揭示国际法形式普遍性暗含的帝国主义实质危险,从而为当今国际法秩序的变革提供政治正当性。第二,它强调国际法的帝国主义是结构性的,并不必然随着殖民历史的结束而消失,而是需要从政治、社会、文化乃至于认知论等角度入手,才能弥合帝国主义历史给国际法带来的结构问题。第三,“历史转向” 认为,需要回到被传统国际法叙事忽略的全球正义议题上来,强调政治经济学上的全球分配正义。

三、方法论之争: 何为国际法史研究

“历史转向” 的诞生和发展与近20 多年西方国际法学术生态的发展趋势和问题意识变化紧密相关,是国际法学内部从结构到历史自我批判的范式转化。作为国际法学自我批判谱系的一部分,“历史转向” 思潮有独特的问题意识、理论诉求和实践指向,应与其他相邻学科的国际法史学术产出进行区分。只有立足于国际法学自身的问题意识和学科规范,才能理解在“历史转向” 的方法论之争中,国际法学者所采取的特定立场。

(一) 国际法史研究与语境主义

语境主义(contextualism) 是以英国历史学家斯金纳(Quentin Skinner) 为代表的剑桥学派提出的历史学方法论。语境主义方法认为,如要探究历史文本的真实意图,需要将文本放置于其所属的具体语境中理解,分析文本作者是为了提出、介入和回应哪些问题或者辩论。〔37〕See Quentin Skinner,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 the History of Ideas,8 History and Theory 3,48-53(1969).语境主义反对以现代主义(presentism) 立场来解释历史上的概念、文本和事件。按照语境主义的观点,我们不应假定概念在不同时期均具有相同的含义,相反,概念的具体含义只有在其所属的特定语境下才能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需要指出的是,“历史转向” 并不排斥语境主义方法。例如,科斯肯涅米曾肯定语境主义方法对国际法史研究的意义和价值。〔38〕参见同前注〔19〕,Martti Koskenniemi 书,第8 页。语境主义也并非开展国际法史研究的唯一方法论途径。除语境主义外,国际法史研究的方法还包括全球史方法、社会史方法、档案研究、个人传记研究等。语境主义之所以成为方法论之争的焦点,除语境主义是当今思想史研究的主流方法论之外,还在于语境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历史文本阅读方法。无论是历史学者还是国际法学者,若要开展国际法史研究,就不可避免地要对历史文本、学说和规则进行解读。

语境主义是否为国际法历史文本解读的唯一或者主要方法,是方法论之争的核心问题。虽然“历史转向” 借鉴史学方法进行国际法批判,形成了颇具代表性的学者群落,拥有自身的学术生态,但是“历史转向” 并没有发展出成形的方法论体系,并未明确是在哪一个方法论层面开展国际法史研究。不少观点认为当下的国际法史研究存在两种方法论文化: 一是历史学家的历史,二是法学家的历史。〔39〕参见同前注〔5〕,Valentina Vadi 文,第312 页。因为“历史转向” 在方法论上的模糊性,有些历史学者对国际法学的历史研究提出了批评,乃至于提倡国际法学者需要系统借鉴并严格遵循历史学方法。〔40〕See Randall Lesaff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ts History: The Story of an Unrequited Love,in Matthew Craven,Malgosia Fitzmaurice &Maria Vogiatzi eds.,Time,History and International Law,Martinus Nijhoff,2007,p.37.这场方法论之争涉及的核心问题是: 在国际法史研究中何为正确的历史语境? 能否将不同时间跨度的概念和学说放置在同一问题视野下分析? 语境主义是否会割裂过去与现在,从而阻碍国际法的发展与变革?

(二) 历史学者的历史语境: 语境主义中心说

历史学者认为语境主义方法应占有核心地位,国际法史研究归根结底属于史学范畴,不应脱离语境主义的基本原则。语境主义中心说的代表历史学者有荷兰蒂尔堡大学历史学教授兰德尔·勒萨弗(Randall Lesaffer)、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历史学教授安德鲁·菲茨莫里斯(Andrew Fitzmaurice) 和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历史学荣休教授伊恩·亨特(Ian Hunter)。

持语境主义中心说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史研究应使用正确的历史学方法,关注概念和学说在特定历史语境中的含义,避免解释上的现代主义和时代错置。例如,勒萨弗提出国际法史研究需要兼采文本分析和语境分析,使用与文本作者同时代的阅读视角来理解历史材料。〔41〕参见同上注,第37-38 页。勒萨弗对国际法学者的文本阅读方式提出了批评,他指出大部分国际法学的文本解释并不是从文本究竟探讨了什么问题,而是从如何有利于国际法发展的角度进行解读,这是与语境主义相违背的现代主义解释方法。〔42〕参见同上注,第38 页。菲茨莫里斯也为语境主义辩护,他认为语境主义并非反对从演变的视角去理解国际法话语和机制的生成,而是反对以工具主义的现代视角去理解历史。〔43〕See Andrew Fitzmaurice,Context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20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5,14 (2018).亨特直接对安吉的帝国主义国际法研究提出了批评,认为安吉的论证脱离了具体的语境,相反,应对国际法文本采用“语境历史学” 的分析方法。〔44〕See Ian Hunter,Global Justice and Regional Metaphysics: On the Critical History of 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in Ian Hunter &Shaunnagh Dorsett eds.,Law and Politics in British Colonial Thought,Palgrave Macmillan,2010,p.12.

(三) 国际法学者的历史语境: 语境主义折衷说

与历史学者相比,国际法学者更倾向于采取折衷说的立场。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史研究若只局限于语境主义视角,则会忽视规范意义上概念和学说之间的跨语境跨时空对话。若过分强调语境,则会切断过去与当下的关联,弱化“历史转向” 的叙事批判和结构批判,最终会妨碍国际法的变革和发展。折衷说的代表学者是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教授奥福德和科斯肯涅米。

奥福德认为,科斯肯涅米的《国家的温和教化者》 一书所带来的观念解放并不在于历史学方法论本身,而在于它同时兼顾了历史学、社会学和政治实践三个层面的考量,这三者缺一不可,因此科斯肯涅米的成功恰恰在于他并不全然照搬历史学方法论。〔45〕See Anne Orford,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Limits of History,in Wouter Werner,Marieke de Hoon &Alexis Galán eds.,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Lawyers: Reading Martti Koskenniemi,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pp.298,312.奥福德在多个场合对语境主义提出批评,她认为法律规范从来不局限于特定的文本和事件之中,相反,国际法史研究需要重视不同时空中概念和学说的传播和演变过程。〔46〕See Anne Orford,On International Legal Method,1 Lond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 166,175 (2013).若将语境主义作为唯一方法,会将过去的概念和学说与当代国际法在时间上进行切割,忽视了国际法作为欧洲殖民历史遗产以及依然存在的帝国主义结构的事实。科斯肯涅米也不赞同对语境主义方法采取绝对主义的理解。国际法史研究需要重视历史语境,但若落入语境主义的窠臼会“给过去和现在制造一个泾渭分明的界限,导致历史相对主义”。〔47〕Martti Koskenniemi,Histo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Significance and Problems for a Critical View,27 Templ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Journal 215,229 (2013).相反,“历史转向” 需要超越语境主义的束缚,建立历史和当代的意义关联,需要“通过回溯过去来了解现在”,探究长时间跨度下国际法的演变过程。〔48〕See Martti Koskenniemi,Vitoria and Us: Thoughts on Critical Histo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22 Rechtsgeschichte 119,119 (2014).

国际法学者所说的历史语境,更多强调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语境。一方面,作为规范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国际法的论证过程本身就是跨语境跨时空的,需要不断与历史对话,援引过去的规则、学说和案例。另一方面,国际法学者更加重视法律概念和学说在历史演化过程中的连续性和断续性问题,以及在演化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国际法权力结构要素。

(四) 历史、规范与实践

对历史学者和国际法学者之间的方法论之争,学界存在不同的解读。有学者指出方法论之争是历史学者和国际法学者所受的专业训练差异所致,历史学者更加关注历史事实,而国际法学者更加重视法律意义。〔49〕参见同前注〔5〕,Valentina Vadi 文,第313 页。有观点认为历史学者和国际法学者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时间概念,导致了在何为有意义的议题上,二者存在分歧。〔50〕See Natasha Wheatley,Law and the Time of Angels: International Law' s Method Wars and the Affective Life of Disciplines,60 History and Theory 311,311-330 (2021).

这场方法论之争严格来说并不仅仅是理论之争,还是问题意识之争、学科规范之争和学术话语之争。历史学的“全球转向” 和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 分属两个不同的学术谱系和学术传统,虽然二者的成果可以相互补充、相互借鉴,但不应将二者严格等同。第一,历史学的首要命题是如何还原历史事实。因此,语境主义方法强调要用与文本平行的时代视角来阅读文本,目的是还原历史事实和文本的真实意图。与历史学相比,通过历史批判,“历史转向” 究其根本是为回应和批判国际法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探讨国际秩序变革的可能性,落脚点在当下。第二,对历史学而言,历史语境带有时间属性,它强调时间区间(periodization) 的重要性。〔51〕See Oliver Diggelmann,The Periodization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in Bardo Fassbender &Anne Peters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997.只有明确了历史事实发生的时间区间,历史学命题的展开才是有的放矢的。而国际法学是由概念、规则和学说组成的规范体系,处于不同时空语境的规范常常相互对话和援引。即便借鉴了历史学方法,国际法学的学科规范决定了其问题意识依然无法脱离概念和文本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及它们在实践上的适用问题。

对国际法学者而言,语境主义不应成为唯一的研究方法,国际法史研究不应止步于历史学方法论。即便引入了历史学方法,国际法史研究依然需要兼顾历史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考量。因此,开展历史研究是为在历史批判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国际法的变革,语境主义方法论并不能涵盖“历史转向” 的所有问题意识关切,这也是“历史转向” 的开放性特征。

四、研究对象之争:“历史转向” 的保守主义特征

在从国际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互动和争论的外部视角去考察“历史转向” 之外,另一个有价值的分析方式是从传统国际法的分析框架和研究对象的内部视角去理解“历史转向” 思潮的特征。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公法学家学说和司法判例是传统国际法的渊源基础和主要研究对象。因此,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突破和超越了国际法的传统分析框架,是衡量“历史转向” 的影响和效果的重要标志。毫无疑问地,“历史转向” 所产出的成果极大程度地打开了国际法研究的多面向视野,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规范主义分析方法,拓宽了国际法学的学术版图。〔52〕参见同前注〔6〕,Matilda Arvidsson &Miriam Bak McKenna 文,第38-39 页。

即便如此,有观点认为“历史转向” 对传统框架的超越依然是有限度的。虽然“历史转向”挑战了规范主义分析方法,引入了历史分析,但在问题意识上依然在不断重复和回归国际法学的传统本体论范畴。“历史转向” 对国际法学的观念和范式革新是巨大的,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依然受限于国际法学划定的既定概念和认知论框架,这会限制国际法史研究的想象力。因此,若要进一步解放“历史转向” 的批判潜力,应当开辟在研究对象上的新材料新视野。这是一种宽泛化路径,它将所有与国际法史相关的研究都纳入讨论和分析的范围,并主张在研究对象上作出进一步的路径突破。

在这个意义上,“历史转向” 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保守主义特征。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法教授让·德·阿斯普勒蒙(Jean d' Aspremont) 批评道,“历史转向” 的问题在于它在不断强化传统国际法的认知架构。相反,他认为应当打破国际法学在术语、规则、文本和因果关系上的认知束缚,采用“激进式历史批判” (radical historical critique),将国际法之外的研究对象也纳入“历史转向” 的问题意识之中。〔53〕See Jean d' Aspremont,Turntablism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22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472,487 (2020).换言之,将研究对象只局限于国际法学的传统范畴,“历史转向” 依然在不断重复国际法学的概念、文本、人物和事件。国际法史研究若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便需要关注国际法学框架之外的研究对象。武汉大学国际法教授睿思来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历史转向” 的研究对象不应囿于国际法学,“国际法史应对其他学科的材料和文献保持开放性”。〔54〕Ignacio de La Rasilla,The Shifting Origins of International Law,28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19,438 (2015).对于近些年在国际法学、历史学、国际关系学和政治学领域产出的大量国际法史跨学科成果,睿思来提出应使用“关于国际法的历史转向” (turn to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这一具有更高统摄性的概念来替代“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以涵盖学界产出的丰富国际法史成果。〔55〕参见同前注〔3〕,Ignacio de La Rasilla 书,第11 页。

指出在研究对象上的保守主义特征,是为反思“历史转向” 可能存在的不足和局限。将近20 多年来的国际法史研究成果都纳入分析的视域,是为了从知识生产过程的角度讨论历史与国际法之间的多元紧张关系,进一步释放国际法史研究的批判力。〔56〕参见同上注,第35 页。阿斯普勒蒙主张以“激进式历史批判” 进一步打破国际法的框架束缚,以及睿思来提出的“关于国际法的历史转向” 的表述,均是在既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历史转向” 发展可能性的尝试。

这种宽泛化路径虽然指出了“历史转向” 的保守主义局限性,但也存在弱化和稀释“历史转向” 作为国际法学自我批判的问题意识的风险。“历史转向” 是国际法学内部从结构到历史自我批判的延续,在研究对象上的进一步探索固然重要,但又需要提防陷入一种对“历史转向”的简化论立场。“历史转向” 的保守主义特征是其独特的问题意识决定的,它是国际法学内部为回应结构批判的不足、欧洲中心主义的叙事缺陷和帝国主义的结构弊端所作出的范式转化。因此,如何在保证进一步拓宽研究对象的同时,又能兼顾“历史转向” 的问题意识关切,保持其与主流国际法学的对话能力,是进一步深化“历史转向” 思潮的关键所在。

五、“历史转向” 的目的与启示

“历史转向” 从兴起发展至今,其产出的成果涉及国际法学的各个分支领域,重新塑造了国际法学的学术研究版图,并且依然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更新迭代快。明确“历史转向” 的问题意识,以及其中牵涉的方法论和研究对象之争,有助于洞察“历史转向” 的目的与启示。借助历史批判,“历史转向” 是为探究概念、规则、学说和机制如何塑造了当今国际法的结构以及某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和认知,并在这个基础上寻求实践变革的可能性。

国际法史研究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术思想解放,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国际秩序的变革。国际法史研究在本质上是政治性的。〔57〕See Raphael Schäfer &Anne Peters eds.,Politics and the Histo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Quest for Knowledge and Justice,Brill,2021,p.3.当历史研究偏离了国际法学的思想解放和发展这一目的时,国际法学者会倾向于采取一致的对抗立场。面对历史学者就“何为真正的历史学方法” 和“如何进入真实的国际法史” 等命题的指摘,国际法学者的立场是争锋相对的。例如,澳大利亚国际法学者凯思琳·格林曼(Kathryn Greenman) 反对将历史学方法视为进入国际法史的唯一途径,并声称自己的历史研究是为了对当下国际法提出批判,是“不含丝毫悔意的现代主义”。〔58〕同前注〔36〕,Kathryn Greenman 书,第27 页。英国爱丁堡大学国际法教授内哈尔·布塔(Nehal Bhuta) 戏谑地指出,“挥舞着斯金纳警棍,以语境主义警察自诩” 是招人厌烦的。〔59〕See Nehal Bhuta,Let us suppose that universals do not exist: Bricoleur and Bricolage in Martti Koskenniemi' s To the Uttermost Parts of the Earth,32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43,946 (2021).科斯肯涅米也开始接受现代主义的立场: “所有有意义的历史都是受当代问题意识的启发,并且是按照当今的视角进行书写的。”〔60〕Martti Koskenniemi,Imagining the Rule of Law: Rereading the Grotian "Tradition",30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7,20 (2019).奥福德甚至认为,国际法学者应该主动“拥抱” 现代主义,以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国际秩序的变革。〔61〕参见同前注〔3〕,Anne Orford 书,第11-12 页。

无论采用何种历史语境观,无论在研究对象上作出何种拓展,若要把握“历史转向” 的目的与启示,应当回到国际法学本身。一方面,历史学方法无法容纳和吸附“历史转向” 的所有理论和实践关切。另一方面,即便需要吸纳国际法范畴之外的研究对象以进一步释放历史研究的潜力,也应以国际法学的问题意识为限度。存在方法论上的模糊性,是因为“历史转向” 的目的不是片面追求历史真实,不是为实现方法论的臻至,而是为推动国际法从结构到历史的自我批判。在研究对象上具有保守主义特征,是因为“历史转向” 需要保持回应和介入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话语张力,若将国际法学范畴之外的对象不加区分地纳入,会削弱历史批判与主流国际法之间的有效对话能力。

“历史转向” 是一场关于方法论、认知论和政治实践的启蒙运动。“历史转向” 虽然呈现出一定的保守主义特征,但同时它是开放性的。它致力于打破传统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叙事和帝国主义结构的束缚,为进一步的学术解放、话语构建和秩序变革提供新的机遇,为传统上话语边缘群体和第三世界国家参与叙事建构、话语建构和机制建构打开了学术和政治层面的双重契机。一个重要标志是全球国际法史学的兴起。在“历史转向” 构建的开放性学术生态基础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立足于自身文化视野和历史传统来阐述国际法问题,丰富了国际法的多重理论可能性。美洲国际法史、伊斯兰国际法史、亚洲国际法史等区域史研究开始勃兴,国际法史研究正朝着多极化、多元化和地区化趋势演进。〔62〕See Juan Pablo Scarfi,The Hidden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Americas: Empire and Legal Network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Luis Eslava,Michael Fakhri &Vasuki Nesiah eds.,Bandung,Global History,and International Law: Critical Pasts and Pending Futur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

反观中国国际法史研究,近些年中国学界在国际法传入史、〔63〕参见田涛: 《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 年版,第16-167 页;林学忠: 《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 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版,第41-122 页。外交史、〔64〕参见唐启华: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 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6 页;唐启华: 《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年版,第3-4 页;李文杰:《中国近代外交官群体的形成(1861-1911)》,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 年版,第3-5 页。思想史、〔65〕参见汪晖: 《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年版,第643-736 页;赖骏楠: 《国际法与晚清中国: 文本、事件与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年版,第125-143 页。概念史、〔66〕参见张用心: 《晚清中国人的主权观念——国际法视角》,载北京大学历史系编: 《北大史学》 第10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02-134 页。个人传记〔67〕See Li Chen,Tracing Chinese Scholar Chen Tiqiang' s Pursuit of International Law Education and His Major Contribution to the Doctrine of Recognition,10 As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68,68-93 (2020);Li Chen,Bin Cheng: His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His Inductive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18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85,985-1007 (2019).等领域均产出了不少具有原创性的学术成果,但在问题意识和知识结构上尚未与西方国际法学界的“历史转向” 思潮进行充分的有机联动。中国学界的国际法史研究现状具有问题意识不清、研究范式限缩和研究团队零散的特点。第一,对于历史上的诸多节点和事件,以及这些节点和事件如何形塑历史上中国的国际法观念和立场,在问题意识层面尚未成为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核心议题,依然欠缺成体系和成脉络的研究成果。第二,国际法史的研究范式相对局限,对社会史和文化史等侧面着力不多。“西学东渐” “西学中源” 和“中西体用” 等时代争论是如何与国际法历史耦合和缠绕的,暂且不存在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同时,依然有待进一步从档案、日记、报刊、外交文件等新材料入手进行史料挖掘和叙事书写。第三,尚未形成以国际法史为重点课题的学术科研攻关团队。

正如林学忠指出的,目前围绕中国国际法史所展开的研究,大多都是在简单重复前人的问题意识和劳作,在史实重建和问题意识的革新上,依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乃至于空白。〔68〕参见同前注〔63〕,林学忠书,第35-36 页。有鉴于此,回顾和反思近二十多年的“历史转向” 思潮,有助于给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的国际法史研究提供若干可供思考的方向。〔69〕中国国际法学需要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已经成为中国学界的共识。参见黄瑶、林兆然: 《中国国际公法研究四十年: 历程、经验与展望》,载《法学》 2018 年第10 期,第35-36 页;杨泽伟: 《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 历程、贡献与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 2019 年第5 期,第192-193 页;黄进: 《百年大变局下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载《交大法学》 2023 年第1 期,第18-19 页。首先,“历史转向” 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神话,其打开的跨学科方法论视野为中国国际法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在全球国际法史、区域国际法史兴起的背景下,中国学者若能以中国的经验和历史为出发点,可以进一步对国际法主流话语中的叙事结构、理论预设和价值偏好进行批判性反思,在扬弃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其次,中国国际法史研究需要进一步突出自身的历史语境,搭建中国近代史中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重要事件、重要节点、重要建制之间的有机联系。最后,以历史学方法为突破口,丰富自身的国际法叙事,彰显中国话语和中国故事在塑造和建构国际秩序中的角色。

六、结论

与对“历史转向” 思潮采取的扩张解释不同,本文立足于国际法学的批判学术谱系和范式转化来理解“历史转向” 的问题意识、特征和目的。“历史转向” 在叙事上对欧洲中心主义以及结构上对帝国主义的解构,无论是在研究范式层面还是在秩序变革层面,都提供了有价值的启示。它挑战了传统国际法的目的论书写方式,重塑了国际法学的学科认知,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进一步地,它为传统话语边缘国家参与国际法话语建构提供了机遇,给国际秩序变革提供了契机。归纳和厘清“历史转向” 的诞生背景、问题意识,以及在方法与对象上的争论,能进一步突出“历史转向” 是国际法学从结构到历史自我批判意识的产物,也有助于明确历史学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的地位、作用和局限。

回溯历史,是为了明晰现在的坐标,探讨未来的开放可能性。在1990 年海牙国际法学院的夏季讲习班中,中国国际法学一代宗师王铁崖先生以《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 为题,讲授中国历史上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在讲座中,王先生开宗明义,强调历史视角对中国国际法研究的重要性: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国家,有特殊的文化和法律体系。研究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足以说明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对于该国的国际法立场的影响。”〔70〕Wang Tieya,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221 Collected Courses of 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195,203 (1990).近20 多年来,国际法史研究蓬勃发展,“历史转向” 对传统国际法学知识结构的反思和改造为国际法秩序的想象和再造提供了巨大机遇。全球国际法史和区域国际法史成为国际法学的新动向,开展独具特色的中国国际法史研究恰逢其时。中国学界需立足于自身历史视野和政经传统,突破以规范分析为主的研究范式,搭建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桥梁,丰富自身的国际法叙事。在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开展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的国际法史研究,对中国参与全球秩序的建构具有基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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