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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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亲子鉴定也不断进步,为社会的各个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突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亲子鉴定因其高度的精确性成为了亲权纠纷诉讼案中关键性证据,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尽管亲子鉴定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是一片空白。“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实际运用中,法官依然无法对亲子鉴定结果进行较好的运用,而因此造成家庭破碎的例子也经常发生[1]。
所谓亲子鉴定,指的是通过运用遗传学相关的学科中的技术和知识,对存在争议的父母及子女间的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的一种高科技办法,由于该鉴定通常和子女归谁抚养相关,因此叫做亲子鉴定。在现实的诉讼中,无论是婚内子女否定亲子关系,亦或是未婚子女认领,这两者既属于法制问题,又属于与人身权、财产权息息相关的问题,对此类案子的处理既要兼顾人民法院的执法原则,又要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当事人双方常常会因为财产的分配及抚养权的问题发生争执,他们就能够借鉴亲子鉴定来进行判定。而在亲权诉讼的案子中如何运用亲子鉴定来解决这些问题,是目前民事诉讼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最高法院所颁布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当某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以参考现存的证据进行推断。对于司法的统一而言,这一项规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就我国现有的亲权诉讼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就是对血缘关系的争执,而解决这一争执最简单直接准确的方法就是亲子鉴定。因此,目前为止,在亲权诉讼中,依旧是亲子鉴定最为科学有效。
依据相关法律可知,对于亲子鉴定而言,法院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才拥有启动权:第一,当事人双方均答应进行亲子鉴定,相关审判部门经过许可才可以进行鉴定;第二,案子的正确审判必须依靠亲子鉴定,而当事人仅有一方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这时审判部门可以进行亲子鉴定。在现实生活的案例中,极少有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亲子鉴定的。更多的情况是仅有一方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态度坚决的拒绝,而审判必须依靠亲子鉴定,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性的进行亲子鉴定呢?亲子鉴定所提取的DNA,能够分析出个人的遗传信息,因此对样本的鉴定必须采集当事人自己的。由于其所具备的隐私性,因此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亲子鉴定所涉及到方面较广泛,主要有家庭、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等,而就医学的领域来讲,对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较为容易,而在实际的诉讼中,对亲子鉴定的运用要极其谨慎,从而以此来维护一个家庭的稳定。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解决亲子鉴定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要想在诉讼中较好的运用亲子鉴定,就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要求的原则。相关的审判部门就算对当事人双方的血缘关系心存怀疑,但是也无法运用自身的权力进行亲子鉴定。有关审判部门若想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当事人双方同意,或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才能够进行。
(二)当事人自主自愿的原则。审判部门在进行亲子鉴定的时候,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意。假如子女已经可以具有判断力,就必须征求他们的同意。对亲子鉴定的实施不能强制性进行,若涉及到公民的相关权利,被告方可以拒绝,因为法院不具备可以约束公民权利的公权力。作为一种判定审判的证据,亲子鉴定在取证的过程中必须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不能使用强制性手段,否则这条证据就会失去自身的意义。
(三)维护妇儿权益的原则。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妇女及儿童没有办法和社会优势方相抵抗,因此在亲权案子的诉讼中,应当将她们的利益与权益放在第一位,若亲子鉴定会对她们造成伤害,就必须慎重考虑是否采用亲子鉴定。在相应的诉讼中,即便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如果牵涉到儿童的抚养权及财产权,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亲子鉴定。就民法而言,对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界定主要以10岁界限,而在亲子鉴定中,这个界限依旧适用,但是若儿童的年纪超过10岁,是否做亲子鉴定就必须征求孩子的同意[2]。
在亲权诉讼中,亲子鉴定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这类案件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合理合法的运用亲子鉴定,充分掌握亲子鉴定的原则,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可以将另一方所主张的观点推定为事实,判定拒绝的一方来承担相应的后果,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当事人及儿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