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慎思:人工智能与人类未来如何共存

2024-01-01 00:00:00李历
湖北社会科学 2024年5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要:人工智能是帮助解决人类面临的实践困境,克服人类不完满的工具与方法,与人类未来有着本质性关联。人工智能的兴起重新界定了人类未来的内涵与旨趣,重构了人为何物、二者何以共生的伦理性问题。人工智能可以模仿人类,可以超越人活动的有限性,却无法感知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也无法体悟人性中的情感体验与生理动态,更难以在面对道德困境时坚守道德认知与道德信念。随着人工智能的自由性和独立性日趋进步,人类的自主性和安全性日渐弱化。此二者相互博弈时,通过构建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准则,可以促进人工智能与人类未来的和谐共存。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类未来;共存;伦理准则

中图分类号:B82.057" "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3-8477(2024)05-0170-07

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同时,既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又使其面临巨大伦理挑战。人类在与人工智能并向而行的未来生活中,必然会遭遇人类主体性缺失、情感缺失、隐私泄露等各方面问题,如何构建共生共存的和谐包容模式,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伦理困境。人工智能的时代已无法逆转,它始基于人,又以压倒性的作用成为人类的伙伴,在协作模式中产生的负面作用让人类不得不考量其隐藏着的未暴露的伦理问题。因此,与人工智能在共生中寻求共存是当代人类为自身谋求和谐未来的主基调,而构建人工智能的伦理准则具有重大意义,既有助于人类在未来生存发展中保全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又有益于智能创新环境建基在道德标准之上。

一、规则博弈:人工智能对伦理学的挑战

人工智能的产生是时代的进步与召唤,当其逐渐发展到异化状态时,便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相背离,如此引申出的伦理责任、伦理内涵、伦理道德等问题极大地挑战着人类本身。故而,人类越想借由人工智能技术系统帮助我们征服和获得“未来”,人将会在获得某种帮助的同时失去主体性能力,从而引发更为严峻的伦理性问题。

(一)人工智能的道德情感缺失

道德情感是伦理学关注的范畴之一,它作为人根据道德准则进行道德活动时衍生出的同情、怜悯、感恩、善良等道德情感,与道德认识、道德信念紧密联系。在伦理学视域下,人工智能的一切运行机制取决于人,可有效地被人类所使用,但其始终缺乏伦理合理性,不具备任何产生道德情感的功能。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势头不断兴盛,它开始反作用于人,让人对其产生依赖性,甚至智能系统本身的道德冷漠问题将无法解决。

就人与智能技术的区别来看,早期人类为了满足生活需求和生存需要创造了技术,借此改变了人的生活模式,也创造出新的未来生存体系。为了拥有更好的未来,新一轮的科技革命使得智能技术不断提升,人类生活的多方领域都在展现技术兴旺发展的全新模式,人工智能技术虽展现出巨大的合目的性的作用,但始终欠缺人文关怀。例如,“机器人即使能对人的生物性实现某些外在超越,也无法对人的意义世界和生活世界完成内在超越,不可能做出有温度的情感反应,不可能建立起基于共通感的道德意识。”[1]《孟子·告子上》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从人之本性的角度看,人性具备从善去恶的道德意识,有着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取代的人性表达。人工智能是技术,系统精密却没有智慧,有性能却没有人性,有机理却没有人格,这些技术发展可以模拟人类的智能,却始终不能成为道德高尚、人格完整的人。

随着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决策能力的不断提升,它将在更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技术系统再度升级却无法产生与人类同等的道德体验。在发展过程中,人类试图将人的伦理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嵌入人工智能系统,这是否真正解决了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伦理矛盾,是否会在人类未来引发新一轮的道德冲突。事实上,人工智能可以模仿人类,可以超越人活动的有限性,却无法感知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也无法体悟人性中的情感体验与生理动态,更难以在面对道德困境时坚守道德认知与道德信念。如邓晓芒所言:“人工智能从本质上看还是对于人类智能的模仿,只不过在它这里,模仿和创造之间的区别正在趋近于零,两者的完全同一在理论上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极限。因此,人工智能永远只是发挥了人类本性中的某一个片面,即学习、认知、模仿和复制的能力。”[2]

(二)人工智能与人类主体性相博弈

人工智能技术出现的本意是为人类解决难题,当其发展到全智全能时,就严重威胁到人类的主体性地位。在此基础上,智能时代导致对人本身的遗忘和贬损,突显出人的无知无能,反而成为机器的奴隶。在未来的发展中,智能技术伴随人的需求和想法不断升级、发展,技术在满足人类需求的同时,人类将逐渐被边缘化,主体性地位将被智能技术替代。值得深思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对人的主体性产生弱化时,随之会引发对人的存在价值的思考。

人作为万灵之长,具有创造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也有与其他物种不同的道德修养与道德责任以及道德情感。在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同发展和进步的时代,前者能准确有效地执行各类任务,不会受制于感性(情感、情绪等)和生理(疾病、疲劳等)因素的影响,能提高人类的生产效率、生活品质、工作条件。例如,在医疗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通过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辅助医生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在工业生产中,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智能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和资源消耗。反观人类自身,在极大创造和广泛运用人工智能后,人对智能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严重,导致社会性问题愈发明显,在未来还会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和挑战。现阶段,人工智能使得大量工作岗位消失,社会的失业和贫困风险增加。例如金融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取代大量的金融从业人员。在未来,科学家正在研发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也可能拥有人类的道德。倘若研发成功,机器人是否会出现暴政,从而替代人类;倘若不成功,毫无道德的机器人被运用于非道德的领域时,同样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产生巨大威胁,这一伦理责任该如何认定?

当前而言,人工智能的自主性被人所控制,却同样衍生出新的伦理问题。在军事领域,无人机和自主武器系统可能使战争变得更加无差别和不受控制。在此问题上,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必然受制于国际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防止出现不受控制的战争局面。在数据安全领域,人工智能掌握人类身份信息、行为轨迹、偏好信息等数据,这些数据一旦被窃取、篡改、泄露或滥用,直接侵犯个人或组织的隐私权和数据权益,且数据可能存在偏见或歧视问题。需要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机制消除数据滥用和隐私泄露等问题导致的有失公平、违反道德的伦理困境。在生活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带给人们诸多便利,自动化的模式让人减少体力和脑力劳动,网络信息代替户外社交活动,智能健身代替户外健身运动,这一系列的变化成为挑战人类生活方式的新伦理问题。

由此种种,人工智能的自由性和独立性日趋进步,人类的自主性和安全性日渐弱化。此二者相互博弈时,人类理应防范人工智能时代给人类未来生存与发展带来的影响,深思其运用规则的合理性,构建有效的伦理秩序。

二、包容共生:人工智能与人类未来的协作关系

习近平主席曾指出:“人工智能是人类发展新领域。”[3]在此背景下,实现人机共存、交互并行的人工智能良性伦理价值体系尤为重要。人类未来将与人工智能在协作关系中共生,这种友好共处、互利共赢的模式将基于伦理学的视角阐释人为何物、机为何用,在符合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共谋未来,在以人类为伦理责任担当的原则下守护人的自主性,在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中坚守伦理道德。

(一)人为何物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p501)他给予人很高的评价,也阐明人区别于其他动植物,是具有交往属性、情感属性、包容属性的物种。在人创造出人工智能后,人的本质属性并未遭到改变,而是智能技术的冲击让人丢掉了主动权,人利用智能技术征服未来,却忽视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主次关系,也偏离了二者之间的共生关系。因此,反思人是什么、人的本质是什么,认清人工智能给予我们什么,又会给人类的未来带来什么帮助,这是构建协作关系的基础。

苏格拉底将人定义为一个对理性问题能给予理性回答的存在物;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性动物;而康德却认为人是服从自己理性发出的绝对命令的存在物。人类创造了智能技术,就要担负起道德责任,如若让技术替代人,而人工智能不具备政治性,无法通过合理的政治治理手段维系地球的稳定,也无法构建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更难以保持人类社会的伦理秩序。不同的是,人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高级存在物,生老病死、吃穿住行、繁衍后代体现了人是自然的人;社会交往、文化素养、道德品质展现了人是社会的人,这些基本需求的满足使人明确了人的自我价值、自我完善。此外,人的价值还在于能创造世界、改变世界,构建美好环境,感受幸福生活。人在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用人之为人的道德修养包容万物,又用人的理性推动人类的进步,更用法律制度保证社会的稳定,这些都是其他物种或智能技术无法实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人通常基于人格的完善展现自我价值和本质属性。孟子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章句上》)孟子的四心之说明确阐明人有心,即有性,人因人性而成为人,人的善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完善自我人格的基础。完善的人格是构建社会关系的基础,人格是对人的道德品质、自我信念、自我价值、社会担当的展现,在此意义上人超越了其他物种而存在,也用自身包容的态度与万事万物共通共融。《荀子·富国》曰:“人之生不能无群。”明确指出人是群居性动物,需要社会交往、社会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既要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又要顺应自然界的发展规律,更要在人工智能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与其共生共存。

在人类未来世界,新型交往关系会普遍出现,为防止人工智能妨碍人类发展进步,在推动智能技术发展时,我们需要抓住主动权。因为,人工智能并不能真正拥有人类理性的认知、思维、理解能力和感性的情感、价值与审美判断力,它们的出现是对人类大脑的拓展,能更高效、更环保、更低成本地完成人类的生产性、商业服务性和日常事务性劳动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的需求层次也在逐渐提升,人工智能技术也会不断进步,即便它们在很多领域能为人类带来服务,但道德性、情感性、创新性和艺术性则主要由人来完成。尤其是,作为具有伦理道德属性的人而言,在生存发展、制定规则以及社会交往方面始终高于人工智能,人类会基于人性、人情和道德修养的共情共通共融能力去维系世界的和平稳定,而不是机械且麻木不仁地构建未来。

(二)何以共生

习近平主席强调:“愿同各国加强交流和对话,共同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安全发展。”[5]人工智能的发展已遍及全球,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类而言,在坚守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应与其保持协作、互助、包容的共生模式。

当下,人工智能技术有助于人类社会更好地生存,从原始社会开始便已有粗糙的谋生技术,直至今日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这都体现着人类依赖技术改善生存发展状态和拥有更美好未来的良好愿望。因此,人类需要在保持伦理边界的基础上,与人工智能搭建起和谐友好的共生关系。人创造了人工智能,智能技术是对人头脑的反映,人作为道德和责任主体,要在使人工智能有序发展的情况下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从伦理学的角度上看,人工智能的社会角色定位是人的助手,有利于人从繁复的智力工作和辛苦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更何况,人是先于人工智能存在的,人工智能的智商和能力进展是跟随着人类而发展和进步的,它的背后隐藏着人类的智慧之光。因此,要在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树立正确的伦理边界,永远也不要期望人工智能最终能演化成超越人类的存在者。如此一来,在打破二者之间的伦理矛盾后,人才能有效地使用这一重要“助手”。

值得庆幸的是,人工智能暂未完全发展到控制和规训人类的程度,面对这一情况我们需要有所警醒。为了实现人类更好的未来,我们需要从分歧转向互助。人类通过自己的思维和认知,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使其在更多领域有助于解决自身的困境,也要改善人工智能可能影响人类未来的不合理性使用问题。早前自动驾驶汽车投入市场所带来的关于权责分配的伦理问题便如火如荼;继而ChatGPT 的兴起引发了社会各界从惊叹到恐慌的一系列混乱反应;2024年首例人类接受了脑机接口公司Neuralink的植入物,这引发“何为人类”“心灵控制”的伦理反思,等等。可见,人类与人工智能有着相互依赖的关系,能互助合作,发挥各自的特长,协同解决问题。如此一来,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需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而有序完善,一方面能保持智能时代与人类未来的共生,另一方面可防止机械的智能技术影响人类未来的生存。

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包容模式很重要,基于人是具有道德的人,在创造人工智能时既能给自身带来便利,又能与新型关系包容共生。从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上看,我国为世界所贡献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同样为构建与人工智能的包容共生提供了深厚的道德资源与方法出路。它主张在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各国人民应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等等。从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上看,我国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旨在引领高度统筹发展的共融模式。它展现出在人与自然相互依赖的关系中,应该“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同样的,人类未来与人工智能的共生关系,一定是建立在现代高科技“无所不能”的背景下坚守人类的人文底蕴,守护人类的本质,才能守护人工智能的本质。

三、和谐共存:构建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准则

目前而言,人工智能之所以会引发伦理反思,无疑是它的发展导致了人类社会中新的“他者”的出现,而且这种“他者”试图对作为主体性的“自我”产生挑战。在伦理学视域下,“自我”与“他者”既有对立又有融合。鉴于此,为有效应对人工智能不断发展所带来的伦理挑战,首先应从道德责任层面厘清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的伦理定位,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人工智能作为新型成员的伦理规范,以及合理把控人工智能情感技术的发展,并进一步构建出人类未来科技创新运行的“内在善”与“外在善”相结合的模式。

(一)提升设计者的道德责任

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效运行机制使其具备了有利于人类进行智力劳动的能力,给予了人类生活多维度的便利,突破了人类生存的局限性,对人与物主客体二元划分的传统伦理观念构成巨大冲击。那么,人类作为发明创造人工智能的主体,在自主发明人工智能这一客体的过程中显现出的伦理定位十分重要。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设计领域主要广泛采用的是功利主义、直觉主义以及道义论等重要伦理理论。然而,遗憾的是,这些理论都无法为指导人工智能系统的规范性提供充分依据。若要对人工智能技术予以有效规制,应先从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价值需求及其创造机制入手明确技术研发的伦理定位,理顺人工智能创造发明的伦理尺度,进一步提升设计者本身的道德责任。

从功利主义理论上看,由于其算法设计被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的人工智能系统中,这一理论所提及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成为设计者的价值依据。实质上,功利主义有很多不同变种,当第一种功利主义在价值上把“效用”理解为人的福利时,那么一个人快乐的感受多于痛苦的感受就被认为“过得好”。当第二种功利主义把后果视为评价行为的道德正确性时,这个原则表达的是一个行为产生的结果的好坏确定了此行为的道德正确性。当第三种功利主义将不同个体的“效用”以累加式进行测度得出一个总体效用时,“一个社会的总体福利越大,那个社会就越好”。[6](p270)总体而言,“功利主义强调正确的行动是具有最大的净效益的行动”。[6](p271)关于“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核心理论本身就不具备道德上正确的标准,例如“电车难题”的假设,若让人工智能用功利主义的理论来选择,必然会将“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标准。如此看来,人工智能的设计者的伦理定位很重要,技术的提升与创造不能仅从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应以道德上正确为标准。

康德的“义务论”则摒弃了功利主义的理论,他强调我们应该履行每个人的道德责任。这一道德责任并非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也非有助于促进自身的快乐或幸福,而是表达出人之为人的善良意志,这样的人以道德责任为动机去履行行动,充分而准确地体现了这一行为的道德价值。因此,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虽具有自主性,但从道德责任上看,“我们是自主的,我们每个人就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社会空间,在那个空间中,我们能够自由地决定我们自己的行动”。[6](p373)在康德“义务论”的视域下,人建基于自身善良意志原则下的行动能为社会带来好的影响,因为“一个善良的意志就是一个总是听从道德召唤、并按照道德要求去行动的意志——那样一个意志体现了道德上好的意图”。[6](p383)在此意义上,人基于责任或义务的善良意志而产生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展现了人的道德责任。

鉴于和谐共存是人工智能与人类的未来蓝图,如果人工智能技术的设计理念以对整个社会提供最大效用为目的,而不以道德为标准,最终将会加深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的矛盾。因而,要以“责任”为动机去履行创造者的自主行动,这样才能将人工智能创造发明的伦理尺度掌控在道德标准之下,才能体现技术发展的人文价值,更能在伦理范围内得到其发展合理性。

(二)完善人工智能主体的伦理规范

人类未来与人工智能共生的时代,需要加强对人工智能作为“类人类”的伦理规范管理,需要明确机器时代的价值目标,使人工智能在人类生活中的一切应用始终坚持以人为中心,坚持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更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人类对人工智能的依赖并不意味着人应当受人工智能的控制而一味地以人工智能的算法为遵循,而是应当对人工智能主体进行伦理规约和价值引导,使它的应用为人服务,同时要在二者共生的模式中建立健全的人类主体性价值。

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强调人工智能各类活动应遵循六大基本伦理规范,即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伦理素养。[7]往往,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具有本质联系。如果能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公平公正的规则,那么每个人的自我利益都会得到更好的促进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便是正义的,遵守公平公正就成为一种公共利益。鉴于此,在确立基本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应根据人工智能实践领域中的具体情境和技术条件,制定更接近于人工智能技术各种复杂条件和实践情境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这样才更具有操作性和行为指向性。例如,在“脑机接口”这一智能技术问题上,我们在推行和植入时,可以进一步制定“知情同意”“严格管控数据访问”“禁止非法利用个人数据信息”“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等行为规范。

现阶段,人类对于人工智能主体的伦理规范的制定具有决定作用。正如康德“人为自然立法”的观点已然阐明人类是有理性的,这种本质结构的内在表现就是“善良意志”,这种善良意志是人类独有的,它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做出选择,同时在理性的本质结构下有责任和义务为我们的行为承担后果。对于康德而言,理性作为人的实践能力,具有应当影响意志的能力分配给人类,而理性的真正使命是维系整个人类社会的道德秩序,建立合理的道德伦理规范。康德的道德理论能够为建立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提供更为充分的理论基础,因而可以解决或避免已有的理论困难。“人类文明进步到今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建立了无所不包的道德规范体系,人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在道德规范的范围内,无不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9](p181)就人类而言,人的主体性价值愈发凸显,人工智能的工具价值就会受到约束。所以,人类需要通过自身理性为人工智能立法,这种“立法”是道德法则也是伦理规范。基于此,人类只有在保持善良意志的基础上,创造和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体系,理性且道德的维系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将其控制在不会威胁人类生存的伦理范畴内,才能共同构建美好未来。

简言之,伦理学的研究已经介入科技治理的各个环节,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起着规范性作用。为避免人工智能影响人类未来,一方面,应不断深化人工智能伦理基础理论研究与问题探究,加强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宣传与教育;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人工智能伦理相关制度规范,伦理原则、规范和政策需与人工智能技术共同发展。

(三)合理把控人工智能的情感技术

近几年来,人工智能的情感技术在迅猛发展,这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风险。例如,对人类情感的价值感、使命感、真实性、私密性产生极大冲击,衍生出人工智能情感是否有价值,是否能像人类一样具有道德情感,是否能替代人的情感交往等伦理风险。人类的情感尤其是道德情感是无法完全被复制的,这种只为满足利益最大化且带有明确目的的工具思维试图弥补人工智能的情感或道德情感缺失问题,我们应从道德情感本身为这一发展寻求应对之策,从而建立合理的人工智能情感技术。

人类推动人工智能情感技术的发展,不应以谋求人的利益与便利为原则,应建基于不违反人之为人的人性和人本身自然而然的情感。亚当·斯密认为:“如果你为重大的灾难所苦,如果你因异常的不幸陷入贫穷、疾病、耻辱与失望之中,纵使你自己的过错也许是其中的部分原因,你通常仍然可以信赖你的所有朋友们会对你产生最真诚的同情,而且在利益与荣誉允许的范围内,你还可以信赖他们提供最亲切的援助。”[10](p48-49)休谟也认为,同情是人性的一个基本原则。那么,人性中最基本的“同情”这一道德情感不仅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人类情感,而且是人之为人最有价值的情感之一。它能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和生活中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能让人找到和谐相处的共通感,这都只是作为一个人本身会产生的情感。

而人工智能情感技术的进步和完善,只是为了服务与模仿人类,它无法替代人类进行社会交往,也无法在不同情况下同等感知人类的情感变化,所以它毫无价值。除此以外,人工智能无法具备如人类一样的道德情感,也无法在面对道德困境时坚守道德认知与道德信念。人工智能的情感算法来源于程序设计和数据分析,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便会出现道德偏差。但当人工智能的情感化已成趋势时,为了人类更美好的未来,需要遏制这种趋势非理性地发展。在此基础上,要通过合理的规范制度防止情感隐私泄露的现实问题;要采取伦理保护机制遏制人工智能所导致的情感欺骗;要弱化无意义的智能情感消解人类追求有意义、有价值的本真情感;要避免智能情感与人类之间产生的亲密关系而导致主从关系颠倒。

(四)科技向善

在人工智能向强发展的同时,应清醒认识到“科技向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对科技和“善”作了如下界定:“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因为人们都有个美好的想法,宇宙万物都是向善的(但科学与技术等的目的的表现却是各不相同,有时候它就是活动本身,有时候它是活动以外的结果,在目的是活动之外的结果时,其结果自然比活动更有价值)。”[8](p1)这就阐明善与目的密切相关,人是求善的活动者,善可以实现人的需要、欲望和目的。人作为主体,善作为客体,是人的活动所追求的对象。这是对人之善的定义,而技术只有给予人好的活动才能构成善的目的。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科技向善”的发展理念旨在诠释符合善的目的的人工智能技术就是善的,而这种善的智能技术是对人类有价值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的目的是发财。”[8](p1)质言之,一切技术的产生能达到为人类服务的目的便是善的,这种服务应该是趋利避害的,是有利于推进人类进步与发展的,而非激化人类矛盾、为达到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利益而服务的技术。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将善的定义区分为“内在善”与“外在善”的哲学家,所谓“内在善”指的是“那些不须任何其他理由而被追求的东西……因为即使我们由于它物而追求它们,人们还是把它们看作自身的善”。[8](p8-9)说明这种事物本身是善的、好的,它的存在能够满足人们好的需求、好的目的,人们追求的是它的本身。如此而言,当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人类未来达到和谐共存,其核心要素在于它是符合向善本质的,即内在善。

然而,人工智能在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伦理挑战,都是基于它由一种“内在善”的事物转变为“外在善”的产物所致。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对“外在善”的界定,他认为有一种事物可能本身并非善的、好的,甚至无法满足人们好的需求,但这种事物最终达到的结果是善的、好的,能实现人的目的。那么,人工智能在与人类的交往过程中,作为主体的人类来讲,我们需要将它本身带来的某种危害转化为好的方面。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出现导致人们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众说纷纭,面对一系列的伦理争议,人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合理且有效的约束。从根本上看,人工智能的发展始终需要正确的伦理风险评估,也需要完善伦理规范,更有必要加强伦理治理。

我国2022年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便进一步深化了“科技向善”的发展理念,明确指出科技活动要增进人类福祉。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以此为始终,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应围绕“无私利他即为善”的伦理导向发展,不仅要有利于本国的进步,而且要促进整个世界的共同发展。总体而言,人工智能与人类未来要在包容互助中共生,也要在平等协作中共融,更要在合乎伦理规约的情况下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戴茂堂,赵红梅.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另一种哲学解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

[2]邓晓芒.人工智能的本质[J].山东社会科学,2022,(12).

[3]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上的讲话(全文)[EB/OL].http://www.news.cn/2023-08/23/c_1129819257.htm, 2023-08-23/2023-10-1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习近平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全文)[EB/OL].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23-10/18/c_1129922670.htm, 2023-10-18/2023-10-20.

[6]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7]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发布[EB /OL].https://www.most.gov.cn/kjbgz/202109/t20210926_177063.html,2021-09-26/2022-10-30.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9]江畅.伦理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

[10][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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