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哲学史的两个教条,一是相信在通过给出理由提供对一个哲学主张的论证与通过讲述一些因果故事提供对其起源的解释之间存在根本的分裂;二是相信理性重构主义,即相信基于某些基本假设,任何哲学家的观点都能被重构成一个理性的体系。类比蒯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并结合新康德主义可以论证这两个教条都是没有根据的。第一个教条的论证是成问题的,因为既不能通过任何起源性的解释来论证它,又不能在不乞题情况下论证它,任何这样的论证都会导致循环,分析哲学史学家只能通过历史事实作出判断。第二个教条也是不成立的,因为任何理性的重构都需要准确理解哲学家或文本所说的内容,即任何理性重构不能不考虑历史理解问题。抛弃两个教条的结果有二:一是模糊哲学和哲学史之间假定的界限,二是转向解释学。通过批判分析哲学史的两个教条,我们最终可以获得更加健康的分析哲学史的观念。
关键词:分析哲学史;两个教条;罗素;莱布尼茨;康德
中图分类号:B082"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1-862X(2024)03-0014-012
现代分析哲学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两个教条的影响。一个教条是相信在通过给出理由提供对一个哲学主张的论证(justification)与通过讲述一些因果故事提供对其起源(genesis)的解释之间存在根本的分裂;另一个教条是重构主义(reconstructionism):相信基于某些基本假设,任何哲学家的观点都能被重构成一个理性的体系。这两个教条都是没有根据的,抛弃它们的一个结果是模糊哲学和哲学史之间假定的界限,另一个结果是转向解释学。
任何熟悉蒯因作品的人都会看出这是转换自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之一的《经验论的两个教条》。蒯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和这里所称的分析哲学史的两个教条之间存在显著的相似性,并且正如蒯因认为前者需要批判那样,本文亦将关注对后者的批判。然而,与蒯因的“批判”概念相比,本文的“批判”概念更具康德色彩,并且还考虑了如何通过重视分析哲学史与历史理解的相互作用来为分析哲学史去除教条。
蒯因的第一个教条是,在基于意义的分析真理与基于事实的综合真理之间存在根本的分裂。他批判的靶子之一是,认为表达和阐明分析真理是(分析)哲学家的主要任务之一。他的反驳是,我们无法给出分析性的充分的(非循环的)解释,因此那种分裂并不存在。同样,本文的靶子之一的观点是,认为分析哲学史家的主要任务是评价过去的哲学家们对其所提观点的论证。本文的反驳是:对论证的关注并不能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可以完全不考虑对起源问题的关注,虽然也不能以一种充分的(非循环的)方式论证论证与起源之间的区分本身。
蒯因的第二个教条是还原论,即“相信每一个有意义的陈述都等价于某种以指称直接经验的名词为基础的逻辑构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第20页)。他的反驳是,这没有重视经验证实的整体特征。这里同样与分析哲学史的一个基本假设具有相似性,可称之为重构主义:任何哲学家的观点都能够也应该通过展示它们如何从更基本的观点中得出而被理性地重构。本文的反驳是:我们应该在分析哲学史上更加整体地思考。分析哲学史的这两个教条显然是联系在一起的:论证被看作理性重构的过程。
通过聚焦罗素1900年发表的对莱布尼茨哲学的解释,本文依次讨论和评价每个教条。这不仅是第一个分析哲学史上理性重构的具体例子,而且也为后来的分析哲学史家提供了一个模范。如下表格展示了对两个教条批判的基本的2×2结构:
移除这两个教条,将得出一个更健康的哲学史概念。
一、分析哲学史第一个教条及其论证依据检视
(一)论证与起源之间的分裂与(新)康德主义的解释
分析哲学史的第一个教条是,相信在通过给出理由而提供对一个哲学主张的论证与通过讲述一些因果故事而提供对其起源的解释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分裂。分析哲学史家用这一点来论证他们对论证的关注。但是,对于这个教条及其在分析哲学史上的作用,应该给予什么样的说明——论证性的还是起源性的呢?
这个教条的根源之一是康德在“法律问题”(quid juris)和“事实问题”(quid facti)之间做出的区分——在正确或合法性问题与事实或起源问题之间的区分。(1)当然,康德想表达什么意思,以及他在工作中有多么重视这一区分,是有争议的。但是,它的确在新康德主义和后来的传统,诸如现象学尤其是分析哲学中起到根本作用,甚至今天都很少受到质疑。如果不重视这一点,即通过提供关于起源的一些故事来回答关于论证的问题,那么,人们通常谴责其犯了“起源谬误”。(2)
这种区分有明显的吸引力。比如说有人开始相信13×57=741,或者上帝存在,或者谋杀是错误的,或者罗素是一位逻辑学家,那是因为被告知如此,但根本没有提供任何根据,而我们想要的是一个坚持认为它们为真的理由。当然,在过去,其他人(例如神父)或文本(例如《圣经》)的权威被当作拥有一种信念的根据,而拒斥这种观点通常被看作启蒙运动的关键成就(3)。“Sapere aude”(敢于运用你的理性)作为康德关于启蒙运动的著名文章的开篇箴言(《何谓启蒙》),它鼓励我们思考自身并运用理性去论证我们相信的东西。
然而,这种区分是有问题的。因为在人们为何持有一些信念的问题中并没有提供根据使得这些信念为真,但是在其他问题中这一点并不那么明显。也许我的确开始相信某些东西,比如说数学——从第一原则出发开展研究,信念的起源似乎也是持有它的理由。(4)并且,如果可靠的某人告知某些东西,难道这就没有提供相信它的理由吗?例如,知道一些关于“好的权威”的东西,从根本上说这意味着担心的并不是“权威”,而是权威可靠与否。所以,起源有时候能提供理由吗?如果的确如此,那么,如何辨认起源、如何从典型的复杂的起源过程中提取理由呢?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如何进入理性空间——假定的纯粹推理领域?即使我们在那个空间中推理,也会发现起源过程的侵入。非常清楚,一个人正式提出相信或做某件事的理由往往只是掩盖动机的一个烟幕弹。在这里,如果我们想谈论“真实的”(“心理学的”而非“逻辑学的”)理由,那就会显示这整个领域有多么棘手:把理由的小麦从起源的谷壳中分离出来实属不易。
一种更深层次的担心是维特根斯坦式的。有时给出论证(如果被理解为从某些更基本的东西中推导出来),所有人都倾向于说“这就是我们如何看待事物的方式”或“这就是我们所做的”。但如果我们被鼓励说得更多,当达到牢固的基座时,我们可能会提供一个起源故事去帮助别人理解。任何论证的方案都有其限制和条件。
分析哲学史的第一个教条最好称为一个教条而不是一个原则,因为它自己的论证是成问题的。如果这个教条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不能通过任何起源性的解释来论证它(例如,通过追溯到康德那里,展示它如何根深蒂固),因为根据事实本身(ipso facto)就会否证它。但是,我们如何能在不乞题情况下论证它呢?如果这个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对于论证是构成性的(排除了起源性解释的意义),那么,如何能够非循环性地做到这一点呢?这将会是何种类型的论证?如果没有任何论证的话,它的确就会被当作一种教条。
解答这些问题,可以试着在一些区分的来源中寻找答案,尤其是康德自己的著作,以及对此区分最成熟的讨论——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的文章《批判的还是起源的方法?》(Critical or Genetic Method?)。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在“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这一章的开头引入了法律问题(quid juris)和事实问题(quid facti)的区分:
法学家在谈到授权和主张时,把一桩法律诉讼中的法律问题(quid juris)和涉及事实的问题(quid facti)区别开来,而由于他们对两方面都要求证明,这样,他们把前一种证明,即确立授权或合法主张的证明,称为演绎。(《纯粹理性批判》,A84-5/B116-7)
抛开关于本章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个有争议的问题不谈,本文仅关注法律意义上而不是逻辑意义上理解的“演绎”概念。
康德所说的“法律演绎”是什么意思?一个例子足以说明。考虑一下谁是王位合法继承人的问题:这是一个法律问题(quid juris)。在一个给定的法律体系下,假设某人是在位君主在世的最年长的孩子,那么他就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这就告诉了我们法律是什么。但是,要回答某个特定的人是不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就必须确定他是不是在位君主在世的最年长的孩子:这就是在回答事实问题(quid facti)。
在他的伦理学讲座中,康德以三段论的形式列举了这样的例子。(5)这个问题可以表述如下:
(A1)任何人只要是在位君主在世的最年长的孩子,他就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
(A2)艾瑞斯是在位君主在世的最年长的孩子。
(A3)艾瑞斯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
(A1)是大前提,陈述相关法律;(A2)是小前提,康德称之为事实陈述(factum);结论(A3)是将法律应用于它所包含的事实而得出的(如康德所说“Applicatio legis ad factum sub lege sumptum”,Vigilantius Ethics Lectures,562)。这就是对声称艾瑞斯是王位合法继承人的法律演绎。
由此,显然(A2)提供了对这个事实问题的回答:谁是在位君主在世的最年长的孩子。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问题?而这就是上面的表述方式:谁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但这点在下面两个问题之间却是含混不清的:
(1)要成为这个王位的合法继承人,某人必须拥有什么性质?
(2)哪一个特定的人才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
(A1)回答(1),而(A3)回答(2)。回答(1)是给出一个特定的描述(“在位君主在世的最年长的孩子”),而回答(2)是给出一个专名(“艾瑞斯”)。将它们联系起来而赋予这个法律演绎效力的是,这个特定的描述和这个专名具有相同的指称。
这表明我们可以区分两种法律问题,即仅通过澄清法律就可以回答的问题,和要求回答事实问题即回答法律应用如上“演绎”出答案的问题。康德所谈的“法律演绎”是后者。尽管很容易认为法律问题(quid juris)只是第一种问题(它们只是“法律的”问题),如果我们也这么认为,就会在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之间被诱导看出分裂。然而,如果我们认识到了第二种问题,情况就更为复杂了,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事实问题的回答。正是后面这种情况与分析哲学史有关。
在这两种情况中,法律问题都不能仅通过回答事实问题来回答,所以,区分仍然存在。这样,我们就回答了我们自己的事实问题:论证与起源之间的区别以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之间区分的形式出现在康德的著作之中。所以,这里有一个来源。但是,说他作出了这个区分并不意味着说他给出了这样做的正当理由,尽管我们能理解它在我们所考虑的特定例子中的作用。仍然需要回答这个法律问题:我们论证了论证和起源之间的区分了吗?
论证和起源的区分在新康德主义有着根本的重要性,文德尔班称之为康德的基本思想(Grundgedanke)。文德尔班1883年的文章《批判的还是起源的方法?》对此作了充分讨论和辩护。他指出,“一种批判的哲学概念的可能性的洞见”正是根植于康德所设定的“根据”(grounding)和“起源”(origin)之间的区分(Methode,272)。因而,康德的批判方法通过与被视为科学独特的“溯源方法”相对比而得以解释和激发。
文德尔班的出发点是这样的主张:一切知识都涉及普遍对特殊的隶属。他以此说明演绎(从普遍到特殊)和归纳(从特殊到普遍)是仅有的两种证明,但两者都依赖自身不能被证明的公理。这就提出了公理的有效性( Geltung)问题,并且他认为回答这个问题是哲学的核心问题(Methode,272-274)。如何实现这一点呢?根据文德尔班,公理不是逻辑上必然的,正是因为它们是不可证的,这就留下了“事实的有效性”或“目的论的必然性”问题(Methode,275)。在这篇文章的其他地方,他批评前者而提倡后者。寻求事实的有效性方式有二,要么是通过经验心理学告诉我们大多数人实际上持有哪些原则,要么通过历史学告诉我们人们在历史中持有过哪些原则。但是,这两种寻求事实有效性的方式都不能论证这些原则本身的合理性。大多数人,甚至所有人都可能在某些事上犯错误,并且如果人们诉诸历史的“进步”,那么就预设了判断进步的标准。概言之,溯源的方法预设了这些公理,而这些公理本身又无法在事实中得到验证,否则就会出现循环论证。(Methode,275-280)
这就剩下目的论的有效性了,它在于表明“如果要实现某种目的,就必须把公理的有效性认作无条件的”(Methode,275)。在逻辑中,文德尔班认为如果我们的目标是“真”,那么我们必须接受逻辑法则的有效性。这包括“后承公理”(反映了肯定前件式的规则)、无矛盾原则和充分理由原则。(Methode,282)但是,或许也可以把区分论证和起源的这一原则当作“逻辑的”。我们可以把文德尔班的观点解释成它隐含地论证追求真时区分论证和起源的这一原则必须也被“认作无条件的”。理解它起作用的目的,也只能是在目的论上有效。这同样适用于历史学:“在对历史做判断的意义上,批判的历史只有伴随一种目的论意识(zweckbestimmtes Bewusstsein)才有可能。”(Methode,279)
然而,就像康德的情况一样,文德尔班认识到并且的确强调了规范性事物(the normative)和事实性事物(the factual)之间的联系。他写道:“哲学只能在经验的帮助下解决其寻找规范的任务。”(Methode,282)他又说:
在哲学中,起源的事实从来不是证明的依据,但它们却是批判的对象:心理学和历史学必须已经将认知材料从科学之前的模糊性中阐述出来,以至哲学问题可以从中以概念确定和有序的方式发展出来。(Methode,283
这里涉及的是通过认识历史学的重要性来深化康德的批判方案。(6)在文章的最后两段,文德尔班谈到了这些目的论有效原则如何从“对历史的批判性阐释”中产生出来,即要求人们充分认识到“历史的取向”(Methode,284-285)。
论证与起源之间这种区分的(新)康德式的解释(康德意义上的批判),可以通过把康德和文德尔班的观点放在一起来考察。这种区分的确是有效的,但不能理解成暗指论证与起源完全无关。所以,并不存在第一个教条所陈述的那种分裂。例如,在做出法律判断时,论证与起源都需要;而对公理的论证要求反思起源事实。这是一种论证,尽管这种论证不是“逻辑证明”意义上的,而是“目的论有效性”意义上的,但是对这种论证的认识却来自历史反思。所以,哲学和历史本身并不能像通常设想的那样可以截然区分。
(二)分析哲学史家既要哲学论证,也要正确理解历史
康德对法律/事实之间区分的解释,为思考分析哲学史的第一个教条的作用提供了典型。分析哲学史家强调,他们的主要关注点是评价以往哲学家提出的或在哲学文本中发现的主张。对应上面提出的三段论,可以提供以下三段论,在最简略的可能的示意图中表现分析哲学史学家做出的两种判断:
(B1)任何认为X的人这么做都是正确的(或错误的)。
(B2)P认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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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P认为X是正确的(或错误的)。
(C1)陈述X是真的(或假的)。
(C2)文本T陈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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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陈述X的文本T表达了一个真理(或谬误)。
分析哲学家想得出如(B3)和(C3)所示的结论,但考虑到康德对法律判断的分析,重要的是认识到这里有两个前提。必须评估这些论点,并作出某些评价性的判断,就像在相关三段论的第一个前提中所体现的那样。但也必须确定哲学家或文本事实上确实提出了相关的主张,如第二个前提所述。这就需要回答一个历史问题,因而,哲学史研究所作的判断就像法律判断一样既要求回答法律问题,也要求回答事实问题。
转向分析哲学史的一个例子:罗素在1900年出版了《对莱布尼茨哲学的批判性解释》一书,这是在他反叛的中期——和摩尔一起反对英国观念论。的确,此书在反叛英国观念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自身就具有历史学意义,这是一个事实。通常来说,研究以往的哲学也是建立一种新的哲学方法或观点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本书源自罗素1899年春季学期在剑桥讲授莱布尼茨的一门课程,完成于1900年8月在巴黎国际哲学大会上与朱塞佩·皮亚诺(Giseppe Peano)的关键会面之前,而正是那场会面导致了他转向新的数理逻辑。
罗素在序言中明确表达了对第一个教条的认可。他首先区分了两种哲学史研究方法,一种“主要是历史的”,另一种“主要是哲学的”。第一种强调“关注时代或其他哲学家的影响,关注哲学家的体系的发展和启发他提出主要思想的原因”。而第二种涉及“对以前的哲学家持一种纯粹的哲学态度……在这种态度中,我们不考虑日期或影响,只寻求发现可能的哲学的伟大类型,并通过研究过去伟大哲学家所倡导的体系来指导自己的探索”。
他认为只存在少数这样类型的哲学,并且通过“考察任何类型中最伟大的代表”可以了解到支持和反对这种哲学的理由是什么(Philosophy of Leibniz,xv-xvi)。
这里的关键不仅是“历史的”和“哲学的”两分的问题,更是主张哲学史的哲学部分在于识别哲学的“伟大类型”以及它们的“最伟大的代表”,以此来评价这些哲学。他说:
在这种探究中,哲学家就不再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解释:他被认为是他所坚持的哲学真理体系的倡导者。他是通过怎样的发展过程得出这一观点的,尽管这本身是一个重要而有趣的问题,但在逻辑上却与探究这一观点本身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无关;在他的观点中,当这些观点被确定之后,在对这些观点本身进行批判性审视之前,最好先删除那些似乎与他的主要学说不一致的观点。简而言之,我们在这一研究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哲学上的真理和谬误,而不是历史事实。(Philosophy of Leibniz,xvi(7))
在这里,我们有一个对心理学的或因果性的解释与逻辑的或哲学的论证之间的区分(distinction)——确实是分裂(cleavage)的清晰陈述。这个教条位于分析哲学史的核心。
回到如上所示的史学三段论可以发现,分析哲学史学家的目标是对“哲学家P认为X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或“陈述X的文本T表达了一个真理(或谬误)”这样的形式做出判断。但这不仅要求确定X是正确的(或错误的),还要确定P或T实际上主张X。在文本中这似乎很容易确定:我们只需找到陈述X的文本。但这没有听起来那么简单,可能会有真实性、翻译或理解等问题,例如,确定这个主张是确实被陈述的,而非仅仅被假定的或假设的。而当确定了哲学家P主张X时,又有更多的问题,我们需要确切地知道这个主张是何时提出的,以便了解他们观点中出现的变化。例如,它是否代表了他们深思熟虑的观点,而不是对带有敌意的批评意见的冲动反应;在更广泛的语境下隐含着什么限制或约束,如此等等。为了证实一个哲学家或文本主张X是正确或错误的这样的判断,我们需要做严肃的史学工作。
罗素对此的看法是什么?他关于莱布尼茨的书包含了一个长长的(100页的)附录,主要参考的是C.J.格哈特(C. J. Gerhardt)1875—1890年编辑的七卷本莱布尼茨著作合集,这为他的解释提供了文本依据。所以,就C类型的三段论而言,罗素给出了对事实问题的回答,但依赖他人的工作;就B类型的三段论而言,虽然这也取决于罗素阅读和选择的文本,但也取决于他如何解读它们来表达莱布尼茨的哲学。关键点在于,这两种类型的三段论中两个前提中的“X”的意谓相同,这对得出结论是至关重要的。换句话说,我们必须确定一个人做出正确还是错误(真与假)的判断的东西就是哲学家P实际上所主张的(或文本T实际上陈述的)东西。当然这是显然的,但它确实需要准确地理解哲学家或文本之所说,这也是需要历史理解的地方。
分析哲学史学家只能通过预设或依赖历史事实来作出判断,正如B型和C型三段论的结论所示的那样。如果他们的结论所依赖的第二个前提是错的,那么他们的结论就是错的。罗素可能会说他只关心“哲学的真理或谬误……而不是历史事实”,但是这只有在其他人确定了历史事实之后才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第一个教条断言的是论证与起源之间的分裂(cleavage)而不仅仅是区分(distinction),它鼓励像罗素这样的人错误地轻视历史考察在哲学史中的重要性。哲学史学家做出的判断需要同时回答法律的和事实的问题,哲学史不仅要求哲学的论证,而且要求历史的公正(historical justice)(8)。
二、分析哲学史第二个教条及其论证根据分析
(一)理性重构观念的起源与罗素对莱布尼茨哲学理性重构的分析
分析哲学史的第二个教条是重构主义(reconstructionism):相信基于某些基本假设,任何哲学家的观点都能被重构成一个理性的体系。第二个教条显然依赖第一个教条,因为理性重构的观念预设了从起源问题中区分出论证问题的能力,还暗示着悬置后者的可能性。因此,关于第一个教条的任何问题都很可能反映在第二个教条中,所以研究后者能深化对前者的批判。
理性重构观念的来源可以追溯到约翰·雅各布·布鲁克(Johann Jacob Brucker)的工作,他首先提出哲学史的任务是基于某些“原则”重构哲学的“体系”。(9)随后的故事贯穿了康德和一些新康德主义学者。(10)但是,由于这里关注的是分析哲学史上理性重构的这一类型,所以,让我们(怀着应有的不安)悬置与之联系的历史而回到确立这个类型的作品——罗素1900年关于莱布尼茨的书,它确实将莱布尼茨的哲学重构成了一个体系。如果要评估这样一种类型的哲学,那么就需要回答另一个事实问题:理性重构的范例是什么?
罗素主张哲学史的“哲学”方法在于识别和评价“伟大类型”的哲学和它们“最伟大的代表”。所以,根据罗素的观点,莱布尼茨是什么“类型”的哲学中最伟大的代表呢?答案并非简单明了,因为罗素认为实际上莱布尼茨的哲学是不一致的,因此——据他在前言中所说——在其能够成为一种“类型”之前,需要删减掉不一致的部分。然而,罗素声称,“莱布尼茨本应写作的体系”基于5个主要前提,他陈述这些前提如下:
1.每个命题都有一个主项和谓项。
2.一个主项可以具有若干个存在于不同时间的性质的谓项。(这样的主项可称作实体)
3.不断言处于特定时间的存在的真命题是必然的和分析的,而那些断言处于特定时间的存在的真命题则是偶然的和综合的。后者依赖终极因。
4.自我是一个实体。
5.知觉产生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即关于我自己以及我的状态之外的存在物的知识。(Philosophy of Leibniz,4)
第二个前提和第三个前提可以看作对第一个前提的阐释,而根据罗素,第四个前提和第五个前提是与第一个前提不一致的。因为他将第一个前提看作根本的,所以,这表明莱布尼茨所代表的类型是基于这个前提的哲学。
罗素在第二章的开头声称,所有可靠合理的哲学都应当从对命题的分析开始。他用第一个前提来概述莱布尼茨的出发点:把一个命题分析成主项和谓项。正如罗素所理解的那样,这蕴含着每个命题都可还原成一种主-谓形式。这也是罗素拒斥的主张,因为在他看来我们不能这样还原(非对称的)关系命题,所以,任何依赖这第一个前提的哲学类型都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论点,罗素在该书第二章第8节,从认为真命题就是谓项包含在主项之中(除了断言存在的命题)的观点,到其单子论的“全部或接近全部”的莱布尼茨哲学,开始了所谓“纯粹逻辑的论证”(Philosophy of Leibniz,8-11)。这是一种彻底的重构主义:莱布尼茨观点被看成从很小一组前提中推导出来的。罗素在书的其余部分给出了论证的细节,在这里只考虑其中部分论证细节。
根据罗素,莱布尼茨的观点所代表的哲学“类型”究竟是什么?罗素的基本主张是每个命题都可还原成一种主-谓形式。罗素不仅将其归于莱布尼茨,还归于许多莱布尼茨之前的学者和后继学者们,包括笛卡尔、斯宾诺莎、康德、黑格尔和布拉德雷。罗素认为可还原性问题“是所有哲学的根本问题之一”,而且,他将其与关系的实在问题联系起来。实际上他认为拒斥关系的“独立实在性”的观点依据在于主张每个命题都有一个主项和谓项。
在第二章第10节,罗素引用了莱布尼茨的一个讨论(非对称的)关系命题的段落,可以将莱布尼茨的论证展示如下。考虑这个命题:
(L) 线段L比线段M更长。
根据莱布尼茨,这可以用三种方式来“考虑”或分析。第一种,可以把“线段L”当作主项,把“比线段M更长”当作谓项;第二种,可以把“线段M”当作主项,把“比线段L更短”当作谓项。在这两种情况中,我们都将其分析成了主-谓形式。莱布尼茨认为,还可以把它“考虑”成断言一种存在于两条线段之间的关系的命题。但是,这里的“主项”是什么?如果把两条线段都当作主项,那么,莱布尼茨写道:“我们在两个主项之间就会有了一个偶性(在这里所归属的就是关系),它的一条腿在一个主项之中,另一条腿在另一个主项之中;这同偶性的概念是相矛盾的。”这就把关系本身看作了与被当作主项的东西相对立的主项。莱布尼茨写道:
我们必须说,在考察它的第三种方式的情况下,这一关系实际上是在这些主项之外的;但是由于它既不是一个实体又不是一个偶性,那就必定是一个纯粹观念性的东西,尽管如此,对它的考察还是有益的。(Leibniz,The Philosophical Works of Leibnitz,266-267;cited by Russell,Philosophy of Leibniz,13)
罗素反对的正是把关系当作“纯粹观念性的东西”。如果要求莱布尼茨解释这一点,罗素写道:“他会宣称这是心灵的一个偶性。”(Philosophy of Leibniz,13)罗素继续说,为了坚持主-谓原则,莱布尼茨被迫“接受康德式的理论,即认为关系是真正的心灵的作用”(Philosophy of Leibniz,14)。因此,莱布尼茨被置于与康德相同的哲学类型中——实际上,任何认为关系是“观念性”的人所持的观点,都被罗素当作源自坚持这一学说,即每个命题都有一个主项和谓项,他将这一学说看作产生莱布尼茨哲学的第一前提。简而言之,莱布尼茨的体系所体现的哲学“类型”是一种观念论。(11)
为什么关系问题对于罗素如此重要呢?答案在于他对数学基础的关注,自1895年到1910年代早期即当《数学原理》出版的时候,他主要关注数学基础。罗素的担忧是,如果关系不是“实在的”,那么关系命题就不可能是真的,因而数学自身也不可能是真的,因为数学充满了关系命题。更具体地说,所有的系列都涉及非对称关系,例如自然数的系列,所以,任何理解数学本质的尝试都必须提供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但正是涉及非对称关系命题,例如上面的(L),罗素特别反对将其还原成更简单的主-谓命题。(Beaney,Logic and Metaphysics,270-271)
在英国观念论的影响下,罗素作为一个新黑格尔主义者开始了他关于数学基础的工作,而且把内在关系学说看作新黑格尔主义的核心——正如他后来所说,主张“每个关系都是基于关系项的诸本质”(My Philosophical Development,43)。他在莱布尼茨哲学中也发现了这一学说,最明显的表达在不可分辨事物的同一性原则中,这也是为什么他关于莱布尼茨哲学的工作变成了发展他自己哲学观点的试验场的原因。
罗素(作为一个好的黑格尔主义者)主要关注的是他在数学中看到的各种矛盾。其中之一就是他所说的“点的矛盾”:所有的点是完全相同的,然而每个点又是不同的(An Essay on the Foundations of Geometry,§196),这似乎表明不可能有几何学上的点。现在,对此明显的回应是,区分质的相同和量的相同:尽管点在质上是相同的,它们在量上却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仅仅在(外在的)空间关系上。但是,罗素的新黑格尔主义尤其是内在关系学说排除了这种回应。因为,如果点只是在它们的(外在)关系上有区别,那么,它们的固有性质就会存在相应的差异,这意味着它们在质上并非都是相同的。
罗素在算术和其他地方发现了相似的矛盾,并且于1898年出版《相关性的矛盾》单行本。罗素将其描述为“两个词项之间差异的矛盾,而没有应用它们的概念之间差异的矛盾”,认为它遍布于数学之中(An Analysis of Mathematical Reasoning,166)。这样的描述澄清了它是如何依赖新黑格尔主义内在关系学说的,因为没有这个学说就不会有矛盾。两个东西可能在质的方面是相同的(相对于一组概念),然而,在“外在的”(例如,空间的)关系的意义上却是有差别的。以一种如此普遍的形式表达它,对数学的一致性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似乎终于使得罗素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到几个月,他就放弃了数学中遍布矛盾的想法,这实际上颠倒了这一论点,因为内在关系学说导致了本应被拒绝的矛盾。(12)
随着放弃内在关系学说,罗素打开了一条更合适的通往数学哲学之路,正是数学哲学这一研究占据了罗素接下来的15年时光。这就要求发展一种体现在量化理论中的关系逻辑,然而,这是另外一个故事了。
(二)对罗素理性重构莱布尼茨哲学的评价及其历史学教益
罗素在1899年的前3个月讲授关于莱布尼茨的课程。为了做好准备,他在前一个夏天就开始阅读莱布尼茨的著作,而这本书完成于1900年的夏天。(13)在《我的哲学发展》中,他声称“当我在研究莱布尼茨的时候,我第一次意识到关系问题的重要性”(My Philosophical Development,61)。但这不可能是正确的:正如我们所见,罗素在研究莱布尼茨之前就已经关注内在关系学说了。然而,他对莱布尼茨的研究工作无疑促进了他的思想的发展:它帮助他摆脱了新黑格尔主义,并阐明了内在关系学说的错误之处,结果是发展了关于关系的实在论。(14)所以,得出的第一条历史学的教益是:正是罗素自身的哲学关切促使他提出了莱布尼茨哲学的根本问题,并因此提出了他所做的理性重构。
显然,也可能存在别的理性重构方式。所以,需要论证罗素的重构公正地对待了莱布尼茨自己“真正”的想法。即使可以找到一些文本支持这一点,也有其他文本可能表明一种不同的重构。(15)罗素声称他关注莱布尼茨“本应写作”的东西,却由于他自己的哲学关切而犯了乞题的错误。如果关于莱布尼茨实际上如何思考的问题被斥为“仅仅是历史的”而加以抛弃,而去谈论“莱布尼茨的哲学”“莱布尼茨的观点”“莱布尼茨所意谓的东西”等等,罗素真正关注的就只是莱布尼茨哲学可能被描述成的哲学类型,那么贯穿全书他所做的事情就会是不真诚的。所以,第二条历史学的教益是:评论者在重构代表性哲学家的观点时需要非常小心谨慎。
这并不是说罗素的重构没有价值。相反,这本书在阐释莱布尼茨著作中所发现的各个学说之间的关系是有益的。把这些工作阐释得越清楚,就越容易考虑其他重构的方式、评估这些学说与给出的理由。但这表明价值更多地在于联系,而不是基础主义,这明显类似蒯因对还原论的教条的批判。寻找一个基础是错误的:在某种程度上,如果确实涉及一个“体系”,那么,它的力量就在于整体结构,而不是由一小组假定的前提所提供的基础,蒯因强调指出真值是如何分布在一个整体上的。所以,第三条历史学的教益是:研究哲学史应该更具整体意识。一个学说的意义必须在一个语境中去追问,而不是孤立地去追问。
罗素主张在第一个前提的基础上阐明莱布尼茨的“体系”,而且这个前提与第四个和第五个前提之间存在不一致。罗素在后面的章节中详细地说明了这点,最显著的就是第九章,他把这种不一致看作对莱布尼茨单子论的根本反驳。但如果碰巧认为单子论就是莱布尼茨哲学的核心特征,那么我们应该尝试围绕单子论重构其他一切东西——或尽我们所能去做。那么,我们同样可以把它当作对罗素重构的一种归谬(reductio ad absurdum)。所以,第四条历史学的教益是:如果做出了不一致的指控,我们就需要特别小心谨慎。
罗素区分了莱布尼茨哲学中的两种不一致。一种是上文提到的莱布尼茨哲学的主要前提之间的不一致,它迫使我们决定拒绝哪一个。另一种不一致,他写道,“这完全是产生于因为害怕承认与莱布尼茨时代的主流观点相悖的后果”(Philosophy of Leibniz,3)。他给出的例子是莱布尼茨关于罪和上帝存在的观点,该书的最后两章讨论了这一点。正是在这里,他批评莱布尼茨最为严苛,指责莱布尼茨为了避免斯宾诺莎的无神论和决定论不惜故意自相矛盾,屈从于不诚实和欺骗。然而,如果要避免罗素做出的那种过于草率的判断,确实需要更详细地考察历史,考察莱布尼茨言论的背景、他发表这些言论的时期,以及同时代人的观点等等。所以,第五条历史学的教益是:只有对历史因素的关注远远超过罗素所允许的程度,才能公正地对待哲学家的观点。(16)
当罗素提倡考察哲学“类型”的时候,这是他为自己论证关于评价和拒斥观念论(他将新黑格尔主义视为其范例的类型)的方式。这种方式本身并不是不合法的,只是考察过去的哲学文本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仅有的一种哲学方式。更谦逊地说,我们可能只是对特定的学说以及支持和反对这些学说的论据感兴趣,而不想将作者类型化。然而,把我们得出的各种历史学的教益放在一起来看,在罗素对莱布尼茨的解释中最成问题的是他对历史考察方法的轻视而造成的曲解。我们在批评第一个教条时所说的一切,更加不用说也适用于像罗素这样尝试理性地重构哲学家的观点。任何认为哲学家持有某一特定学说为其根本的主张,都需要证实。像罗素所做的那样,仅仅靠展示其他学说如何从该特定学说中推导出来,那是不够的。甚至,指控哲学家自相矛盾,却没有严格地考察被断言不一致的学说陈述的背景,那就更加不能令人满意。
恩斯特·卡西尔(Ernst Cassirer)批评罗素痴迷于发现莱布尼茨哲学中的矛盾。表面上似乎作为矛盾出现的东西,特别是把莱布尼茨在不同时间点提出的主张作为其思想中促使其哲学发展的张力,这样反而可能揭示更加重要的意义。卡西尔的主要例子是莱布尼茨的实体概念,它是在很长时间以来通过赋予其一个动力学特征而重塑了传统的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概念。卡西尔写道:“做出这种反对的评判,完全是片面的和非历史的,在其中,整个内在张力所在的地方被当作矛盾。”(Leibniz’ System,539)根据卡西尔的观点,哲学史学家尤其应该识别和解释的是某些哲学家思想中的张力,且这要求比罗素愿意寻求的历史理解力更多。
哲学史学家工作的核心是对某人哲学思想的内在动力保持敏感,不仅仅是挑选和裁定哲学史上做出的论断。只是窃取观点和论证的文本以便促进某人自己的哲学计划,这不是在做哲学史。但是也不是简单地报告我们发现的观点,作为哲学家,头脑中是带着问题去阅读哲学文本并且希望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的,这就是伽达默尔(Gadamer)在《真理与方法》中阐释作为“视域融合”的理解观念时所强调的东西。当我们与文本对话时,寻找答案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其目标“总是超越单纯地重构”(Truth and Method,374)。如果不是在不停地寻求和努力回答哲学问题,那么我们就不是在做哲学史;如果不是在寻求理解一个过去的哲学家或文本实际上说了什么,那么我们就不是在做哲学史。(17)这两者的结合正是解释学的标志。
三、结论:去教条的分析哲学史
罗素关于莱布尼茨的著作不仅对于莱布尼茨研究,而且对于后来的哲学史尤其是分析哲学史都是开创性的,它也在分析哲学本身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事实上,任何哲学传统的建立都是部分地通过相应的哲学史而实现的、在自我确证中得以阐释的。(18)所以,任何哲学史本身也必须放在历史背景中看待。以与蒯因批判经验论的两个教条的类比作为出发点,我强调了分析哲学与分析哲学史之间的联系。关于这个类比,还可以说得更多,尤其是要把我所隐含的东西说清楚。但是,我的确认为分析哲学史可以被有效地描述成被我所识别出的两个教条所支配。这两个教条都有自身有教益的历史(我刚刚提到过的),也都引出了我(作为一个好的分析哲学家)主要关注的论证问题。
教条是未被论证的信念,而在论证分析哲学史的两个教条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如果论证是从某些更基本的东西中推导问题,就像反映在理性重构的观念中那样,那么情况确实如此。但最基本的前提和原则本身呢?这里需要一个不同的关于论证的观点。罗素提倡一种被理解为直接亲知的“直觉”(见Russell: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preface),但是,如果其他人没有我们的“直觉”呢?这里尝试去展示他们相信的其他事物如何从直觉或这样的前提和原则中推导出来,这些前提或原则在给定的实践或思维方式中起到了作用。第一种方法可能是更“哲学的”,第二种方法则是更“历史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所帮助,但结合这两种方法或许是最好的,它能促进文德尔班所说的批判性反思。康德认为基本原则要求一种“先验演绎”;文德尔班谈到了“目的论的有效性”,并在阐释时谈到了“目的论联系的内在必要性”(Methode,283)。把它们放在一起,这样的基本前提和原则必须是被内在地加以演绎的——不是以某种方式“直觉”到它们的真理性和有效性,而是通过认识到它们在相关思维体系中的(规范的)作用,这些思维的体系既历史地又哲学地发展着。
分析哲学史的辩护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就第一个教条而言,论证与起源的区分深深根植于当代哲学。令人反感的是这种假设,即它表现了一种分裂,且轻视起源性的和历史的考察。理解分析考察与历史考察之间复杂的相互影响,才能给予分析哲学史在哲学史中合适的地位。就第二个教条而言,通过认识到理性重构在重构者自己的哲学中(正如在罗素的情况中说明的那样)与在扩展理解可能性的解释学空间中所起的作用,理性重构可以是目的论有效的。我们可以庆贺理性的重构如何丰富了这一诠释学空间,开辟了新的方式来审视文本,同时又抵制了文本的霸权诉求。
然而,这样的论证要求放弃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哲学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寻找无条件为真和有效的基本前提和原则——反对一种特定的看或思考问题的方式。换句话说,用它自己的术语——分析哲学史是不可能从它自己的资源中得到“论证”的。它要求一种更广阔的视角,即认识到它在更宽广的哲学和历史理解的实践中的作用。从语境来看,显然任何理性重构和论证的计划都是利用历史理解而提出的,并且转而激励历史理解:这种洞见位于解释学的核心。(19)这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它允许我们带着新思维方式的裨益重新思考过去的哲学,这种裨益就是能揭示富有成效的且以前未曾认识到的联系。从蒯因两个教条的视角重新审视分析哲学史,并通过思考康德对法律/事实的区分和文德尔班证实它的尝试,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说明。(20)
注释:
(1)特别地,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84/B116。康 德是受鲍姆嘉通(Alexander Baumgarten)的影响,他在讨论伦理学和法律时区分了“事实归责”(imputatio facti)和“法律归责”(imputatio legis),例如在他1760年的《第一实践哲学导论》(Initia Philosophiae Practicae Primae)中。参见普尔普斯(Proops):《康德的立法隐喻》(Kant’s Legal Metaphor)第213页。鲍姆嘉通并没有把这种区分扩展到形而上学上,而后者正是康德的独创性所在。
(2)我找到的最早使用这个术语的是科恩(Cohen)和那格尔(Nagel)的《逻辑与科学方法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Logic and Scientific Method),第388-390页。
(3)对这个观点的否认至少可以追溯到早期现代哲学的开端。例如《笛卡尔的思维引导规则》(Decartes’Rule for the Direction of the Mind)第三条规则,以及沙夫(Scharff)《历史对哲学的重要性》(How History Matters to Philosophy)第1和3章的讨论。
(4)关于这类情况具体的讨论,请参见克莱门特(Klement):《起源推理何时不会出错?》(When Is Genetic Reasoning Not Fallacious?)。正如克莱门特所指出的,意义的因果理论以及信念和知识的因果和可靠性理论涉及某种形式的起源推理。
(5)特别地,见始于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Vigilantius Ethics Lectures)(Ak. 27,562)。康德在他1780年左右的伦理学讲座(Lectures on Ethics,第58页)中也讨论了这个问题。关于我在此受惠的所有这些有助益的讨论,参见普尔普斯(Proops)《康德的立法隐喻》(Kant’s Legal Metaphor),尤其是第2节。
(6)为了回应哲学史提出的理解问题,康德对自身批判方案深化的解释,参见赖希尔(Reichl):《让历史哲学化》(Making History Philosophical)。在我看来,文德尔班比卡西尔更进一步,参见伦兹(Renz):《卡西尔的启蒙》(Cassirer’s Enlightenment)。
(7)参见罗素为此书所写的已经丢弃的前言,该前言详细阐释了这个主题(Discarded Preface),其中还包含了尼古拉斯·格里芬(Nicholas Griffin)所写的有助益的介绍。参见摩尔对他1898年学位论文(129-131页)的介绍。
(8)我们以类比的方式表明,蒯因所反对的那种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之间只是假定的分裂,而非概念上的分裂。蒯因承认“如果每个人通过学习它的单词来知道它是真的”,那么,这个句子就可以被描述为分析的(Roots of Reference,第79页)。但是,正如蒯因(Two Dogmas of Empiricism,第20页)指出的,这不足以保证分析真理的观念“基于意义而独立于事实”,这也是他真正批判的靶子。关于蒯因观点的发展的讨论,参见希尔顿(Hylton):《蒯因》(Quine)第3章。
(9)布鲁克(Brucker):《哲学批判史》(Historia Critica Philosophiae)。相关讨论,参见卡塔纳(Catana):《历史学的概念》(The Historiographical Concept)、《哲学史的哲学史》(Historiographical Concept)、《哲学史中的哲学问题》(The History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皮亚亚(Piaia)和桑蒂内洛(Santinello):《哲学史的范型》(Models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10)在毕明安(M. Beaney)的论文《分析哲学与哲学史》(Analytic Philosophy and History of Philosophy)中,我提供了一些重点的解释。
(11)更多了解罗素史学中的“类型”,参见亨特(Hunter):《创造历史的罗素》(Russell Making History)。
(12)关于所有这些更充分的解释,见格里芬(Griffin):《罗素观念论的学徒》(Russell’s Idealist Apprenticeship)第4-5章、第8章第6节; 《罗素的哲学背景》(Russell’s Philosophical Background),特别是第 98-102页; 《罗素从莱布尼茨那里学到了什么?》(What did Russell learn from Leibniz?),特别是第 1-3节。 格劳赫尔(Galaugher):《罗素的逻辑分析》(Russell’s Philosophy of Logical Analysis)第2章。
(13)这本书紧随讲座之后完成,正如摩尔在讲座的笔记中所述。参见亚索与格里芬(Arthur and Griffin):《摩尔关于罗素莱布尼茨讲座的笔记》(Moore’s Note on Russell’s Leibniz Lectures)。
(14)关于详细讨论罗素读到的莱布尼茨的作品和时间,见格里芬(Griffin):《罗素从莱布尼茨那里学到了什么?》(What did Russell learn from Leibniz?)。格里芬(Griffin)特别指出,罗素在阅读莱布尼茨作品很早的时候(1898年夏天)就发现了内在关系学说,这支持了他塑造自己的理性重构的观点。更多关于罗素著作的起源,见:《罗素:伯特兰罗素研究杂志》(Russell:the Journal of Bertrand Russell Studies)2017年第1期中的多篇文章。
(15)罗素声称在莱布尼茨写给阿尔诺(Arnauld)的信和《谈谈形而上学》(Discourse on Metaphysics,Philosophy of Leibniz的第8章)中找到了支持他重构的证据,而单子论可能暗示一种不同的重构。有关聚焦于关系理论的对莱布尼茨哲学的不同解读的例子,见姆格耐(Mugnai):《莱布尼茨的关系理论》(Leibniz’ Theory of Relations)。
(16)对莱布尼茨和斯宾诺莎之间的关系更公正的历史解释,参见拉尔克(Laerke):《莱布尼茨关于斯宾诺莎的讲座》(Leibniz Lecteur de Spinoza)。
(17)关于哲学史同时作为一种历史和一种哲学,又参见:安东格纳扎(Antognazza)《哲学的益处》(The Benefit to Philosophy)。
(18)参见毕明安(M.Beaney):《分析哲学的历史学》(The Historiography of Analytic Philosophy)、《分析哲学与哲学史》(Analytical Philosophy and History of Philosophy)、《历史学与历史哲学》(Historiography,Philosophy of History)、《发展与争论》(Developments and Debates)。
(19)有关最近更好的对解释学的阐释,参见马克雷尔(Makkreel):《诠释学中的方向与判断》(Orientation and Judgment in Hermeneutics)。又参见毕明安(M. Beaney):《发展与争论》(Developments and Debates)。
(20)感谢罗萨·安东格纳扎(Rosa Antognazza)、阿历克斯·科恩(Alix Cohen)、摩根斯·拉尔克(Mogens L?覸rke)、麦夏兰(Sharon Macdonald)、马克·特克斯特(Mark Textor)、凯瑟琳·威尔逊 (Catherine Wilson)、洪堡大学研究讨论会的与会者,以及摩根斯·拉尔克组织的两位匿名审稿人(在《英国哲学史期刊》[BJHP]同行评审系统之外)对本文提出的精辟批评和有益建议。
参考文献:
[1]Antognazza, Maria Rosa. The Benefit to Philosophy of the Study of Its History[J].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2015(1): 161-184.
[2]Arthur, Richard T. W., Nicholas Griffin. Moore’s Notes on Russell’s Leibniz Lectures[J]. Russell, 2017(1):143-192.
[3]Beaney, Michael. Logic and Metaphysics in Early Analytic Philosophy[C]//Edited by Leila Haaparanta and Heikki Koskinen.Categories of Being.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257-292.
[4]Beaney, Michael. The Historiography of Analytic Philosophy[C]//Edited by Michael Beaney.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Analytic Philosoph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30-60.
[5]Beaney, Michael. Analytic Philosophy and History of Philosoph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Rational Reconstruction[C]//Edited by Erich Reck.The Historical Turn in Analytic Philosophy.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 2013:231-260.
[6]Beaney, Michael.Historiography, Philosophy of History and the Historical Turn in Analytic Philosophy[J]. 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2016(2):211-234.
[7]Beaney, Michael.Developments and Debates in the Historiography of Philosophy[C]//Edited by Kelly Becker and Iain Thomson.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Philosophy, 1945-2015.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725-758.
[8]Brucker, Johann Jakob. Historia Critica Philosophiae[M].Leipzig: B. C. Breitkopf 5 vols:1742-1744.
[9]Cassirer, Ernst.Leibniz’ System in Seinen Wissenschaftlichen Grundlagen[M]. Marburg: Elwert, 1902.
[10]Catana, Leo. The Historiographical Concept “System of Philosophy”. Its Origin, Nature and Legitimacy[M]. Leiden: Brill, 2008.
[11]Catana, Leo. The History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and the Lost Biographical Tradition[J].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2012(3):619-625.
[12]Catana, Leo. Philosophical Problems in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What Are They?[C]//Edited by M. Laerke, J. E. H. Smith, and E. Schliesser. Philosophy and Its History: Aims and Methods in the Study of Early Modern Philosophy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115-133.
[13]Cohen, Morris R., Ernest Nagel. An Introduction to Logic and Scientific Method[M].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34.
[14]Gadamer, Hans-Georg. Wahrheit und Methode[M]. Tübingen: J. C. B. Mohr, 1960. 2nd ed; 1965.Translated by W. Glen-Doepel as Truth and Method[M]. London: Sheed & Ward, 1975. Translation revised by J. Weinsheimer and D. Marshall, 1989.
[15]Galaugher, Jolen. Russell’s Philosophy of Logical Analysis: 1897-1905[M].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13.
[16]Griffin, Nicholas. Russell’s Idealist Apprenticeship[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17]Griffin, Nicholas. Russell’s Philosophical Background[C]//Edited by N. Griffin.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Bertrand Russell.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84-107.
[18]Griffin, Nicholas. What Did Russell Learn from Leibniz?[EB/OL].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2013(1). https://jhaponline.org/jhap/article/view/15.
[19]Hunter, Graeme. Russell Making History: The Leibniz Book[C]//Edited by A. D. Irvine and G. A. Wedeking.Russell and Analytic Philosophy.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3:397-414.
[20]Hylton, Peter. Quine[M]. London: Routledge, 2007.
[21]Kant, Immanuel. Critique of Pure Reason[M].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 Guyer and A. Woo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84-85.
[22]Kant, Immanuel. 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at is Enlightenment?”[J]. Berlinische Monatsschrift,1784(4):481-494.
[23]Kant, Immanuel. Vigilantius Ethics Lectures[M]//Gesammelte Schriften, vol. 27, Berlin: K?觟niglich Preuss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29 vols,Second edition .Berlin: De Gruyter,1968:562.
[24]Kant, Immanuel." Lectures on Ethics[M]. Translated by Louis Infield, and edited by J. London: Methuen, 1979:58.
[25]Klement, Kevin C. When Is Genetic Reasoning Not Fallacious?[J]. Argumentation.,2002(16):383-400.
[26]L?覸rke, Mogens. Leibniz Lecteur de Spinoza[M]. Paris: éditions Honoré Champion, 2008:102.
[27]Leibniz, G. W. The Philosophical Works of Leibnitz[M]. Edited by G. M. Duncan. New Haven, CT: Tuttle, Morehouse and Taylor, 1890:266-267.
[28]Makkreel, Rudolf A. Orientation and Judgment in Hermeneutics[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5:255-267.
[29]Moore, G. E. The Metaphysical Basis of Ethics[C]//Edited by Thomas Baldwin and Consuelo Preti.Early Philosophical Writing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115-242.
[30]Mugnai, Massimo. Leibniz’ Theory of Relations[M]. Stuttgart: Steiner, 1992:56.
[31]Piaia, Gregorio, Giovanni Santinello, eds. Models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M]//Vol. II: From the Cartesian Age to Brucker. Translated by H. Siddons and G. Weston. Dordrecht: Springer, 2011:156-166.
[32]Proops, Ian. Kant’s Legal Metaphor and the Nature of a Deduction[J].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2003(2):209-229.
[33]Quine, W. V. Two Dogmas of Empiricism[C]// 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2nd e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1:20-46; original published in Philosophical Review,1951: 20-43.
[34]Quine, W. V. Roots of Reference[M]. La Salle, IL: Open Court, 1974:79.
[35]Reichl, Pavel. Making History Philosophical: Kant, Maimon,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Historiography of Philosophy in the Critical Period[J].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2020(3):463-482.
[36]Renz, Ursula. Cassirer’s Enlightenment: On Philosophy and the “Denkform” of Reason[J].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2020(3): 636-652.
[37]Russell, Bertrand. An Essay on the Foundations of Geometry[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7: 196.
[38]Russell, Bertrand. A Critical Exposition of the Philosophy of Leibniz[M]." London: Routledge, 1937 2nd ed., first edition 1900:13.
[39]Russell, Bertrand. 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3: Preface.
[40]Russell, Bertrand. My Philosophical Development[M].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first edition 1959; Reprinted Unwin Paperbacks, 1985:61.
[41]Russell, Bertrand. An Analysis of Mathematical Reasoning [C]//Edited by N. Griffin and A. C. Lewis. The Collected Papers of Bertrand Russell, Vol. 2: Philosophical Papers, 1896-1899; London: Routledge, 1989:155-241.
[42]Russell, Bertrand. Discarded Preface to A Critical Exposition of the Philosophy of Leibniz[J]. Russell. 2017(37):245-251.
[43]Scharff, Robert C. How History Matters to Philosophy[M]. London: Routledge, 2014:12-16.
[44]Windelband, Wilhelm. Kritische Oder Genetische Methode?[C]//Prludien. Aufstze und Reden zur Philosophie und ihrer Geschichte. 5th ed., Vol. 2. Tübingen: Mohr, 1915:99-135; first published. 1883; translated by Alan Duncan, in The Neo-Kantian Reader, edited by S. Luft, London: Routledge, 2015:271-286.
(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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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Two Dogmas of Analytic Historiography发表于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2020年第3期,第594-614页。
作者简介:毕明安(Michael Beaney,1959—),英德双国籍,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分析哲学史”讲席教授、英国阿伯丁大学逻辑学钦定讲席教授、清华大学哲学系贺麟客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分析哲学史、中国古代分析哲学、哲学方法论、比较哲学;译者:徐弢(1983—),安徽潜山人,哲学博士,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暨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分析哲学史、语言哲学与维特根斯坦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