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嫁妆是古典时代雅典婚姻缔结中的重要组成,它不完全属于女方或男方,而以婚生子嗣的利益为核心,兼具“礼物”和“担保”双重性质。嫁妆既是赠予婚生子嗣的礼物,又是以生育子嗣为担保条件的隔代转移的财产。这种独特属性不仅有助于女性选择门当户对的丈夫、提升婚后家庭地位,还鼓励生育合法子嗣,展示了女方家庭的声望与地位,并将婚生子嗣纳入其家庭财产继承体系,保障了家产的有序传承。因此,嫁妆并不只是女方家庭“赔钱嫁女”的“礼物”,更是一种确保后代繁衍和私有财产传承的寄托,有利于城邦的经济延续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雅典 嫁妆 礼物 财产继承
在古典时代,雅典人在缔结婚姻时,女方家庭会提供一笔可观的财产,作为嫁妆由女儿带入夫家。这种习俗在当时的希腊世界普遍存在,随后延续至罗马时期,并流行于中世纪的西欧地区。古代农业社会中的嫁妆通常意味着女方家庭对男方家庭的经济补偿,因为后者接纳了在农业生产中价值较小的女性,并承担其生活开销。然而,雅典嫁妆在转移和归属方面体现出自身的特殊性:这笔财产不属于新郎或新娘,且在特定情况下仍须归还。因此嫁妆并非女方家庭给予新郎的礼物或补偿,亦非女儿的继承财产;同时,男方不提供聘礼,嫁妆也不是聘礼的对等礼物。那么,雅典的嫁妆具有什么性质?背后遵循什么逻辑?嫁妆对婚姻中的各方有何意义?对城邦经济与社会有何影响?近年来,这个课题受到国内外学界的关注。
学界基本认同,嫁妆的最基本功能是为女儿选择合适的新郎。此外还有多重意义,例如,嫁妆为妇女的婚后生活提供物质基础和经济保障;提升妇女的家庭地位和话语权;减少离婚几率,降低女性受虐待的可能;嫁妆是妇女在结婚时获得的继承财产,是女方家庭的财产分配策略;利于维持妇女与原生家庭的经济联系,使其子嗣有机会取得原生家庭的遗产份额。可见,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探讨嫁妆对女性的意义,而对嫁妆与财产继承机制的联系、嫁妆的经济社会意义关注不足。本文旨在结合古典时代雅典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结构,揭示嫁妆习俗的基本特征和特殊含义,在此基础上考察嫁妆对于妻子、丈夫、婚生子嗣和女方家庭等不同主体的意义,以深入理解该习俗的本质属性及其经济社会意义。
一、嫁妆习俗的基本特征
雅典的法庭演说辞等史料中频繁提到嫁妆,我们能藉此大致还原该习俗的流行程度、形式和价值等基本特征。
嫁妆广泛存在于雅典各个社会阶层,是婚姻缔结的必要条件。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原生家庭为女儿提供嫁妆的义务,但提供嫁妆是雅典人约定俗成的习俗,具有很强的社会约束力。在公元前4世纪40年代的法庭演说辞《诉尼阿伊拉》中,阿波罗多洛斯(Apollodorus)称自己因受到公共指控而被处以高额罚金,由此陷入穷困,更严重的后果是无法嫁出女儿,因为“谁会娶一个没有嫁妆、父亲欠债又穷困潦倒的女子呢?”这暗示了嫁妆在婚姻缔结中的重要性。保护未婚女子嫁妆不受侵占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德摩斯提尼在法庭上控诉其监护人侵占了妹妹的嫁妆,导致她无法获得合适的婚姻。父亲在去世前会为女儿预留嫁妆,以保障其婚配,甚至通常因提供丰厚的嫁妆获得良好的名声。在演说辞《诉斯特法努斯》中,演说者称对手“虽为女儿提供了100明那(1万德拉克马)的嫁妆,但无人见过他为城邦做过任何公共服务”。之所以如此对比,是因为丰厚嫁妆是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展现,能证明对手的富人身份。此外,妇女在改嫁时也需提供嫁妆,有时丈夫甚至会在遗嘱中为妻子的改嫁安排好嫁妆。
间接证据表明,嫁妆习俗在平民阶层同样普遍。公元前4世纪的一份演说辞提到,雅典法律规定,亲属有义务为贫穷的“女继承人”(epiklēros)提供嫁妆:当“女继承人”为最低财产等级——日佣级(thētes)时,其亲属若不愿娶她,便需为其安排婚姻并提供嫁妆,且不同财产等级的亲属有不同的嫁妆金额要求。这表明即使是财产等级最低的穷人也要提供嫁妆。在吕西阿斯的演说辞《关于阿里斯托芬的财产》中,演说者提到自己曾进行多次公益捐助,并“私下帮助一些更贫穷的同胞,为他们的女儿和姊妹提供嫁妆”。相反,拒绝为亲戚提供嫁妆会成为亲属在法庭上受到攻击的依据。例如,伊赛奥斯在演说辞《关于哈格尼阿斯的财产》中提到,不为自己的堂姊妹提供嫁妆是可耻的。 公元前4世纪末的雅典喜剧中,也有穷人为女儿提供嫁妆的例子。喜剧诗人米南德在《古怪人》中提到,穷人克尼蒙(Knemon)在安排后事时将遗产分为两半,一半由儿子继承,另一半作为女儿的嫁妆。这一情节很可能源于现实生活。
史料中虽有少收或不收嫁妆的情况,但这些案例也间接地反映出该习俗的普遍性。在吕西阿斯的《关于阿里斯托芬尼斯的财产》中,演说者提到,“许多富人想娶我的姊妹而不要嫁妆,但我父亲拒绝了,因为这些求婚者出身太低。他将女儿嫁给菲洛迈罗斯(Philomelus),因为大多数人说他是高尚的,虽然他并不富有。”演说者随后提到,自己在选择结婚对象时,曾有人提供高额嫁妆,但父亲让他迎娶嫁妆更少的女子,因为后者的父亲在与斯巴达人的战争中牺牲。这表明高额嫁妆对大多数人很有吸引力,但演说者的父亲更看重女方家庭的美德。演说者还提到,其父亲在结婚时未收取嫁妆,这表明富人有时并不看重女方的嫁妆数量。可见,在当时的雅典社会中,收取嫁妆是常态,丰厚嫁妆常常更有吸引力。只有在这种背景下,不收或少收嫁妆的行为才显得难能可贵。而当少收或不收嫁妆时,演说者往往要解释其原因,这也暗示了嫁妆习俗的普遍性。
在形式上,嫁妆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房屋等不动产,或家具、珠宝首饰、奴隶和陶器等动产。据德摩斯提尼的《诉斯特法努斯》记载,钱庄主帕西翁(Pasion)在遗嘱中将妻子改嫁他人,并提供如下嫁妆:位于派帕雷索斯(Peparethus)岛的价值1塔兰特的财产、位于雅典的价值1塔兰特的财产、价值100明那的一处“公寓”(synoikia)、多名女奴隶、黄金首饰以及其他生活用品。尽管这种巨额嫁妆并不多见,但它反映出嫁妆形式的多样性。在交付嫁妆时,通常会有他人见证价值评估,并进行记录。
在价值上,相对于家庭总资产而言,嫁妆通常是一笔可观的财产。在演说辞史料中,嫁妆占家庭总资产的比例通常为4%—14%,有时超过20%,多为1 000—4 000德拉克马。在不动产抵押界碑(horoi)上,涉及的嫁妆价值平均为2 650德拉克马,中位数为1 900德拉克马。这些史料主要涉及富人,普通平民的嫁妆金额难以确定,但占家庭资产的比重应该不低。为了吸引合适的新郎,穷人提供的嫁妆可能占家庭资产的较大比例。在米南德的《古怪人》中,穷人克尼蒙给女儿提供的嫁妆占其全部遗产的一半。不过,这是否为穷人的普遍做法未可知。在演说辞史料中,金额最高的嫁妆由巨富希波尼库斯(Hipponicus)在将女儿嫁给阿尔基比亚德斯(Alcibiades)时提供,价值20塔兰特(12万德拉克马),而他的家产约为100塔兰特,嫁妆占20%。占家庭总资产比重最高的例子来自伊赛奥斯的《关于基隆的财产》,基隆(Ciron)的家产约为1.5塔兰特(9 000德拉克马),他给女儿的嫁妆价值2 500德拉克马,约占总资产的28%。可见,无论对富人还是平民来说,女儿的嫁妆往往是一笔较大的财产,但人们乐意承担这项开支,似乎并不将其视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从演说辞来看,影响嫁妆价值的主要因素是双方家庭的财富能力和社会地位,由此表现出一种门第观念。在德摩斯提尼的《诉博伊奥特斯》中,演说者称自己的母亲有超过1塔兰特的嫁妆,原因有二:其一,她的父亲拥有巨额财富;其二,她第一任丈夫的父亲是一位有名望的将军,“如此杰出之人的儿子在没有嫁妆的情况下娶我母亲,是不合适的”,有名望的将军之子不会娶没有嫁妆的妻子。在伊赛奥斯的《关于哈格尼阿斯的财产》中,演说者称自己的财富可以自足,但不足以承担公益捐助,证据便是自己只收到20明那的嫁妆。他强调,“如此少的嫁妆不会给一个有大笔财富的人”。这进一步表明,嫁妆的价值应与男方的财富和地位相匹配,地位越高的丈夫往往会要求越高的嫁妆。嫁妆的基本功能在于筛选合适的婚姻对象,促成门第相当的婚姻,以维持双方的社会地位。
综上所述,古典时代雅典嫁妆习俗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三点。第一,提供嫁妆是普遍见诸雅典社会各阶层的习俗。第二,嫁妆是一笔在家庭总资产中占有相当比例的财产。第三,嫁妆的价值与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和财富能力密切相关。表面上看,嫁妆的主要作用在于促成门当户对的婚姻。然而,雅典嫁妆的作用远不止于此。
二、嫁妆的礼物与担保属性
与希腊其他城邦和中世纪西欧社会相比,雅典嫁妆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归属特性和转移规则——它不属于新婚夫妻,且在特定情况下须归还女方家庭。要理解这些特殊性及其背后的逻辑,需追溯嫁妆的起源,并探讨嫁妆与“婚约”(engyē)的联系,从而揭示雅典嫁妆的独特性质。
文献史料表明,雅典的嫁妆习俗源于贵族间的赠礼习俗,在时间上可追溯到荷马时代。在《荷马史诗》中,嫁妆和聘礼同时存在。阿伽门农为与阿基琉斯和解,愿将女儿嫁给他,并表示“无需聘礼,还要送给她许多嫁妆(meilia),从来没有人给过女儿那么多嫁妆”。这表明男方向女方提供聘礼是当时的标准做法,嫁妆的实践亦已存在。史诗中多次提及父亲为女儿提供嫁妆以及男方提供聘礼(hednon,复数hedna)。芬利(M. I. Finley)认为,荷马时代的嫁妆和聘礼发生在同一场婚姻中,构成一种礼物交换关系:新郎向岳父提供聘礼,娶得新娘,并得到嫁妆。尽管学界对于荷马时代的聘礼和嫁妆是否同时存在仍有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此时两者都具有礼物性质,是一种婚姻赠礼。
不同时期古希腊语中表达嫁妆的术语的演变暗示了嫁妆的礼物性质及其转变。在《荷马史诗》中,“嫁妆”最常用的表达是meilia(本意为“抚慰性的东西”),有时也直接使用dōron(礼物)一词。到了古典时代的雅典,聘礼习俗消失,嫁妆一词则变为proix。该词也带有“礼物”的内涵,其宾格形式proika常用作副词,表示“免费地”“无偿地”(如赠送礼物)。该词在《荷马史诗》中尚不指嫁妆,仅以属格形式proikos出现过,被用作副词表示“免费地”“无偿地”,亦带有“礼物”的含义。
虽然术语的使用暗示了“嫁妆”与“礼物”的联系,但从归属角度看,古典时代雅典的嫁妆并非赠予新婚夫妻的真正意义上的礼物。在古代文献中,嫁妆常被称为“她的嫁妆”,名义上归妻子所有,但她实际上无权支配这笔财产,而是由丈夫负责管理和支配,并且无须经过妻子或岳父的同意。然而嫁妆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夫家的财产合并。例如,公民被没收财产时,妻子的嫁妆会被单独列出。德摩斯提尼在向监护人追讨自己父亲的财产时,单独列出了母亲的嫁妆。在《诉埃弗格斯和墨涅西布洛斯》中,演说者的妻子为阻止债权人搬走其家具,称那些家具是她的嫁妆。尽管这并没能阻止对方,但此事成为演说者攻击对手野蛮和卑鄙的理由,暗示了嫁妆相对于夫家财产的独立性。总体而言,妇女与嫁妆虽有紧密联系,却没有实际所有权和处置权。丈夫对嫁妆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也只是暂时的,他必须将嫁妆完整归还或传给其儿子。雅典法律规定,嫁妆在婚姻结束时的转移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在正常情况下,即夫妻顺利生育子嗣且未离婚,丈夫须将嫁妆作为一份独立的财产,在其儿子成年后转交给他。如有多个儿子,嫁妆通常如家产继承一样平分。其二,如夫妻离婚,无论是否生育子嗣,丈夫都必须将嫁妆如数归还给女方家庭,或直接为妻子的改嫁提供嫁妆。其三,若夫妻一方去世,嫁妆的转移取决于二人是否有子嗣。若丈夫去世且没有子嗣,妻子则携带嫁妆返回娘家;若有子嗣或妻子已有身孕,妻子可选择继续留在夫家,嫁妆由子嗣继承,或携嫁妆返回娘家。若妻子去世且有子嗣,嫁妆由子嗣继承,丈夫只是暂时保管和支配;若没有子嗣,嫁妆则返还给妻子的原生家庭。这些规则表明,嫁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属于夫妻二人,影响嫁妆归属的关键在于合法子嗣的生育与否,这反映出嫁妆与生育后代的紧密联系。
至此可见,嫁妆带有礼物的性质,但对于新婚夫妻而言只是象征性的礼物,而对于婚生子嗣而言才是真正的礼物,嫁妆实则外祖父传给外孙的一笔财产。这也是雅典的嫁妆习俗区别于古代其他农业社会的特点。
除礼物性质外,嫁妆还具有担保性质。要理解这一点,需将嫁妆与婚约联系起来予以考察。婚约是在成婚前女方父亲与新郎之间达成的一种口头契约,其中包括关于嫁妆的约定。在雅典法律和习俗中,达成“婚约”是婚姻缔结的必要环节,也是生育合法后代的前提。在米南德的喜剧《剃发的女人》中,婚约的内容大致为:“我将女儿许配(engyān)给你,供你生育合法的后代(gnesioi paides)。”《古怪人》中也有类似表达:“年轻人,我将女儿许配(engyān)给你,为的是生育合法的后代,除了她以外,我再给你3塔兰特作为嫁妆。”从内容可知,婚约以生育合法后代为目标,并约定嫁妆金额。
婚约与经济借贷契约有一定相似性。古希腊文engyē是个多义词,不仅指婚约,还指订立借贷契约(如租约)时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这种担保的形式为个人担保(personal surety),即第三方担保人向债权人承诺,如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则由担保人履行债务人义务。沃尔夫(H. J. Wolff)指出,engyē的动词主动态为engyān,既指父亲将女儿许配给新郎的动作,也指债权人接受担保;中动态engyasthai既指新郎接受或迎娶新娘的行为,也指担保人作出担保。可见,缔结婚约与借贷活动之间存在某种共性。新郎迎娶新娘,同时向岳父作出 “担保”或承诺:与妻子生育子嗣,没有子嗣会被解除婚约。在伊赛奥斯的演说辞《关于美奈克勒斯的财产》中,美奈克勒斯(Menecles)在第一任妻子去世后娶了演说者的妹妹,演说者提供了20明那作为嫁妆。然而,婚后二人一直未能生育,美奈克勒斯担心自己年老而无后,请求演说者将妹妹改嫁,并将嫁妆移交给妻子的新任丈夫,还包括她带去的衣服和首饰。在该案例中,演说者多次强调美奈克勒斯与妹妹之间的感情,离婚实属无奈,只是因为二人未能达成婚约中的担保内容——生育子嗣。由此可见,婚约是一种以生育子嗣为担保或条件的契约,只有兑现后,嫁妆才真正完成从女方家庭向婚生子嗣的转移。
生育子嗣有时还能得到岳父追加的额外嫁妆,这进一步反映出嫁妆的担保性质。据记载,希波尼库斯(Hipponicus)在将女儿嫁给阿尔基比亚德斯(Alcibiades)时,提供了10塔兰特的嫁妆,而当他得知二人育有一子后,又追加了10塔兰特的嫁妆。阿尔基比亚德斯称这是他与岳父之间就生子达成的协议。这种做法虽不常见,但表明了岳父对女儿生育后代的关切和鼓励,也说明嫁妆是对新郎兑现承诺——生育子嗣的激励。
嫁妆的担保性质还体现在,其支付过程与借贷中的担保过程相似,通常有见证人在场。在德摩斯提尼的《诉斯普狄阿斯》中,演说者召集多名证人,现场见证其岳父提供40明那的嫁妆。在伊赛奥斯的《关于皮洛斯的财产》中,演说者称:“我惊讶于嫁出她的人和迎娶她的人竟然都没有就这个女人带的嫁妆达成约定……前者应该比后者召集更多的证人,因为人人皆知这种婚姻通常很少能够持久。”德摩斯提尼在《诉奥尼托尔》中强调:“没有人会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支付嫁妆,否则将来无法追回,由于这一点,我们才举行婚礼并要求最亲近的亲属到场,因为我们所处理的不是一件小事,而是托付姐妹或女儿的生命,我们要为她们寻求最大的保障。”从上下文来看,这里的“保障”指的是避免日后因退还嫁妆而产生纠纷。这种安排与经济借贷的担保过程类似,确保了嫁妆支付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综上所述,雅典的嫁妆兼具礼物和担保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嫁妆表面上是女方家庭赠予新婚夫妻的礼物,而实质上是赠予婚生子嗣的礼物;另一方面,它是以生育合法子嗣为担保条件的婚约之重要组成部分。如婚姻结束且未兑现生育子嗣的承诺,丈夫须如数归还嫁妆。可见,嫁妆复杂性质的核心在于合法子嗣的生育。
三、嫁妆的经济社会意义
雅典嫁妆的性质决定了其对夫妻、婚生子嗣以及女方家庭的不同意义。以往研究主要从夫妻角度展开,而忽视了嫁妆对婚生子嗣和女方家庭的意义。然而,对婚生子嗣的意义才是该习俗的核心,因为他们才是嫁妆的最终受益者,这也是该习俗得以存续的关键。对于女方家庭,虽然男方不提供聘礼,但文献中未见女方家庭对嫁妆压力的抱怨,女方原生家庭自愿提供丰厚嫁妆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不禁令人疑惑,嫁妆是否意味着女方家庭“赔钱嫁女”?从经济社会史的角度而言,嫁妆对婚姻中的各方,尤其是婚生子嗣和女方家庭,有何实际意义?对城邦的经济和社会又有何影响?
对于妇女而言,嫁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持其婚后的生活开支。虽然妇女无权支配嫁妆,但能从中受益。一些动产形式的嫁妆,如家具、珠宝首饰、陶器和奴隶等,能直接为妇女所用。此外,嫁妆产生的收益可作为妇女生计的来源之一。在德摩斯提尼演说辞提到的一个离婚案例中,丈夫若无法一次性归还嫁妆,需按年利率18%向女方家庭支付利息,作为妻子的生活费补偿。丈夫作为家庭的家长,本就有义务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开支,接受了嫁妆的丈夫则更有义务供养妻子的生计。然而,没有法律或习俗规定他必须专门用嫁妆的收益来供养妻子,女方家庭提供高额嫁妆的主要目的并非为女儿婚后生活提供经济支持。
此外,嫁妆也有助于提升妇女婚后的家庭地位。在色诺芬的《家政篇》中,嫁妆被视为妻子对新家庭的物质贡献,使女方家庭有权对婚姻施加影响,甚至提出离婚。而一旦离婚,嫁妆便需归还。因此,离婚并带走嫁妆可能成为妻子“威胁”丈夫的手段,嫁妆越多,妻子的家庭地位可能越高,过高的嫁妆甚至可能使丈夫在家庭中处于被动地位。例如,欧里庇得斯的悲剧残篇中提到,丈夫如果娶了嫁妆多于自己财富的妻子,即便他是自由的,也会成为婚床的奴隶,只因他为嫁妆出卖了身体。普鲁塔克在《论儿童的教育》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那些娶了过于比自己优越的女人的人,不知不觉中成了她们嫁妆的奴隶,而不是她们的丈夫。”“成为嫁妆的奴隶”反映出丈夫会受到高额嫁妆的牵制和约束,不会随意离婚或虐待妻子。在伊赛奥斯的《关于皮鲁斯的财产》中,演说者称,如果新郎没有接受嫁妆,则可以随意与新娘离婚,因为他在乎钱财。这些均表明,嫁妆对婚后妇女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嫁妆对妇女的保护作用可能有限。从阶层角度看,能够提供高额嫁妆的家庭只占少数,平民尤其是穷人的嫁妆价值不会很高。即便是巨额嫁妆也未必总能约束丈夫的行为。例如,阿尔基比亚德斯结婚时收到的嫁妆高达20塔兰特,但他仍将情妇带回家侮辱其妻子,试图迫使妻子离婚,最终导致她郁郁而终。伊赛奥斯的演说辞也提供了不顾嫁妆而随意离婚的例子。此外,从嫁妆的转移规则来看,妇女实际上只是嫁妆的“携带者”,从未真正拥有这笔财产,也无处置权。这印证了雅典妇女只有名义上的财产权这一事实。因此,福克斯霍尔(L. Foxhall)等学者将嫁妆视为妇女继承财产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从丈夫的角度看,嫁妆的意义在于带来声望和经济利益。婚前,嫁妆有助于吸引和筛选门第相当的丈夫,有声望和家世的新郎往往会得到较高的嫁妆。所以,丰厚的嫁妆事实上是对丈夫家族地位和声望的一种肯定。嫁妆成为丈夫可支配的资产,由他经营和投资并产生收益,并最终由其儿子继承,从而真正成为其家族的财产。因此,高额的嫁妆对丈夫颇具吸引力。
既然嫁妆最终归婚生子嗣、成为丈夫家族的财产,为何需要设置复杂的转移规则?这是由嫁妆的核心属性所决定的——鼓励生育子嗣。婚生子嗣是嫁妆的目标和归宿,是这场财产转移过程的主角和真正受益者。他将在成年后将嫁妆转为私人财产,作为其成家立业的经济支持。也就是说,雅典男性成年后继承的财产通常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来自父亲的家产,另一部分来自外祖父提供的嫁妆。因此,在他成年之前,嫁妆必须确保未被占用。
在传承过程中,婚生子嗣与母亲嫁妆之间的关系具有排他性。同父异母所生的儿子仅可参与平分父亲的家产,但不能平分母亲的嫁妆。例如,在法庭演说辞《诉博伊奥图斯》中,演说者与自己同父异母的兄弟争夺母亲的嫁妆,称父亲死后,二人按照法律平分了父亲的遗产,但其母亲的嫁妆应归他独有。鉴于儿子对母亲嫁妆的绝对继承权,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当事人会在法庭上力保其母亲的嫁妆不受他人侵犯。
此外,嫁妆对婚生子嗣未来遗产的有序传承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根据雅典法律,男性公民去世后,若无任何亲生子女或养子且未留下遗嘱,遗产继承按照“最近亲属顺序”(anchisteia)来完成。Anchisteia一词源于形容词anchi(“近的”)的最高级anchistos(“最近的”),字面意思为“最亲近的关系”。“最近亲属顺序”规定了财产所有者亲属的远近亲疏,死者母亲一方的亲属也享有继承权。其中,前四顺位的亲属均为父系的亲属:第一顺位为死者的同父兄弟及其子嗣;第二顺位为死者的同父姊妹及其子嗣;第三顺位为死者父亲的同父兄弟及其子嗣;第四顺位为死者父亲的同父姊妹及其子嗣。如以上亲属均阙如,则由死者母亲一方的亲属按相同顺序继承。可见,死者母系的亲属属于“最亲近”范畴,享有遗产继承权。这一现象可从嫁妆构建起的经济纽带加以解释。嫁妆是一种隔代的财产转移,雅典人成年后所继承的财产中都包含来自母亲原生家庭的嫁妆。这意味着,其死后的遗产中,有一部分原本便属于其母亲的原生家庭。因此,母系亲属在遗产继承中拥有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亲属顺序”由死者的父系和母系亲属组成,而死者的妻子及其家族被排除在遗产继承之外。这可以通过嫁妆习俗来解释。婚后,妻子通过嫁妆维持着与原生家庭的经济联系。女儿虽嫁入夫家,但仍保留在父亲遗产的继承序列之中。在父亲身后无亲生子或养子的情况下,女儿会成为“女继承人”,象征性地“继承”其遗产。可见,由于嫁妆的经济联系,妻子在财产继承上属于其原生家庭而非丈夫家庭,因此无权继承丈夫的财产。
对于女方家庭而言,嫁妆仍然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提供丰厚的嫁妆可展示女方家庭的声望和社会地位。正如丰厚嫁妆是对男方家境和声望的肯定,有能力且愿意拿出大笔财产作嫁妆的家庭也能得到良好的名声。例如,希罗多德称赞卡里阿斯(Callias)是一个“令人难忘”的人,原因在于他为三个女儿提供了极其丰厚的嫁妆。在德摩斯提尼的演说辞《诉波伊奥托斯》中,演说者称自己的母亲必定是有嫁妆的,因为她的父亲是一个受尊敬的人,并且拥有大量财富。这进一步强调了嫁妆与女方家庭名声和财富的联系。另一方面,以嫁妆形式的财产转移形成一种直接且牢固的经济纽带,不仅使外嫁的女儿与原生家庭保留经济联系,还将外孙与外祖父家庭紧密联系起来,使前者在后者家族财产传承中发挥作用。雅典法律规定,公民如年老而无任何合法儿子,可收养一名养子作为其财产继承人。雅典男性公民常常收养女儿的儿子(非独生子时)作为养子,以保障家产的传承。养子一经收养,便脱离生父家庭,加入养父所属的胞族,如亲生儿子一样获得养父财产的继承权。在已知的收养案例中,养子与养父常是通过母系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养子多是养父女儿或姊妹的儿子。在已知的21个收养案例中,有10例为母亲一方亲属的收养,占比最大。其中,5例为舅父收养姊妹的儿子,4例为外祖父收养女儿的儿子,另有1例的养父是养子的外祖父的兄弟。这些案例显示,在缺乏合法财产继承人的情况下,雅典人有收养女儿或姊妹之子作为其继承人的意向。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二者存在血缘联系,二是因为嫁妆进一步强化了外孙与外祖父家庭之间的关系。
可见,嫁妆和血缘关系使外孙成为外祖父的亲近亲属,在特定情况下拥有财产继承权,保障了女方家产的有序传承,避免财产外流。这一点还突出体现在有女无子家庭中。雅典人通常尽量避免有女无子的情况,比如通过收养养子或立遗嘱指定继承人。若无此安排,则女儿成为“女继承人”。无论婚否,她都须嫁给“最近亲属顺序”中的一名男性旁系亲属,家产转为嫁妆交由丈夫管理和支配,并最终由二人的儿子继承。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外祖父的家产以嫁妆的形式通过女儿传给外孙,使后者成为继承人。这凸显了嫁妆和婚生子嗣在保障家产传承方面的作用。
从经济社会史的角度,我们可以剖析前面提到的问题:雅典人为何鼓励生育外孙,并愿意将嫁妆转移给他们?答案可归结为两大方面。其一在于后代繁衍。雅典是一个高度重视后代繁衍的古代农业社会,嫁妆的转移规则表明,不止是男方家庭关注子嗣的生育以“传宗接代”,女方家庭也承担了鼓励生育子嗣并保障其未来生计的责任。男方家产和女方嫁妆共同确保婚生子嗣成年后拥有较充足的生活启动资金,以延续香火。因此,提供嫁妆可以看作女方家庭的一种社会责任,这也解释了为何提供丰厚嫁妆能够提升女方家庭的社会声誉。其二在于财产传承。嫁妆符合雅典财产继承的原则,对女方家庭财产的有序传承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私有财产,雅典实行可分财产继承制度和男性继承原则,强调男性血缘关系的基础地位,妇女没有实际的财产继承权。然而,家产不仅由各个儿子平均继承,还有一部分用作女儿的嫁妆,传给有血缘关系的外孙。这种做法既符合财产由男性血亲继承的原则,又避免财产过度集中和流向外人。更重要的是,嫁妆为女方家庭财产的有序传承提供了双保险。特别是在无子的情况下,嫁妆在收养养子的过程中发挥了桥梁作用,并在有女无子时可将外孙纳入外祖父财产继承体系的人选,确保了私有财产后继有人。所以,嫁妆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种“赔钱嫁女”的负担,反而为女方家庭财产的有序传承增加了一个选择和保障。由于上述功能,女方家庭对提供嫁妆并不抵触。
综上所述,嫁妆习俗在雅典社会中具有深远的经济社会意义,不仅在婚姻和繁衍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还在私有财产传承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结" "论
嫁妆作为古典时代雅典婚姻中约定俗成的社会习俗,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得到社会各阶层的遵循。尽管提供嫁妆并未成为法律规定,但女方家庭自愿遵守这一传统,这背后有其深层逻辑。通过对嫁妆习俗的特殊规则和独特性质的剖析,我们发现,虽然这笔财产表面上是赠予女儿及其丈夫,实质上却是为婚生子嗣准备的礼物,是一种以生育合法子嗣为担保条件、由外祖父传给外孙的隔代财产转移。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提供嫁妆并非女方家庭的负担,而是其财产分配和继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嫁妆的作用与意义首先体现在婚生子嗣和女方家庭方面,其次才是新婚夫妻方面。雅典嫁妆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合法子嗣的生育和私有财产的有序传承。
从性别角度看,嫁妆名义上属于女性,提升了她们婚后的待遇和处境,但并未改变雅典妇女缺乏实质财产权、从属于男性的实际情况。雅典人的婚姻通过婚约被“包办”而成,妇女在此过程中通常处于被动地位,对离婚亦没有主动权。妇女“携带”嫁妆进入丈夫家庭,最终将嫁妆转交给儿子,并无支配嫁妆的权力。所以嫁妆本质上是财产的隔代转移,妇女是传递财产的“媒介”,即使丰厚的嫁妆也不能被简单视为原生家庭对女儿的保护和重视。
综合来看,在一夫一妻制、重视繁衍后代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古代雅典社会,嫁妆习俗不仅是缔结婚姻和鼓励生育的机制,更是财产有序继承的保障,对城邦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延续发挥了重要作用。家庭是雅典城邦社会的根基,婚姻和合法子嗣是家庭存续的关键,嫁妆不仅促进了婚姻的缔结,还为子嗣的生育与生活提供支持。从这一角度看,男女双方家庭共同承担了保障家庭和城邦繁衍与存续的责任。此外,从财产继承的角度讲,嫁妆在婚生子嗣与母亲的原生家庭之间建立了牢固的经济联系,从而参与到财产继承机制中,维护了私有财产的完整和有序传承。最后,嫁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婚姻的稳定,保障了妇女的家庭地位,其“可归还”设定也保障了女方家庭的利益。这些因素对于维系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正因其广泛的经济社会意义,嫁妆习俗在古典时代的雅典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
本文作者孙仁朋,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讲师。福州" 350117
(责任编辑" "张夫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