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成效评估与机制建设优化

2024-01-01 00:00:00张辰
东南亚纵横 2024年4期
关键词:机制建设

[摘要] 澜湄国家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完全符合区域政治经济利益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澜湄区域合作加深的同时也对区域环境治理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因大湄公河次区域核心环境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计划(CEP-BCI)对参与国的约束作用和保护力度有限,中国与湄公河国家主动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下加强合作,以有效应对区域旷日持久的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然而,由于合作形式单一、职能赋权不足、制度话语权构建不充分和区域生态问题政治化风险加剧等问题,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成效受到限制。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与CEP-BCI并非处于对立状态,两者完全能够形成优势互补,应在需要彼此尊重的领域加深理解,相互借鉴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次区域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未来,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应用早期收获丰富合作内涵,强化澜湄环境中心职能建设,完善生态治理话语体系,创设澜湄生态合作规范,规避环境政治风险,不断提升本土机制的惠益性和包容性。

[关键词] 澜湄环境合作;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建设;GMS;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倡议

[作者简介]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9

[中图分类号] D996.9;X176"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文章编号]1003-2479(2024)04-076-15

2022年12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落下帷幕,中国作为COP15主席国,负责大会实质性和政治性事务,呼吁世界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大会通过了一项历史性的成果文件——“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擘画了新蓝图,这是中国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体现。

澜沧江—湄公河(以下简称澜湄)区域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之一,山水相连的生态环境使得中国与湄公河国家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澜湄六国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对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减贫等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澜湄区域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热点区域,但经济的快速发展却使得该区域的生态条件急剧恶化,生物多样性安全陷入了愈发严重的危机境地。据统计,澜湄区域每年因森林、土地、渔业等过度开发导致的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12%1。生物多样性受非自然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何平衡好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计提升,以及生态系统保护已成为摆在澜湄国家面前的突出问题。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思路

生物多样性为澜湄区域提供了必要的生态支撑和生态服务,对本地食物供给、气候水文、文化和健康等都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在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活动增加的压力下,澜湄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正在遭遇巨大减损,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随之下降,各国资源型发展模式受到严重制约,既有保护措施不能充分适应生态形势的变化,开展可持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必然选择。

(一)澜湄区域生物多样性正面临更为严峻的保护形势

湄公河国家对自然资源不可持续的使用方式导致该地区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愈发紧张,其中便包含了对其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2000—2020年,湄公河五国人口增长了约4011万人,总人口超过2.4526亿1,人口的增长、人口密度的增大提高了人们对原材料的需求强度,加重了资源危机;澜湄流域近20%的总人口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2,湄公河五国从事农、林、渔业等传统行业的人口约4021万3,高比例的贫困人口和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意味着当地居民对自然资源的使用率极高,山地、森林迅速遭到破坏,加剧了生态恶化。在城市化、工业化推进过程中,动植物栖息地日益破碎,野生动物的自然迁徙受到交通线路的阻隔,经济走廊的建设也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环境负担。森林拥有地球上最丰富的陆生生物多样性,而湄公河地区的森林面积却在过去20年内减少了约6132千公顷4,森林生物多样性丧失严重;密集的水电开发、过度捕捞、水质恶化等导致湄公河的鱼类生物多样性锐减,预计到2040年将减少40%~80%5。反常气候增多,湄公河及关联湖泊的生态调节能力失灵,长此以往,依赖季节性节律生存的物种将走向灭绝,如柬埔寨洞里萨湖候鸟;土壤和岩石的破碎化使得地质灾害频发,许多生物易成为受威胁物种,加大人类保护难度;外来物种入侵、非法捕猎、盗伐树木、野生动植物走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更是屡禁不止。湄公河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安全和保护面临巨大压力,若再不采取紧急行动,恐将付出更为沉重的治理代价。

(二)CEP-BCI对区域国家的约束作用和保护力度有限

由于湄公河国家的生态保护能力总体较弱,招致众多域外国家纷纷介入本地区生态环境事务。以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2006年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下启动的“核心环境项目”(CEP)最具代表性,其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主导着次区域生态合作秩序。“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计划”(BCI)是CEP的旗舰项目,专门针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是CEP一期和二期的主要实施内容,主要通过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防止生态系统的支离破碎,以绿色经济机会帮助当地解决居民生计问题。在CEP-BCI的制度约束下,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起了大面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和廊道,改善了动植物生境和居民生计,有效遏制了保护区内的生态恶化。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GMS对区域的投入力度逐渐减小,缺少了资金支持的湄公河国家再度陷入“集体行动困境”,单纯依靠自觉已无法有效治理环境问题6。在2017年澜湄环境合作中心创建前,亚行通过GMS对湄公河五国的资金投入总体收缩,2017年的投入已不足2011年的一半;原定于2017年举行的GMS第六次领导人峰会推迟至2018年举行,且此次会议出现参与国派出的参会代表职位较低的情况;三年一次的GMS环境部长会议也未能如期举行,最近的一次是2018年举行的GMS第五次环境部长会议。2016年,亚行将CEP交由国际发展咨询公司NIRAS托管,表明亚行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事务的关注减少,GMS环境合作显露疲态。

与此同时,在BCI未覆盖的地区,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情况仍然没有得到控制,特别是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能力较弱。在湄公河下游地区,非法砍伐和走私红木的行为猖獗,森林被大面积毁坏,红木物种濒临灭绝。越南大型企业为种植经济橡胶林而租借大面积土地,对当地社会及自然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这其中有来自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和世界银行组织国际金融公司(IFC)的投资支持1。泰国是湄公河下游地区能源盈余最富足的国家,却依然在老挝出资修建沙耶武里大坝以满足其商业需求,事实上,老挝境内众多大坝的建设取决于国外是否购电2。柬埔寨的象牙走私、缅甸的木材走私,以及湄公河非法排污等问题均无法杜绝。凡此种种,皆显露出CEP-BCI合作对成员的约束作用和支持力度有限,澜湄区域未来生物多样性安全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三)澜湄合作机制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方兴未艾

2019年3月,《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2018—2022)》获得正式通过,打破了长期以来次区域生态合作受制于外的被动局面。“生态系统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被列为优先合作领域,标志着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步入了机制化合作轨道。但是,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当前的机制建设及实践还不足以应对大湄公河次区域正在面临的和即将到来的生态威胁,多项议程稳步推进的同时也暴露出合作不充分的问题。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首轮合作成效并不亮眼:合作形式单一,以政策对话和能力建设为主,机制内涵有待丰富;澜湄环境中心的核心职能赋权不足,执行和区域统筹能力弱;制度性话语权掌握不充分,相关议程未能完全融入各国政策主流;生态问题政治化持续发酵,本土机制的惠益性和包容性受到较大考验。机制建设上的不足降低了保护效能,一方面,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起步时间晚,相关架构还未搭建完成,正处于摸索上升阶段;另一方面,长期处在GMS设定好的合作框架之下,各国的制度创新能力受到抑制,澜湄国家缺乏新兴领域的合作经验,导致本土机制存在一定缺陷。

尽管CEP-BCI的保护范围和约束力有限,但其在机制建设的许多方面是值得澜湄国家思考和借鉴的,同时也为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留下了巨大的发挥空间。中国在开展澜湄环境合作的同时依然继续支持GMS环境合作。在2021年9月举行的GMS第七次领导人峰会上,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表示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合作,实施好大湄公河次区域核心环境第三期项目”3,表明了中国对待域外环境合作机制的开放态度。CEP-BCI实施三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其划定的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进展明显,为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村社发展、农业、旅游、投资和财政等均提供了重要支持,这些成就与其成熟的机制建设密不可分。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与CEP-BCI并非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两者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够对既有合作形成补充,拓展CEP-BCI合作边界,为地区生物多样性安全提供再保险,CEP-BCI在立项设计、组织结构优化和话语权构建等方面拥有的可借鉴经验,能够帮助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完善机制建设,提升治理效能。因此,CEP-BCI作为此前大湄公河次区域最富有成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架构,将其与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进行比较具有相当程度的借鉴意义。

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GMS生物多样性保护既有交叉也有重叠,双方有很多需要相互理解和彼此尊重的领域,唯有相互借鉴发挥各自优势,才能有力推动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既有研究在探讨如何加强次区域生态合作时,大多从域外势力、湄公河国家能力、国家间关系、利益分配和国际法的角度提出应对之策,较少关注机制自身缺陷给合作成效带来的影响,而比较视角更易直观体现机制间的差异。本文通过与CEP-BCI的比较,指出合作形式单一、职能赋权不足、制度话语权构建不充分和生态问题政治化风险加剧是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在机制建设上存在或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造成合作成效有限的主要原因。推动合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对开展可持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分必要。基于此,本文对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提出机制优化建议,以提升澜湄机制的供给水平,为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注入治理动能,同时积极响应地球生命共同体号召,推动澜湄环境合作成为区域合作典范。

二、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优势与实践

澜湄六国山水共通、兴衰相伴,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有基础也有优势。为应对区域复杂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突破域外国家的机制束缚,澜湄国家主动借助澜湄合作机制开展合作,创建了属于自己的环境合作平台,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在新时期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国在其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日益显现。

(一)澜湄合作机制易于澜湄国家创新生物多样性治理模式

澜湄合作机制已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构建起了基本的治理架构。澜湄环境中心是其主要运营机构,澜湄合作高级别会议和其他会晤机制为其提供了政治协商框架,澜湄合作专项基金为其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机制。《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2018—2022)》《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与行动框架(2023—2027)》,以及澜湄合作机制会议发布的联合声明、新闻公报、宣言等一同构成了合作的政策基础,足够使各国放心大胆地探索本土生物多样性治理模式。

在本土架构下,澜湄国家的自主潜质得到了充分释放,六国不再局限于CEP-BCI既定的合作项目,而是能够在其未涉及的领域创新合作内容。例如,中国与老挝合力探索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模式,2017年双方启动了“中老跨境亚洲象联合保护调查”工作,对亚洲象进行更加精准的保护,从最初基于对亚洲象的保护逐步发展为跨境生物多样性联合保护,至今已构筑起面积约20万公顷的“中国西双版纳—老挝北部三省跨边境联合保护区域”1。中国与越南在构建“靖西—曹邦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合作边界,从对喀斯特地貌、东黑冠长臂猿及栖息地的保护延伸至林业合作和各类野生动物保护。2006年,中国与缅甸从打击非法砍伐与走私木材入手,于2017年升级签订《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在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科研等方面初步建立起了长期、务实的交流合作机制。2018年,澜湄流域跨境野生动物保护对话机制启动,并在柬泰边境专克山(Choam Ksant)开启了调研项目,旨在为后续柬泰跨境保护合作提供数据支撑。这些均是澜湄国家积极作为所取得的成绩,主动合作意识明显提升。

CEP-BCI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作出的贡献不可否认,但域外力量主导的方式存在对本地需求了解不足、问题解决机动性不强、制度供给不稳定等弊端,抑制了本土国家的创新性、能动性。澜湄合作机制没有域外国家的参与、不受西方捐助的干扰、合作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是六国相互尊重、平等共赢的舞台。未来各国能够自主决定合作议程,组织灵活性更强,机制供给力度更大。

(二)官方驱动是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走深走实的主要推力

官方引擎为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前进动能。澜湄合作高层领导人高频率的会晤模式极大地方便了各国能及时地就合作进度和方向进行调整,面对协调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这一共同难题,六国均有强烈的合作意愿,官方高度重视。澜湄合作领导人会议和外长会议已多次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指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多年来,澜湄国家以“成果落实、合作建设”为导向,积极探索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路径,澜湄合作品牌效益不断显现(见表1)。2023年4月25日,《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与行动框架(2023—2027)》正式发布,“生态系统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继续作为精简后的五大优先领域之一,开启了新一轮合作。2023年12月25日,澜湄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举行,会议发表的《内比都宣言》《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对澜湄环境合作作出了详细部署,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在高层战略引领下不断提质升级。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成为澜湄合作新亮点,不断丰富着澜湄合作机制的内涵。

表1 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官方议程

[2016年3月 澜湄合作机制诞生,中国提出“愿与湄公河国家共同设立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中心,加强技术合作、人才和信息交流,促进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倡议,标志着澜湄环境中心建设正式纳入澜湄对话合作机制 2017年8月 中国—柬埔寨水生生物保护交流座谈会在中国上海举行 2017年11月 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中心在中国北京成立 2017年11月 澜沧江—湄公河淡水生态系统管理国际研讨会在中国北京举行 2018年3月 澜湄流域跨境野生动物保护对话机制在中国北京启动 2019年3月 《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2018—2022)》正式通过,绿色澜湄计划启动,“生态系统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被列为优先合作领域 2020年7月 澜湄流域绿色经济发展带: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基础设施圆桌对话 2020年8月 澜湄合作第三次领导人会议后发表的《万象宣言》中提到,要在生态系统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建立能力建设伙伴关系 2021年6月 澜湄合作第六次外长会发表的《关于加强澜沧江—湄公河国家可持续发展合作的联合声明》指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在区域大力建设生物循环绿色经济 2022年7月 澜湄合作第七次外长会联合新闻公报中提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建生物循环绿色经济模式 2022年11月 绿色澜湄计划:迈向COP15—澜湄基于可持续生计的生态系统管理圆桌对话举行 2023年4月 《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与行动框架(2023—2027)》正式发布,“生态系统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继续成为优先合作领域 2023年12月 澜湄合作第八次外长会指出,包括环保在内的多领域合作机制高效运行,绿色澜湄计划等合作项目持续改善民生福祉,六国将坚持以民为本,推动建设更加紧密的命运共同体 2023年12月 澜湄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发表的《内比都宣言》《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提到,重点推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框架下的可持续生态系统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确保澜湄流域生物栖息地互联互通,保护水陆野生动物、濒危物种,推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等,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昆明宣言》 ]

资料来源:根据澜湄环境合作中心官方文件整理自制。

(三)多渠道合作夯实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社会民心基础

半官方和民间开展的系列交流活动为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开辟了新渠道,有力地推动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在更大范围内的传播,区域环保氛围日渐浓厚。学术交流方面,澜湄六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对接国家战略,为官方合作拓展思路、贡献智慧。2018年,中国科学院东南亚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在缅甸举行中缅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合作研讨会,双方就联合申请科研项目、标本交换、培养人才,共建东南亚缅甸中心以及定期沟通交流机制等达成多项共识。2021年,澜湄流域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合作研讨班、南亚东南亚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合作研讨会在中国西南林业大学举行,旨在推进澜湄流域和周边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经验交流,加强教育合作。2021年9月,中国—南亚东南亚农业科技合作与创新研讨会通过视频方式举行,澜湄六国科研单位支持共建农业生物安全联合研究中心;11月,澜湄环境合作云南中心与老挝苏发努冯大学联合举办“生态文明建设暨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与探索”交流活动,双方围绕“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共话澜湄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推动澜湄国家公众投入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文化交流领域也在以各种各样的活动形式传颂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故事,展示澜湄生物多样性之美。2021年10月,“绿色澜湄·2021澜湄合作国际海报设计展”在中国云南举行,来自澜湄国家的多所大学、杂志社参与其中,展会通过艺术与美的形式对澜湄环境合作成果、理念进行展示,是澜湄国家在生态与文化艺术领域交流合作的创新体现;2022年12月,云南澜湄国际卫视(云南国际频道)充分发挥自身境外落地、辐射澜湄流域国家的传播优势,主动配合官方做好COP15第二阶段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覆盖国外受众需求,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面和影响力,等等。文化、科教领域的交流合作提升了各国民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的认知,激发和增强了集体的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广泛积累生态保护共识,为区域共治奠定社会民心基础。

(四)中国的参与度已成为影响区域环境合作成效的关键变量

中国一直以来都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坚定支持者,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日益显现,有效带动了湄公河国家投身区域生态治理。在GMS框架下,中国作为CEP-BCI一期项目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通过举办中方成果推介会,扩大了GMS环境合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的影响力;中国积极参与BCI二期框架文件和行动计划的制定,努力推动云南和广西片区成为国际合作示范区;中国扶贫基金是BCI一期的重要出资方,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早在2007年就开始担任一期跨境廊道项目的技术支持。在机制创新方面,中国是澜湄环境合作、中国—东盟环境合作的首倡者;中国倡导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吸纳100多个国家的生物多样性相关数据;通过实施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先后为120多个共建国家培训人员2000多人次1。在南南合作下,中国已支持80多个国家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40多个国家成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合作伙伴2。在资金技术方面,中国是澜湄合作专项基金、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的主要筹措方,2019年以来,中国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核心预算的最大捐助国,并持续加大对全球环境基金捐资力度,现已成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捐资国,有力地支持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3。中国科学院东南亚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积极发挥境外优势,已与湄公河国家多次开展联合科考、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为各国解决技术和人力资源难题。2021年10月,中国在COP15大会向世界发出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倡议,引起各国强烈共鸣,充分展现了中国面对全球生态危机时的责任与担当。中国在理念、资金和技术方面拥有履约优势,湄公河国家必将率先受益。

三、成效评估及其机制限制——基于CEP-BCI的可借鉴经验

《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2018—2022)》实施5年来,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除了中国与老挝、越南的合作,区域总体成效并不显著,澜湄国家间的双边合作亦有较大差距。虽然CEP-BCI目前存在动力和约束力减弱的问题,但其创设之初的立项设计、组织结构设置和制度性话语权构建等方面仍有可借鉴之处,也在无形中考验着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机制的包容性与惠益性。

(一)合作形式相对单一,制度效果展现不佳

国际制度建立的本身并不是目的, 而是要通过制度的创设来解决实际问题,制度效果是制度存在的最根本的理由1。“效果”强调结果对经济、社会各方面应发挥的作用或影响。对比两者首轮合作,从官方议程中不难看出,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中的政策对话和能力建设项目居多,示范合作相对不足,导致成果变现周期长、见效慢,对各领域的辐射影响较少。CEP-BCI则以项目为主导,成果更加可视化,不仅实地建立起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还有力地改善了当地社区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各类基础状况,制度效果立竿见影(见表2)。

表2 2006—2010年6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试点合作成果统计2

[覆盖的村庄/公社总数(个) 164 覆盖的受益家庭总数(个) 28367 直接现金激励(美元) 796273 BCI走廊总面积(公顷) 1294936 BCI景观严格保护总面积(公顷) 2000000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平均值(美元/公顷/年) 5136 重新造林/富集的总面积(公顷) 3722 设立的地方社区/发展基金总数(个) 181 支付给地方社区/发展基金的总额(美元) 337399 改善土地使用权(公顷) 32265 参加能力建设活动的人数(人) 7057 ]

表格来源:根据“CEP Phase I Report: 2006-2011”整理自制,http://gms-eoc.org/uploads/resources/3/attachment/CEP-BCI%20Phase%20I%202006-2011%20Report.pdf.

BCI在区域产生的可持续影响和成果,首先要归功于该议题与国家、次区域和国际优先事项相结合的综合设计3。GMS发起廊道计划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经过了非常缜密的活动识别而确立的目标。在筹备阶段,GMS相关机构会根据国家承诺、议题一致性、可拓展性、可复制性、可持续性、影响力和风险管理一系列标准对各国的优先事项进行评估,挖掘这些优先事项与区域层面更大活动“捆绑”的潜力,寻找国家间的共同性,以确定一个既符合国家战略又符合区域和国际公约精神的项目,通过这种方式,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被确立为区域优先合作事项1。因此,项目设计的综合性从源头上影响了合作成效。在生物多样性廊道建设的影响下,各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得到了直接改善。超过129万公顷的土地面积被直接划定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辖区,约200万公顷的森林混合景观得到了严格保护。各国也因此获得了可复制的保护模式,在本国辖区内探索复制途径。2009年,GMS于中国广西靖西和越南曹邦又追加了两个廊道试点,2010年,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批准拨款1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中缅边境“布龙自然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泰国也拨款50万美元支持Tenasserim生物多样性廊道建设并支持类似活动在本国的开展2。BCI另一个最重要的成果是使社区成为主要受益者,有效带动了当地的生计与减贫,形成了生计多样化。例如,社区生态旅游、社区发展基金、村庄产品营销、村庄基础设施开发,为当地修建学校、招待所、灌溉渠,廊道周边居民享受到的直接现金激励近80万美元,少数民族和妇女团体的生存权益也得到了保障3。此外,BCI对农业、能源、法律、投资等多领域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制度设计一举多得,BCI的综合保护理念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成果不如GMS丰富的原因之一在于合作形式单一、成果转换来源渠道少,没能达到因项目建设而产生的多部门联动效果。澜湄环境合作战略提出的“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廊道”推进缓慢,除了中老、中越有建设基础,湄公河国家间缺乏整体规划,国与国之间、各领域之间无法协同并进。已有合作大都限于双边范围,侧重点各有不同。例如,中缅侧重于林业保护,中老关注野生动物迁徙,柬泰关注山地生态,湄公河下游国家关注流域生态。由此一来,澜湄国家“因水结缘”的生态一体性便弱化了,没有达到区域共治目的,集体成果匮乏。而且,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很强的交叉性,需要农业、能源、交通等部门的配合。从优先关系来讲,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与澜湄农业和减贫合作、产能合作是平行的甚至弱于这些领域,如若没有项目予以约束,将无法形成协同之势,对环境和居民生计产生最大化影响。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需要实际建设项目来增强对国家政策、区域经济与社会活动的映射,调动各领域积极性,提高协同治理能力。再者,合作方式上的不同也导致了制度实施效果上的差异,CEP-BCI倾向于在本地直接建立标准化的合作模式,邀请相关国家加入已经制定好的框架,合作方式更加直接、效果也更加直观。但中国倾向于以更加可持续的方式帮助湄公河国家真正获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使他们可以逐步自主地开展活动,提升主人翁意识,缺点是过程相对漫长、成果显效慢。中国需要适当地改变合作策略,注重项目的变现能力与公共外交收益。

(二)核心职能赋权不足,区域执行与统筹能力有待强化

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归属机构澜湄环境合作中心职能有限,在《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2018-2022)》中被定位为“负责合作战略实施的日常联络,与澜湄国家相关机构一道,实施合作战略中所确定的优先合作领域”1,其联络属性强于执行属性。从澜湄环境合作中心的组织架构来看,缺乏下行分支机构去保障官方合作规划的长效实施,难以完整落实各国领导人和部长在每年会议上所作的对话和决定。从区域作用来看,澜湄环境合作中心的区域统筹能力也有待加强,作为本土合作机构,应当具备对众多域外合作机制的协调和对区域环境资源的整合功能,拥有对区域议程的把控能力。缺乏此类关键职能的赋权,澜湄环境合作中心将难以成为一个有执行力的区域核心统筹机构(见图1)。

在官方层面,澜湄合作的制度化水平高于GMS,从官员会晤频次、主导力量、资金投入等多方面考量,澜湄合作机制均表现出后来居上的态势2,但从机构运营的角度观察,两者差异较为明显,环境运营中心(EOC)的组织架构更加清晰,执行功能和机制化运作更强。CEP-BCI由政府和EOC联合实施,在政府执行方面,六国环境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环境工作组(WGE)负责推动和监督核心环境项目的实施,并将达成的协议交由环境部长会议(EMM)批准,GMS领导人峰会提供政治担保,最终由六国共同发布《GMS核心环境项目战略框架与行动计划(2018—2022)》,一项本由亚行发起的合作倡议上升为国家间倡议,大大降低了政治敏感性。CEP的制度化水平着重体现在它独立的机构设置上:EOC负责为WGE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由9名分工明确的国际专家组成运营团队(EOC Team)具体掌管各部门,负责中心运转;国家支持单位(National Support Units)作为EOC的延伸嵌入各国环境部门内部,负责协助活动的实施、协调和报告,与WGE保持联络并受其监督;EOC还负责将CEP建设为区域环境知识中心,定期对各国组织环境绩效评估和监测,对资金使用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均有详细的披露。EOC与众多国际组织均建立了密切的交流和监督关系,使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生态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促进了政府与非政府、政府间、政府内跨部门的协调。

图1 GMS核心环境项目与澜湄环境合作的简要组织架构

资料来源:根据GMS-EOC网站相关资料自制,http://gms-eoc.org/.

澜湄环境合作中心存在职能界限不清晰、组织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在澜湄合作机制下同时还设有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澜湄农业合作中心等诸多与环境保护相关联的机构,与澜湄环境合作中心的职能边界较为模糊,合作范围有些许重叠,彼此之间互不隶属,难以实现不同领域的互通和高效管理。澜湄合作优先领域联合工作组是官方商谈环境合作最便利的交流机制,但其也不受澜湄环境合作中心的直接管理,它们分属六个不同的领域,各有行动目标,缺乏统一行动和一致目标。为此,除了借助项目将各部门加以联系,还需要依靠较强的行政指令确保对优势资源的有效整合。澜湄环境合作主要依靠政府推动,每年一度的澜湄外交部部长会议和两年一度的领导人会议是敲定环境合作规划最重要的环节,澜湄环境合作中心主要负责联络和配合实施,而中心目前尚未建立起独立的运作体系,在协助实施、监督和管理方面有所欠缺,长此以往恐将无法适应地区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出现业务处置分散、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年中,著名开发咨询公司NIRAS与亚行签约负责管理CEP计划,意味着CEP开启了市场化运营模式。一方面,第三方公司管理有利于节约运营成本、降低管理难度;另一方面,项目托管存在一定风险,官方动力的缺失可能导致各国合作热情降低、投入减少、建设成效不足,使项目面临停滞。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应发挥内生驱动优势,在今后的保护过程中积极填补区域核心推动力不足的空缺,加强区域议程引导能力。

(三)制度性话语权掌握不充分,政策主流化进程受挫

在全球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指的是行为体对国际机制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反映了其在某个治理领域的主动权、发言权和影响力,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质是提升制度性话语权1。亚行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乃至整个生态治理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铺设已久,当生态问题尚处于“低政治”状态、未引起广泛重视时,亚行就已经着手占领制度高地,其依托GMS创建了地区较早和较为系统的生态合作体系,掌握着该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起步时间晚,在话语体系建设方面相对不充分,意味着合作的诸多方面仍受到外部限制。

从其建构经验来看,亚行能够在异地确立起生态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得益于其话语创新与话语实践。第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作为一种新的科学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模式,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创新式的应用奠定了其话语地位。亚行将其引入次区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战略性,激发了各国投身于环境治理的热情,话语创新由此而来。第二,由话语到话语权的跨越需要通过话语实践。在EOC和GMS官方安排下,通过为各国开展环境评估、制定管理框架、提供技术诀窍,为政府决策者提供生态信息、为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交流、组织跨部门对话与协调等系列措施,BCI得以为区域上下所熟知,形成制度化的安排,产出系列成果,使话语创新拥有物质基础。制度性话语权的确立需要各国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落实倡议。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被多国写入法律条文,BCI开始被各国纳入政策的主流,标志着其制度性话语权的形成。例如,2009年,越南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第69条和第70条中出现允许建立生物多样性走廊的法律规定,中国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西双版纳建设生物多样性廊道,柬埔寨、老挝和越南也向亚行提出资助申请,寻求扩大第一阶段的保护2。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现已得到区域内的广泛认可并融入了各国的环境发展战略3,亚行也凭借这一标志性成就构建起了异地生态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成为合作规范的提供者。总的来说,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是GMS留给澜湄区域最重要的生态遗产,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将是政策制定和学术研究的高频引用话术,对今后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政策主流化进程形成了压力。

澜湄环境合作的综合属性不可避免地对各领域的关注与投入会有所偏差,但又需要各领域为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贡献话语资源,因此,铺设好子领域的话语权十分重要。以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为例,一方面,未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设定单独目标,总话语体系建设缺乏基础话语资源。“绿色澜湄计划”“澜湄流域绿色经济发展带”是非常具有区域特色的概念创新,但意涵丰富、话语叙事较为宏大,对子领域目标兼顾不周,缺少路径安排,与跨文化受众者较难建立起集体认同。在以往的外宣工作中,受传统语言文化影响,中国习惯采用“先道理、后叙实”的话语表达方式,给外界以“中国官方话语常常是模糊、重复和笨拙的”印象1。受众者会误以为是宣传口号,很难摸清合作意图,致使合作泛化。究竟何种程度的合作能称之达到“绿色澜湄”状态?“生态廊道”如何建设?仍需要细化项目构成,分领域、分阶段地设置目标,逐步积累话语资源,围绕目标搭建话语体系。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当今生态治理中最重要的议题,在澜湄环境合作中的议程设置严重不足。通过在“绿色澜湄计划:第一阶段成果(2018—2022)”中检索“生物多样性”,仅涉及三项合作议程2。议程设置不足将导致无法为话语创新提供必要的话语实践机会,话语权构建和争夺缺乏成果支撑,进而无法融入各国政策主流、引领地区合作议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终归是GMS的品牌成果,无法真正成为澜湄话语体系的一部分。

(四)生态问题政治化持续发酵,本土机制成长韧性面临考验

澜湄合作机制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面临着与CEP-BCI截然不同的环境政治形势。21世纪初CEP-BCI发起之时,湄公河国家的环境意识还比较淡薄,发展诉求要盖过环境诉求,因此,环境政治并没有对CEP-BCI的推进形成较大阻力。而澜湄合作机制面对的是区域经济获得一定满足后,各国正在兴起或走向成熟的,以及因CEP-BCI而加强了的环境政治氛围,这是CEP-BCI不曾有过的政治挑战。此后,湄公河国家对环境政治的操演愈发熟练,出现了一些因环境因素影响国家间关系与合作的事件。在缅甸,涉华反坝、反投资运动成为其环境政治的突出形式,缅甸各利益方利用涉华环境议题在国内政治斗争和对外关系中迂回博弈,如密松电站项目和莱比塘铜矿事件,严重影响了中缅经济合作;在泰国,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环境利益分布不均现象相继显现,北部山区、海岛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环境差异较大,泰国各界关于农民生计、环保的讨论越发强烈,中泰铁路的推进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牵阻;在老挝,环境政治初露苗头,依赖于农业、矿产和水资源合作的经济增长模式潜藏着巨大的环境政治风险,极容易为外部势力利用陷入环境政治风波3。越南和柬埔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政治问题,地区环境政治暗流涌动,中国在湄公河国家的经济活动较为活跃,需警惕各国的环境政治风险。

与此同时,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还面临外部势力将生态问题政治化的干扰,被迫卷入机制竞争与地缘政治博弈。生态问题已多次成为西方诟病中国的噱头,经常将湄公河地区的生态破坏、农业减产等归结于中国在下游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上游地带的拦截,挑拨澜湄国家间的关系。鉴于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与BCI在合作领域上的重叠,两者存在一定竞争。一直以来,日本将GMS作为环境外交的主场,由于对湄公河国家开展环境合作和援助的时间较早,标榜在该地区拥有传统利益;而澜湄合作机制作为“后来者”,无疑会被GMS视为既得利益的挑动者,引起对视。同时,随着日本实力的下降,其在湄公河地区的战略由推进经济合作转向针对中国的地缘政治博弈1。美国和日本作为亚洲开发银行活动资金的主要认缴方,选择在湄公河地区加强政治协调以联合应对中国与日俱增的影响力,如日美湄公河电力伙伴关系。在此前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达成不理想的情况下,美日等西方国家恐不会轻易让澜湄环境合作顺利推进,并可能采取抹黑、诋毁、误导的方式,阻止澜湄合作机制主导生态治理议程。西方国家有意将生态问题政治化的做法,严重削弱了本土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内驱力与合力。

中小国家的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策略也间接地加剧了同类机制间的竞争,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机制的惠益性和包容性面临挑战。当前,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正处在由培育期向发展期过渡的关键阶段,政策对话与能力建设项目居多,面临创新合作内容与模式的紧迫任务。特别是GMS长期对次区域合作议程的主导,变向地抑制了澜湄国家的创新能力,使本土国家面临机制建设经验不足的先天性劣势,但在利己主义心态影响下,中小国家仍普遍参与了各种合作机制,难免会面临机制选择难题,因利而循便成为其机制选择的重要偏好,间接地加剧了机制竞争。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不仅需要应对域内日渐兴起的环境政治风险,还受到来自域外主导机制的竞争压力,并有可能面临成员国对自身机制不自信的问题,这些都对本土机制的成长大为不利。

四、优化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机制建设的路径

为更好地发挥本土合作机制的保护效能,澜湄六国需对当前合作机制进行优化升级,为未来区域生物多样性安全提供制度保障。今后的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应当注重项目早期收获,强化澜湄环境合作中心职能建设,完善生态治理话语体系,妥善处理域内外环境政治风险,努力将澜湄环境合作打造成区域合作典范。

(一)以早期安排换取早期收获,加快推动具有联动和示范效应的项目集群落地

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依靠成果帮助各国提升获得感,夯实合作存续的物质基础。因此,要确立一批“看得见、摸得着”的早期收获项目巩固合作根基,提高各国后续合作意愿。澜湄国家应转变过去慢热式的合作方式,学习CEP-BCI的高产出合作思路,在今后的合作中最大程度地将第一阶段所提升的能力“变现”。中国作为澜湄国家中最富治理能力的国家,应积极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挥引领作用,主动与湄公河国家开展交通、能源、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务实合作;及早规划生态廊道选址并开启实际建设,使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真正拥有现实基础;发挥中国的资金优势,争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资助,帮助各国民众解决贫困和生计问题;从丰富双边合作入手,利用已有合作逐步扩大成果惠及范围,在不断巩固早期收获的基础上开展长期性、综合性合作项目。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要特别注意项目设计的综合性和兼容性,结合各国优先事项进行区划和规程。中国充分认识和尊重各国在发展阶段和社会制度上的差异,可通过整合他国诉求,组织协商并共同制定相对兼顾各方利益的项目合作方案,考虑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与各个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有机结合,确保各国在完成地区内合作规划的同时,还能够履行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承诺,同时续接中国—东盟生态合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积极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减排、农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切实为地处生态保护区的居民创造可增值的生物多样性产品,提高当地经济收益;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让绿色农业、科技农业惠及大众日常,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向互动。

(二)强化澜湄环境合作中心职能,增强资源整合和区域统筹能力

发挥官方在区域生态合作中的主要推动作用,同时为澜湄环境合作中心赋权,分担和疏解非官方职能。在政府推动合作方面,可在澜湄合作高官会中增加各国环境部门高官间的定期会晤,加强环境与外交之间的联动。利用好澜湄合作领导人会晤的便利优势,及时地就合作中的问题交换意见并作出调整,密切关注各国合作意向,适时地将新的合作建议交由六国高层领导人会议审议并通过,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永葆生命力,确保官方推力的引擎不熄火。在机构方面,推动澜湄环境合作中心成为未来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统筹机构,强化职能建设,提升引领区域合作议程的能力。一要健全组织结构,强化澜湄环境合作中心供给职能。强化环境中心执行属性,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行政体系,明晰部门职责和处事流程,保持中心日常运转。强化监管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开展环境评估。定期举办成果推介会,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发挥非政府组织(NGO)的警报器作用,开通边民交流与反映渠道,自觉接受公共监督。加强资源共享、提供科技服务,通过共享物种信息、栖息地分布、灾害预警提示,开通科技申请渠道,提供卫星、通信服务等,为区域生态保护合作提供便利。二要加强澜湄合作机制内部协调,增强跨部门配合。建立澜湄环境合作中心、水资源合作中心、农业合作中心的沟通协作机制,明确职责界限。赋予环境合作中心一定的资源调度权力,必要时应简化机构,避免重复合作或职责缺位。三要升级机制间的沟通手段,从功能合作过渡到制度合作。探索开放各机制高层峰会的“观察员”席位,加强顶层合作;常设高层会谈机构,提升沟通效果和对话机制韧性;加强环境子领域部门对接,制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环境行动计划;借鉴“东盟+”中心网络模式,营造“澜湄+”合作网络。持续加大对澜湄环境合作的投入力度,提升机制优越性和吸引力。

(三)加强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创设澜湄生态合作规范

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期待听到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期待更加科学、公平、合理的治理方案及治理实践。澜湄国家应以区域规范提供者的身份,“以南促北”,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转型变革1。着重构建澜湄生态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创设澜湄规范。一要有效整合话语资源,对“绿色澜湄”“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廊道”“澜湄流域绿色经济发展带”等新提法进行充分的概念解读,各领域要配合总目标制定各自的行动计划,丰富“绿色澜湄”内涵。从更长远的目标来看,“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对指导澜湄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具有重大意义。澜湄国家应创造性地将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融入澜湄合作框架,跳出西方话语桎梏,创新生态廊道与经济走廊建设有机结合模式,共同打造澜湄生命共同体,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制定2。二要加强话语实践,推动话语体系融入各国政策的主流。将生物多样性因素纳入农业、水资源、法律、战略各领域,依托澜湄合作机制增加合作议程、增设集体参与项目,加强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方面的合作;在各国地方行政辖域,通过讲习班、培训班、考察访问、实地实践的方式为各级政府开展能力建设,使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真正走入基层政府和大众群体。要注重话语传播,“讲好澜湄故事”。保持与湄公河国家定期的人文交流,转化话语表达方式,使之更贴近本土思维,善于利用“他者”视角提高叙事说服力;联合拍摄澜湄生态保护纪录片、宣传片,开办国际展会,鼓励自媒体进行广泛传播;依靠澜湄高层会议的平台优势扩大宣传面,借助各国主流媒体加强引导,向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嵌入澜湄声音,夯实话语根基。

(四)突破生态合作政治瓶颈,提升机制惠益性与包容性

澜湄国家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实属应有之义,中国只是作为区域一员合理参与其中。西方学者所谓“澜湄合作机制是中国要在各领域排挤域外国家力量,施展自己的独家影响力”1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澜湄合作机制在创立之初就强调不封闭排他,开放包容,完全可以与GMS经济合作等既有机制相互补充2。为防范和化解区域内部环境政治风险,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可有效借助“第三方市场合作”增信释疑。考虑将韩国、新加坡、日本等纳入子项目管理和环境评估工作,落实惠益分享,将各方利益紧密联结;探索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嵌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争取环保主义者的支持。为协调中日间的竞争关系,可探索两大机制高层次会议联合举办的可能性3。GMS与澜湄合作机制高层领导人相近的会晤频次,会出现在项目未取得阶段性进展时六国官员短时间内反复会晤的情况,由此便增加了各国的沟通成本,降低了与会热情。中国可作为提议方提出两种机制并轨商讨和同会模式,从“一轨半”或“二轨”逐步深化,为部分国家、NGO、智库等参与磋商提供资金、交通、场地支持,主动拓宽对话渠道,储备协调资源。探索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适用于南南合作和各类绿色多边金融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各类利益攸关方参与,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争取更多资源,激发机制的包容性。在创新合作内容方面,澜湄环境合作应向CEP-BCI的短板发力,要特别强调澜沧江—湄公河对六国的纽带作用,以流域生态保护为切入点带动其他领域的合作,打造澜湄流域沿线生态景观,兼顾热点区、敏感区和脆弱区。利用现有基础创新合作内容,如在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执法基础上开展生物安全联合执法,加强非传统安全合作;在“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基础上联合湄公河国家建设“澜湄物种数据库”;借助中国科学院东南亚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的境外区位优势,开展联合科研并探索产研结合;积极与越南、柬埔寨、泰国、缅甸开展邻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保护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有区别的合作彰显本土合作的独特性和必要性。

五、结语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关系到全球气候治理、经济发展和自然伦理等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经济恢复与生态恢复的双重压力下,推进持续有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任重而道远。澜湄六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符合区域共同利益,对深化澜湄合作、推动周边外交和构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澜湄合作机制与GMS机制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竞争也有合作,双方有许多需要彼此尊重和相互借鉴的领域,唯有发挥各自优势,才能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事实上,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拓展了CEP-BCI的合作边界,对其形成了补充,为地区生物多样性安全提供了“再保险”。CEP-BCI以项目为主的运营特色,及其在组织结构优化和话语权构建等方面的有效经验值得澜湄合作机制学习,同时也有助于本土机制认清形势,提高防范和化解地缘环境政治风险的能力。除了机制本身造成的合作不充分原因,各国在法律匹配、执法力度、认知差异及地形和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与合作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在高质量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契机下,澜湄合作机制将为澜湄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治理注入源头活水,并在未来发挥主要推动作用,与域内域外各类多边合作机制互为补充,共同保护澜湄区域的生物多样性。

(责任编辑: 张" 磊)

An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Lancang-Mekong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operation and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with CEP-BCI

Zhang Chen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Abstract: The cooperation on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arried out by the Lancang-Mekong countries fully meets the needs of reg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nterests and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the deepening cooperation has also put forward more stringent requirements for regio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Because the Greater Mekong Subregion (GMS) Core Environmental Program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rridors Initiative (CEP-BCI) has limited constraints on and protection for its member countries, China and Mekong countries have taken the initiative to strengthen cooperation under the Lancang-Mekong Cooperation (LMC) mechanism to effectively address the prolonged biodiversity loss in the region. However, the effectiveness of Lancang-Mekong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operation is not obvious due to the single form of cooperation,inadequate functional empowerment, insufficient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power, and aggravation of the risk of politicization of ecological issues. The Lancang-Mekong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operation and the CEP-BCI are not in complete opposition, and, instead, the two can complement each other. They should deepen their understanding in areas that require mutual respect, learn from each other, give play to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and jointly promote the great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the subregion. In the future, the Cooperation will enrich its connotation through early harvest, strengthen the functional construction of the Lancang-Mekong Environment Center, improve the discourse system of ecological governance, create Lancang-Mekong ecological cooperation norms, avoid the risks of environmental politics,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benefits and inclusiveness of local mechanisms.

Keywords: Lancang-Mekong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GMS; BCI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中美博弈背景下美国‘印太战略’对中国—东盟关系的影响与应对研究”(23XGJ012)、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中国与东盟合作机制深化研究”(22YBQ088)、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青年项目“革新开放以来越南湄公河流域华人会馆发展研究”(23CS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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