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仁豪 杨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特别就科教兴国战略作了思想深邃、高瞻远瞩的部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伴随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发达的网络技术和免费互联网教育将线下教学焦点从教育方式转移到教育者素养本身。近些年,教师言论和行为失范事件屡见不鲜,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发社会公众对教师职业群体深思,也引起国家和政府层面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高度重视。教师职业特征决定了教师承担“教书育人、构建价值观和塑造时代新人”的重任,师德规范作为教师职业道德底线应该在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紧箍咒”作用。
“师德师风”中的“师德”一般理解为教师道德或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在工作生活中形成的道德品质,体现着社会一般层面对教师职业的道德要求。具体来讲,师德师风是教师的道德修养在职业作风、道德境界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展现出来的思想和风采。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是新时代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法宝和重大举措[1]。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育时代新人,推动“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落实落地是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立德树人”可以作两个方面的解释: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育人方式;二是只有“先立自德而后树他人”的要求标准。无论采取哪种解释,都反映出高尚道德品质是德行素养发展的基础,也是“立德树人”教育目标和教师职业道德的最大追求。近几年,某民族自治州主要围绕排查和整改在师德师风和校园安全领域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师德师风问题作为综合整治对象重点内容,相继出台师德师风“十条禁令”、五大要求等。通过专项整治,达成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全面整治师德师风和校园安全突出问题的目标,推动立德树人理念落地生根[2]。
师德既规定了教师施教育人、行事作为的基本准则,也指向教师为人处世的大格局与高境界。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是实现教师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前提,在教育实践中,教师既要传授学科文化知识,又要作思想德行表率,并接受全社会的检查监督。据统计,2003—2021年间,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从73万人增长到187万人,增长率约60%;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从107万人增长到203万人,增长率约47%;普通小学专任教师从570万人增长到660万人,增长率约14%。近20年间,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实现了从“无人教”到“教多人”再到“教好人”的高质量跨越。但是,急速增长的教师群体为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在国家倡导教育强国战略和发展高质量教育的政策规划下,仍有部分教育工作者丧失道德底线,违背教育初衷,存在师德违规情形:①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网络生活中诋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表不当言论;②以侮辱歧视、暴力殴打等方式变相体罚或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性侵害等;③不洁身自好,参加吸毒、赌博、嫖娼、斗殴等违法活动;④不服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安排,对教育教学极度不负责任;⑤在课题申报、学术科研中编造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这些情形反映出在制定师德师风规范方面存在“立法欠完善”“震慑力不足”问题,折射出不良教师“违规成本低”的现象[3]。
“一个民族源源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好老师是民族的希望。”古往今来,不管时代如何变迁,教师的选拔都有着及其严苛的标准。《荀子·礼论》有云:“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则无安人。”可见为人师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教化力量。因此,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化机制,保持教师队伍纯洁,规范失德失范惩戒措施,保证惩戒执行成为了师德师魂构筑的必然要求和解决教师职业素质良莠不齐的重要方法。
教育部及七部门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把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用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一方面,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名优教师的宣传和扶持力度。成立名优教师委员会,大力推荐和发展名优教师工作室,加大对工作室政策、资源性倾斜,发挥名优教师对新教师“传帮带”作用;设立专门的基金奖励账户,对师德师风表现好、教学能力优、科研素养强的教师进行社会层面表彰鼓励;完善教师职业职称评价体系,实行师德师风评价一票否决制,减少职称评定中对学历、奖项等限制性要求。另一方面,深刻理解师德师风建设深层次内涵,加强对教师教育的组织培训。有计划地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年度培训,聘请德才兼备、恪尽职守的名优教师授课,切实提升教师思想道德、作风建设、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促使教师思想上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实践中秉持严谨治学态度,业务上强化教书育人责任。让师德规范成为教师职业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业标准,从而内化为不可逾越的严格底线[4]。
2022年我国教职工总人数为41817099人,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师德师风长效机制的推进不能仅依赖千年文明传承的伦理道德规制,还必须借助法治国家建设的法律手段。目前,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成果显著,教师的理论水准、道德操守、思想境界都有很大提高。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在立法层面还比较欠缺,现行《教师法》和近几年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教职工违反师德类型的犯罪行为仅有个别条文规定适用“从业禁止规定”,尚无具体的加重处罚情节或从重处罚情节,因而体现出师德师风违规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部分法治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低下的教职工仍会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因此,师德师风建设长效化机制走向纵深发展应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同时将师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制度,明确违法违规处罚缘由、公开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立法职能部门应详细制定教师职业违反师德师风的上位法处罚依据。廓清并划定违法与犯罪的处罚界线,专门制定或解释利用职业便利进行犯罪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加重情节、从轻或从重处罚适用标准,强化惩罚威慑力度;另一方面,畅通学校、家庭、社会层面师德师风违法违纪举报渠道,严格实行师德师风评价一票否决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管辖区域内师德师风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以雷霆之手段,壮士扼腕之决心肃清害群之马。同时协助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评机制,将教师资格准入审查、日常教育教学管理考核、师生综合互评作为师德师风建设机制的关键环节加以考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