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易刚
亲子鉴定既涉及亲情关系的变化,也是确认亲子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因而,既不要轻易提起,也不要随意拒绝,特别是在庄严的法庭上,一定要慎之又慎——这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广西一名女子未婚生女,前男友拒付女儿抚养费十余年,独自养育女儿的女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前男友告上法庭。为证明前男友与女儿的父女关系,女子提出做亲子鉴定,遭到前男友拒绝。
那么,拒绝做亲子鉴定就能否定亲子关系,逃避抚养责任吗?拒绝做亲子鉴定又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院给出了公正的裁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赵振华和孙柳芸经朋友介绍相识,见面后双方对彼此印象不错,也很谈得来,便决定相处看看。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两人感情很快升温,不久便同居生活了。
翌年,两人有了女儿,取名赵玉花。按理说,此时他们应该登记结婚,给女儿一个安稳幸福的家。可是没想到,两人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产生了分歧,谁都不愿做出让步。
这时,双方才认识到,彼此之间了解得其实不够充分,仓促的婚姻并不可取。最终,双方因闹得不可开交,选择分道扬镳。
俗话说“大人不合,小孩遭殃”。这对父母一拍两散,可刚出生不久的女儿怎么办?
初为人母的孙柳芸,不愿割舍自己的骨肉,选择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可是,赵振华离开孙柳芸之后,却一直不尽抚养女儿赵玉花的义务,且一拖就是十几年,让孙柳芸异常恼怒。
2022年秋,眼瞅着女儿赵玉花即将从小学升至初中,而随着这些年来物价上涨,孙柳芸实在难以独自承受经济上的压力,她在与赵振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愤然将其告到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振华每月支付女儿赵玉花的抚养费3000 元,且一次性支付从女儿出生至18 周岁为止,共计64 万元。诉讼费由赵振华承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孙柳芸提交了女儿赵玉花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赵振华的财产和收入清单等证据。
孙柳芸表示:2008年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孙柳芸抚养,而赵振华却视而不见,此举实在令她心寒。并非赵振华生活困难,而是其有意为之。其实,赵振华名下有近10 家连锁酒店和数套房产,可以称得上是个“不差钱”的主儿,可他却一直对抚养女儿的责任采取逃避态度,甚至都不来探望女儿。
在举证质证阶段,法官发现,孙柳芸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面,明确地记载了赵玉花的父亲是赵振华。
孙柳芸称自己曾多次向赵振华提出让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对方却以赵玉花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为了证明赵振华就是赵玉花的亲生父亲,孙柳芸当庭向法官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请求。对此,赵振华表示拒绝,他告诉法官:“我现在已经有了家庭,如果我同意去做亲子鉴定的话,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影响到我现在的家庭幸福。”
赵振华还强调:“之前,我与孙柳芸仅是普通朋友关系,并不熟识。而我的姓名之所以出现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是因为孙柳芸生下女儿后找不到女儿的生父,苦于无法办理出生证明,我才出于好心帮了她这个忙,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她。所以,《出生医学证明》上才出现了我的姓名……”
除此之外,赵振华还对孙柳芸提出的连锁酒店和房产一事向法官阐明了情况:实际上,这些资产都是其父母的,因为父母年迈,既无人力也无精力去打理,所以才登记在赵振华的名下。赵振华表示自己并不具有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实力,同时,也不认可与赵玉花有亲子关系。
主审该案的法官审理后认为,对于赵振华与赵玉花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孙柳芸已经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赵振华却否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但是,赵振华又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2 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 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母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主审法官虽然反复向赵振华解释了相关的法律后果,可赵振华依旧拒绝去做亲子鉴定。因此,法官依法认定赵振华与赵玉花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那么,赵振华与赵玉花的亲子关系被法院确认后,赵振华应支付女儿多少抚养费才算合理,又该如何支付呢?
主审法官依职权再次与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发现赵振华的名下确实拥有不少家连锁酒店和多套房产。信息确认无误后,该法官结合赵玉花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赵振华的负担能力以及柳州市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为每月2000 元,支付时间从2008年赵玉花出生至年满18 周岁时止。
除此之外,主审法官还考虑到赵振华的资产情况,认为其完全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况且,赵振华现在已经结婚生子,判决其一次性支付赵玉花的抚养费,可以避免双方因长时间纠缠而影响彼此的生活。
2022年11月,辖区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赵振华向赵玉花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 万元。
得到判决书之后,赵振华认为不合理。于是,在法定时限内,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赵振华在一审法官多次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绝亲子鉴定,应视为已经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可是,赵振华在接到了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又提出上诉。那么,二审时,赵振华能否反悔,重新申请亲子鉴定呢?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果赵振华在二审时有了新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赵玉花不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孙柳芸和赵玉花同意其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那么,这时法院才会同意赵振华的申请。否则,对于在一审时已经拒绝的亲子鉴定,二审阶段再提出申请,法院一般是不接受的。
2023年2月,柳州市中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赵振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
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众所周知,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法院就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吗? 答案是不能的。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那么法院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 也就是说,倘若一方不同意鉴定,亲子鉴定就将无法进行。
既然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去做亲子鉴定,那么,在缺失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处理? 是否可以依据其他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呢?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五条也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换句话说,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以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父母任何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赵振华,虽然否认其与赵玉花存在亲子关系, 但是他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提供相应的反证证明亲子关系的不存在。所以,法院依法推定,其与赵玉花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赵振华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