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凡 赵孟林 单春丽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农业机械化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当前国家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生产已被列入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之一。但是,随着农业机械数量逐年增加,农民群众习惯于重使用、轻保养,事故隐患有增长的趋势,给新时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构建科学的农机安全监理体制,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迫在眉睫,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但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职能上来说,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承担着行政职能,应该归入行政单位,但目前大多为事业单位,使农机主管部门在开展行政监管相应业务时受到制约。二是机构改革后市、县两级农机安全监理职能牌证核发、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到行政审批、农机管理、执法等多部门,受多部门管理,工作开展受到影响。三是人员老龄化倾向显著,市县级农机监理人员半数以上年龄偏大,新鲜血液补充不及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机主管部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职责,而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区域仅限于场院、田间地头,公安交警部门虽有路查权,却未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共享,造成车辆牌证管理与道路执法检查无法衔接。农机监管执法手段严重缺失,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陷入两难境地,除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执法外,即使面对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农机违法行为也无能为力,安全隐患较大。
装备建设是强化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的基础,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检验检测装备以及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由于专项资金投入不足,农机执法缺少相应的配套设备、技术,制约着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开展。一是在考试设备配置方面,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仍然运用原始的桩考杆,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设备不全,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受限;二是在检验检测设备配置方面,检验人员大多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踹”的传统做法;三是在事故处理和牌证档案管理方面,勘察设备和办公设施有的还非常落后。以上这些方面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制约着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升。
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大中型农业机械增势迅猛,农机主管部门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投入使用前均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挂牌办证,提高了挂牌率、持证率。但是,部分农机手尤其是没有加入农机合作社的机手,认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都是季节性作业或以自用为主,且每年上路行驶、作业的时间短,没有必要挂牌,也不需要每年都进行检测,虽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2 号)文件规定挂牌、年检、办理驾驶证免费,但部分农机手还是怕麻烦,自觉接受农机主管部门监管的主动性较差。对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来说,以家庭经营为主,购买主要目的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的农机手觉得操作简单,属于自学成才、无师自通,农忙期间可能存在违法驾驶现象;此外,还存在一部分拖拉机改装车辆,主要用于运输建筑工地垃圾,人员随意坐在拖拉机叶子板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人员跌落伤亡事故。
针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事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的时代,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改革,理顺机构编制,优化配置人员,构建更为科学、合理、规范、顺畅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
目前虽然《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赋予了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职能,但因机构改革致使农机监理机构或取消或合并,已无法单独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建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要求,统筹调度,确保农机监管和执法检查相互促进。同时建议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合作,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弥补法治空白点,消除事故隐患。
建议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源头管理,对于手续不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严肃农机驾驶培训、考试制度,依法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严格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核发驾驶证,努力增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和操作水平,确保从源头上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建议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科学合理分析,健全农机安全监理制度,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责任和岗位职责,注重优秀人才引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努力提升农机监理队伍综合素质,实现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