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珏,郑嘉梁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桂林理工大学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赖于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积极全面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部门形成互补关系。为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减弱三重冲击,各种组合式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是否还促使企业更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值得深入探讨的现实问题。
国外学者很早就从定量研究层面探讨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Schwartz(1970)计算了捐赠价格变化导致的企业慈善捐赠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Boatsman和Gupta(1996)进一步证明在美国后者大于前者,Nelson(1970)和Clotfelter(2007)则计算了价格弹性与收入弹性,他们的研究都证明了税收优惠会改变捐赠价格从而决定企业的捐赠力度[1][2][3][4]。另有学者发现税收优惠可以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但这种影响可能以牺牲企业绩效为代价[5]。国内学者主要从绿色环保、承担就业和慈善捐赠等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维度探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效应。首先,绿色环保方面,税收优惠对环保产业、企业环保转型和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存在显著正向促进效应[6],但也有文献认为,税收优惠并没有促进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7]。其次,承担就业方面,学界普遍认为,税收优惠能有效促进就业[8]。最后,慈善捐赠方面,王硕等(2019)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具有激励效应;史正保和陈卫林(2012)具体分析了我国慈善捐赠政策存在的问题,指出在所得税制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方面有待改进;谢露和邓英雯(2016)研究我国捐赠抵税政策发现,非国有企业在改革后所受的激励作用更加明显[9][10][11]。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对税收优惠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研究我国捐赠抵税政策带来的直接激励效应,较少探讨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影响。本文试图探讨这种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在完成为企业减负降压的主要目标之后,进一步促进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多侧重于上市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探讨较少。原因在于大中型公司具备更为规范的财务体系,部分公司甚至定期发布责任报告,相关资料数据易于获得,而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资料数据的缺失使得相关研究难以开展[12]。然而,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小微企业,不仅是我国解决就业的重要载体,还是新时代履行社会责任、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劣势:更加复杂的竞争环境、相对匮乏的可利用资源、现金流紧张和融资难融资贵等[13][14][15]。税收优惠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我国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举措。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数次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为专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降低小微企业税负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并逐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如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和增值税起征点提升等[16]。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进一步实施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而这些政策工具在为小微企业减负纾困的同时,能否激励小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现有文献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待进一步深入。
有鉴于此,本文使用中国小微企业调查数据,基于小微企业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和增值税起征点提升两种政策优惠的特征事实,实证检验了组合式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效果及其作用机制。实证结果表明,两种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呈现非对称性表现,而且它们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增强资金流动性、降低主观税负和客观税负等方面的差异性影响,是其在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上呈现非对称性的重要原因。本文还将企业社会责任细化为对内员工责任和对外社会公共责任,并展开进一步分析。
小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赖于拥有相对宽松的融资条件、充足的现金流及可利用资源。多年来,为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我国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要目标的组合式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小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创造了条件,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制度背景分析。
首先,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多年来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给予了企业捐赠抵税政策,意为鼓励我国社会慈善捐赠事业发展。以彭飞和范子英(2016)等为代表的研究证明了其有效性[17]。然而,本文关注的是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企业茁壮成长之余是否使企业有余力履行社会责任,因此,选择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作为识别工具。无论是1994—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都有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和优惠税率规定。而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所得税减半征收)首次颁布于2010年,并且当时仅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施。这一限额在2012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2015年10月、2017年1月和2018年1月分别提高至6万、10万、20万、30万、50万和100万元。我国于2019年1月形成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并在2021—2022年再次加大减税力度。总体来讲,多年来逐步扩大的优惠力度使得大部分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呈下降趋势,有利于企业休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
其次,从增值税方面来看,我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于2013年8月首次颁布,规定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这一销售额条件于2014年10月放宽至3万元,并终于2019年1月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同形成我国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通常通过增值税或所得税抵减等方式实现。本文探讨包含所得税减半征收和增值税起征点提升两项税收优惠在内的组合式税收优惠[18][19][20]。
在税收优惠下,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增值税或所得税来获得额外的资金。例如,Wang等(2021)发现税收优惠可以缓解融资约束[21]。与此同时,Campbell(2007)指出,财务状况不佳、经济环境较差的公司不太可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22]。Borghesi等(2014)提供实证证据进一步表明更多的现金流意味着更高的社会责任承担水平[23]。因此,可以预期,在组合式税收优惠下,小微企业资金流的增加将增强这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这种影响在那些面临融资约束、获得政府补助以及企业家学识与能力较高的企业中将更加显著。
此外,税收优惠带来的内源融资一方面可能会使企业提高内部员工的待遇以提振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影响企业的设备更换。税收优惠可以减轻企业购买新设备的财务压力,这种财务优势主要是基于固定资产的购买[24]。因此,税收优惠很可能会增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促使其更换设备。使用新设备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福利和产品质量来促进员工和客户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改善。例如,安装新设备可以通过降低所需的劳动投入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亦或可以减少对员工体力劳动的依赖从而提供更多的残障友好岗位。因此,税收优惠无论是通过直接还是间接的路径,都能引导企业实现积极保障自身员工的社会责任。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企业捐赠及其所带来的声誉和信用,税收优惠也可能通过影响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来改善社会责任水平。通过捐赠,企业可以获得基于捐赠的所得税抵免政策的税收优惠,同时赚取社会声望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小微企业有可能因为履责所产生的商誉、知名度等而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甚至直接提高营业收入,由此,小微企业会产生新一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整体上看,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然而,增值税作为一种典型的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性质,小微企业名义上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不等于其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在企业享受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时,减免的税额很可能由于税收转嫁效应转移至企业外部,并不一定全部转化为企业可支配的资金。这会导致一种现象,即增值税优惠降低了企业的名义流转税税负,但是对企业的实际销售利润、融资约束状况甚至经营绩效没有显著影响[25]。相较之下,所得税优惠可带来可观的企业可分配利润,结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捐赠抵税规定,对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作用更加明显。故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2:在组合式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够激励小微企业提高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倾向和力度,但由于增值税税负更容易转嫁,增值税优惠对小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作用可能不显著。
根据前文分析,本文建立固定效应回归方程,对税收优惠政策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所得税减半征收和增值税起征点提升的社会责任效应进行回归分析:
Responsibilityijk=α+βTaxCutt+γControlsi+provj+indk+εijk
(1)
1.被解释变量: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满足各利益相关者需求的责任,是一个多维度概念,包括股东责任、员工责任、消费者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公共责任,不同学者在不同的维度取得了各类研究成果,本文主要聚焦于员工责任和社会公共责任两个维度的研究。本文基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小微企业调查数据库(以下简称CMES)的“小微企业社会责任”模块构建被解释变量。具体而言,对内履行员工责任方面,CMES分别对受访小微企业进行了“贵企业是否对生活困难员工进行帮扶”“对困难员工的帮扶投入总额是多少”等问题的调查,本文将前两个问题的回答分别整理为“帮扶倾向”和“帮扶力度”变量,其中前者为二值虚拟变量,后者为对数处理的连续变量。对外履行社会公共责任方面,CMES分别对受访小微企业家调查了“贵企业是否进行过主动的公益捐赠”“公益捐赠总额是多少”等问题,本文同样分别将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整理为“捐赠倾向”和“捐赠力度”变量。为便于分析,本文将这几类变量使用熵值法计算得到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得分。根据统计,该得分区间为[0,0.68],均值为0.11,说明小微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解释变量: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考察税收优惠中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和增值税起征点提升这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核心解释变量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本文基于CMES数据库中“G税费”模块“2014年贵企业享受到了以下哪些有关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回答分别设置二值虚拟变量。其中,所得税优惠设置为,回答享受了“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记为1,未享受的记为0;增值税优惠设置为,回答享受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企业记为1,未享受的记为0。样本中,有27%的企业享受到了增值税起征点提升的政策优惠,22%的企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优惠,同时享受两种政策优惠的企业占比仅为8%。与此相比,根据CMES数据库中的数据测算,听说过这两类税收优惠的企业占比为17%。由此可见,税收优惠同时存在着宣传覆盖率和实际享受率均较低的情况。
3.其他控制变量。参考彭飞和范子英(2016)以及朱乃平等(2022)的做法,本文具体从企业特征、企业财务特征、企业家特征三方面选取控制变量,其中:企业特征方面选取了公司规模、公司年龄、员工规模、是否处于园区;企业财务特征方面选取了利润率、资本密集度、营业收入、现金流;企业家特征选取了企业家年龄、企业家性别、企业家教育背景等控制变量[17][26]。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中国小微企业调查数据库(CMES)。该调查于2015年开展,涵盖了全国28个省份(除西藏、青海、新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小微企业,问卷内容包含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税费等方面的详细信息,涉及制造业、建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等19个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文剔除了受访对象不是法人的样本,筛选出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并借鉴已有研究,剔除了关键变量有缺失的样本[27][28],并对连续变量在1%和99%分位处进行了缩尾处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基准回归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两类税收优惠政策效应进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回归结果表明,无论是单独还是将二者纳入统一模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对其影响并不显著,说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政策并未给小微企业带来明显的社会责任激励效应。整体上看,税收优惠组合政策有利于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增值税和所得税产生的贡献不同。分析其原因,两种税收优惠产生差异的原因体现在转嫁能力方面,所得税一般难以实现税负转嫁,而增值税为间接税、流转税,可通过前转、后转、混转和旁转等方式将税负进行转嫁,即使国家给予增值税起征点提升优惠政策也不一定对企业税负产生较大影响。
表2 基准回归分析
1.变换企业社会责任度量指标。为验证上述结论的可靠性,本文替换社会责任度量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用主成分分析方法代替熵值法计算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得分。研究结果表明,所得税优惠在至少5%的置信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增值税优惠不显著。检验结果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与基准回归基本一致,证明其稳健与可靠(1)囿于篇幅,稳健性检验、异质性分析和机制检验的部分实证结果未报告,作者备索。。
2.排除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初始条件不完全相同,故存在自选择偏差。为缓解这一问题,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加以分析检验。本文选取企业规模、年龄、营业收入、资本密集度等作为协变量,按照1∶1的比例进行近邻匹配(2)PSM的有效性取决于平行假设和共同支撑假设的满足情况。本文进行平衡性检验和比较匹配前后的核密度图后发现,匹配后Pseudo R2和似然函数比大幅降低,且均值偏差均在10%以下;匹配后的处理组和控制组的核密度图比较接近,且相较匹配前有明显改善。因此,可以认为倾向得分匹配后,满足了平衡性检验要求。。同时,为使得单个税收优惠的效应更干净,排除政策重叠干扰,本文还进行了以下三种处理:在探讨增值税优惠效应时,剔除了同时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样本;在探讨所得税优惠效应时,剔除了同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样本;在探讨组合式税收优惠效应时,剔除了仅享受单个优惠政策的样本。
匹配前后分别进行OLS回归,从样本量上来看,匹配后的样本损失量较少,满足了共同支撑假设条件。从回归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水平上看,与基准回归保持一致,说明在考虑了组合式税收优惠可能存在的由样本选择偏差引起的内生性问题以及排除了不同税收优惠之间可能存在的互相干扰效应之后,基准回归结论保持不变,证明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3.排除其他内生性问题。本文用IV法克服内生性问题。对于工具变量的选择,本文将CMES数据库中企业是否听说过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和增值税起征点提升这两项税收优惠分别设置为企业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的工具变量。IV法的适用性检验结果拒绝了工具变量不可识别的原假设,也排除了弱工具变量问题。第一阶段的结果显示,无论是分开单独设置工具变量还是同时设置工具变量,是否听说过两项税收优惠与是否实际享受两项税收优惠的系数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证实了上述相关性的描述。第二阶段的结果表明,无论是将二者单独还是统一纳入模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增值税优惠的影响并不显著,再次证明了基准回归结论是稳健的。
此外,由于基准回归数据库的限制,本文无法从更多的时间维度进行检验。因此本文尝试使用2009—2019年上市公司面板数据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亦支持本文核心结论。
1.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对内履行员工责任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根据前文企业社会责任变量说明所述,帮扶倾向指的是小微企业是否对生活困难员工进行帮扶,是则为1,否则为0。表3第(1)列表明增值税优惠对企业的帮扶倾向的影响不显著,而第(2)列的回归结果发现所得税优惠对企业的帮扶倾向的影响在1%水平上是显著为正的。第(3)列展示了在考虑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即组合式税收优惠的前提下,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帮扶倾向的影响显著为正,而增值税优惠对企业帮扶倾向的影响不显著。
表3 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对内履行员工责任的影响
帮扶力度,指的是小微企业对困难员工的帮扶投入金额的多少,回归前取自然对数平滑。表3第(4)列显示增值税优惠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影响不显著,第(5)列表明所得税优惠对帮扶力度的影响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第(6)列考察了组合式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回归结果显示,增值税优惠对企业帮扶力度的影响并不明显,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比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对内员工帮扶的力度提高了约164%。研究发现所得税优惠既有效提高了企业对内员工帮扶的倾向,又能成倍地激励企业加强对内员工帮扶的力度,因此所得税优惠在激励企业对内履行员工责任方面作用非常明显。
2.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对外履行社会公共责任的影响。根据前文企业社会责任变量说明所述,捐赠倾向指的是小微企业是否进行过主动的公益捐赠,是则为1,否则为0。单一及组合式税收优惠对捐赠倾向的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表4第(1)列回归结果显示增值税优惠对捐赠倾向影响不显著,但第(2)列所得税优惠对捐赠倾向的影响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4第(3)列同时加入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来探讨组合式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捐赠倾向的影响,结果显示:一方面,增值税优惠对小微企业捐赠倾向的影响仍保持不显著;另一方面,所得税优惠系数为正但其显著水平和数值低于表3第(3)列对帮扶倾向的影响系数,说明所得税优惠可能在影响小微企业捐赠倾向方面效果相对欠佳。
表4 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对外履行社会公共责任的影响
捐赠力度,指的是小微企业对外公益捐赠的总额,回归前取自然对数作平滑。表4第(4)列回归结果显示增值税优惠对捐赠力度影响不显著,但所得税优惠对捐赠力度的影响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第(5)列回归结果显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比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捐赠力度增加了约62%。总体上来说,所得税优惠对小微企业对外履行社会公共责任的激励作用亦较为明显。
综上所述,所得税优惠既能促进小微企业积极对内履行员工责任,同时也能激励其加大力度对外履行社会公共责任。但是从系数和显著性水平大小上来看,小微企业更优先履行对内的社会表任。原因在于,税收优惠直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现金,企业在作出经济决策时出于理性考虑可能遵循“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策略,资金紧张的小微企业更是如此。在享受税收优惠后,小微企业首先考虑的可能是自身员工的待遇和福利水平,或者是投资固定资产而间接提升员工福利,因为资本和劳动力投资在企业生产中起决定性作用。当自身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相对充裕时,小微企业才可能进一步考虑对外捐赠以及提高捐赠的金额,以获取商誉和知名度等此类不易量化的未来收益。
企业特征分类多样,如所有制、规模大小、行业地位的差异,不同企业特征会导致企业决策行为不同。基于本文研究数据的可得性及研究的需要,本文进一步在企业财务特征、企业家特征、是否接受政府补助等方面进行异质性分析。
1.企业财务特征。企业需要融资的根本原因是资金紧张,企业常见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股票融资等。小微企业由于其规模小且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均较低,更多只能依靠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来解决自身资金紧缺的问题。研究发现,以企业是否需要贷款作为融资约束强弱的信号,一方面,对于那些需要贷款解决生存发展的小微企业,即使享受了组合式税收优惠,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依然不显著,说明对于这类企业而言,组合式税收优惠仍难以达到促使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拐点;另一方面,不需要贷款的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现金流较为充裕,有能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回归结果显著,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明显。因此,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较弱时,税收优惠可以激励小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此外,从企业盈利状况来看,不论是否亏损,回归结果显示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且组间系数差异检验表明两组系数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可能的原因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为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一种信号,抑制了亏损导致的信用资源流失的风险,亦或是存在政府利益(补助)的交换,基于政企互惠的原则,即使企业亏损,政府也会以补助的形式支持企业继续履行社会责任。
2.是否接受政府补助。我国对小微企业的常见补贴措施如下:金融方面,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门金融机构和信用制度,向小微企业发放低息贷款;税收方面,给予税收优惠、税收减免减轻小微企业的法人纳税负担,对采用现代化设备的小微企业采取特别折旧制度,以及用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特别减税措施来支持小微企业;财政方面,对从事小微企业贷款和咨询、指导等工作的地方公共团体和中小企业团体给予财政补贴,间接扶持小微企业。对是否接受政府补助进行异质性研究的结果表明,有政府补助的小微企业的政策效应显著大于无政府补助的小微企业。根据政治成本理论,企业接受政府补贴后,可能面临政治成本上升的压力,从而可能做出更多回报社会的善意举措。
3.企业家特征。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因不仅包括国家政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还包括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人偏好等个人因素[29]。本文对小微企业的企业家特征异质性展开研究。首先,本文研究发现从小微企业企业家教育背景来看,企业家接受本科及以上教育的小微企业比本科以下学历的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程度更好,这说明整体而言小微企业管理层接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社会责任感越强。其次,用企业家月均收入的中位数将全样本分为企业家收入水平高与企业家收入水平低两个子样本,进行分组回归发现,企业家收入水平高的小微企业比收入低的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更足。最后,对企业家是否有政治关联进行了研究,企业政治关联一般可以认为是企业与政府部门或拥有政治权力的个人之间形成的非正式、特殊的政企关系,表现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CEO、董事)及大股东拥有在政府部门任职的经历,或者通过公益事业及人际关系网络建立的与政府的关系等。就企业家有无政治关联特质而言,企业家的政治身份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般起显著的正向作用,这表明政治身份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回报和经济利益,从而使企业更注重承担社会责任。当然也可能是具有政治身份的企业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受到更多的政府“劝捐”和社会关注的压力,从而使企业履责较多。本文回归发现对于有政治关联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效应显著,而增值税优惠不显著,这一结论与现有研究结论相一致。
本文尝试从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和企业所承担的税费负担两个层面来探讨小微企业组合式税收优惠对其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机制。企业融资约束程度方面,由于数据库可得数据的限制,本文主要采用SA指数和企业日均流动资金两个指标进行度量。企业税负的影响机制主要从主观税负和客观税负两方面进行研究。其中,主观税负根据问卷题目“您认为企业的当前税费负担程度是以下哪种”进行二值虚拟变量的设置;客观税负根据问卷题目“企业缴纳税费的总额”与企业营业收入之比计算得到。
1.企业融资约束。从企业内部现金流看,税收优惠可以有效增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后的税后自有资金,降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提供资金支持,缓解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资金压力,进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产生重要影响。具体而言,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通过减税或者免税等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节约企业现金流,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刺激企业投资,提高企业的净利润和收益率,改善企业经营业绩,使得企业能够拥有更多的内部资金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投入,从而提升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30][31][32][33]。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看,税收优惠作为政府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政策工具,可以为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政策引导。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表5回归结果表明,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后,SA指数代表的融资约束均有一定程度的减轻,而日均流动资金方面,所得税优惠的融资约束缓解效应显著而增值税优惠并不显著。这可能是导致前文研究发现的两种税收优惠非对称性的原因之一。
表5 影响机制检验
2.企业税费负担。税费负担是企业面临的重大支出,有学者研究发现税费负担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显著负相关[26]。具体而言,影响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税费负担低的企业相较于税费负担高的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上表现更为积极;另一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往往较易享受更多的政府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表5第(3)列的回归发现,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家主观上都感觉到税负的下降,但第(4)列回归分析表明只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客观税负才有显著下降,而增值税税收优惠并没有真正使得小微企业客观税负下降,这再次解答了为何本文探讨的组合式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两大税种对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
进一步,本文还利用上市公司数据库进行了税收优惠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检验,机制变量选取融资约束和实际税率水平。研究发现,增值税优惠(以“营改增”为例)并没有显著改善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情况和实际税负,相反还微弱提高了实际税负水平,与现有研究高度相符[25][34][35];所得税优惠(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例)能有效地完成对企业融资约束“松绑”和实际减税的任务[36][37]。这从普遍性角度再次证实了组合式税收优惠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主要机制是实际税负和融资约束。
综上,机制分析发现,两种税收优惠对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和企业所承担的税费负担影响的不同,是其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呈现非对称性的重要原因。
基于中国小微企业调查数据,本文实证考察了组合式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和增值税起征点提升这两种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两种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呈现非对称性表现: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对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而增值税起征点提升的激励作用并不显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显著激励了小微企业对内部员工的帮扶倾向和帮扶力度,对对外捐赠倾向和捐赠力度亦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增值税起征点提升对小微企业对内、对外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均不显著。进一步的机制分析发现,两种税收优惠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增强资金流动性、降低主观税负和客观税负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是其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上呈现非对称性的重要原因。
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赖于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积极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本文研究表明,组合式税收激励是一种能够激励小微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工具,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现金流、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履责活力。本文的研究为激励小微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以下政策启示:第一,利用税制设计引导企业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一方面,未来税收政策设计应更有针对性地增加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系,加大将引导效应的制度化力度,与现行捐赠抵税政策形成协同效应。另一方面,继续优化增值税优惠体系,增强二者在税收上的互补性功能。第二,发挥政府在社会责任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应创造完善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推动社会责任理念的推行。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应出台社会责任相关要求,加强社会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并给予有效的政策支持。第三,加强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社会责任体系的合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充分调动媒体、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发挥作用,增加小微企业积极履责的内在动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