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背景下经济犯罪的新变化及其侦查对策

2024-01-11 00:00:00黄华生张施伟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4期

摘要:数字人民币支什方式给经济犯罪带来了新的变化。一方面,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使得传统经济犯罪手段变得更加容易被发现,从而有助于遏制经济犯罪;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并不会坐以待毙,由此势必催生经济犯罪相应地发生变化,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犯罪手段。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利用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优势,又要根据新变化采取新的侦查对策,提高侦查的科技水平,加强对资金交易的基础事实的侦查。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经济犯罪侦查;可追溯性;大数据分析中心;基础事实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24)04-0019-06

数字人民币,又称数字货币电子支付,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它与流通中的现金(包括现钞和硬币)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功用。我国早在2014年就开始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并从2019年底开始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进行数字人民币的试点测试,2020年10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国内首次数字人民币外部可控试点活动。截至2024年1月,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已扩展至17个省市的26个试点地区,目前中国在全球数字货币领域的研发和试点运用中处于领先地位。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应用,经济犯罪作为现实生活中的多发常见的一类犯罪势必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同时也会对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相应的机遇和挑战。

一、数字人民币以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数字人民币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通过分布式记账、加密算法及加载智能合约保证其流通。从技术层面看,数字人民币采用“一币、二库、三中心”的技术架构,其中一币是指数字人民币:二库是指央行的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发行库:三中心分别指的是登记中心,负责权属登记和流水记录,包括央行数字货币和对应用户身份,法定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全过程:认证中心,负责集中管理法定数字货币机构及用户身份信息,是系统安全的基本组件,在可控匿名中起到重要作用:大数据分析中心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海量的交易数据进行处理。从发行流通层面看,数字人民币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央行并不直接作为发行主体,而是先将数字人民币兑换给指定机构,如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兑换给公众。

(一)数字人民币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在法律性质上,数字人民币是法定现钞或硬币的替代形式,同法定现钞或硬币具有共同的法律属性,一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偿性的特征,且都具有支付即结算的特点。但是,相较于实物人民币来看,其又有不同。首先,数字人民币与传统实物人民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发行方式和存在形式。数字人民币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通过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以及加密算法实现货币的流通,并且以加密数字串的形式存在。而传统法定货币则是通过特殊的印刷技术制造,并由央行统一发行。其次,由于外在形态的限制,传统实物人民币无法进行快速远程支付,而法定数字货币克服了这一缺陷。最后,从监管层面上看,在数字人民币的交易过程中,每一笔交易记录都会被记录在结点上并储存起来,因此每一笔交易都变得有迹可循,具有可追溯性。

2.数字人民币与第三方支付方式。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改变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格局,虽说二者都离不开电子支付系统,但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从交易层面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方式仍需以实物人民币为依托,尚未能脱离实物人民币进行流通,而法定数字货币与实物人民币只是不同形态的法定货币,两者不存在依附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享有的是对银行的债权,公众转移的也是对银行的债权。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不仅无法做到“支付即结算”,同时也必然离不开第三方平台这个媒介,具有高度中心化的特征,降低了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推行。然而在数字人民币支付系统之下,公众所转移的乃货币本身,不仅能做到“支付即结算”,同时也不依赖于网络等硬件设备,可做到离线支付。并且,由于数字人民币支付系统不存在中间媒介,属于点对点式交易,故其相较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不仅大幅提升了支付效率,也提高了货币流通率。

3.数字人民币与私人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因其去中心化、不受监管、币值不稳定等特性一度掀起了“炒币”热潮,而这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数字人民币的发行除了改变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格局之外,还有效规制了这一现象。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是建立在私人数字货币之上的,二者都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但发行主体却完全不同。在我国,承担数字人民币发行主体资格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由国家信用背书:而私人数字货币通常是网络中的个体自由发行。同时,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为了有效监管数字人民币的交易,我国数字人民币还具有可控匿名的特性(小额匿名,大额可控),但交易者可以自愿在交易时向对方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而和数字人民币相比,私人数字货币具有完全的去中心化,完全匿名等特性,极易滋生洗钱、贪贿、侵财类犯罪。因此,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强调了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在市场上流通。

二、经济犯罪在数字人民币背景下的新变化

经济犯罪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经济犯罪指的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广义的经济犯罪指在商品经济运行中,为谋求不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主义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处罚的行为。本文所讨论的经济犯罪是广义层面的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随着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并普及,货币逐渐转向“无纸化”、数字化,传统实物人民币(纸币或硬币)逐渐被数字形式的人民币取代,数字人民币支付方式势必会对经济犯罪带来新变化。

(一)经济犯罪变得更易于追溯

传统实物人民币具有不可追溯性与匿名性,一旦被盗或是被不法分子利用于犯罪活动,相关部门无法进行监控管理,不利于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打击。而在数字人民币的背景下,经济犯罪变得易于追溯,这是基于数字人民币所采用的分布式记账技术以及“认证中心”和“登记中心”共同实现的。分布式记账技术是一种用于记录和存储交易数据的技术,能够在多个参与者之间共享和复制数据,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透明性。并且,分布式账本还能保留所有交易历史记录,可以提供完整的审计和追溯能力。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当用户C1接受用户C2转账后,C1需向其所属的运营机构B1发起交易确权,而后B1向确权登记中心A1申请权属变更,A1确认后更新账本并公布全网,登记中心A2、A3、A4……An的副本同时更新。副本更新完毕后,央行的主中心账本进行异步更新。嘲之后再以此类推,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在经过一定算法之后,每一个数字人民币都会被贴上独一无二的标签,这就如同编码一样,其中记载了交易者的所有信息,同时记录所有的交易数据,一旦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就可以及时对其进行追踪。以盗窃罪为例,在传统实物人民币的背景下,通说认为,盗窃行为一经完成,行为人对财物取得实质性控制即告既遂,侦查机关在后续侦查中也很难追踪资金流向。

数字人民币可追溯性的特性不仅为侦查机关在侦破经济犯罪时提供了极大的助力,同时有利于提升货币流通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治理能力,例如在洗钱犯罪中,侦查机关以洗钱人员的数字人民币钱包为监控中心,对整条交易链上的转账人员通过认证中心可查询其个人信息,也可查询到与之交易过的所有关联账户,并且便于取证,做到精准打击、一网打尽。以张某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例,被告人张某红明知以李某3为首的洗钱团伙正在从事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参与,帮助李某3转移赃款共计712700元。被告人张某红参与的洗钱案件多达15起,案涉资金流水多达上百万元。侦查机关通过数据审查、追踪资金流向、调取数字人民币钱包地址以及数字人民币账户的交易资金明细和所有的交易IP地址,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从而得以侦破该案,并通过后台冻结的方式追回赃款。可见,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机制可以及时帮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追回损失。再如在某些侵财类犯罪以及贿赂类犯罪中,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极有利于帮助被害人追回损失,或是帮助侦查机关追踪行贿资金流向,从而帮助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可见,数字人民币可追溯性机制有利于侦查和打击经济犯罪。

(二)新型经济犯罪手段得以衍生

由于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可控匿名性等特征,导致经济犯罪尤其是以传统手段实施的洗钱、诈骗、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难以掩人耳目,这将催生经济犯罪相应地发生变化,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犯罪手段。

1.以智能合约为手段的犯罪,智能合约技术是数字人民币交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技术,与民事合同一样,智能合约存在要约与承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所谓事先共识条件。共识条件一旦触发,便会自动完成,无法单方终止。但技术往往是把“双刃剑”,因智能合约具备高度匿名性、安全性以及不可逆性,交易型犯罪甚至是贿赂犯罪对于这些特性都具有迫切的需要。

以受贿罪为例,在数字人民币发行以前的实践中不乏有“收受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以及“订立虚假合同型受贿”。在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技术的背景之下,此类犯罪将会变得更加简便,也更加快速。只需双方触发共识条件,贿赂行为便会自动完成,并且无法单方终止,行贿款项即从行贿人转移至受贿人,行贿行为即告既遂。例如行贿人与受贿人通过智能合约达成某种虚假交易,双方约定巨额违约金,而后行贿人故意违约,故意承担巨额违约责任,以此达到行贿目的。再或者直接虚构智能合约标的,捏造虚假交易,从而实现行贿目的。再如在毒品交易中,因为以往的毒品交易中不乏出现毒贩之间“黑吃黑”的现象,毒贩抢劫毒品或是抢劫毒资的现象不在少数。因此,毒贩总会想尽办法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确保交易足额、足量,从而满足自己的交易需求,智能合约的种种特性从某种层面上看似乎能够满足毒贩的这种交易需求。但由于交易的违法性,易被监管机构察觉,毒贩们可以选择通过预先订立一个空白合约或虚拟合约,待买方收到毒品后,毒资自动转移,完成交付。

智能合约本质上就是一套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计算机代码或程序,只要是代码或程序就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行为人完全可以修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智能合约的触发机制来实施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犯罪。如智能合约的可编程性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可通过一定技术手段修改智能合约触发机制以及数字人民币的流向,并改变其来源,然后侵入并篡改交易规则,形成多层次账户交叉或融合的虚假交易,通过表面合法交易掩饰、隐瞒非法收益及其衍生物。

2.以数字人民币钱包为对象的犯罪。以数字人民币钱包为对象的犯罪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主要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此类犯罪呈现“新工具,老套路”的特点,犯罪手段同传统犯罪手段相似,但由于受害人缺乏对数字人民币的认识,对相关概念还不太敏感,使得犯罪分子在此类犯罪中极易得逞。根据笔者整理的网络以及实务中出现的案例,此类犯罪大致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针对数字人民币“软钱包”(即以App形式存在的软件钱包)实施的财产犯罪。例如盗取他人手机,而后登录他人数字人民币APP进行消费、转账的:再如谎称数字钱包面临风险进行诈骗的:或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邀请被害人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而后实施诈骗的:或是通过广泛发布中签短信取得公众信任,通过网页骗取公众个人信息甚至密码,登录受害人数字人民币App实施诈骗;假借搞活动、理财投资,推广数字人民币项目,以高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利用网贷影响征信需要清除高息贷款,要求受害人开通数字钱包,将资金转入指定数字钱包行骗。第二种是针对“硬钱包”(即以实体介质形式存在的硬件钱包)实施的财产犯罪。例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硬钱包”而后进行使用的,或是盗窃、抢劫他人“硬钱包”进行使用等行为。

第二类以数字人民币钱包为对象的犯罪是洗钱罪。“断卡行动”之后,洗钱犯罪的成本不断提升。而随着数字人民币的出现,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成本较低,账户随意注销,并且一个人最多可以开通10个数字钱包。数字钱包共分为四类钱包,其中一、二、三类钱包办理需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而第四类钱包则仅需手机号即可办理。正是由于数字钱包的注册成本较低,手续简便,犯罪分子往往会租借大量数字钱包,或是通过邀请亲朋好友开通数字钱包,然后将接收赃款的银行卡与数字人民币账户绑定,将赃款从银行卡对出到数字人民币钱包中进行拆分,在拆分过程中,不仅出现钱包与钱包之间转账的情况,还存在数字钱包与银行卡之间互兑的情况。相较于钱包与钱包之间转账的情况来看,数字钱包与银行卡之间互兑的手段更加难以追踪,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借助数字人民币钱包来洗白赃款。

3.伪造数字人民币和数字人民币账户。数字人民币是否可能被伪造?数字人民币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并以不对称加密、盲签名等数字技术作为保障,看似难以伪造,但是实际上仍有被伪造的风险。由于数字人民币的本质是一串串代码,只要是代码就存在被攻击的可能性。只要根据区块链技术,形成分布式与中心化相结合的技术模式,通过篡改货币网络至少51%的网络交易节点,来修改交易数据,就可以达到伪造货币的目的。此外,犯罪分子还可以通过攻击数字人民币的“两库”“三中心”,以此获取用户信息,而后通过相同的加密技术或是相同的设计程序来复制数据信息并改变数字钱包内的金额,来达到伪造数字人民币的目的。

数字人民币所依托的账户,也是可能被伪造的。数字人民币依托数字人民币账户存在,没有数字人民币账户,数字人民币自身很难发生转移。犯罪分子通过仿造“数字钱包APP”,破解并制作出相同的代码,从而伪装成真“数字钱包APP”,而后将假“数字钱包APP”通过一系列手段打包并上架到手机商店引诱公众下载,公众下载了假“数字钱包APP”之后只要将资金兑换成数字人民币,均会被犯罪分子截获、盗取。相对于伪造数字人民币本身来看,伪造数字钱包的技术难度较低,犯罪分子极易得逞,危险性也更大。事实上,目前市面上已经出现大量的伪造的数字钱包,严重威胁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数字人民币背景下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

数字人民币的运行为打击经济犯罪特别是传统方式的经济犯罪提供了极大的助力作用,同时也会迫使传统经济犯罪转型,衍生出许多新型经济犯罪手段。虽然经济犯罪的具体手段变化多端,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总体而言难以逃脱刑法的规制范围。未来侦查机关在应对经济犯罪时,应当根据数字人民币背景下的新形势、新变化,及时转变侦查策略,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优势,另一方面也要因应数字人民币背景下经济犯罪手段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调整侦查的重点方向,提升科技水平,强化侦查实战能力,从而达到有效惩治经济犯罪的目的。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分利用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

数字人民币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这就直接决定了其天然地具备交易可追溯的特性。当用户A向用户B转账时,转账记录会被后台管理端利用区块链将该记录分布式登记在CBDC登记中心,使得该信息难以被更改。这种不可篡改性以及可追溯性不仅为侦查机关在侦破经济犯罪时提供了极大的助力,同时有利于提升货币流通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治理能力。充分利用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特点,不仅可以有效查获犯罪分子,也有助于侦查部门进行追赃。

1.充分利用数据信息查获经济犯罪。当前,利用数字钱包转账的方式进行洗钱的手段复杂,往往采用银行卡与数字钱包互兑,甚至跨境流通支付的方式进行,因洗钱犯罪中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案件线索来源范围较窄,主要依赖于侦查机关自身挖掘出有价值的线索,侦查机关需要依赖大数据和资金交易记录来挖掘犯罪线索。然而在现阶段,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安全、交易安全等情况,反洗钱义务机构的交易系统互相独立且数据均不透明,形成数据壁垒,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阻碍,难以追溯到犯罪的“根”之所在。

在中心化的管理模式下,数字人民币系统使得所有钱包地址信息和所有交易记录有迹可循。以数字人民币“三大中心”的数据为基础,通过侦查机关与数字人民币“三大中心”数据库比对分析,可以确定可疑资金是否属于涉案款项,相关的交易是否涉及洗钱犯罪。具体而言,当数字人民币的后台监管部门发现大量可疑转账交易时,应及时对该账户中的支付行为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后及时预警,而后将掌握的转账信息、交易流水等情况告知侦查部门,其再通过对比分析涉案款项是否可疑,对整条交易链上的转账人员通过认证中心查询其个人信息,同时也可查询与之交易过的所有关联账户。因此,充分利用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机制,侦查机关与数字人民币监控部门应当联合起来,构建以大数据分析中心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壁垒,做到精准打击,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在追赃方面,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机制也可成为一大助力。在某些侵财类犯罪以及贿赂类犯罪中,侦查机关可以通过数据审查、追踪资金流向、调取数字人民币钱包地址以及数字人民币账户的交易资金明细和所有的交易IP地址,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

2.一追到底深挖经济犯罪。传统侦查模式太过于依赖人力调查,只是简单地收集碎片化信息,忽视了对数据的深挖。以往经济犯罪的案例表明,经济犯罪往往涉及面广,区域跨度较大,犯罪嫌疑人甚至与被害人从未接触,通过电子邮件等通信工具即可实施犯罪。然而在数字人民币支付系统下,经济犯罪呈现网络化、技术化态势,使得犯罪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大,犯罪手段进一步复杂化的同时,倘若还只是盲目收集碎片化信息,仅仅停留在静态的单层次数据库间的比对碰撞,办案效率就会事倍功半,因此侦查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应当对违法犯罪事实一追到底,更加注重深挖犯罪。

(二)因应新变化采取新的侦查对策

面对数字人民币背景下衍生出来的各种新型经济犯罪,传统侦查手段和侦查模式难以有效应对,这就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及时作出调整,因应新变化采取新的侦查对策。

1.构建大数据分析中心,完善数字人民币预警系统。在数字人民币背景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信息数据,如若简单地依赖人工分析,则大大降低了侦查效率。而数字人民币系统本身就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同时“三大中心”也可采集相应数据。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大数据分析系统,借助云计算、大数据、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的帮助,构建完善的数据分析提取系统,从而提升侦查机关的数据分析能力。具体而言,侦查机关可以联合数字人民币监控部门构建起以大数据分析系统为基础的预警系统,将收集来的大量数据与预警系统作出对比分析,通过一系列智能算法,从而作出相应预警。数字人民币监控部门要加强对异常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控,重点关注一些频繁开立注销数字钱包、频繁挂起数字钱包的客户。如异常大额交易,短期内资金快进快出,多个数字钱包之间相互频繁交易,频繁地使用数字钱包与银行卞进行互兑等。如若确认发现异常,应当及时预警或选择性冻结、止付,而后将数据交由经侦部门进行分析处理。

2.加强对数字人民币资金交易的基础事实的侦查。碍于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特征,犯罪分子想要通过数字人民币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必然会更加注重捏造案件的基础事实,以此伪装并隐藏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前述的以智能合约为基础的非法交易类犯罪,若犯罪分子通过订立空白合约或虚拟合约的方式进行违法交易,那么即使通过简单的交易审核,也很难察觉其是否存在违法。因此,侦查机关要更加注重对数字人民币资金交易的基础事实的侦查,一旦接收到大数据分析中心的预警或是异常,及时对交易数据作出分析,而后根据交易信息“顺藤摸瓜”,找到背后的交易方,对其展开调查。在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之后,通过讯问获取供述,而后对比其供述与资金交易的基础事实是否印证,从而查清案件真相。

3.加强培训,提升侦查人员侦办涉数字人民币案件的科技水平。鉴于涉数字人民币的经济犯罪具有现代高科技化的特征,并且犯罪手法不断推陈出新,这就在客观上倒逼侦查人员必须以侦查能力的高科技化来应对经济犯罪的高科技化。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侦查人员侦办涉数字人民币案件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在侦查机关内部进行数字人民币相关技术的培训,让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能充分了解数字人民币相关技术。银行机构也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员工相关的知识培训和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点,提高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诈骗的敏感度,认识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特点和危害性,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的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另一方面,要组建专业人才团队,集中优势人才资源和技术资源,实行案件串并、类案侦查,集中力量打击涉数字人民币的经济犯罪。

责任编辑:熊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