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潘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续情况下,组织董某等6人擅自占用通州区宋庄镇18.22亩土地(耕地17.28亩)挖砂取土,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覆土。2021年3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调查,并组织专家实地勘察,出具17.28亩耕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的耕地破坏程度论证意见。分局促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于同年12月完成耕地修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确认,已基本恢复评估地块农用地的种植条件。2021年12月,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董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警示意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挖砂取土,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发挥管理和技术优势,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非法占用造成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涉嫌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肃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