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背景下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当代价值

2024-01-02 12:25陈燕芽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共同富裕正义

陈燕芽

(中国民航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0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1](P28)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分配正义的丰富思想和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中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新征程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石。推进共同富裕,既要坚持高质量发展,也要完善科学分配制度;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论述蕴含了马克思关于分配制度的基本观点和设想,为在共同富裕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分配正义、分配制度与共同富裕

人无时无刻不处于社会关系中,人类社会从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就是通过交换来获取各自社会生活的必需品。为维系自身生存及提高生活质量,人们通过贡献自我的劳动尽量积极地投入到社会化生产中。广义的分配是指对包括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和物质财富、精神文化产品、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总的社会资源配置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但是马克思指出,自然资源只是“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3](P84)。他认为再生产的过程包含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尽管生产过程也存在着生产工具及其他类型的生产性分配,但是这一语境中的分配应当是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属于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狭义分配。如果分配仅仅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环节,就不会引起如此多的讨论,但是当分配通过市场使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自然流动”时,就非常容易造成分配结果的不均衡,进而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需要国家机器通过再分配来维持一种动态平衡,分配便进入政治领域,并自然地被纳入政治伦理的考量。

在政治伦理中的正义是规定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总的道德要求[4](P125)。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人际之间的平等利益交换,而“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世间)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5](P9)。任何一种政治道德要求都是基于某种理念或原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行为的价值判断。人并不是随心所欲地活着,人总是基于满足自身的某些需要而引发行动力和创造力,一旦人们察觉到物质资料的分配有悖公平,就会消减生产的动力,社会总的需求也会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集体乃至国家的进步与否。马克思说:“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6](P33)同时,生理与社会属性中的“弱者”天然地更容易受到“强者”的欺压和侵犯,要实现利益交换的相对平等,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需要超越个体的国家力量进行保障。

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基于对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物质财富、各项权利及利益的合理分配,其本身即蕴含着分配正义。“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7](P111)。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不是通过国家力量将富裕阶层手中的收入及财富强制转移给相对贫困阶层,这样的“劫富济贫”对于富裕阶层而言意味着分配不正义,也不是由国家按照某一特定标准平均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这样的分配方式将陷入客观唯心主义的误区。

因此,分配正义作为共同富裕指向的实践理念和内在要求,是共同富裕道路上不可或缺的理论根基。同时,一个向着共同富裕迈进的社会必然不遗余力地实践着分配正义理论。然而,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艰难性,不可能一蹴而就,分配正义作为一种指导性思想并不能保证共同富裕的绝对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于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8](P97)构建和完善社会制度的目的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致性而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统一稳定的社会制度也是公平的一种表达形式。合理设计和安排社会制度是分配正义的重要保证。

二、唯物史观视域下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内涵特质

1.分配正义是一种相对的正义

马克思之所以不直接论述平等、公平与正义理念,缘于他对社会运行的整体把握。他认为人类社会所有观念都是依据底层生产方式产生和变化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1](P591)。由此可知,正义观念是特定生产方式和历史阶段的产物。同理,分配正义的衡量标准也会根据不同历史阶段和社会发展实际而有所调整。“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2](P323)。人类社会的历史也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念是由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正义仅仅存在于与非正义的相对对立之中。

2.分配正义是基于特定生产关系的正义

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是一个历史相对范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13](P435)。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阶段,“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支撑社会再生产的关键环节,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特定的生产关系。四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息息相关、缺一不可。“生产制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供个人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14](P58)。

而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前提下参与总收入分配的劳动力、资本和土地三大生产要素中,由于工人不占有资本和土地,只能得到和自己劳动力价值相符的劳动生产成果,而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则占有了工人创造的非劳动性收入,因此在生产开端就产生了不正义。马克思认为决定人们收入状况的经济制度中存在两种分配制度,一种是生产赖以存在的生产资料分配制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另一种是产品或收入分配制度,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6](P38)。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分配决定着社会增量产品的分配。

因此,马克思不止一次地批驳了西方古典经济学家鼓吹“平等的权利”“公正的分配”,揭露了其只强调权利表现形式而掩盖剥削本质的伪善性,认为这是“滥用道德以实现不道德的意图的伪善方式”[15](P62),如蒲鲁东和拉萨尔的“平等工资”概念并无实质正义,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6](P42)。分配正义的根源要追溯到生产资料本身正义的经济关系当中去,只有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政权,保障一切社会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才能真正实现分配的正义。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所主张的消灭私有制并不等同于消灭私有财产,如果私有财产不参与剥夺他人劳动成果就仍然可以受到保护。

3.分配正义践行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在消灭私有制之后的新社会形态中,社会产品分配原则应当进行相应的变革。贡献劳动是个体在社会中生存的最基本途径,“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17](P624)。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个体对社会最基本的贡献,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时间、体力及脑力生产出各项成果,将成果转化而来的财富同等地分配给他们,使其付出与所得利益相符。按劳分配是马克思设想的最基本分配原则。但是由于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还处于较低水平,需要留出应急部分,因此在分配前“要将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部分扣除”[17](P13)。

社会主义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完备的。其原因在于不同社会个体之间的劳动能力差异巨大,而“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7](P15)。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发展积累与生产的自由自主,才能摆脱物对人的控制,“只有在那个时候,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7](P16)。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和分配的非正义批判是指向理论与根本制度的全方位批判,批判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于彻底阐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本质,主张通过革命手段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对阶级限度的正义超越,进而实现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换。因此,尽管罗尔斯之后在《正义论》中提出“良序社会”中“公平的正义”,通过各种手段保证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只能视为一种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调控方式,而非真正的分配正义。

4.分配正义以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的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不仅仅体现在社会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其最终目的是使所有人摆脱物质的束缚而自由发展,从而获得全人类的长远福祉。“未来社会,随着新的生产方式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超越,人的存在状态就表现为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6](P52)。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改变了人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异化存在状态,摧毁剥夺着人剩余劳动价值的资本逻辑,用人的自由个性超越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追求人存在状态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由于资产阶级权利所依托的物质基础是劳动时间,对资本家而言,更关心劳动时间。而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者为自己生产生活资料的时间,剩余劳动时间是为他人和社会生产生活资料的时间,只有自由时间是可供自由支配,自由时间越充分,人就越有促进自己发展的可能性。大力提高生产力和生产效率是建立一个人人都付出劳动又能获得足够自由时间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在中国的当代价值

1.夯实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基石

我国经济体制与分配制度改革经历了一个相当曲折的探索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制定了“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从此迈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开。一是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形成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二是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7](P175)。这一时期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各种创造财富要素活力和潜力充分释放,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

随着改革深化,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日臻完善,但“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7](P111)。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表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18](P83)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并获取相应收入,由人民共享生产和发展的成果,契合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质体现的思想,也是马克思主义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必然成果,我们党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动我国分配正义不断迈向新台阶。

新时代以来,人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收入差距扩大、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等问题并存。国有企业内部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现象仍然存在,劳动者工资水平没有直接与劳动贡献相挂钩,民营企业未能真正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无法形成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如何将公有制经济中产生的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仍然是重要现实议题。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必须坚持行之有效的基本分配制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体系,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在公平正义分配中持续推进共同富裕。

2.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将多种分配方式由原先按劳分配的“补充”提升至“并存”的地位,“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意味着多种分配方式不仅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还在混合所有制和公有制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提升和加强分配范围的韧性,拓展分配范围的广度与深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彰显和对共同富裕道路的制度遵循,而且更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不同阶段不同分配原则的正义思想。

现阶段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社会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马克思所构想按需分配阶段的物质生产力水平。按劳分配为主体,即在公有制经济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避免了按照占有生产资料多寡进行分配的逐利性,使劳动活动的投入和劳动成果的产出始终处于平衡状态,确保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劳动贡献与劳动收入之间的初步公正。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主要体现为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并没有违背马克思分配正义的思想。一方面,我国目前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实际情况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必定是我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之上为鼓励生产力发展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间,允许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能够激励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积极性并提升社会整体的能力水平。“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18](P83)。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要素分配机制与西方私有资本主导的要素分配体制具有本质区别。

3.三次分配之间相互协调,着力缩小收入差距

从历史发展经验来看,以国家强制力“一刀切”式的分配方式难以激发市场活力,仅靠市场分配又容易造成供需失衡,无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需要三次分配相互协调以推动分配公正,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又一次创新。

第一次分配是指由市场来实施的分配,市场根据劳动者对于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来对社会资源特别是社会财富进行分配,其目的是让劳动者多劳多得。第二次分配是指由国家来实施的分配,国家根据第一次分配遗留的问题通过税收政策、平衡地区经济发展、补贴、救济等形式对于社会资源特别是社会财富进行新的再分配,其目的是平衡不同区域、社会阶层、城乡之间收入水平,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第三次分配则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是以公民和各类组织自愿为前提,以道德为驱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物质力量和精神支撑并行的分配。其具体形式包括民间捐赠、慈善事业、社会救助、志愿者行动等。政府节制资本无限度地攫取利润的行为,也是新发展理念中“共享”理念在分配制度中的延展。

收入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收入创造的正循环,为实现更高层次的分配正义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协调三次分配机制确保劳动者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收益,取缔各种非法收益,平衡过高收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财富增殖能力,理顺社会阶层之间的上升通道,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4.以人民为中心,以共同富裕为旨归

马克思始终立足“现实的人”对自我发展与美好生活的实现为出发点进行理论构想。从改革开放至今四十多年的历程中,我们党和国家在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始终朝着共同富裕不断努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7](P37)。虽然我国在经济发展初期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绝不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既得利益,而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发展中共同享有改革开放成果。“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7](P374)。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分配正义的目的是达到共同富裕,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体实现路径是“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9](P43)。“两个同步”“两个比重”和公平效率关系的新认识,意味着我们党已经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富裕及其规则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生性范畴,为实现人民所想、人民所盼而不断奋斗。

5.以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共同富裕只能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从社会宏观层面来说,分配正义依赖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不断提升劳动生产力,推进人民享有财富向横向扩展、纵向延伸,进而实现人民享有财富数量和质量的全方位增长。从个体微观层面来说,劳动与奋斗是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发展的过程,这不仅摈弃了西方式现代化对物质的盲目追求和拜金主义对于人的异化,而且引导人不断树立起正确的价值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人民精神生活的升华,最终实现物质与精神双重层面的共同富裕。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在实践中超越西方资本逻辑,创造人类社会共同富裕的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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