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三角观”视角下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竞争优势研究

2024-01-15 07:57
科技管理研究 2023年2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政府制度

刘 伟

(云南财经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 650221)

1 研究背景

西方传统理论认为,技术创新是企业内部能力与外部制度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内部能力是技术创新绩效的决定性因素,外部制度环境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1]。而中国企业通常被认为缺乏内部能力[2];且由于制度缺位或制度低质量等原因,中国企业所处制度环境并不合意,所以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绩效必然受到较大限制[3]。然而,中国2011 年申请的专利数第一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专利申请数最多的国家[4];中国2019 年的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专利申请数也超过了美国,从而成为国际专利申请数量最大的国家[5]。尽管单纯从专利数量上进行简单比较还存在争议,但西方先进国家原来在技术创新方面对中国呈压倒性优势的格局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另外,中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公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排行榜上位列第11 名,连续多年仍然是排名前30 位里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6]。中国一些头部创新企业也有不错的表现,如自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 年上榜“科睿唯安全球创新百强”名单以来,比亚迪集团、联想集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也陆续进入该排行榜名单。这说明中国企业在缺乏内部能力和合意制度环境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较高的创新绩效。

在西方传统理论视野下,企业内部能力是企业创新竞争优势的动力源泉,按照这种理论解释,企业将研发职能聚集在企业内部。一个理想的企业创新循环应该是这样的:创新主体首先通过投资提高企业内部能力,从而使得企业具有创新能力;新技术研发出来后被外部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严格保护,企业使用这些新技术生产新产品并推向市场,最终获得超额利润;接着再对有助于改善内部能力的工作追加更多投资,并实现新的技术突破,从而进入下一轮创新循环。在这个循环里,企业是创新的中心环节,通过组织架构的设计,研发、生产和营销各部门关系的协调,内部治理和激励的安排,掌控着创新信息和知识的分配与流转,而制度所引致的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外部环境,以及国家和社会环境被视为技术创新的外围环节,是技术创新的保障。即使后来出现了开放式创新理论范示,也仍然没有超脱出这种在西方先进国家情境下对企业技术创新研究的惯例。这种惯例存在以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内部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决定因素,且企业可以通过投资获得内部能力;二是制度环境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且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是健全的,执行是有力的。

西方传统理论适合欧美先进国家企业的一般情境,但用于解释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运用这些理论的研究缺乏对企业创新竞争优势在制度方面的详细分析,因为这些沿袭西方先进国家情境的企业创新研究惯例往往暗含了市场有效、机制完善的假设,而非市场的制度力量被选择性忽视;而如Brandl 等[7]的一些研究虽涉及了新兴国家(尤其是中国),也往往以“制度缺位”或“制度低质量”等描述轻飘地一言蔽之,缺乏深入的探讨。事实上,制度可以通过约束企业行为、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赋予企业合法性等对企业产生有力的影响,而资源基础观所推崇的核心资源如果没有制度约束下的有效配置和组合,其能否形成实际生产力是值得怀疑的。第二,这种解释忽略了中国企业不断进步及其内部能力动态变化的现实。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缺乏内部能力确实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国家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并且由于时间压缩不经济,这些新兴市场国家企业在较短时间里发展这种能力也存在一定困难,但中国的一些创新型企业在研发投入、产品质量和新产品销售,以及专利产出和技术人才储备等内部能力的衡量指标上已经逐渐拉近与先进国家企业的距离。第三,目前还非常缺少将内部能力和制度两者结合起来解释企业创新的竞争优势的文献。

综上所述,本研究基于企业战略“三角观”理论的资源观、制度观和行业观的分析框架,试图从更为全面和细致的视角考察中国企业创新的竞争优势。区别于前人的研究,本研究期望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贡献:(1)从研究视角上看,国外相关研究主要基于西方成熟的市场和法律环境考察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但这些研究并不适合于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制度环境,本研究重点探讨政府支持这一法外正式制度和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单独及与其他因素的交互影响,因此更全面、更深入地考察了中国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2)从研究内容上看,采用战略“三角观”理论,并使用上市公司可观测数据检验资源、行业和制度因素对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结论可能更有说服力;(3)从研究工具上看,国际上通常采用技术动荡(technological turbulence)这一因素来表示战略“三角观”框架中行业因素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认为不同行业在技术动荡上存在异质性,处于技术动荡行业的企业较难提升吸收能力,从而影响其技术创新绩效,但笔者认为,以行业技术特点、技术淘汰率、未来技术变化预测难度和技术变革机遇等因素衡量的技术动荡很难形成一个有实际观测数据的量化指标,因此,为了尽量保证分析的客观性,构建技术前沿距离指标来衡量战略“三角观”框架中行业竞争优势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希望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一个可借鉴的分析工具。

2 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设的提出

2.1 战略“三角观”理论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获取并保持长期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并越来越受到新兴经济体政府和企业各方的高度重视,但新兴经济体在一般情形下的市场机制并不能很好地激励和保护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以资源基础观理论为代表的西方传统理论缺乏对新兴经济体制度因素的关注,无法阐述清楚类似于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企业如何提升技术创新绩效。参考Su 等[8]的做法,尝试使用企业战略“三角观”理论,对中国企业创新的竞争优势进行理论解释。企业战略“三角观”理论包括资源基础观、行业基础观和制度基础观3种相互联系的理论范式,即认为除了关键资源、行业竞争优势等因素之外,企业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同构化等制度因素也制约着企业创新战略选择,从而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影响[9]。企业战略“三角观”理论很好地弥补了对新兴市场国家企业创新行为的制度解释,能够在一种更全面的系统视角下诠释企业创新的竞争优势。据此,本研究使用政府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两个指标分别表示法外制度和法律制度,以呈现制度基础观的制度因素,这可以较好地反映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双重制度环境;此外,用内部能力指代资源基础观因素,用企业技术前沿距离代表行业基础观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企业创新绩效。

2.2 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绩效

政府支持是指政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在企业研发方面的制度支持,包括研发项目支持、金融支持、技术及技术信息支持等。众所周知,政府支持创新最初是建立在创新资源配置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之上。由于发达国家的市场相对完善,其自我修正机制就可以较好地解决部分创新市场失灵问题,所以发达国家将政府支持的重点放在基础研究、国防等领域,较少直接关注企业。新兴市场国家法制监管力量较为薄弱,这导致其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制度的执行不太到位,所以政府有必要通过设立和实施各种政府支持机制,以弥补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制度的不足[10]。从这个角度说,政府支持对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支持主要从3 个方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效率:(1)增强企业技术能力。通过制定政府主导的企业联营标准[11],协调企业竞争、促进合作,建立科技园区,干预同外国企业的专利谈判,引导技术标准及直接的研发支持等措施来帮助企业获得技术能力[12]。(2)创造企业需求。即借助质量信号传递,提升企业产品形象和市场信誉[13];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企业产品市场需求[14]。(3)降低研发成本。使用政府补贴、专项贷款、税收抵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支持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研发成本[15]。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支持不仅仅是面向本土企业,也支持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创新战略与政府发展计划和理念保持一致的外国企业容易得到新兴市场东道国政府支持,这些支持有助于外国企业获取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本地分销网络支持等,客观上有助于外国企业将额外资源用于投资研发活动或新产品销售[16]。

于是,可以得到以下假设:

H1:政府支持力度越大,企业创新绩效越好。

2.3 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企业创新绩效

如果把政府支持看作一种法律外正式制度,则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视为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制度。政府支持并没有对应的惩罚规定,即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或计划不一致时也不会受到明确处罚;与此不同的是,企业若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有相应的惩罚,但是该惩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影响。虽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强度同西方先进国家差距不大,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还相对薄弱。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从以下两方面影响企业创新绩效:(1)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将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活动,倒逼模仿型企业进行创新投资。基于技术外溢性的特性,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有利于保护创新投资回报而促进技术前沿企业的创新,这些企业在获得技术创新独占利润之后会进行更多的创新[17]。(2)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有利于提升一个经济体的整体创新能力,形成未来的国际竞争优势。

从某种程度上说,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当地技术进步阶段相匹配更容易推动创新。在技术追赶的早期阶段,偏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有利于技术模仿和知识积累;而在技术领先时期,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有利于技术创新。这是技术后发经济体向先进经济体转变过程中的普遍规律。比如美国早期并不是知识产权的倡导者[18],甚至是主要的违规者,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而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可以划分出类似的两个发展阶段[19]。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当前正处于由模仿到自主创新技术进步战略拐点的政策窗口期,在未来一段时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将越来越有利于中国向自主创新发展阶段的整体跨越[20]。

进而,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H2: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越严,企业创新绩效越好。

2.4 内部能力与制度因素的交互效应

内部能力是指企业自身所具有的,将企业知识等创新资源转化为创新产出的能力。可以从内部能力3 种典型的内涵来理解内部能力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1)认为内部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核心能力。如资源基础观理论认为,内部能力是包括技术创新、组织学习和沟通等能力的综合,内部能力构成核心能力,转化为核心产品,并在企业独特的商业模式中以制成品的外在形式体现出来,最终演变为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21]。(2)从对知识的处理方式上将内部能力看作一种探索、开发或转化能力。如组织双元理论认为企业内部能力包括对旧知识的开发能力和对新知识的探索能力,其中开发能力的回报积极且可预测,将有利于渐进式创新,而探索能力的回报虽然不确定且耗时较长,但最终可能产生影响更为深远的颠覆式创新,所以企业在开发和探索两方面能力的发展和运用上要认真权衡。还有一些学者把内部能力等同于吸收能力,即将外部知识进行识别、消化和吸收,并转化为技术创新的能力[23]。(3)从创新过程的角度把内部能力定义为企业内部研发、产品制造以及市场拓展的能力[1]。这是因为高水平的研发并不一定能够保证熊彼特式创新的完全实现,要顺利跨越技术发明与产品市场化之间的“死亡之谷”,还需要企业拥有同研发能力互补的制造和营销能力。也有学者认为内部研发是企业创新战略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所以将内部能力直接看作内部研发能力[24]。显然,内部能力越强的企业将创新资源转化为创新产出的效率越高,所以,内部能力越强的企业越希望其创新产出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情形下得到保护,从而通过技术独占利润回收原始创新投入,以完成其创新循环,并进入到新一轮的创新活动。因此,企业内部能力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正向关系更为紧密了。

与此同时,企业内部能力越强,意味着企业识别外部信息,获取、整合和转化外部资源的能力越强,也意味着企业研发能力及对新知识的探索能力越强,因此,企业内部能力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支持对创新绩效的作用。这就在事实上给企业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创新战略选择,即提升内部能力,或者争取政府支持。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企业很难“鱼和熊掌兼得”。而在很多情境下,企业要与政府建立起合法的紧密联系是比较困难的,往往需要付出高昂成本[25],因此,企业内部能力使得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关系变得疏远了,这也从现实中倒逼中国政府进行改革,由原来的“经济干预者”向“秩序维护者”角色转换。

基于内部能力的重要性,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H3a:内部能力削弱了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关系。

H3b:内部能力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关系。

2.5 企业技术前沿距离及三次交互效应

创新成本影响创新行为和创新模式的选择,当模仿式创新成本显著低于研发创新成本时,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很少有(或没有)激励进行研发创新,而前沿距离与创新成本紧密相关。世界技术前沿是指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所形成的一种全球竞争优势;前沿距离则主要指焦点企业与技术前沿企业的技术(效率)差距[26]。当一个经济体内大部分企业距离世界技术前沿较远时,由于可选择的技术多、模仿代价低,所以自主研发创新的成本相对较高,政府采用鼓励投资和技术引进、限制产品竞争的战略,这种战略短期可能是有益的,但长期来看是不利于企业创新的,也很难向世界技术前沿靠拢。就企业来说,在距离技术前沿较远时,由于提高以研发为主的内部能力的成本较高,所以较多采用有利于引进、吸收技术的垂直整合战略和模仿式创新战略;而距离前沿较近时,企业便倾向于采用研发投资的创新战略[27]。总之,距离技术前沿较远时,由于技术方向确定及知识外溢效应等后发优势的存在,经济体企业的整体创新绩效较高;相反,距离技术前沿较近,乃至自己本身就是技术前沿时,较低的创新绩效将成为一种常态[20]。所以技术前沿距离与企业创新绩效呈反向关系。

企业距离世界技术前沿越近,表示其存量知识与世界技术前沿先进知识的断层越小,相似性、关联性也更高,企业利用其内部能力识别、吸收、利用和开发先进知识的可能性更高、成本更低[28],此时,企业内部能力对政府支持的替代作用更大。企业距离世界技术前沿较近时,内部能力需要在基于先进知识开发新知识方面发挥作用,企业技术创新主要依靠国内企业知识流动和知识外溢网络推动,政府的主要作用已由直接支持企业创新向为企业提供一个不受限制、鼓励创新的外部环境转换[29]。从这个角度说,技术前沿距离使得内部能力、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绩效的负向关系更加明显了。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企业技术创新必须遵守的范式,即企业技术创新要么避开已有的专利,要么选择缴纳专利许可费,这两种选择都会加大企业创新的难度和成本,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对技术创新形成了障碍。当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有利于保护先进企业的创新活动。这两种不同的作用机制导致了经济体在不同的技术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了不同的态度[19]。经济体距离技术前沿越近,自主创新已逐渐成为其企业创新战略的主流模式,出于自身利益的诉求,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越严。可以认为,技术前沿距离部分替代了内部能力在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境下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作用。

基于技术前沿距离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出如下两个假设:

H4a:技术前沿距离放大了内部能力、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绩效的负向关系。

H4b:技术前沿距离削弱了内部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关系。

综上,如图1 所示的理论模型展示了制度因素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效应、内部能力与制度因素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交互效应,以及技术前沿距离与内部能力、制度因素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三重交互效应。

图1 研究理论模型

3 数据与方法

3.1 数据与变量

由于自2007 年1 月1 日起中国的上市公司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对研发投入的会计处理规则有较大差异,导致2007 年前后的研发投入数据缺少可比性,又因为自2019 年以来新冠疫情对企业运营的非正常冲击,所以选择2007—2019 年为样本区间。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CSMAR)中国A 股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财务指标分析、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等数据库。此外,企业申请专利数和获得专利数来源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CNRDS)数据;研发投入和政府补助数据是使用爬虫手段从同花顺数据中心以及对应上市公司的财务年报中补充获取。将以上这些数据与国泰安数据库进行匹配合并,并按照以下方法对合并后的数据进行预处理:考虑到金融行业财务报表的要求与非金融企业差异较大,难以进行比较分析,删除了金融、保险、证券及投资类的上市公司;另外,还删除了因变量数据缺失或空白的样本,以及已退市或被特别处理的ST、*ST和PT 上市公司。然后按照Cai 等[30]的做法,删除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总资产,以及当期折旧大于累计折旧等不符合通用会计准则(GAAP)的样本,并将连续变量极端值的上下1%进行缩尾处理之后,最后得到了3 427 家企业共29 408个观测值的数据。主要变量设置如下(见表1):

表1 变量及其测量方式

(1)因变量。采用对数化的“当年获批专利总数+1”来衡量因变量企业创新绩效。其中,对数化可以保证变量取值的正态性,变量值加1 再对数化是为了尽量保证对数化正常进行和对数化后取值的非负性。此外,由于专利审查制度对专利数有影响,比如专利审查机构的效率和偏好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迟滞或程序性失败,故参考Hong 等[31]的做法,使用企业当年专利申请数作为衡量技术创新绩效的替代指标用于后面的稳健性分析,该指标也进行了对数化处理。

(2)自变量。1)政府支持代表了法律外正式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本研究注意到,由地方政府的税收自由裁量权给企业所带来的税收优惠是直接的,也是非常稳定的政府支持,因此参考申广军等[32]界定实际税率的逻辑,使用收到的税费返还与支付的各项税费的比值代表政府的税收优惠支持,比值越高说明政府支持力度越大。2)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反映了企业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的真实程度。参考Kafouros 等[24]的做法,使用当地已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数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的比例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指标。各省份历年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数和结案数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专利执法统计”专栏和各年份《中国知识产权年鉴》手工统计得到。3)内部能力代表了企业吸收和转化创新资源的能力,对企业创新绩效有着重要影响。本研究认同Kafouros 等[24]认为企业内部研发能力是企业内部能力关键的观点,使用企业内部研发强度,即“研发投入/营业收入”来代表企业的内部能力。4)前沿距离有多种衡量方法,如基于专利质量差距的专利衡量法和使用生产率差距的效率衡量法,但由于对可观测数据的选择和技术类型都高度敏感,专利质量的衡量存在广泛分歧[33],所以,选择基于效率的衡量方法计算企业在其所属行业的技术位置(即前沿距离),并以美国代表世界技术前沿。具体测算方法参考Brandt 等[34]的做法,首先用企业增加值除以员工人数计算出各企业的人均企业增加值,并以人均企业增加值代表企业劳动生产率,其中企业增加值包括劳动者薪酬(员工工资、福利、津贴和补贴等)、企业税金(营业税、增值税和管理费用中的税金等)、利润和资产折旧(指当年折旧);其次,从美国经济分析局官方网站获取美国2007—2019 年行业增加值和行业就业人数,两者相除可计算出美国分行业的人均增加值,并按照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出的年均人民币/美元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计价的美国分行业的人均增加值;最后,用中国企业劳动生产率除以该企业对应的美国行业人均增加值,即劳动生产率,即可得到企业的技术前沿距离。显然,指标技术前沿距离为大于零的正数,取值越接近于1 表示企业越接近世界技术前沿,若大于1 则表示已经超过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3)控制变量。1)企业年龄表示企业成立或重组以来的年数。不同年龄企业通过专利来提高声誉的动机存在差异,从而有不同的申请专利意愿[35],因此采纳“数据观测年份减去企业成立或重组年份+1”来衡量企业年龄。2)企业规模对创新绩效有较大的影响,如大企业往往拥有较多的创新资源,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其研发投入和新产品销售收入也倾向于变大,从而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36],因采用对数化的“企业总资产+1”来表示企业规模。3)企业价值与企业知识资产密切相关,市场价值较高的企业将拥有较多的知识资产,从而具有较高的创新绩效,因此参考Aghion 等[37]的做法,使用托宾Q 值作为上市公司市场价值的替代变量。4)多元化经营客观上会形成企业主营和非主营业务在融资、运营成本和研发投入等多方面的博弈,进而影响企业创新效率[38],因此构造了虚拟变量企业多元化经营,将行业属性跨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的企业界定为多元化经营,并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5)除此之外,还控制了企业的行业和地区固定效应。其中,若企业属于某一行业门类,则行业虚拟变量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若企业属于某一区域,则区域虚拟变量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表2 显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及相关分析结果。为了直观地展示各变量的经济含义,同时也为了与后面的模型设定保持一致,表2 中的均值与方差对应的是各变量原始值的统计情况,皮尔逊相关系数则是对相应变量极端值进行了上下1%缩尾处理之后对数化的结果。如表2 所示,除了申请专利数和获得专利数之外,其他变量间的相关系数都小于0.5,显示出较强的政府支持力度;此外,可能是因为样本企业是经过筛选的业绩较好的、可以代表中国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水平的上市公司,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内部能力的均值较高。

表2 变量描述统计

3.2 模型设定

使用专利获批数或专利申请数指标衡量的企业创新绩效实际上是一种受限因变量,最小值是零,只有当企业当年申请了专利,或者获批了专利,才能观测到这些企业的创新信息。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技术创新都申请了专利,企业一般仅对可编码化的技术申请专利保护,非编码化的、诀窍类的技术由于无法专利化或者存在自然的模仿滞差(即模仿难度大或模仿耗时长),则很少(或没有)申请专利。如果在研究过程中丢失这些无法观测到的企业创新信息,将会降低估计效率。Tobit 面板模型是一种受限因变量模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信息丢失的风险,所以该方法在企业创新问题研究中应用广泛[39]。基于以上原因,选择Tobit 面板模型作为探讨企业创新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工具。

不可观测的异质性是面板分析经常遇到的一个典型问题,通过加入众多的控制变量可有助于减轻这一负面影响。虽然控制变量众多,但仍然有可能因为其他的企业层面的性质差异影响到最终的估计结果,因此通用的处理方法是采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或者面板随机效应模型,这两类模型都可以应对面板数据不可观测的异质性问题。因为以下两个原因,本研究选取了面板随机效应模型:首先,由于面板固定效应模型会损失更多自由度,导致估计出来的变量系数标准差变大,所以面板随机效应模型相比而言更有效率;其次,Tobit 模型属于采用似然估计法的非线性模型,而似然估计应用于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将导致估计有偏且不一致,所以,面板固定效应估计无法应用于Tobit 模型,与此对应的是面板随机效应模型不存在上述问题,故选用面板随机效应模型。当然,统计检验结果也支持面板随机效应模型。

此外,为了满足残差的正态性假定,对因变量和连续型自变量做对数化处理。同时,为了解决模型中交互项与低次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共线性问题,参照谢宇[40]的研究做法,对低次项进行了对中(centering)处理,在保留低次项的情况下,这种处理不会影响模型的估计结果。

为验证假设1,构建模型1 如式(1)所示。若模型1 中β1显著为正,表示政府支持提升了企业创新绩效,则H1得到验证。

式(1)中:β代表系数;i代表企业维度;t代表时间维度;n代表第n个系数;ε代表残差。

为验证假设2,设置了模型2 如式(2)所示。若模型2 中β1显著为正,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越严,企业创新绩效越好,H2得证。

式(2)中,ω代表残差。

为验证假设3(H3a和H3b),引入内部能力与制度因素的交互项,构建模型3 和模型4 分别如式(3)(4)所示。若模型3 中β1和β2显著(非必要条件,下同),且β3显著为负,则意味着内部能力削弱了政府支持与创新绩效之间的正向关系,假设H3a 成立;若模型4 中β1和β2显著,且β3显著为正,则表示内部能力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创新绩效之间的正向关系,假设H3b成立。

式(3)(4)中:τ和Ψ均代表残差。

为验证假设4(H4a和H4b),通过增加行业前沿距离与内部能力、制度因素的三次交互项,构建模型5 和模型6 分别如式(5)(6)所示。若模型5 中β4显著,且β5显著为正,则说明技术前沿距离放大了内部能力、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负向关系,假设H4a成立;若模型6 中β4显著,且β5显著为负,则说明技术前沿距离削弱了内部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正向关系,假设H4b成立。

式(5)(6)中:υ和σ均代表残差。

4 估计结果

Tobit 回归结果显示(见表3):政府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正向影响企业创新绩效;企业内部能力部分替代了政府支持对创新绩效的作用,且内部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交叉项的系数大于零并显著;内部能力与政府支持交叉项的系数显著,而技术前沿距离、内部能力与政府支持三次交叉项的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内部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交叉项的系数显著,技术前沿距离、内部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三次交叉项的系数为小于零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由此,各假设均分别获得支持。

表3 变量的Tobit 面板回归结果

5 稳健性检验

5.1 反向因果问题处理

鉴于可能存在反向因果问题,即可能不是因为企业获得政府支持产生了较高的创新绩效,而是企业本身的创新绩效较好、符合政府创新战略与偏好所以才获得了政府支持,可能不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严保护了企业创新行为与活力、从而提升了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而是因为企业技术创新整体水平较高,迫使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本研究通过工具变量法应对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问题,借鉴Lewbel[41]的研究,使用了一种基于现有变量生成工具变量的方法构建了政府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工具变量。其中,以(创新绩效-创新绩效行业均值)×(政府支持-政府支持行业均值)作为政府支持的工具变量;将(创新绩效-创新绩效行业均值)×(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业均值)当作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工具变量。至于内生变量交互项的问题,采用Stata 网站Statalist 讨论区关于内生交互项的问答汇总中给出的解决办法进行了处理。使用了包含工具变量的Tobit回归结果如表4 所示,除了模型5 的系数β4之外,其余模型中所关注的估计系数均统计显著,且与初始的估计结果在方向上是一致的。所以,这个结果验证了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此外,Hansen 过度识别检测结果显示,这些工具变量是有效的,与误差项无关;而Dubin-Wu-Hausman 检验结果表明,估计结果不受政府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潜在内生性影响。

表4 变量的Tobit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

5.2 异方差和自相关问题处理

因为无法在Tobit 面板回归模型中进行怀特检验,使用自举法估计稳健标准误来避免面板回归分析中常见的异方差和自相关问题,结果(见表5)显示模型各系数所对应的标准误均有所变大,但都在统计上显著。这进一步验证了基准回归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表5 变量的自举法估计稳健标准误回归结果

5.3 共线性和异质性问题处理

如上所述,已经采纳了多种方式来提升分析的稳健性。比如,为了避免模型交互项与低次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共线性问题,对低次项进行了对中处理;为了减轻面板分析中不可观测的异质性影响,选择了面板随机效应模型等等。

5.4 更换因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因为专利审查制度对专利数有影响,因此使用新的因变量——企业当年专利申请数作为衡量技术创新绩效的替代指标对基准模型进行了重新估计,结果(见表6)除了模型5 中内部能力与政府支持交叉项的系数不显著之外,其余的模型估计结果均显著,且与原来的估计结果在方向上也是一致的。

表6 变量基准回归稳健性检验结果

6 结论与讨论

6.1 研究结论

本研究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政府支持对企业创新绩效有促进作用,其中企业内部能力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关系,但削弱了政府支持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效应;技术前沿距离放大了内部能力、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负向关系,且降低了内部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正向关系。认为先弱渐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政府支持作为一种非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代表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欠缺,也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在当前发展阶段,快速提升的内部能力是中国企业创新的主要动力;未来中国在逐渐逼近世界技术前沿时,只有继续提升企业内部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并转换和明确政府支持在企业创新中的角色和地位,才更有利于形成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全球竞争优势。

6.2 政策含义

基于以上结论可知,随着企业内部能力的动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对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将更为明显,但政府支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作用会逐渐降低;另外,由于逐渐逼近世界技术前沿,企业内部能力与政府支持对企业创新绩效的负面影响变得更大,而企业内部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效应受到了抑制。因此,中国企业迫切需要对当前技术发展的新形势保持清醒认识。

6.2.1 进一步转换和明确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角色和地位

技术发明具有知识外溢的准公共品特性,这容易导致创新主体陷入两难困境,所以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全方位、全过程地深度介入所有种类的技术创新过程。鉴于内部能力与政府支持均可以提升企业创新绩效,当经济体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企业内部能力可以在识别外部信息,获取、整合和转化外部资源等方面替代政府支持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内部能力显然比政府支持更为可控、可靠,而且基于未来发展的角度,代表经济体最高技术水平的企业迟早需要走向国际市场,此时,内部能力驱动机制下的企业创新显然更加具有国际正当性。这要求在提升企业内部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政府改革,让政府由经济干预者向秩序维护者转换。政府的角色转换之后,其重心将不在于直接支持企业创新,而可以通过为企业提供一个约束更少、鼓励创新的外部法律及市场环境,给企业创新提供间接支持和保障;同时,政府也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创新,建议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双重执法体制作一些改变,即由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并存改为司法途径单轨运行;另外,政府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耗资巨大、时间跨度大的基础性技术研发项目,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知识库。事实上,中国近20 年的研发投入约80%均投向了试验开发领域,仅有5%投向基础研究,远低于美国(17%)、日本(12%)、法国(24%)和韩国(15%)等国家的水平[42]。根据中国科技部发布的《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2021—2030)》,中国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将基础研究研发费用占总研发投入的比例提高到8%,但仍然与头部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6.2.2 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及符合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制度及执法体系

回顾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及具体执行均与国家利益直接相关;其次,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存在巨大差异[19]。基于此,应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及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制度及执法体系。在较长的一段时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强度同西方先进国家差距不大,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还相对薄弱,但在加入世贸组织15 年保护期截止的2015 年之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有了较大变化。2014 年12 月10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正式公布,之后几年中国政府又连续出台和实施了多个相关重要规定。2021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这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份知识产权重要文件。2015 年之后的这一系列重要事件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及执法体系的重大变革。根据本研究中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指标计算的数据来源,中国各省份不管是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还是结案数,在2015 年前后都有一个非常大的跳跃。以北京市为例,2010—2014 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案件年均受理数和结案数分别为60 件和46 件,而2015—2019 年两个指标值突变为235 和238 件。可以预计,随着中国技术进步模式由模仿到自主创新的成功变轨,并建成创新型国家,未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必然由原来的弱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向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转变。这符合中国国家利益,也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6.2.3 企业技术创新模式要由追求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

中国的全球专利申请数和国际专利申请数都已经是世界第一位,但这只是专利数量上的排名,已有一些研究质疑了这种排名的意义,认为中国专利的数量扩张损害了专利的质量,并将中国专利数量激增的原因部分归因于政府政策的激励和企业非创新性的相关动机,即一些专利申请与技术研发是脱节的,企业申请专利是为了获取政府政策支持[43],而不是基于“研发—专利—商业化”的熊彼特式技术创新循环。随着中国企业逐渐接近世界技术前沿,中国技术进步的速度将逐步降低并收敛至先进国家的平均水平[20]。按照以上分析,此时中国政府的角色将由经济干预者向秩序维护者转换,其重心将由直接支持企业创新向为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外部法律环境和支持基础性技术研发项目,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知识库转变。所以,距离世界技术前沿越近,中国企业技术创新模式要有由原先的政府支持驱动的追求专利数量向内部能力驱动的提升创新质量转变,并随着中国技术进步速度收敛到稳态增长率之后,能够在与世界先进国家的技术竞争中保持某方面的优势。这符合中国企业自身的利益,也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进步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6.3 不足之处及进一步拓展方向

首先,本研究使用当地已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数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的比率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指标,这种做法得到的是企业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强度,实际上暗含了同一地区企业的创新绩效受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影响不存在差异的假设,因此,构建企业维度的知识产权维权能力指标有助于对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作出更为精确的衡量,这将是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其次,由于中国是全球唯一一个拥有完整工业体系的国家[44],所以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目标国来准确计算中国企业的世界前沿距离。直接选取美国作为目标国实际上是简化了分析,这样做的后果可能导致中国企业的技术前沿距离指标值偏低,从而使得对技术前沿距离负面影响效应的估计偏向乐观。因此,在世界范围内直接对标选取全球最先进的行业来计算企业技术前沿距离指标值,可能是未来可以拓展的一个研究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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