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涵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茶文化源远流长,饮茶习俗更是影响到了西北、西南边疆的藏、蒙、回等民族。在游牧民族食肉饮乳的饮食结构的刺激下,茶叶分解脂肪、防止燥热的独特价值被充分发掘,使得这些民族对中原茶叶有着特殊的需求,甚至已经到了“可以一日无食,不可一日无茶”的地步。另一方面,“国之大事在戎,戎之大用在马”,中原王朝基于对外用兵的考虑,高度重视战马这一重要战略物资的储备。在中原地区不适合马匹生长的条件下,边疆游牧民族地区出产的马匹自然而然地进入了中原王朝的视野,茶马贸易在双方需求的相互作用中登上历史舞台。
清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茶马贸易管理制度,据《清史稿》记载,清初的茶叶贸易管理制度分为官茶、商茶与贡茶,官茶行于陕甘,用于储边易马;商茶行于内地,用于民间贸易[1]。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和地理环境,其官营茶马贸易远不如前代兴盛,在经历了清前期的短暂恢复过后,迅速走向衰落,官茶也随之终结,代之而起的是全国统一的发引商销制度。随着全国政治、军事形势的变化,茶叶贸易的政治属性被削弱,经济作用成为茶叶贸易的首要考量,政府对茶叶的生产、包装、运输和销售更多采用颁发茶引的方式参加资源配置[2],西北地区官茶与商茶的较量最终以商茶的胜利告终。
有关清代官茶与商茶关系的研究,目前在学术界还处于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魏明孔和沈祯云都分析了清代茶马贸易中官营和民营两种经营方式的斗争对清代茶马贸易制度变迁的影响。其中,沈祯云认为清代专营式的贸易管理制度不利于民族经济交往[3]。曹金娜《清代茶法初探》(《农业考古》2013年第2期)对清代茶法的特点和影响进行了分析,重点探究了清代茶马贸易中的榷茶制度,指出其具有管理相对松弛的特点,并将茶叶与清代社会联系起来。但文章主要是从清代对于茶叶贸易的法律规制入手,未对清代茶马贸易制度进行综合分析[4]。韩笑、石涛《清代茶叶土引考论》(《清史研究》2021年第6期)全面梳理了清代四川县志和19世纪90年代英国人在四川打箭炉的考察资料,对清代发行于四川天全州的独特的茶叶分配制度——土引,进行了细致的考察[5]。张楠林《清前期陕甘边地“招番中马”制度与茶马司的兴废》(《清史研究》2021年第3期)分析了清代的边疆局势、地缘政治和政策考量对茶马贸易的影响。现有研究在对茶马贸易发展的论述中穿插对官茶与商茶关系的解析,缺乏对西北地区官茶与商茶关系的详细阐释[6]。本文通过查阅史书、政书等史料,以西北地区商茶与官茶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对清代茶马法的形态和区域经济文化交流的状况有进一步的认识。
在清初的茶叶贸易体制下,官茶行于西北地区的陕甘,用于交换游牧民族所产之战马,是清王朝“羁縻”游牧民族,维护边疆稳定,并保证国家战略物资供应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明人梁材对茶马贸易的目的曾有过精准的概括,即“制番人之死命,壮中国之藩篱,断匈奴之右臂”[7]。
清代顺治至康熙初年,由于补充战略物资和维护边疆稳定的需要,茶马贸易快速地恢复并兴盛。作为补充兵饷马源和“怀柔远人”的重要手段,茶马贸易事关清王朝的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清王朝对此高度重视,颁布了一系列管理茶马贸易的法律规范,茶马法在这一时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1.1.1 清前期大规模军事行动急需战马。清代前期,战事频仍,西北军事形势严峻。在连年兵燹的情况下,战马供不应求的局面凸显。顺治十年(1653),王道新成为陕西巡茶御史,其向朝廷上奏,提及了当时西北地区部分军营军事物资缺乏,以致出现擅自用茶叶交换马匹的情况。
臣自受事以来,各营缺马竭力,报中分别给发。此外凡遇领将发银市马称系军需者,臣查核的确,或移文该道,或给票付司,准其购买。若有载茶易马,求票求文,一口拒绝[8]。
各营私自“载茶易马”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初马匹供应的困难和军队对马匹的急需。茶马贸易经过宋明两代的大力发展,在补充马源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清廷出于填补战马不敷之考虑,再度在边境开展茶马贸易。
1.1.2 茶马贸易有利于巩固边疆稳定。少数民族地处边陲,以游牧为生,为了求得生存空间和资源,时常与中原王朝发生冲突,造成双方实力的自我消耗,因此,双方都希望能有一个更彻底的办法来维持更长时间的和平,贸易无疑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正如《历朝茶马奏议》中所言:“夫番人非茶无以为生,非马无以得茶,非钦差御史无以售马。……以国家控驭各方,止有此者。”[9]清初重开茶马贸易,充分利用汉族与番人之间的茶叶供需矛盾,垄断茶马贸易,禁止私茶销往边地,从而实现“怀柔远人”,巩固边境稳定之目的。
1.2.1 茶马古道重开,管理机构重建。清前期,为了对茶马贸易进行管理,清政府在西北地区的商贸要冲设置了五茶马司进行管理。同时,清政府还派部员统一管理五司,后来又相继由甘肃巡抚和陕甘总督监管[10]。茶马司既是对贸易进行监管的机构,又是直接从事商业贸易的主体,具有官商合一的性质。
1.2.2 官营商运制度的确立。在官茶来源方面,清朝也延续了明朝中后期的做法,实行官营商运、官商分利的“招商中茶”经营体制。明弘治三年(1490年),陕西巡抚及布政司出榜召商报中一百零四万斤茶叶,给引赴巡茶御史处备案,于产茶地区收买茶叶,赴西宁、河州、洮州茶马司,官取十分之四的茶叶、余听商人贩卖。此法使茶马司坐收数十万斤茶叶,官茶库存日增。但它正式允许商人参加茶马互市和蕃汉贸易,政府在与商人的竞争中往往败北。茶马司以不能取得足够战马而于十五年下令停止。但之后,官茶储备日减,买马更加困难,故于十七年又一度施行。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年)正式恢复此法,增加官府提成率,采取官商对分,一半茶叶与商,令其自卖。顺治初年规定:茶引分为大引和小引,大引茶叶由官府收取一半,另一半听商自便;小引茶叶官府收取三成,茶商自卖七成。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甘肃省旧例,大引篦茶官商均分;小引纳税,三分入官,七分给商。”[11]在清朝初年,所行之引的数量和行销地点是被给予控制和规划的。康熙四十年(1701年),甘肃巡抚增加了每引所附茶叶的数量,并规定茶篦须经潼关汉中二厅和巩粮厅几道检查,如果商茶在本司销售后仍有剩余,允许赴别司销售。当时规定“其茶篦先由潼关汉中二处厅员盘查,运至巩昌,再经巩粮厅查验,然后分赴各司交纳,官茶存库以供中马给番,商茶听令本商在本司贸易,其有本司销不完者,许告改别司发变。自是别司改发西司者居多”。[12]
1.2.3 茶马比价的确定。清初在确定茶马比价时,规定上马折算茶叶12篦(一篦十斤),中马9篦,下马7篦(茶篦是古代的一种装茶器具)[13]。明洪武中期的比价是“上马120斤、中马70斤、下马50斤”,宋崇宁四年规定“良马三等折茶250斤、220斤、200斤,纲马六等折茶176斤、170斤、164斤、154斤、149斤、132斤”,该比价与明洪武年间相比有所提高,但相比宋崇宁四年(1105年)仍有较大差距[14]。价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这说明了清初的茶马贸易仍是一种带有管制性的,为统治者实行“羁縻”政策服务的非自主贸易,但交换比价的确定毕竟为茶马贸易制度走向规范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2.4 严禁私茶。清代前期,实行严格的茶叶禁榷制度,脱离政府控制的茶篦走私贸易受到严厉打击。《大清律例》全面继承了明代律例有关茶马贸易方面的管理内容,对贩卖私茶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大清律例》规定:“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15]清政府沿袭了明朝的做法,采取茶引截角的形式,防止以假乱真和重复冒支的弊病[16]。清政府还特别对西北的河州、洮州等民族交接地带兴贩私茶者给予严厉的处罚,规定:
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边卫,各充军。……军官将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原卫所带俸差操,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边卫。在西宁、甘肃河、洮、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17]。
为了防止少数民族私下得到茶叶不受中原王朝的管制,清政府还对少数民族获得茶叶的来源进行严格限制,并在边境处派兵巡守,严查番僧携茶处境和贩卖私茶。据康熙《大清会典》记载:“(顺治二年)又题准凡通接西番关隘处所,揆官军巡守。遇有夹带私茶处境者,拿解治罪。其番僧夹带奸人并私茶,许沿途官司盘检,茶货入官,伴送夹带人入官治罪。”顺治五年,朝廷又议准茶篦止供中马不许开销赏番[18]。
在西北地区茶马贸易的体制大背景下,官茶与商茶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重政治属性,政府对其贸易进行严格控制;而后者重经济属性,政府对茶叶贸易的关注点在于收取茶课作为国家财政收入,而对其具体运作并不进行特别管理。清初商茶发行的区域空间是陕甘以外的内地省份,商人向政府缴纳茶课后领取茶引自由销售茶叶。在西北地区,由于茶马贸易的茶叶来源方面实行的是“招商中茶”体制,商人按规定缴纳“本色”后,其余茶叶可自由销售,这部分茶叶也属于广义上的“商茶”的范畴。同时,随着西北地区茶叶贸易形势的变化,商茶也从只行于内地发展为流通全国的茶叶贸易形式。西北地区官茶与商茶的势力在经历了此消彼长后,贸易格局发生了变化,也影响了西北地区的地缘政治。
有清一代,茶马贸易的式微可追溯至顺治后期。《清史稿·食货志》记载:“(顺治)十三年,以甘肃所中之马既足,命陈茶变卖充饷。十四年,复以广宁、开成、黑水、安定、清安、万安、武安七监马蕃,命私马私茶没入变卖。原留中马支用者,悉改折充饷。”[19]在这一时期,由于对马匹的需求量减少,陈茶积滞已成为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故而会出现将陈茶变卖充饷的情况。至康雍时期,处理陈茶积滞已成为清政府的当务之急。康熙三十六年,甘州司因“兰城无马可中”而被撤消。康熙四十四年,因西宁茶马司“招中无几”,将西宁等处“所征茶叶停止易马,将茶变价折银充饷”。雍正九年(1731年),为满足朝廷对准噶尔部用兵需要,“复行额茶易马之法,其按马易篦悉照顺治初年定例办理”。[20]茶马贸易的管理机构在这一时期屡屡被撤销,已说明这一时期的茶马贸易已不如前代受重视。
在官方主导的茶马贸易衰微的同时,西北边疆商茶却逐渐兴起。康熙三十一年,甘肃巡抚布哈向朝廷上奏,变卖各司积滞茶叶,但由于当时商茶已流通,无论是土司还是民间对各司茶叶的需求量已大大减少,陈茶变卖之效果并不理想。据《甘肃新通志》记载:“(康熙)三十一年,(甘肃)巡抚布哈于通行严查等事案奏请将各司陈茶发变,每司变茶一十万篦,每篦价银六钱,每司该变银六万两。但是时商茶充塞,各土司自开中之后,各有马茶可领,又无藉乎陈茶,是以数年之久,而各司之所变无几。”[21]当时,清政府为解官茶积滞之病,令商人停止向茶马司缴纳茶叶。据《甘肃新通志》记载:“(康熙四十五年)甘肃巡抚某令商人改折每篦纳银四钱。……(雍正十三年)令商人停交官茶,每封改折银二钱五分。”[22]这相当于变相允许了商人自由贸易茶叶。此时,清政府对私茶贩运行为的惩罚力度已经远不如以往。康熙四十三年,朝廷议准只在西北与内地交界处检查茶篦,对于贩运十斤以下者不再予以查处。康熙四十四年,清廷又重申了这一规定[23]。
茶马贸易在经历了康熙至雍正时期的衰落之后,终于在乾隆朝走向了尾声,并且在这之后直至清亡的一百多年间,始终没能遇到再次兴盛的契机。
乾隆时期,陈茶积滞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清政府只得采取折饷等方式以缓解压力[24]。为了尽快解决陈茶积滞问题,朝中有人提出了改征折色、准许商茶减少配额、变卖积滞茶叶和茶封充饷等各种办法[25]。这一时期,茶马法的重点已不在于规制茶马贸易,而是着眼于处理陈茶。乾隆十一年,“户部议准,甘肃巡抚黄廷桂疏称,库贮官茶,除兰州厅所管之甘司,并无番族,本地居民,食茶无几,毋庸易粮外,其西庄河三司地方,番民错处,惟茶是赖,自乾隆八年奉文以粮易茶,共计用过茶六万五千五百余封,易获杂粮三万八千一百余石。试办已有成效,嗣后遵照办理”[26]。乾隆二十七年,由于茶马司库存已至一百五十余万封,陕甘总督杨应踞向朝廷上奏,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四条途径:一是改征折色;二是准许商茶减少配额;三是减价变卖陈茶,使商民有利可图;四是内地、新疆应一体搭放,即在新疆的满、汉各营,也应实行茶封搭饷(银七茶三的比率)的办法,以便更快锁售积滞的甘省五司官茶。可见这一时期的茶马法的重点已不在于规制茶马贸易,而是着眼于处理陈茶。此时的茶马贸易,已失去清初官营体制下的“中马”驭番色彩,逐渐走向市场化、多品种的全方位交易,以规制官营茶马贸易为内容的茶马法也不可避免地走入了没落。据《甘肃新通志》记载:“乾隆中叶,因番组向化边圉无事,罢中马之制,令商纳税银,以兰州道理其事。每引一,税茶十封,以一封交茶,九封折银,每封三钱,九封共改折银二两七钱,是时商人所领引张每年无定。”[27]咸丰、同治年间,爆发陕甘回民起义,商民流离,欠课累累,茶引滞销。同治十一年(1872年)试行召募由南商承办。茶政由兰州道主持。改引法为票法,一票若干引,视商人资本认销给票。请票先向兰州道备案,不分各省商新商赴甘肃请票行茶。十三年正式召募南方商人赴湖南采茶运甘肃销售,称为南商。其后甘肃70%的官茶均贩,均令先纳正课始准给票,并予行销地方完纳厘税。自此,西北地区的茶叶,基本上皆由茶商经营,官收课税而已。据《西宁府续志》记载:“自此以后,用兵累年,官茶片引不行。复经陕甘总督杨岳斌以设官茶总分各店,归并古城茶税,及免厘税缉私贩具奏,均经议准。然官商无赞同者,遂隔不行。同治十三年,陕甘总督左宗棠议奏以督引官茶票代引,不分何者,商贩均准领票,遂招集东西柜汉回旧商,并添设南柜招徕湖南北新商,印发引票三万余道,每引五十道,合给票一张。一引茶十六封,计重八十斤,折纳正课银三两。”[28]这充分说明,当时西北地区的官茶体制已经基本被以茶引为主要特征的商茶制度代替。
清初,政府为了保证自身稳定的茶叶来源,对商人运送的茶叶进行严格的称量,保证官茶的数量后才将剩余茶叶交还商人准许自由发卖。《甘肃新通志》载:“按定例每引一道,办茶十篦。商人运至,当官以其半充公家之用,仍秤量以防轻短,煎熬以辨真伪,然后将存胜之茶退回本商贸易。”[29]此种管理体制本身效率低下,对商人的自主权实行严格的限制,在制度实际运作过程中,又极易出现官员权力寻租的状况,商人无利可图,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商人运茶的积极性,商人“巧为规避,分立官茶商茶名色,遂有以草茎树叶滥交司库者,茶法之弊即马政所由坏也”[30]。商人向茶马司所交的茶叶不合要求,以茶易马之制终至无法实施。清中期以后,茶叶贸易管理更加混乱,茶法逐渐成为具文,出现了“嘉道间,茶斤多伪,茶篦复轻,猾民骗引,为逋逃之薮,而原额绌。奸商假茶抵关税之半,而番族疑茶引不效。茶法半废,即从此始”[31]的状况。
明代在西北番族实行“金牌信符”和“敕谕勘合”制度。明太祖令制金牌41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4面,纳马3050匹,河州必里卫西番29族21面,纳马7705匹,西宁曲先、阿端、罕东、安定四卫,巴哇、申中、申藏等族16面,纳马3054匹[32]。金牌信符制度在正统十四年(1449年)被废止后,明朝继以“勘合”制度进一步掌握“番官职名”,规定既有“番官”都必须领有诰敕勘合,在其职位袭替时由当地守官衙门颁给执照。新请授职的“番族”则“或给诰敕,或给札付”,并规定“今后新旧各族授职人员,应该袭替之时,陆续各赴该卫具告转呈”。明代通过当地土人头目掌控番族人口、面积和中马数量等信息。明清鼎革之际,清朝继续维持明代在西北地区的茶马贸易格局,但却未恢复明代的“金牌信符”和“敕谕勘合”制度。这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清朝对西北番人的情况知之甚少,无法掌控当地土人的人口、聚落等基本信息,金牌和勘合客观上无法颁发。顺治二年,清朝任命明朝遗臣廖攀龙主管西北地区茶马贸易,面对清初茶马贸易的混乱情况,他向朝廷上奏,请求恢复金牌信符和敕谕勘合制度[33]。同年,陕西茶马监察御史姜图南也上奏,请求朝廷在番族实行敕谕勘合制度,以便通过当地番族头人控制番族民众实行纳马中茶。然而,这些建议都遭到了清朝的拒绝,清政府不愿意再实行金牌信符和敕谕勘合制度[34]。然而,清朝拒绝实施金牌信符和敕谕勘合制度并非完全罔顾事实,敷衍塞责,而是客观上无法掌控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正如礼部官员给姜图南的题覆中所言:“番人虽有颁给敕谕勘合旧例,但河西边外番族甚多,从明季至今谁存谁亡,谁顺谁逆,臣部无由而知。”[35]尽管后来朝廷敕令地方官员对番族的信息进行查询和登记造册,但最终也是不了了之。敕令下发之后,肃州道官员直接回称“无凭造册”。姜图南便再次致信肃州道官员,解释查验造册的办法:明季肃属番族原有授职人员,俱有口粮二语,已即有凭矣。今虽未经开中,然番人聚族而居,但差通官总理或土官、土舍传译住牧番族,询其先朝有无实授职衔,先朝有无领给诏谕勘合,原管何人,生熟番人见在若干,今应作何抚调,堪否开中,详明册报,以便酌复旧章,未可以无凭造册一语抺煞也。但是,从此后陕西督抚与甘肃抚按的回奏可看出,地方官仍未真正亲履边外实查,多是罗列载于明代茶马旧典的“番族”事例,敷衍了事[36]。明朝时期,北方的蒙古势力始终是明王朝最大的威胁,西北少数民族作为帝国屏障的作用充分显现。《明经世文编》记载:“且虏敢抢番,番亦杀虏,利害得失亦略相当,故番人为我保疆,无敢异志……虏必仇番,虏既仇番,番益叛虏,其约既解,其势即分,虏既难侵,番亦易制。”[37]及至清朝,满蒙联合,西北少数民族在帝国军事防御中的重要性下降,“制番”“驭番”渐渐失去市场,反映到清朝对西北地区茶马贸易的管理上,便是官营茶马贸易的衰落和官茶贸易比重的下降。
清代以“驭番”为导向的茶马贸易随着统治形势的变化走向没落,规制这一贸易形式的茶马法也日趋衰落。然而,随着这一衰落而起的,却是汉族与边疆地区全面的物资交流的发展和繁荣。清代开放边茶自由销售后,藏商携带大批牲畜、药材、皮革等藏地特产在打箭炉与汉人进行贸易,这一时期,内地与边疆地区的贸易渐渐超越了早期的以物易物形式。因此,如果我们站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审视清代茶马法,我们会发现,清代茶马法其实并没有随着官营茶马贸易的衰落走向终结,而是随着内地与边疆经济交流的发展焕发出新的光彩。
纵观清朝历史,茶马贸易的经营主体、民众态度、发展状况始终与世事相沉浮,与国运相始终。清前期的茶马贸易,更多关系到边疆安宁和国家安全;中后期的茶马贸易则更多体现汇通天下的商品经济规律。作为反映清代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通过研究清代茶马法,我们可以窥见清代经济文化交流的世间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