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美红,孟颖超,马 晶,王慧贤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 太原 030031)
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对有实用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进行的中试、示范、培训、推广以形成新产品、新方法,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农业科技成果一般可分为物化型、操作型和知识型三类。物化型农业科技成果是指新品种、新肥料、新农药等以实物为载体,可以直接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交易或有偿转让。操作型农业科技成果是指以操作方法为特征的农业科技成果,例如果树修剪、病虫害综合治理、耕作、栽培新技术等。知识型农业科技成果是指以农业区域规划、农场管理、社区组织和服务等为主要形式的软科学研究成果[1]。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异大,农业产业及农业科技需求也极具地域特点,因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明显的地域性。
二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受众类型多样。我国农业从业主体有普通小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例如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不同的受众有不同的科技成果需求。
三是成果转化周期长。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结合,虽然有基因育种等技术的加持,但农业科研依然受农业生产周期长的影响,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
四是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大,主要体现在研发阶段,尤其在研发初期,导致社会资本对农业科研的投入不足,进而影响农业科研成果的产出。
五是具有基础性和公益性。农业科技成果以支撑和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为目标,由于农业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投资收益低的特性[2],导致农业科技的投入主体仍需依靠政府支持,这就决定了农业科技成果的公益性特征。
郭建强等(2010)[3]分析比较了国外发达农业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美国的“三位一体”模式,即教育、科研、推广融于地方性大学。州立大学是融合的中心,主要职责是推广服务,并开展了完备的成人教育工程。荷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办,国家起主导作用。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补充。以色列建立了一套政府机构和社会科研机构相结合的科研开发体系,科研人员定期到基层社区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从国外发达农业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来看,有三点共同点。
一是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和农业科研的高投入性,使得政府要通过出台政策、投入资金等方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推广与转化。发达农业国家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二是市场机制的竞争体系。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研发、推广、转化的基本单位。在农业领域,农业企业是农业科技成果研发、推广、应用的主体。正是由于农业企业掌握了先进的农业科技,其才能在竞争中获得利润,发展壮大。
三是先进的科技和发达的教育。发达农业国家已经实现了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有能力将国家积累投入到农业等基础产业以及教育和科研事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通过科教推进农业的发展。
索雅丽等(2022)[4]分析了平谷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指出农业科技成果与区域农业发展需求不匹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等问题。辛翔飞和王济民(2011)[5]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看,除政府投资外,非政府机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客体角度看,农户和农业企业有不同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供需两方面看,供给方农业科技成果质量低下是阻碍成果有效转化的一大因素。另外,农业科技成果结构不合理,比如产中环节多、产前产后环节少,单项技术成果多、综合性配套成果技术少。此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如科研、推广、教育相互割裂,配合协调较差。需求方农户作为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要受体,存在经营规模狭小、知识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资金不足、不敢尝试新技术等诸多问题。
以上文献大多在描述国外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显著成效,而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繁多,但文献中并没有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农业科技转化的特点以及如何促进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
技术市场成交额反映全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山西省科技市场成交额分析如图1 所示,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库。
图1 山西省科技市场成交额变化情况
由图1 可以看出,2016 年及以前,技术市场交易额在30 亿~53 亿元;从2017 年开始,连续两年交易额猛增,2018 年比2016 年增长了254.23%;2019—2020 年有所回落,截至2020 年,又退回到2016 年及以前的水平;2021 年又经历了飞速上涨。
如表1 所示,通过横向比较中部六省技术市场成交额,湖北省在2021 年技术市场成交额居中部省份第一位,山西省则在最末位,山西省技术市场成交额仅是湖北的6.41%。
山西省与其他中部省份相比,差距十分明显,这不仅与山西省科技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也与整体科技成果基础量低有关。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是山西省唯一的省级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基本代表了山西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2022 年,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104 项,总金额为1 246 万元。其中,作物新品种和新兽药转化55 项,合同金额共计860 万元,占比69%;技术转化1 项,合同金额共计20 万元,占比1.6%;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化47 项,合同金额293 万元,占比23.5%。
从科技成果转化结构来看,作物新品种、新兽药的转化占比最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说明新品种、新兽药易在市场上实现自身价值,体现了其可衡量价值和易转化的特点。技术转化项目少、金额少,若新技术没有实物载体,一般难以进行价值衡量和实现成果转化。此外,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新技术的出现往往与财政支持密不可分,这就必然导致新技术将以免费的形式进行推广。此外,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产出率远低于其他产业,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稳住国民经济的底盘,必须依靠财政支持来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是湖北省规模最大、农业科技资源数量和质量均居全国农业科学院前列、具有一定影响的省级综合性农业科研机构。2022 年,湖北省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9 亿元,其中“死亡谷芽孢杆菌”系列成果以5 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一家生物农药公司。单项成果转化金额是山西省全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数倍,分析两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差距,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平台建设。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拥有国家级平台两个,分别是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武汉分中心和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武汉分中心,此外还有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正在建设山西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包括线上和线下两个平台。但是这两个平台还在筹建完善之中,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是转化机制。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建立了科技人员分类评价体系,按照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科技管理三类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了科研项目、科技产出以及转化收益等多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在院校合署改革后完善了职称评定的分类评价,大致可以分为高校教师系列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其中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又分为科研型和应用推广型两种类型。科研型以科学研究为主,推广型指以从事社会服务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为主的科技人员。山西省推广型科研人员与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类科研人员有所不同,主要是从事科技推广、脱贫攻坚等,包括举办培训、专题讲座、参加基地建设等,也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成果的转化。但科技成果转化仅是其工作的一小部分内容。湖北省完善了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将成果转化净收入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员和重要贡献人员,并设立了院科技服务奖和成果转化贡献奖。山西省在2022 年才制定了《山西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以及《山西农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细则》。湖北省设立成果转化后的补助项目,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而山西省成果转化后的补助也没有相应的项目支持。
总之,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距离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等院所还有不小的差距。
在了解国内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以及山西省农业生产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山西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国外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好,是因为其农业科技基础好、政策支持给力、科研推广教育体系协调畅通。国内农业成果转化效果较好的省份得益于平台建设完善、市场经济发展好、农业企业活力强、农业科研成果丰硕且适销对路,进而实现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供需两旺。因此,借鉴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并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加强山西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要从供给侧出发。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作为山西省重要的农业科技成果产出单位,科研成果数量丰硕,但成果质量低;单项成果较多,但综合性集成类成果少;产中环节成果多,但产前、产后成果少;自然科学类成果多,但软科学类成果少。因此,解决问题关键要从质量、结构方面发力,围绕产业需求找到解决途径。
山西省农业基础相对薄弱,耕地面积少,干旱少雨,除晋南地区外,雨热资源均不丰沛。小农户多、分布广泛、文化程度低且老龄化严重。山西省在现有基础上致力于打造“南果、北肉、中粮、东药材、西干果”的农业产业区域布局。农业产业门类齐全、区域特色鲜明、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是山西省农业产业的特点。因此,农业科研投入要从省情出发,立足现实基础,不能好高骛远,既要发展有机旱作农业,也要发展难度低、技术合成度高、操作简便的新型农业技术。既要追求品种技术的先进性,也要注重品种技术的实用性,即更“接地气”。
在科研立项尤其是在做应用基础研究时,要坚持从产业的痛点、难点出发,凝练科研选题。科研的产出不仅要注重学术性、创新性,更要注重解决产业问题的适用性、实用性。打破科技小循环,建立经济大循环,构建“课题从生产中来,成果到生产中去”的立项选题和结项考核机制。
加大科技评价向应用推广类科研人员的倾斜力度,评价标准由“重成果、重奖励”转为“重应用、重贡献”,由“论文专利”导向转为“产业需求”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应用推广类职称评定中的比例,加快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落实。区分技术推广与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在整体减少院校提留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的性质与特点,适当增减技术推广类和成果转化类的提留比例。
加快成果转化平台的运行。完善科技成果数据库,对现有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去粗取精,去劣存优,保证转化的成果能有效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山西省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与中介机构、科技企业合作进行成果展示、发布、推介、路演。对已转化的成果进行跟踪,后期进行项目支持,以推进项目中试和熟化,并为后续的科研立项打好基础。
畅通科研、教育、推广体系,使三者相互协调配合,形成职责明确、相互促进的格局,迸发强大合力。科研专注于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教育面向世界前沿尖端技术,把产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到生产实践中。同时,在推广过程中发掘新的研究课题,通过立项进行再次研发与教育,形成闭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规模较大,依靠科技和专业知识进行农业生产,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占比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若干农户联合起来,形成自愿加入、民主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营机制,能有效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和农业经营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也对采用农业科技成果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受体,对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比如规模经营后能采取较为便利的机械化作业、统一进行病虫害的统防统控、使用新型绿色防控技术。这些在传统的小农户经营中是无法实现的。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不断积累资本,从而扩大规模,进而对新品种、新技术产生更大的需求,实现技术与产业的相互促进。但无法忽视小农户大量存在的事实,其数量庞大、知识匮乏、对新技术新品种的掌握能力低,同时抗风险能力弱,因而对新产品新技术往往采取观望的态度。鉴于此,应多研发一些简单实用、便于小农户应用的新技术,或者将新技术以集成器械的面貌呈现,如同手机一样,将诸多功能浓缩于一个小装置中,实现用途的多功能化、操作简单化,从而实现农业科技支撑小农户发展的新局面。
文章在明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现状,重点比较了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和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平台建设和转化机制上。为山西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建议,包括提高农业科技成果产出的质量水平,上接国际领先的水准、下接生产实际的“地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顺利实现科技与产业的对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在企业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