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短视频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著作权纠纷,这些问题的源头在于短视频作品版权归属不明、互联网改变了作品利用方式,等等。因而可以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将短视频行业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反观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与成员以及与使用人之间存在权利不对等、费用设定不合理,版权信息数据库不够完整、许可授权的方式简单僵硬,使用费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不规范,以及规则缺失、监督不足,会员大会形同虚设等问题,即使将短视频纳入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无法有效集中管理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在短视频行业建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迫在眉睫。文章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总结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各种问题,分析在短视频行业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选择竞争还是垄断的模式、应当选择独占许可还是集中许可的路径,以及公权力干预与私权利保证如何平衡的问题之后,从短视频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规则、短视频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设置、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版权信息数据库等着手提出应对之策,为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竞争机制;版权信息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3)24-0001-04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人们拥有了更多接收信息、表达观点和消遣娱乐的方式,而由于短视频内容表现形式新颖、技术先进且内容创作和分享便利、能够满足人们快节奏生活方式下碎片化阅读需求,短视频行业异军突起。《2023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进一步扩大,网络视听网民使用率达97.4%。其中,短视频已成为网络视听行业发展的主要增量。
然而伴随着短视频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原作品著作权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这严重制约了短视频的健康发展。《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指出,从2019年1月开始,短短16个月就已经监测并删除1478.6万条侵权短视频。对短视频行业的著作权保护,迫在眉睫。
短视频发展至今,涌现了不少优秀的原创作品,但大部分短视频因为使用原作品进行创作,所以较容易发生著作权纠纷。因为互联网的介入,短视频作品著作权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频率与传统著作权有所不同,网络提高了短视频作品的普及程度,用户可以便捷地通过网络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著作权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但使用人寻找著作权人获取著作权授权的成本也明显提高,著作权人授权与发生侵权后维权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结合上述条件发现,有一项现有的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明确著作权归属。提高版权登记的普及率是开放授权的前提,也是未来版权治理的基础[1]。将该制度引入短视频行业,可以大幅降低原作品使用人的使用成本,减少短视频作品著作权纠纷,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2年成立,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我国的音像、文字、摄影以及电影等领域陆续成立著作权协会。这五个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我国文学艺术领域的主要作品都纳入管理之中。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来看,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著作权登记、集体管理、交易平台、中介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2]。
尽管如此,该项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条例》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操作上具有滞后性,效率不高、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广泛存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中。所以,文章从该制度所涉及的三方主体的关系入手,分析制度困境。
(一)权利不对等、费用设定不合理
集体管理组织与成员之间存在权利不对等、费用设定不合理等问题。《条例》第5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主体,即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这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使用人的利益都可能被压制[3]。即使是非会员,实际上也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的支配力很大[4]。这些都表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上权力过大,具有垄断性。
我国法律多次强调知识产权是具有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行使应当依据意思自治、奉行自愿原则[5],但《条例》的规定却与之背道而驰。著作权人的权利并未被《条例》全部寫入,只是列举了可以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管理的几类权利。如此一来,就会限制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充分开发作品的经济价值。《条例》第20条的内容限制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和范围。与独占许可不同,《条例》不仅限制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甚至连权利人自身都不可使用,大大超出了人们的心理预期,降低了权利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吸引力。集体管理组织专属授权的法律地位由此在法律文件中有了明确规定,限制了权利人的选择。
《条例》第14条规定了作品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制定主体,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会导致成员无法有效参与,并且很难对不合理的办法进行申诉和提出异议,导致大部分成员的利益无法得到体现和保障。另外,《条例》未对管理费使用情况是否公示作出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说明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的义务,并且,根据《条例》第13条的规定,将集体管理组织的劳动量计入使用费之中,这容易导致重复收费,在无形中增加了权利人的负担。
(二)权利信息查询、授权许可模式、使用费制定的问题
版权信息数据库不够完整、许可授权的方式简单僵硬,使用费收费标准以及制定过程不规范等问题存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使用人之间。首先,《条例》第24条提到了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但在实务中,大部分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信息数据库内容并不完整,因此难以充分发挥信息查询功能。再者,为了保证效率,集体管理组织通常会采用“一揽子许可”的方式来对作品进行授权,这种授权方式僵化单一,会带来使用费用上涨、使用人被迫接受搭售等不利影响。最后,存在使用费率的制定、收取程序问题。虽然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了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法,但并未明确代表人选举、协商的方式,因此往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单方面来制定收费标准,难以顾及使用人的合理利益。
(三)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机制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是集中管理著作权,类似于中介,再加上其拥有并行使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的部分职权,具有半官方性质,所以行政机关审批备案是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双重属性,导致其存在治理规则缺失、组织能力欠缺、监督监管缺位、会员大会权力虚置等问题[6]。我国在特殊时期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满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才开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是移植的产物,最初并未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因此,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先天发育不良”的问题,这更是直接表现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
會员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并未发挥应有的功能,召集程序过于烦琐,很难体现大部分的成员意愿,更遑论维护成员的切身利益。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同样存在治理规则缺失、组织能力低下等问题,《条例》也未对此有特别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使得相关问题愈演愈烈。此外,在集体管理组织内部亦存在行政干预过度、私人自治不足等问题[7]。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监管不严的问题,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条例》,都未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外部监督方面,著作权法第8条赋予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职能,出现“监管不分家”的情况,对于具有管理职能的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却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机构[8]。《条例》虽然规定了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主体,却没有具体规定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内部监督方面,除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外,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并没有设立监督机构。
截至目前,短视频行业并未出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未明确将短视频作品纳入其管理范围。究其原因在于,对短视频作品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难以厘清短视频作品的文化属性,确定短视频作品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类型中增加了视听作品一项,让人看到了新的可能性。引入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短视频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有效降低著作权使用成本,规范著作权交易秩序,提高集体管理效率,保证集体管理组织效益。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大规模许可交易成本。集体管理组织及其授权模式在规范交易秩序方面也有巨大价值[9]。但短视频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该如何选择,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竞争模式与集中模式的取舍
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无论选择哪种模式,都需要参考本国的实际情况。竞争模式的优势在于,将许可制变为登记制,以此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条件,可以将市场竞争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倒逼集体管理组织更加在意成员的需求,而非监管者的要求,还可细分市场,根据自身情况来管理自己擅长的短视频类型,为权利人提供更加专业的著作权管理服务。对于权利人来说,竞争模式有利于保证权利人选择的权利,会使不同管理组织处于竞争关系,并将服务费用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服务费用的下降,意味着使用人可以通过更低的价格获取短视频作品的使用权,有利于扩大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范围,为权利人带来更多的收益。当然,竞争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随着管理组织的增多,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增加,设立的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水平参差不齐,降低了短视频行业集体管理工作的质量。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整体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在进入市场经济之后,由于该制度的建设与权利人的实际想法脱节,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满意度不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始终没有大放异彩[10]。然而,传统的垄断模式已无法适应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面对海量的短视频作品更是力有不逮,因而竞争模式成为我国短视频行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新选择。
(二)独占许可与集中许可的选择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在著作权许可模式的选择上,主要有独占许可和集中许可两种方式,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分别是独家授权和广泛授权[11],其中牵扯到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方式。独占许可本是专利法上的概念,在著作权法领域与专有使用概念相似。采用独占许可的方式不仅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打击盗版,激发权利人的创作热情,还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市场效能。但独占许可的方式也会限制优秀短视频作品的传播,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其会破坏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秩序,无法兼顾公众的使用需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匹配的是集中许可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可以充分考虑公众利益以及社会成本。因此,要在这两种模式选择之间找到平衡点:将集中许可确立为原则,将独占许可规定为例外,只在适当的范围内使用。
(三)私权利保证与公权力干预的兼顾
我国著作权法确认了著作权为私权属性的民事权利,按照自愿原则,权利人可以实现意思自治。但从对立面来说,也需要考量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也是著作权法考虑社会成本的因素之一,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来限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力求兼顾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人私权利的保证与公权力的干预在原则上是并行不悖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易达到这一效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过度的行政干预弱化了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使,因而,未来需要转变短视频行业行政主导的立场,应以市场需求作为短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导向,淡化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续下来的行政地位,将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一)确立短视频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规则
上文提到,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采取竞争模式还是垄断模式。短视频行业不可直接纳入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无法适应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冲击,也无法将体量庞大的整个短视频行业纳入其中,应当另起炉灶,建立新的短视频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短视频行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初期需要国家版权管理机构的帮助与支持。目前,短视频行业以各大短视频平台为主导,贸然建立竞争机制,在短时间内建立太多的短视频集体管理组织,会导致力量被摊薄,甚至可能沦为各大平台的附庸,无法发挥集体管理的作用,违背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初衷。因此要在国家版权局的引导下,建立短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用行政权力为短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保驾护航。在管理组织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有序放宽设立规则,成立更多的集体管理组织,发挥竞争机制的优势。
(二)注重短视频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机构设置
短视频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应当吸取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经验教训,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类似于中介的法律地位,设立科学完善的权力机构,保证成员利益,畅通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渠道。参考公司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在理事会、会员大会之外设立理事会不能兼任的监事会,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监督主体与监督方式,以法定的方式将其确定下来。对外也要重视履行公示公告义务,保证集体管理工作公开透明。
当前,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各大短视频平台,各大短视频平台也承担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部分职责。因此,短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对接各大平台,以中间人的身份,建立短视频作品著作权的长期授权许可机制,从平台的角度开放部分著作权,允许使用人付费使用与传播。因为原著作权人更希望后来的创作者能够根据其作品开发优秀的衍生作品,进而使自身的作品也能获得更多的关注,而非固守作品行使完全控制[12]。这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部分短视频作品侵权与被侵权的问题。
(三)借助区块链技术建立短视频版权信息数据库
区块链就是没有中心点的数据库,它改变了唯一中心点的现状,使每个节点都可被看作中心,记账方式也从数据分别存储在不同节点之中变为每个节点都同步共享整个账本的数据,具有安全、不可篡改、去中心化以及便于追踪的特点。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建立短视频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了技术支持,使用者能够利用该系统快速检索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数据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使用者为达成交易而进行信息搜寻的成本[13]。同时,亦可通过该系统以公开化的方式呈现权利人的不同授权情况,让集体管理组织仅在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管理活动[14]。因区块链技术存在不能保证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区块链增加交易量与保障运算效率的技术壁垒尚未突破等问题[15],在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同时,应利用法律武器妥善应对其引发的相应问题,构建市场标准,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短视频行业侵权现象频发,究其原因是短视频作品权属不明,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变得更加隐蔽与便利,超出了传统著作权治理方式的治理范畴。这就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充当中间人,发挥登记、管理、授权、监督、维权等功能,转变短视频作品管理模式,不仅要注意解决问题,更要注意预防问题。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高效开展短视频行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所以不妨转变思路,吸取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经验教训,扬长避短,在短视频行业建立全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提供制度层面的支持,同时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与想法,使短视频行业成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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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白超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