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与其后宪法的传承

2024-01-05 16:22闫晓亮
党史文苑 2023年13期
关键词:工农兵工农政权

闫晓亮

1928年遂川工农县政府制定实施的《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以下简称《临时政纲》),集中代表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初期的政权主张,体现了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方针和任务,反映了广大人民的要求和愿望,是中国革命史上第一部真正代表工农利益的施政大纲,是对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一大贡献,其中核心内容也为后来中央苏区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诸部宪法所继承。

《临时政纲》制定出台的历史背景及过程

1928年1月21日,毛泽东从草林回到遂川县城,派人通知县委负责人见面交谈。时任县委书记陈正人等来到毛泽东的住处,向毛泽东汇报了成立工农兵政府的筹备情况。按照毛泽东的要求,县委在成立之初,就开始准备建立红色政权的工作。建立工农政权,是遂川人的大事,但人民群众对这个政权的了解还很不够。县委虽然对即将建立的红色政权作了组织机构和人选问题的详细研究和讨论。但对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性质的政权,这个政权将为哪个阶级办事,为谁掌权等问题,还研究得不够深透。听完汇报,毛泽东对陈正人等人说:首先一条就是要把政府的主张和办法宣传出去,让群众知道工农兵政府是干什么的。嘱咐县委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一个《施政大纲》,并对大纲应包括的内容作了具体指导。

县委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由陈正人执笔拟定了《施政大纲》的初稿。毛泽东亲自审阅初稿,并与陈正人一道逐条讨论修改。为使群众容易理解,毛泽东还亲自执笔,将一些深奥难懂的语句,改成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修改后的施政大纲名为《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其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文化、土地、生产和人民生活等诸方面的施政措施和方针,共有30多条。

《临时政纲》的核心内容及特点

《临时政纲》规定了工人、農民、士兵和其他贫民的政治参与权,确认了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罢工的绝对自由;确认并保障了上述人群剥夺剥削者后的财产所有权正当性,同时提出了自身的专政主张和政府组织,初步具备了宪法性质。《临时政纲》在内容上体现出鲜明的阶级性、革命性、民主集中特色以及广泛的权利保障等特点。

《临时政纲》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实质就是毛泽东在同陈正人谈话中提到的“建立一个什么性质的政权,这个政权将为哪个阶级办事,为谁掌权”的问题,《临时政纲》在开篇即确立了“凡从劳动及不剥削他人以为生活的男人和女人,如工人、农民、士兵和其他贫民,都有参与政治权利”“凡工农兵平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罢工的绝对自由”等。现存于湖南省安化县档案馆的国民党第十六军政训处翻印的《临时政纲》二十四条之中,直接规定“工农兵平民”行使的政治经济权利条款就有十二条之多,占现存条款的一半。体现出《临时政纲》鲜明的阶级属性。

《临时政纲》体现了坚定的革命性。《临时政纲》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对革命后的利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在政治上,体现了鲜明的“剥夺剥削者”的特点,规定各种剥削者不得享有参与新政权政治的权利,不得享有新政权赋予工农兵平民的政治自由。在经济上,确认了革命中工农夺取剥削者的财产,归“贫苦工农应用”工农平民的欠债、欠租等“一律停止偿还”等内容,《临时政纲》还赋予工人管理由“工农兵政府所没收的商店和行栈”的权利等,无不体现出武装斗争建立的工农政权以专政手段,重构政治经济利益格局的坚定革命性。

《临时政纲》体现了民主集中制政权组织原则。根据《临时政纲》规定,遂川工农县政府由工会、农会,区工农兵代表大会和区人民委员会,全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及人民委员会三级构成,其中工会主要在县城和各重要圩市、农会为各乡执掌政权的机关。乡之上的区政权机关,则由乡农会代表、工会代表和革命军代表组成区工农兵代表大会,并选举出人民委员会代行大会职权。县级政权组织同理亦然,这一构架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议行合一”“民主集中”的特点,即由人民群众民主选举代表代行政治事务决策和执行权力,代表并非单纯“立法”代表,而是以代表身份,参与到政权之中,政权的执行机关也由代表大会产生,并受代表大会监督,体现出鲜明的民主集中特色。

《临时政纲》体现了广泛的权利保障特点。《临时政纲》中体现了新建立的工农政权对工、农、兵群众较强的权利保障,特别集中体现在对劳动权利的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以及劳动环境改善、劳动群体文化知识水平提高等方面,在劳动权利保障上,《临时政纲》确认了八小时工作制、劳动者带薪休假、最低工资标准和学徒工资等制度规定;在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上,主要指向妇女、儿童和学徒群体,提出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带薪休产假,8岁以下儿童不参加劳动、童工不得做夜工、劳动时长不超过6小时,老板和师傅不得虐待学徒,取消最长学徒期、进师礼及出师礼等主张;在劳动环境改善上,《临时政纲》提出疏通河道、修筑堤防、以兴水利的主张,并通过开办合作经济,减轻工农群众负担,改善劳动环境;在劳动群体文化提高方面,《临时政纲》还明确提出增进士兵文化程度、开班学习的任务要求,从多方面对工农兵群众的生产生活权利进行了符合当时生产环境的、较为充分的保障。

中央苏区“宪法大纲”对《临时政纲》的传承

随着土地革命战争不断深入,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创立,大大加强了党领导的革命力量,特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将土地革命推向高潮,在中央苏区时期党领导制定的诸部宪法法律中,其在内容与主张上,均体现出与《临时政纲》高度相似的特点。

在享有政治权利的人员范围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苏大)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这与《临时政纲》中的规定除个别表述不同之外,基本一致。

在革命性的体现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提出“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所以苏维埃政权选举法明白地毫不隐讳地规定除剥夺军阀官僚、士绅、乡董和一切剥削阶级(地主、资本家、厂主、店主、作坊主及高利贷等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上的自由权……将要无情地极为严厉地处置一切反革命派的分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苏大)中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的经济的政治的权利,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这与《临时政纲》中从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剥夺剥削者”的做法具有较强相似性。

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在主张上,与《临时政纲》中所采用的“议行合一”的政权体制相同,其在第三条中对这一政体的表述更加明确,提出“苏维埃组织的立法和执行机关融化在一起,劳动民众所选出来的代表,自己直接地去执行代表选举人所决定的一切行政事务,自己直接对选举人负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苏大)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与决议案”“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的大会……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等规定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國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集中革命势力的领导……实现全国苏维埃政权而斗争”等规定与《临时政纲》中的规定也有较大相似。

在广泛保障劳动者权益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苏大)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等与《临时政纲》相同的主张,在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苏大)也规定了“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等规定也基本沿用了《临时政纲》的主张。在提高劳动者文化素质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提出“在进行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与《临时政纲》中由工农政府开办各类工农学校以提高劳动者知识水平的主张一脉相承。

现行宪法与《临时政纲》的传承

现行宪法在体例、规制内容和具体文本表述上与我党局部执政时期的宪法或宪法性文献都有了巨大的变化,但其中表现出的核心内容仍与《临时政纲》中的核心内容存在明显的传承关系。

在阶级性的传承上,现行宪法“总纲”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我国的国体,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再一次明确回答了“建立一个什么性质的政权,这个政权将为哪个阶级办事,为谁掌权”的问题,现行宪法进一步明确了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论断。

在革命性的传承上,由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因而现行宪法“革命”“斗争”色彩逐渐淡化,规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色彩不断提升,但并不代表《临时政纲》等局部执政时期宪法中的革命斗争内容完全抛弃,其相关内容主要集中在“序言”和“总纲”两部分中,如“序言”部分提出“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总纲”第一条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五条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等,对巩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成果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在民主集中制的传承上,现行宪法采取明文规定的形式,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为国家机构的组成原则,传承了《临时政纲》以来党领导国家政权建设的政权组织原则,并规定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议行合一”的政治传统作为党领导政权建设的政治选择得到一以贯之的传承。

在权利的广泛保障上,现行宪法设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对公民权利进行规定,并在规定中重点规定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及公民文化水平提高等内容。在劳动者权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公民文化水平提高上均有明确规定,“人民宪法保护人民”的“底色”更加鲜明。

从1928年《临时政纲》制定出台到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通过,党领导立宪工作90年波澜壮阔的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党领导对新民主主义革命局部执政时期,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总结、发展,是党在领导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中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伟大实践探索,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创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领导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守正创新的法理表述,它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坚持国体与政体相统一,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极大激发了全党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增强了社会发展活力,极大团结凝聚了中国人民。党领导立宪工作取得伟大成就的成功经验,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反复探索、深入思考和长期实践取得的,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集体智慧,来之不易、弥足珍贵。

(作者系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二级主任科员)

责任编辑/陈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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