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勤勤,万伟平
(1.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2.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中山 528400)
德国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双元制是一种特殊的培训体系,旨在系统地将公司培训和职业学校教育的优势结合起来[1]。植根于“以职业为导向”理念或“职业”培训的文化传统,双元制的做法已较为成熟。即职业学校的理论学习和企业培训同步,期限为二至三年半。学生每周两天上职业学校、三到四天培训。学校提供与德语、宗教教育、商业研究、社会研究和体育相关的一般科目教育,企业培训旨在灌输工作领域的资格和能力,以便轻松找到工作,其培训涉及与服务部门、手工技能和高科技产业相关的330个工作[2]。任务是弥合理论与实践、教育与生产之间的差距,提高人员培训质量和适应企业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要。Ishchenko(2014)指出,双元性意味着教育和工业界在为培养能够适应市场具备专业资质的人才上有协调互动[3]。德国双元制培养的高质量人才和较低的失业率,是世界公认成功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除“双元制”外,德国进一步构建了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学校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学习工厂”模式。一种基于真实的生产及管理过程,面向高校、企业和研究机构的集合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实践学习场所[4]。可以说,“学习工厂”是“双元制”的深度拓展。随着德国工业4.0的推进,“学习工厂”升级为“学习工厂4.0”模式,并在应用型大学中广泛实施。Tisch等人(2016)将学习工厂4.0定义为学习环境,具备四个特性:一是流程真实,包括多个工位,并包含技术以及组织方面;二是多变且类似于真实价值链的环境;三是正在制造的实物产品;四是由受训者以现场学习方法采取的行动学习,包括正式、非正式和非正规学习[5]。由此可见,德国在产教融合实践中不断深化、创新,成为其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驱动力。
美国探索产教融合模式源于20世纪初期,当时职业教育无法满足工业的需求。1906年美国赫尔曼·施奈德教授在辛辛那提大学发起合作教育项目,吸收27个工程专业的学生参加。其基本模式是把学生分为两组,一组在校内进行理论学习,另一组在当地工厂参加工作。一周后,两组学生互换,如此“学工交替”循环下去。这种最初的合作模式成为美国产教融合的典型做法并推广至其他学校及专业[6]。在1968年高等教育法中,联邦财政首次对合作教育做出财政支持以作为援助学生的一部分,并对合作教育作出具体规定。到1976年,合作教育地位提升,由规模扩展转为质量发展。1990年珀金斯修正案进一步定义了合作教育的基本要素,一是强调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校企通过书面协定开展合作,包括学术课程和职业指导,明确学生在学校、企业交替学习以及学生、雇主和协调员(通常是职业教师)的责任;二是双方共同遵守校企合作契约。为确保学生的在校学习和就业能力培养,学生参与完成合作教育项目的时间上可以灵活。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这是第一部旨在以合作方式将商业、工业和中等教育项目结合起来的联邦立法。随着法律不断完善,企业参与程度不断提升,美国的合作教育项目蓬勃发展。此外,美国还有一个由16个职业集群和79个职业路径组成的国家职业集群框架,用于组织大多数州的职业教育项目、课程设计和教学[7],这也为美国合作教育提供了支持。
日本“产学官”模式中的“产”,泛指企业工厂(即企业界),“学”泛指涵盖大学、专门学校等机构(即学术界),“官”主要指政府。日本产学官模式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1951年日本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指出,政府有义务推进职业技术教育,应提供职业技术教育配套设施。二战后,日本为了恢复本国经济,学习美国学制,废止了战前作为敕令的各种学校令,在1974年3月颁布了《学校教育法》,成为战后教育改革的法律依据。其中内容包括开放办学,鼓励与社会的合作。随后,1981年推出的“科学技术应用高速计算系统”和“新一代计算机技术开发计划”等,均采取官民联合或官产学合作的方式。日本通过多项科技计划大幅增加对科研的投入,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政府鼓励和积极支持产学在尖端科技项目上的研发合作[8]。日本通产省根据《新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确立了微电子、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等十大项目,以这些项目为龙头,组织了由数十个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三方科技人员参加的课题组,共同进行合作研发。为了不断适应复杂的市场,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日本政府通过不断制定法律、制度,推进大学和企业的合作。企业广泛活跃于职业教育领域,并参与到政府政策的执行中;产业、学校、政府各司其职,协力配合,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协作关系,这就是“产学官”模式。
德国、美国和日本都是世界上比较发达的制造业大国,它们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较为丰富,形成了本国特色。以下主要从政府角色、行业企业参与、学校适应需求、成本分担四个方面分析三国产教融合经验异同。
1.政府角色
德国通过制定、更新完善法规与政策及提供资助等,推进双元制产教融合纵深发展。如制定《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产教融合是开展“双元制”的基本要求。规定教育与经济、劳动、行业组织共同协定职业教育法律、标准规范,规划决策和组织实施,明确各方职责、义务、工作方式等内容。当出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吸引力有所下降,学习者倾向于选择普通高等教育”等新问题时,政府通过修订《2020年职业培训法》《升级培训援助法》及《资格机会法》等,作为高级职业资格的主要资助工具以促进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并加大资金支持,赋予员工获得持续职业教育与培训(CVET)资金的权利[9]。2022年德国政府发布的《职业教育报告2022》显示,2021年德国新签订职业教育合同约47.31万份,同比增长1.2%;但约6.32万个职业培训名额空缺,约2.46万名职业教育申请学生未获得岗位,供需不匹配问题依然突出[10]。于是德国又推出一系列资助计划,提供职业教育补贴、设立职业教育基金等支持企业界、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此外,德国通过建立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包括职业教育评估和监控机制、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和认证机制、职业教育课程和学习成果的国家标准等,保证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相匹配。
美国政府在推广产教融合理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发挥作用。最早提及职业教育的联邦政策是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案》,该法案为联邦政府支持和指导专注于工作准备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奠定了基础。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关键战略和政策的现行立法是2018年7月签署的《加强21世纪职业教育法案》即珀金斯法案,所有州都获得职业教育的联邦资金。允许各州将其资金集中在购买实验室设备和用品、招聘教师、为学校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发展、为学生制定指导和支持计划以及提供职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等领域。美国的职业教育曾因缺乏雇主参与许多领域一度遭受批评。基于此,政府通过立法、指导等各项措施,协调企业、各利益主体合作参与职业教育。如州政府通过资金投入吸引企业参与到人才培养中。为协调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的对接,政府设立了一些机构,如职业培训局、劳工部等。在投入上,联邦政府会提供一些资金支持,如职业教育拨款、职业教育税收减免等。此外,职业和技术教育国家倡导组织(Advance CTE)开发了一份“备忘单”来帮助企业[11],内容包括为课堂提供演讲嘉宾、举办招聘会、为学生提供工作实习机会、评判技能比赛以及捐赠设备等,并引发合作教育的蓬勃发展。
日本政府主导制定规章制度构建与完善产学官模式。1983年日本文部省建立了大学与民间企业共同研究制度。随后,制定《研究交流促进法》,鼓励国立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到企业参加研究;1998年修订《研究交流促进法》,准许民间企业在国立大学及国立实验研究机构等所在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上共建研究设施,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同年,制定《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者技术转移法》,鼓励大学设立研究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OTL)[12]。进入21世纪发表《大学手册2020》,促进产业界与大学的合作。2021年10月日本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NISTEP)发布《2021科技创新白皮书》提出为实现“社会5.0”计划(Society 5.0),围绕技术创新,完善产学官合作体制。此外,日本构建了适应行业类别的职业教育系统。包括专门高中、专修培训学院、专门大学以及2年制的初级学院及高等专门学校、专门职业大学和理工学院等。专修学校绝大多数为企业公司办学,面向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灵活机动,目标精专[13]。Terada(2012)指出,日本如此复杂立体化的职业教育系统,是基于学校职业教育系统以课堂授课为主的学校模式和企业以就业或公司内部培训为导向的市场模式,迎合了国家内部劳动力市场即公司内部的职业发展需要[14]。
2.行业企业参与程度
德国约有370万家中小企业,占到总企业数的99%以上。这些中小企业雇佣了1500多万雇员,至少占国内劳动力总数的70%[15],提供了大量的职业教育岗位和实习机会。同时,一些大型企业也非常重视产教融合,如西门子、戴姆勒等,与职业学校合作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培训机会[16]。
在美国,除企业参与外,还有较为庞大的行业协会参与到合作教育中。国家餐馆协会、国家制造商协会、国家医疗协会及国家技术与职业教育协会等致力于促进技术与职业教育,推进合作教育。美国的产教融合中,大型企业的比例相对较高。例如,美国的制造业和科技产业都有很多知名的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如波音、洛克希德马丁、苹果、微软等。同时,美国的产教融合也非常注重职业教育机构和社区组织的参与[17],这些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人才招募渠道。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并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支持,包括提供实习和实践机会,参与制定职业教育课程等。日本的产教融合中,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比例比较均衡。如丰田、本田、索尼等与职业学校合作,培养汽车技术、电子技术等方面的人才。
3.学校适应企业需求能力
德国双元制学校会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设立相应的专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地调整教学内容和方式。此外,学生可在学校与企业间双向流动,进行轮换实习。在对职业学校教师的招聘要求上,要求教师具备职业资格、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等条件。学校也会从相关的行业和企业中挑选有经验的从业人员,作为兼职或全职教师。德国自2018年后推出新措施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机制,包括加强实践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教师需通过40小时的工作场所培训周期[18]。
美国社区学院在合作教育上发挥着关键作用。社区学院利用当地资源和需求,共同商定社区教育的实现目标。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不仅捐赠物资、资助学校或安排上课、参观其人员还能通过在行业咨询委员会任职,参与制定、评估和修订课程;向教师和管理员提供行业信息;安排实习等众多资源。社区学院合作教育内容比较灵活,能够充分适应雇主和学生的实际[19]。
日本会邀请企业代表担任校董,或邀请产业专家到校授课、开展项目合作或提供实习机会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实践教学、实习和就业服务等活动。日本职业学校教师一般都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政府要求职业学校教师每年进行2周以上的实地参观、实习、培训和交流活动,以深入了解相关企业的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日本政府还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研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20]。
4.成本分担
根据德国发布的年度职业教育报告可知,德国企业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投资主体,承担企业中的培训经费,包括培训设施、器材、学员津贴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经费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政府主要承担维护设施、购买设备和资料、培训教师等方面支出[21]。
美国合作教育模式中,企业通常承担学生实习期间的工资和培训成本;学校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和指导工作;政府则提供了相关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如《1976年高等教育法》第八条款中独立设立合作教育基金,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独立的法律条文[22]。此外,慈善机构、基金会和非营利组织也提供一定的赞助和奖励[23]。
日本政府在资金支持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主要通过向企业和学校提供补贴和贷款等形式来促进产教融合。企业通过提供资金、设备、技术、实践岗位和实习机会等方式。学校则负责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和学生指导。此外,在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方面,日本政府为了鼓励学生参与这些领域的学习和培训,采取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包括提供奖学金、补贴交通费、生活津贴等,以降低学生和家庭的经济压力。但是这些政策适用于特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项目,而不是所有的教育和培训项目。
1.个性
由于德、美、日三国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也决定了其产教融合的差异。在政府角色方面,德国政府在产教融合法律制度构建上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和支持作用,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类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并为职业学校提供了大量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美国政府则更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等方式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日本政府在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政策引导、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职业教育和产业之间的紧密联系。
成本分担方面,德国的产教融合模式实行的是“双重责任、共同投资”的原则,政府、企业和学校共同承担职业教育的成本。美国的产教融合模式实行的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的原则,政府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企业则为职业教育提供资金、设备、实践培训等各种资源。日本的产教融合模式则以政府出资为主,企业为辅,政府为职业教育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企业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2.共性
首先,三个国家都非常重视产教融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法律明确企业和学校的权责分工,政策规定较为详细;且会根据社会需求变化予以更新完善,相关法律较为成熟。
其次,三个国家政府在产教融合运行机制推进与保障上发挥了显著作用。如德国在法律层面构建了行业企业等参与、治理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美国的政策框架通过政策引导、税收优惠、培训补贴等吸引企业参与合作教育。日本政府也会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提供贷款和补贴等经济激励措施。
最后,在学校主动适应企业人才需求方面,由于学校、教师和企业联系紧密,教师熟悉企业环境并具备工作经历和经验,因此校企合作适配性、灵活性程度较高。
高校和企业是当前我国产教融合的实施主体,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近些年,我国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并颁布系列政策,推动了产教融合的良性推进。相对于德国、日本和美国,中国的产教融合在政府功能发挥、行业企业参与程度、学校主动适应企业需求的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之处[24]。
1.政策引导不明确、执行力弱
通过研究者的实际调研发现:一是政策引导不明确,职业教育政策和法规制定仍然不够具体和完善。由于产教融合是跨界、跨领域的教育[25],需要多个部门、主体参与,但各主体价值利益诉求不同。若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容易导致实际执行中,各方不够积极参与或推卸责任等,产生协作困难的问题。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或观念陈旧等因素,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力度不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侧面也说明政策宣传引导亟待加强。
2.服务功能不强
产教融合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若没有充分的协作,必然会影响到政策执行效果。因此需要政府在各主体中进行协调,发挥服务功能。沈娟,王坤(2021)梳理产教融合历年政策发现,联合颁布政策的部门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说明产教融合政策部门协同的增强[26]。在此基础上,政府应进一步协调行业、企业及学校等主体的合作关系,进行信息资源整合,构建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解决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了解不畅,职业学校开设的专业和课程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等问题。
1.企业参与广度和深度相对较低
根据白逸仙等人(2022年)研究显示:从合作广度来看,学院层面开展产教融合占比61.2%,学校层面开展产教融合占比38.8%,跨院系、跨专业的产教融合项目较少。从合作深度来看,仅有28.1%的项目,针对产教融合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工作领导小组、专业教学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专门管理机构,大部分项目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管理[27]。
2.资金投入和支持程度总体相对较低
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中国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投入要达到教育总经费的50%以上。但目前尚未发布全面的统计数据来证实中国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具体投入情况。一些企业也缺乏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规划,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过于零散和短期化,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支持。此外,沈娟、王坤(2021)开展调研发现,企业在合作开发教材上更多是旁观者,并没有深入参与编写中[28]。
1.学科设置和教学内容与企业需求脱节、实习实训环节不足
对比发达国家,我国职业教育与现代产业发展不适应、学校与用人单位脱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同时职业教育学生就业率和毕业生综合素质普遍存在较大差距,职业教育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亟待提高。
2.教师企业经验不足,实践能力薄弱
一是职业院校的专业课教师来源比较单一。大多数是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担任专职教师,缺乏企业一线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积累,对市场需求缺乏深入了解,还达不到“双师型”教师的标准,教学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二是职业学校教师主动联系企业理念匮乏;并且学校在职称评审上,反映实践能力、参与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项目的指标权重不够,影响了专职教师提升实践能力的积极性。三是由于技能水平认定与职称评定之间尚未融通互认,晋升通道狭窄,企业的技术人才进入职业院校担任专职教师的意愿也不太强。
1.缺乏明确的成本分担标准和机制
目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各方的成本分担标准和机制尚未明确,导致企业、学校和政府在分担成本时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尤其是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在成本分担上差异较大,如有些院校所在地区产业资源丰富,企业投入力度大,校企合作深入;但有些院校周边所依托资源匮乏,企业不发达,投入力度较小,合作广度和深度均不够等导致我国职业学校总体发展不平衡,产教融合质量参差不齐。
2.政府总体投入不足,企业参与投入较小
虽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在资金投入方面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是职业教育的经费总体仍然不足。政府在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实训设备、场地、教学用具;对企业税收优惠、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与国外相比存在差距。中国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而企业投入比例相对较低。
1.继续完善政策法规,构建协调机制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等若干规定与办法,对产教融合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政策内容上偏中观,甚至有些较为宏观,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因此,政府应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法规,包括加强成本分担机制的制定,明确各方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等。此外,我国已经设立一些机构和部门用来对接企业和学校需求,努力实现信息畅通交流。但依然存在机构之间协作不够、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继续加强政策和协调制度的建设,构建更加完善的产教融合信息共享与实时更新机制。
2.加大投入力度,实施有效的激励性措施
政府应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尤其是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投入;支持企业和学校在产教融合中的各项活动,包括培训、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充分调动校企合作积极性与创造力;通过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和补贴资助等措施,鼓励企业参与到产教融合,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和职业机会。同时,除资金和政策优惠的投入外,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的投入得到有效利用。
1.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
在国家、地方各个层面建立一个治理体系。在地方一级,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负责经济发展和教育官员可以组成职业教育与培训理事会。应鼓励企业承认职业学位,使企业更有效地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设计和实施。鼓励中小企业,集中参与评估当前和未来的技能需求以及快速变化的市场中需要的设备和培训类型中,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此外,整体化分析各地产教融合主体的利益诉求,秉承共享、共治、共赢的理念,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家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其中,形成较为有效的治理体系。
2.制定多方共担的成本分担机制
政府、企业、职业院校等各方应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和受益情况,按照合理的比例共同承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成本,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同时,鼓励其他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机构、个人等参与到职业教育中。通过制定具体的合作协议,明确学校、企业和政府等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各方分担的成本和收益,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各方能够共同推进产教融合,达成共赢。这样可以避免学校独自承担产教融合的成本,同时也能够确保企业和政府的投入,从而更好地发挥各方优势,推进产教融合。例如,在德国的双元制模式中,企业和政府共同为学生提供学费和培训补贴,学生毕业后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实现了多方共赢。
1.深化校地合作
职业学校与当地企业或政府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开发课程、实习基地和科研项目等,以满足当地产业发展的需求。可以建立产教合作委员会、产教联盟或职教联盟等,通过定期会议和交流,促进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此外,职业学校可以加强与企业、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制定与规范合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召开合作会议,共同探讨合作方式和项目实施情况。
2.建立双导师制度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实行为每名学生配备一名校内导师及一名企业实践导师,确保每名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在企业实践不少于45天,并在5家以上企业参加实践,以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最前沿的技术和技能。没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以毕业班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双导师制,邀请企业中的专业人士作为毕业班学生的导师,引导学生求职以及顺利适应工作环境和任务。
1.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
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角度,还需要继续提升双师型教师占比,继续提升教师质量。一方面,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和行业研究等活动。对教师参与商业活动取消一定限制,如允许教师参与商业活动,创业或提供咨询服务,以便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而更好地指导学生。但需要注意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师生企业联合培养机制。将学生和教师派往企业进行实践或参与企业项目,让他们深入了解企业运作,提高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2.健全企业兼职教师队伍管理
目前,很多职业学校邀请了企业人员或外校教师任职,在一定程度上引进了校外的资源。但囿于“兼职”身份,部分教师参与感较弱;同时,企业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教学水平不稳定。此外,兼职教师的教学理念没有得到及时“补给”,教学能力没有得到应有的训练。总之,企业兼职教师是一项资源,需要对其优化管理,从而充分发挥其作用。
德、美、日三国在产教融合方面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实践为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也取得了一些进步,包括政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以及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一些职业学校创新采用多种产教融合模式,如校企合作、产学研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未来,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需要朝着更加深入和广泛的方向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就业和创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