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首日受伤,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2024-01-02 15:37高冈
恋爱婚姻家庭 2023年16期
关键词:上诉人水暖一审

●文/高冈

员工应聘后第一天上班即受伤,由于尚未办理任何用工手续,工厂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受伤的她,能否要求单位赔偿呢?

员工未签约,上班首日即受伤,双方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闹上法庭

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某水暖厂(以下简称水暖厂),是一家从事金属制品制造的企业。2021年夏天,水暖厂在陆埠便民平台发布招聘信息,联系人为水暖厂老板陈胜华的妻子周亚娟。

2021年8月15日,刘秀丽看到相关招聘信息后,联系周亚娟求职。

第二天早上,刘秀丽在未办理任何用工手续的情况下,先来到水暖厂工作。

当天下午,刘秀丽在工作岗位上操作时受伤,被水暖厂工作人员送至陆埠卫生院治疗,水暖厂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之后,刘秀丽就再未到水暖厂上班了。

因为刘秀丽是第一天上班,尚未与水暖厂签订劳动合同,水暖厂也未给刘秀丽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双方因此对刘秀丽的身份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刘秀丽认为自己已到岗上班,即已与水暖厂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水暖厂则以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事发后,刘秀丽向水暖厂讨要医药费,周亚娟认可刘秀丽是第一天上班,表示会根据发票支付医药费。

周亚娟以为付清医药费此事就了结了,水暖厂与刘秀丽再无瓜葛。谁知,刘秀丽却在2021年8月27日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余姚仲裁委)提起仲裁,拿到确认她和水暖厂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后,要求水暖厂赔偿她的损失。

水暖厂不服裁决,于2021年9月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刘秀丽与水暖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水暖厂称,2021年8月15日,刘秀丽曾与水暖厂老板娘周亚娟联系面试,但周亚娟并未答应其可以上班。8月16日,刘秀丽自行前往工厂,在老板陈胜华和老板娘周亚娟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工厂工人要求安排操作机器,并在操作机器时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事发当时,刘秀丽并未被水暖厂正式聘用,且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考勤手续等,故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秀丽基于水暖厂的招聘信息,与负责招聘的周亚娟联系应聘事宜,并于次日上午到水暖厂上班,下午在操作机器时受伤。鉴于在刘秀丽受伤后,周亚娟认可她是第一天上班,并同意支付医药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水暖厂称刘秀丽系自行前往车间干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地内的实际工作人员负有监管义务,不应当让非本单位职工在岗位上工作。刘秀丽于2021年8月16日进入水暖厂车间,在冲床岗位上进行操作,实际工作时间半天左右,其间均无管理人员予以制止,明显与常理不符。

关于水暖厂提出的刘秀丽未被聘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考勤手续等,一审法院认为,因刘秀丽是第一天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入职手续亦属合理。

鉴于以上分析,余姚法院作出判决:一、驳回水暖厂的诉讼请求;二、确认水暖厂与刘秀丽于2021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水暖厂不服,于2022年3月18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水暖厂上诉称,被上诉人刘秀丽系自行到工厂干活,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商定工资数额、未确定考勤和作息休假等内容。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上诉人愿意承担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这不应该成为被上诉人步步相逼的理由。被上诉人刘秀丽在伤势并不严重,也不影响再就业及生活的情况下,指望在本案中“赚钱”而不是“维权”,若法院支持此种行为,那么此后类似情况还会出现,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双方矛盾的解决。

刘秀丽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水暖厂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与负责招聘的周亚娟联系应聘事宜,并于次日到上诉人单位上班,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用工关系达成了合意。上诉人主张双方未就用工关系达成一致,被上诉人系自行前往提供劳动,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二,被上诉人上班当日,其工作任务由上诉人单位其他员工(工厂师傅)安排,表明被上诉人在工作中与上诉人存在管理支配关系。第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适格主体,并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属于上诉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考虑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实际工作量,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 个月的签订劳动合同缓冲期。双方争议发生于建立用工关系第一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未确定,属合理情形。上诉人据此主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上诉人提起诉讼和上诉一样,均是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正当权利。上诉人以被上诉人通过本案“赚钱”为由,主张不应该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2022年7月5日,宁波中院公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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