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杨某某、岑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慈溪市附海镇76.31亩土地(永久基本农田68亩)倾倒堆放渣土。经宁波市耕地鉴定委员会鉴定,68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达到重度损毁。2022年2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4月,将案件线索移送慈溪市公安机关。5月,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慈溪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验收通过。2023年2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警示意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
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本案为借鉴,会同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