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奇平
继“互联网+”之后,中国将进入“数据×”的时代。“互联网+”与“数据×”既有相通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通之处在于,“互联网+”与“数据×”一样,都强调基础业务与应用的结合,加的是应用,乘的也是应用,都体现了数字经济发展中应用导向这一中国特色。如果说有什么不同,“数据×”更强调倍乘,即数据要素对于应用的放大作用。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能够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资本等其他要素的投入产出效率,进而实现对经济增长的倍乘作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数据要素所创造的价值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充分实现。为此,激活数据要素,需要将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联系在一起。“乘”就是把二者联系在一起的方式。数据要素是中间产品,应用是最终产品,一个中间产品的作用在无数最终产品的价值中体现出来,这种一对多的关系,就是乘法的作用。通过“乘”,第一,要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第二,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第三,要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
目前各地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过程中,不断摸索新的做法。这些探索的一个共同的积极方向,是把实体经济业务最终用到的数据与数据的提供方进行绩效方面的关联。例如,单纯的气象数据不好估值,但与不同的货船、渔船的具体时间地点的业务结合,真实价值就会体现出来。以前只是没有对此进行价值评估,现在可以通过市场化,把数据有形化为价值实现。
“数据×”可以衍生出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与途径,应鼓励实践探索与创新:
一是数据要素乘以行业应用,形成“数据×行业”,如数据乘农业、数据乘制造业、数据乘服务业等,赋能实体经济。茂名邮政建立“数字链农产业联合体”,利用销售数据分析能力寻找目标市场,开展全国“万人拼团”等活动,2022年带动荔枝销售1500万元。他们还建立农业农村数据库,以整村授信的方式,推出信用户专属信用贷款,为农业赋能。
二是数据要素乘以企业应用,形成“平台×应用”,即平台企业基础业务与平台内企业增值应用相乘,实行数据要素提供本身不收费,但按照使用效果收费的有偿共享模式,也就是将数据要素以流量共享、流量转化等形式直接赋能于应用企业,再从有收益的应用中获取会员费、使用费。将数据资产定价,从产前转向产后,从而通过应用为数据要素间接定价,在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中,消除交易所产前定价中“贝塔值”的不确定性。
三是市場建设本身涵盖产前、产中、产后,包括构建产前交易市场(数据交易所)、产中交易市场(分行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产后交易市场(采用“两部收费”的双边市场)在内的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市场体系;创新交易中介,对要素进行交换,从交易现金转向交易价值凭证(如共票,coken),使之可以随不同时间、不同场景的价值实现情况进行贴现。
“数据×”是体现“数据二十条”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思想,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