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19年7月,儋州市峨蔓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儋州市某公司签订荒沟、荒滩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占用峨蔓镇61.61亩耕地(永久基本農田61.51亩)修建鱼塘。2020年7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耕地损害程度为重度。9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儋州市公安局。同月,儋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5月,儋州市公安局将该刑事案件移交市检察院。2022年4月,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23年4月,鱼塘已进行回填,耕地恢复原状,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和峨蔓镇政府联合验收通过。
警示意义: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等,共同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扛起耕地保护的责任,对无视法律禁令、占用大量耕地修建鱼塘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管理者,距离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最近,是守护耕地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将给耕地保护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其他地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以本案为戒,进一步筑牢耕地保护的防线,不得以土地流转等为名,实施破坏耕地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