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斋
近日某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1 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仙桃法院起诉离婚,因张某未提供充足证据,仙桃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张某与王某分居生活。2023 年张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经传票传唤,王某未到庭应诉。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张某多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且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仙桃法院依法支持张某的离婚请求。
法官说法:离婚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法律规定原则上都要求夫妻本人亲自参与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夫妻双方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有些被告错误地以为只要自己不到庭应诉,“婚就离不掉”。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如一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且连续以诉讼行为表明其离婚意志,并经人民法院劝解无效的,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角度考虑,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