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英格兰的税收原则与议会政治

2024-01-01 00:00:00黄嘉欣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4年4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英格兰

摘" 要:14世纪英格兰王国的财政从封建性收入向税收型收入扩展,议会制度逐渐形成。在国王召集的议会中,平民代表对征税的话语权愈发凸显。百年战争爆发后财政压力剧增,下院以税收为筹码与国王博弈,1340年法令正式确立了“议会的共同同意”是征税的首要前提。此后,下院频繁运用同意原则限制过度征税,但战争的紧急必要性又促使下院为了王国命运提供财政支持。英法休战后国王试图扩展必要性原则,将和平时期国王和王室家庭的生活支出纳入税收的正当用途。下院则多次运用同意权重申必要性原则和共同利益原则,限制税收用途。14世纪下院与国王的长期税收博弈推动了议会政治的发展。

关键词:英格兰 同意原则 必要性原则 共同利益 百年战争

按照中世纪的惯例,和平时期国王依靠王室领地收入、协助金(aids)和司法收入,以及继承金、监护权、婚姻权和王室采买权等封建性收入维持王室生活的运转。战争时期国王征收盾牌钱(scutage)、动产税、关税和羊毛补助金等。由于约翰王(1199—1216)肆意破坏惯例,过分征收盾牌钱和动产税,又在对外战争中战败赔款,引发了贵族抵抗,最终国王被迫签署《大宪章》(Magna Carta),承诺“除三项协助金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不得征收盾牌钱和协助金”,规定郡、百户区和市镇“按旧章征税、不得有任何增加”。《大宪章》不仅强调公共同意的原则,还限制国王在封建惯例之外的征税。约翰王之后《大宪章》不断被重申,到爱德华一世(1272—1307)统治时期,国王政府日臻完善,议会经常召开。1295年秋召开的议会,出席人数400多人,其中骑士代表63人,平民代表多达172人。尽管此时的议会主要还是实现国王意愿、协助国王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是,公共同意的原则在征税问题上日渐强化。

爱德华一世经常召集议会的原因之一是,征服威尔士和苏格兰的战争需要大量军费。他曾9次征收动产税,1306年最后一次征收动产税,议会中的平民代表不再紧随贵族为授予国王税收提供同意,而是“一致同意授予国王其动产的1/20”。有学者认为,这是从封建性收入向税收型收入转变的滥觞。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格兰税收性质的转变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杰拉尔德·哈里斯(Gerald L. Harriss)、詹姆斯·霍尔特(James C. Holt)和布鲁斯·坎贝尔(Bruce M. S. Campbell)等探讨了税收转变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方面的原因。马克·奥姆罗德(Mark Ormrod)关注转变的结果,认为税收性质的变化是封建国家向近代国家转型的重要表现。大卫·格鲁米特(David Grummitt)和让ˉ弗朗索瓦·拉萨尔莫尼(Jean-Francois Lassalmonie)分析了税收型收入对14世纪英格兰王国财政和百年战争的支撑作用。我国学者顾銮斋、施诚、于民等人也探究了税收习惯、赋税制度与欧洲政治制度的演进以及征税与议会的关系等问题。侯建新教授指出,国王无权擅自在全国征税,而是要依靠议会批准,“协助金”一类的全国性税收是非常态的,征税的基本原则在中世纪晚期并未发生变化,基于“共同同意”的元规则仅用于民众福祉的全国征税,为中世纪晚期议会制度的形成提供重要前提。

综上可知,在征税方式转变的过程中,英格兰国王要遵守一定原则。从14世纪初,议会中的平民代表开始在征税上发挥实际作用,到1689年《权利法案》最终确立议会的征税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在此过程中下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较少有人论述征税博弈的历程,比如平民代表与国王如何在议会中进行协商?下院如何塑造中世纪晚期的税收原则?税收原则能否有效约束过度征税?本文以14世纪为研究时段,分析下院与国王的税收博弈,梳理下院推动税收制度发展的过程,由此探究税收原则对议会政治的重要意义。

一、“同意”被确认:征税中平民代表的话语权

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王室的封建性收入不足以支付王室生活和国王政府运转的需要,动产税(movable property tax)、关税(custom)和羊毛补助金(wool subsidy)成为重要税种。动产税是国王对所有臣民征收的直接税,起源于1166年亨利二世(1154—1189)为十字军东征筹集经费,以动产和年收入为估税对象,税率为1/40,到1188年高达1/10。征收动产税为国王提供了财政支援,但是,约翰王过分征收动产税引起臣民极大不满,其子亨利三世(1216—1272)仅4次成功征收动产税,到爱德华一世时期,动产税已成为重要税源,共征收9次,平均每次收益高达4.5万镑;但税率不定,直至1334年,经下院谈判,动产税税率固定为城市1/10、乡村1/15,全国动产税总额固定在3.8万镑左右。

间接税主要是针对进出口商品如羊毛、呢绒和葡萄酒等征收的关税,以及在战争时期征收的羊毛补助金。尽管关税非常重要,但仅依靠关税无法支撑大幅增长的财政支出。从1294年开始,特别是百年战争开启后,王室设计了一系列超出普通关税的特别补贴,主要针对羊毛出口。羊毛补助金起初由商人公会批准征收,用于应付紧急需求,性质上属于一项临时税收。到中世纪晚期,关税和羊毛补助金成为王室重要的收入来源,两者在14世纪后半叶占国王年收入的1/3至1/2,爱德华三世(1327—1377)统治期间,关税和羊毛补助金的年均收入已高达42 730镑。

相比迅速发展的动产税、关税和羊毛补助金,自爱德华一世后,王室领地和封建特权收入大幅减少,封建性收入在王室总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王室领地年收入占国王年收入的比重,亨利一世(1100—1135)时期为90%,约翰王时期下降到55%,爱德华三世时期仅为14%。征税总额,据波斯坦的估算,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征收直接税和间接税超过100万镑,其中50万镑为动产税,约30万镑为关税;而此时王室封建性收入为年均1.9万镑,共计约66.5万镑。爱德华三世征收的直接税和间接税高达300万镑,而此时的封建性收入(主要是王室领地收入)仅41.5万镑。直接税和间接税对中世纪晚期的王国财政非常重要,根据麦克法兰(K. B. McFarlane)的统计,1336—1453年间王国政府收入的3/4来自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总额为325万镑,间接税为500万镑;而王室领地的年均收入约为1.5万镑,共计约177万镑,远少于前者。

在13世纪,征税权掌握在国王和贵族手里。1265年议会始有平民代表参加,但是只在少数情况下他们才被召去参加会议。爱德华一世统治后期,贵族的征税权在1297—1298年危机中达到顶峰,与此同时,羊毛补助金和实物税的频繁征收使平民代表逐渐深入参与讨论征税事宜。到爱德华二世(1307—1327年)统治前期,议会中同意征税的权力仍由贵族(Barons)把控。如1309年春季议会,贵族针对非法收税提交请愿书,国王被迫同意并颁布《斯坦福法令》(The Statute of Stamford),以此换取1/25的动产税。再如1311年6月,国王征收关税的要求被贵族立法团(Ordainers)拒绝,贵族制定《新法令》(The New Ordinance)试图约束国王,其中第4和第8条希望“国王靠自己过活”,第11条要求废除未经贵族同意的外商特许状。《新法令》意在强调国王征税必须获得贵族同意,强化贵族对国王财政的控制。

此时郡骑士和市镇自由民在议会中的作用并不显著,他们多以默许方式为国王征税提供名义上的同意。但是,权贵也意识到郡骑士和市镇自由民对于国王征税的重要性,在整个爱德华二世统治阶段,从未在未经平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征收直接税。平民代表的同意对于国王征税至关重要,1312年的议会征税充分说明权贵已无法完全代表王国共同体。在这次议会上,权贵告诉国王将尽可能确保征税,“只要他们能得到贵族和共同体的支持”,但国王的征税目的并未实现,只在议会召开的最后一天征收无需共同同意的任意税。显然,平民代表代表了共同体中大多数人的意愿,对国王征税产生了直接影响,没有他们的同意国王无法征税。1307—1327年,骑士和自由民共参加21次议会,5次为国王的征税提供同意。他们频繁参加议会不单为商讨征税,也致力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寻求司法公正。学者们普遍赞同,爱德华二世统治中期以来,郡骑士和市镇自由民已经崛起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他们代表郡共同体和城镇共同体在议会中发声,下院逐渐成为王国共同体的主体。

爱德华二世时期,平民代表提交的请愿书从未涉及征税;爱德华三世当政后,平民代表在请愿书中积极主动地关注地方征税问题。1333年1月,议会要求国王授权各郡,选举当地人调查食品采买商的活动和违法情况,控诉各郡税务官因不当行为导致严重的贫困,两则请愿书都表达了下院对非法攫取(prises)的担忧和减轻人民税收负担的渴求。1334年2月,平民代表在议会上再次控诉王室非法攫取。此时议会尚未通过以拒绝征税迫使国王同意请愿诉求,直到百年战争期间,国王在议会中频繁要求征税,议会与国王的对抗空前加剧。为解决宪政和财政危机,确保战争继续推进,下院逐渐显示出对征税的话语权。1337年10月议会召开时,国王希望为征战法国筹措充足资金而提出征税请求,下院不仅批准了征法战争,还同意国王连续三年征收动产税。这笔税收的规模前所未有,下院对战争的支持至关重要,因为对法战争具有维护英格兰民族利益的性质。

战争的快速发展要求更多的财政支持,但羊毛政策的失败、国内经济低迷和民众的激烈抱怨,导致征税并不成功。国王被迫举借外债,到1339年10月议会召开时,王室债务已高达30万镑,国王授权其代表作出让步以换取税收,上院贵族同意对其动产征收十一税,下院也表示愿意提供价值20万镑的3万袋羊毛,但“由于援助的金额过高,他们在与地方共同体磋商之前不敢同意”,于是将征税推迟至下届议会。下院要求国王按照战前的习惯征税,指出税率的提升“未经过王国共同体和贵族的同意”。到1340年1月下院承认给国王拨款的必要性,但是要找到一种对“大众”(common people)负担最小的税收方式,在法国进攻的压力下,下院决定提供2 500袋羊毛。与此同时,民众对王室过度征税反应激烈,民谣散布的抵抗情绪使国王政府十分紧张。为了达到财政目的,国王亲自出席3月议会,与下院达成妥协,颁布法令正式确立议会对国王征税的批准权:“未经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其他贵族,以及英格兰王国的下院代表在议会中的共同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赋税和协助金。”法令还规定,税收只能用于王国的防御和战争,意在防止如此沉重且特殊的拨款成为惯例,未来的征税仍要在议会中进行协商。1340年法令确立了下院在征税中的同意权,在此后一个多世纪里,“议会的共同同意”成为下院与国王进行博弈的重要政治话语。

二、议会中的博弈:下院对征税的限制与支持

同意原则(doctrine of consent)源自罗马法的私法原则:“凡涉及所有人的事应得到所有人的同意”(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etur)。“同意”最早是一个法律概念,与税收并无关联。在中世纪早期,“同意”概念被逐渐引申至公法领域,后随着封建契约扩展到税收领域。12世纪末,英格兰法学家拉努尔夫·德·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注意到,在习惯法下合理协助金和自愿性援助存在区别,但是直到1215年《大宪章》才正式确立起“同意”与税收之间的关联,1340年法令则正式确立了议会对征税的批准权,此后几十年间下院多次运用同意原则抵抗国王过度征税。

1343年4月议会,下院称“在未经下院同意的情况下,商人自行提供的羊毛补助金为40先令”,违反了1340年法令的规定,“给共同体造成了负担和不幸”。1351年2月下院再次提交请愿书,要求“在议会之外批准的拨款都将被视作无效”。1362年,下院在授予羊毛补助金前强调三年期满后不得征税,且不应将此次拨款视作先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批准羊毛补助金;这则请愿的所有要求均被纳入王国法令。1371年下院继续请愿,除了已授予的关税和补助金,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对羊毛、毛皮或皮革征收任何补助金;该请求也被纳入王国法令,任何违背议会同意的补助金将被撤销。到爱德华三世统治末年,明确承认任何超出古代关税的关税属于补助金范畴,其征收必须得到议会批准。

一方面,议会下院对同意原则的长期运用,反映出同意原则对于抵制国王不合理征税的积极作用,特别在1340年法令颁布后,“议会的共同同意”成为王室征税的前提。下院是纳税的主体,其同意权具有决定作用,这就防止了战时征税成为惯例。另一方面,下院的反复请愿也表明同意原则在14世纪下半叶尚未得到充分践行,此时的下院还无力与国王抗衡。更重要的是,百年战争的迅猛发展急切要求税收补给,战争显示出英格兰民族的共同利益,为民族国家的命运提供财政支持则是下院的优先考量。

在教会思想和罗马法的影响下,中世纪晚期欧洲的征税以必要性为前提、以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正当理由的要求下,君主可以向臣民收取额外资金以保障臣民的共同利益。在外敌入侵的战争威胁下,国王可诉诸必要性原则(doctrine of necessity)将征税合理化。爱德华二世时期除了1315—1316年的连续征税,其他几次征税都是为了特定的紧急情况,并得到议会全体批准;1322—1327年和1328—1332年边境停战也未公开征税。税收应当用于被授予的目的,即王国的共同利益,这在14世纪中叶已成为国王与政治精英的共识。

1340年1月,爱德华三世召集议会,他要求下院兑现上届议会作出的承诺,即“为国王提供适当援助”,“为国王实现海内外重要事业的紧迫需求而服务”,“为王国、海洋、苏格兰边境、加斯科尼和海峡群岛提供保护”。1341年4月,国王控诉瓦卢瓦的腓力恶意侵占他在阿基坦公国的土地和财产,督促王国共同体为其提供援助,从而“最大程度地获利,并尽量减少对他的人民的压迫,在上帝的帮助下完成他手头的重要事务”。为了支援前线战争,1343—1348年间,下院持续向国王提供动产税,共计超22万镑,占爱德华三世统治51年间动产税总额的1/4。战争的紧急必要性对下院产生了极大压力。

相应地,下院也可以主张税收的非必要性抵制征税。下院在请愿书中不断重申税收应仅用于战争,希望限制税收的用途。在1373年会议上,下院同意王室征收补助金“以帮助和维系反对国王敌人的战争”,包括为期两年的十一税和十五一税,以及为期两年的羊毛补助金、磅税和吨税,但同时也规定,“若战争在第二年停止,上述补助金将被取消”。1376年国王再次征收羊毛补助金,下院承认有义务也愿意为国王提供战争援助,但“谦卑地请求国王免除任何用于援助战争的赞助税,因为他们已经被鼠疫、畜疫和频繁发生的粮食歉收所摧毁”。这一请求并未成功,在上院贵族支持下,国王仍得到了丰厚的羊毛补助金,并对出口的羊毛、皮革和羊皮收取关税,规定补助金的征收时间长达三年;到1378年,羊毛补助金的额度提升到每袋羊毛或每240张羊皮收取13先令4便士。这些征税说明下院对国王征收动产税的限制只是一种艰难的尝试,有时不能产生实际效力。他们对必要性原则的服从一方面说明面对王室强征的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也证明这一原则所具有的天然正当性。

正是税收的必要性原则促使下院批准了人头税(poll tax)的征收。1377年1月,爱德华三世第一次提出向整个王国14岁以上的居民(乞丐除外)征收4便士补助金,由于战争的急迫需求,下院谦卑地表示“如果不是因为海上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歉收而变得如此贫困,他们愿意准予他(国王)更多补助金”。不久后百年战争的第二阶段正式打响,英格兰的财政又陷入困境,1379年4月第二次征收累进人头税,下院没有抗拒。到1380年11月第三次征收人头税时,下院只在态度上表示不满,但最终仍同意提供税收。战争的巨额支出迫使理查二世(1377—1399)抵押王室珠宝,征税势在必行。上院提出三种方案,下院选择了最具可行性的人头税,预计总税额10万镑,“只要设法让强者帮助弱者,王国的每个人都能很好地接受”。最终两院商定向15岁以上的居民征收3格罗特,上至教会人士、大法官、王室法官和书记官,以及骑士、乡绅和商人,下至工匠、劳工、仆人都在人头税的范畴内。战争税收的必要性迫使下院只能暂时牺牲地方公共利益,为保全王国领土完整。

多次征收人头税引发了东南沿海多地的农民叛乱。下院对人头税造成的社会重压有清醒认识,他们担忧“人民太穷、国家太虚弱,无法承担更大的负担”,希望削减税额;面对国王咨议会要求的16万镑税额,下院表示“完全超出其能力范围”,恳求上院考虑“向人们征收一笔可接受的税款,使其痛苦最小”。战争对财政的紧急需求和征税的必要性原则,迫使下院不得不同意征收人头税,因为唯有人头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了确保人头税不被滥用,下院向国王重申税收必要性原则的内涵,即“税收应当仅用于王国的防御而非其他方面”,希望以限制税收的用途缓解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在1340年法令颁布后,下院试图以同意原则限制国王征税,但是百年战争空前强化了税收的必要性原则,战争的紧迫性导致下院让步,为国王频繁征税提供同意。在反复暴发的瘟疫和饥荒的冲击下,国王以防御外敌入侵、保护王国安全为名征收重税,结果引发了农民起义。在农民起义后,下院更加关注税收对社会底层的影响,致力于矫正税收对社会底层穷人的不公。1382年10月议会放弃了人头税,转而向公爵、伯爵和男爵等世俗领主征收动产税,强调“出于对上帝的敬畏,以及为了支持、帮助和救济普通穷人,他们比以往更虚弱、更贫穷”。1383年10月,下院在批准动产税时要求“任何有土地财产的世俗之人都应与穷人一同承担税收负担”。1404年议会根据土地财产征收所得税,旨在纠正部分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现象;到1433年下院要求减少约10%的动产税,将减免税额分配给最贫困、最迫切的地方。尽管有学者认为下院限制税收的出发点源于自利性,但实际却维护了民众的公共利益。

三、下院坚持的信念:为王国的共同利益

征税的必要前提是战争,而战争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王国的共同利益。那么,国王的享乐及王室的生活开支显然不属于税收的正当用途,官员滥用税收也应受到严厉制裁。在新老国王更替之际,下院开始怀疑战争税收超出了拨款规定的使用范畴。1377年1月,爱德华三世最后一次召集议会,下院请求国王任命贵族担任财务官,要求财务官宣誓保证补助金完全用于战争。几个月后,理查二世召集第一届议会,下院要求主管财务的贵族出席议会,汇报收支情况,“因为此前已出现怀疑,要给予下院希望才能使其更愿援助战争”。下院质疑税收用途的原因是,1376—1377年羊毛补助金和人头税的征收总额远高于战争支出,而王室财政陷入危机,需要借款才能支付军事费用。

这时英军在法兰西北部、阿基坦公国和佛兰德斯等欧陆地区的远征持续失败,耗费了巨额税收却没有取得实际收益,于是,下院对战争征税逐渐变得消极。1389年英法休战,税收理应缩减,但国王的财政需求却持续高涨。休战或和平时期征收动产税和补助金原本就不符合必要性原则,而国王私人化地使用税款也破坏了传统惯例,为此下院提出强烈抗议。从1377年开始,下院不断质疑战争税收是否得到合理使用,他们不断提醒税收应当仅用于王国的共同防御和共同利益,试图限制税收的不当挪用,如奢侈的王室日常生活和享乐等。然而,王国的共同利益并非下院用于抵抗征税的专属武器,也是国王合理征税的重要理由。在14世纪80年代中叶,国王的代理人、大法官迈克尔·德拉波尔爵士(Sir Michael de la Pole)多次以王国的共同利益为由提起征税请求。1384年5月,德拉波尔以理查二世与法王查理六世会面时需“华丽而光荣地穿戴”为由请求发放补助金,“否则国王和他的王国都会蒙受巨大的耻辱”,他说,国王进军苏格兰、加莱和吉耶纳(Guyenne法国南部)以及爱尔兰等地已经耗尽了他的财力,无法顾及王室家庭的生活开支。在1385年10月议会开幕时,德拉波尔宣称,“对王国最好的、最安全的防御便是对国王和王国的敌人发动激烈的战争”,因此“有必要给予国王一些补助金以进行战争和防御”。

在回应国王的征税请求时,下院采用了相同的政治话语,重申王国的共同利益对征税的限制性意义。1384年5月下院同意国王征收一半税额的十一税和十五一税,尽管实际原因是维持国王的荣誉,但拨款时公开宣称的原因却是“国王在王国内、陆上或海上承担了大量战争的高昂费用”,“考虑到陆上和海上的普遍战争,若不尽快提供补救,将会使王国遭受危险”。下院特别强调这笔税收仅可用于战争,若英法休战或达成和议则停止征收。1385年下院再次同意国王的战争征税要求,但同时提出多项限制条件,迫使国王任命财务官接收拨款并保证仅用于战争,任命委员会监督王室财政等,下院限制征税的诉求取得初步成果。在1386年10月德拉波尔被议会弹劾时,王国的共同利益作为限制征税的政治话语发挥了更大作用。上、下两院一致弹劾德拉波尔,指控其在财政上犯有重大过失,如未设立委员会监督王室财政、挪用专用于军事防御的补助金。为了获得议会拨款,理查二世被迫妥协,同意建立委员会,授权14名贵族监督王室行政,共同治理王国。下院则在拨款时重申税收是“为了上帝的荣誉,为了我们的国王的荣誉和利益,为了英格兰王国的共同利益和防御”。

14世纪90年代,下院更为频繁地使用“王国的共同利益”和“王国的防御”这类政治话语回应国王的征税请求,重申税收用途。1390年3月议会的最后一天,下院同意国王对羊毛、羊皮和葡萄酒等征收补助金,但要求在“本届议会中任命一位财务官来保管战争补助金,这些补助金将仅用于保卫国家,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1391年的拨款被再次形容为“为了上帝的荣誉,为了我们的国王的荣誉和利益”,下院要求国王“以他的全部自由意志承诺,将凭借他和领主、下院的良好判断力来治理,在王国内维持良好的法律和习俗,为穷人和富人做好事,不偏袒任何人”。下院重申拨款的目的是王国的战争和防御,“上述十一税和十五一税的一半用于远征,另一半用于保卫王国……若国王与其敌人达成休战或和平,将不会收税也不会及时支付”。1393年下院同意拨款的理由是“出于对上帝的崇敬,为了国家的美好与安宁”,重申拨款的目的将“用于保卫王国,支付和负担王国的费用,以及荣耀吾主国王个人”。1394年1月,议会准予国王为期三年的磅税和吨税,同时提出“如果国王与其敌人达成休战或和平,将停止征税”。1397年9月,下院再次以“王国的利益与和平”为由同意国王要求的补助金。

尽管下院多次重申税收应当用于王国的共同利益,但是征税的主动权仍在国王,下院不得不作出更大让步。1394年下院否决了国王支持的英法停战协议草案,为了安抚国王,“上院和下院批准并同意将征收的十五一税的一半交给国王和他的咨议会支配,用于处理王国事务,无论是在和平、休战抑或战争时期”。此举极大地放宽了税收的适用范围,原本因战争导致的必要性征税,也被允许用于和平时期王室家庭的支出。1398年1月,在教俗贵族同意下,下院进一步给理查二世批准了终身的羊毛补助金,而且无论在战争、休战或和平时期,国王均可自由支配这笔款项。下院之所以做出这个史无前例、不符合征税惯例的决议,不仅“出于对上帝和神圣教会的敬畏,为了王国的幸福和安宁,以及对国王的全部爱戴和信任”,更与下院代表受到国王的胁迫有关。

早在1397年9月,国王查理二世就以武力震慑议会,三位贵族被指控犯有叛国罪,对曾参与1388年事件之人处罚款以换取赦免;次年1月议会重开,国王以普遍赦免为条件换取终身补助金。下院在同意拨款的同时仍坚持申明,“这项补助金不该被视作未来君主的先例”。理查二世下台后,在新王亨利四世(1399—1413年)召集的第一次议会上,下院对理查在和平时期的巨额征税表达了强烈不满,控诉其“不仅将大量财产馈赠给不值得的人,而且几乎每年都向臣民征收巨额税款,以至于对人民造成极度压迫,使王国陷入贫困”。

下院对理查二世的控诉,实际也是对亨利四世的告诫和劝导。14世纪末,王室尝试寻求扩大征税以满足和平时期的开支,亨利四世对税收的经常性需求显然不符合战争税收的必要性原则,但是,不断增加的王室债务又迫使他到议会征税,因此常遭到下院反对。亨利四世试图将和平时期维系统治的费用纳入必要性原则范围,但没有得到下院的同意。在他统治期间,仅有1401年的议会拨款是“为了王国的防御和良好的治理”,而其他年份议会拨款均是“为了王国的防御”。直到15世纪中后期,征税的必要性原则仍不断被重申,例如1467年6月,爱德华四世(1461—1483)在议会上承诺:“除非一些重大和紧急事件,决不向臣民征敛。”

总之,14世纪80年代之后,下院始终坚持税收用于王国共同利益的原则,他们尤其对休战与和平时期的征税不满,但迫于现实的政治压力又不得不同意国王的征税要求。1370—1410年间的王室财政收入,除了借款外基本由间接税和直接税支撑,足见议会征税在王国政治中的重要性。下院与国王经过长期的税收博弈逐渐达成妥协,即税收的目的是使整个王国受益。国王基本遵循了征税寻求议会的共同同意,并默认了税收不应主要用于王室生活和宫廷开销;下院则继续维持税收的必要性原则,即仅在紧急必要的情况下为国王提供财税支持。因此,到14世纪末英格兰发展出超越物质层面、更为普世的王国共同利益的观念,即民族国家共同体意识。需要说明的是,下院对王室过度征税的限制多数时候是艰难甚至无效的,但却是非常必要,因为一旦承认国王统治的财政需求是永久性义务,议会必将丧失税收的议价权和同意权,补助金将失去例外和偶然的性质,统治者无需通过议会协商便能获得税收。因此,从长远来看,下院对必要性原则的坚持有效维护了王国的共同利益。

结" "语

14世纪英格兰的税收历史说明,国王征税必须遵循同意原则,源自罗马法的“同意”概念,经由《大宪章》确立起与税收的联系,随着封建性收入向税收型收入的扩展,平民代表对税收的干预逐渐加强,征税同意权逐渐从贵族让渡给王国共同体的代表。百年战争期间,财政需求的急剧提升强化了下院对征税的话语权,1340法令规定“未经议会的共同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赋税和协助金”,同意原则成为中世纪晚期议会与国王进行政博弈的重要话语。此后,下院提交了大量请愿书,以同意批准税收为代价换取国王对公共请愿的同意,促进了“先纠正、后授予”原则的形成。

同意原则之所以能有效约束国王的任意征税,首先与中世纪中期产生的财产权观念有关。教会法学家信奉财产权是不可放弃的主体权利,上层政治精英也相信未经同意不可任意剥夺个人财产,税收源于纳税人的私人财产,征税因而需征得全体同意。其次,中世纪晚期同意原则的约束力与议会代表制的形成有关,从个人同意到咨议会的集体同意,再到全体议会的共同同意,下院对地方社会的代表性不断增强,到14世纪中叶,下院已对国王征税请求具有实际同意权。最后,中世纪晚期议会财政职能的完善促使任何征税都必须在议会中提出、协商和批准,下院从而能够在议会辩论中不断重申和坚持同意原则,1689年《权利法案》最终确立了英国议会对国王征税的决定权,以同意权为核心的税收博弈不仅是对王国财政权力的争夺,更是对议会政治协商决议模式的重要探索。

根据教会思想和罗马法的传统,征税除了要以同意原则为协商基础,还需以紧急必要性为前提,更要以王国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如果说同意原则的运用是为了在征税之前确定税收的名目、额度、税率和纳税对象,那么必要性原则不仅使国王的征税合理合法,更将税收的用途限制在战争和军事防御而非个人享乐和其他方面。更重要的是,无论保护纳税人利益的同意原则,抑或致力于杜绝税收滥用的必要性原则,都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维护王国的共同利益。因此,主导税收博弈的下院和国王并不总处于矛盾对立关系,在寻求王国的共同利益上是协商合作的关系,特别是在英法百年战争的历史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超越了一切国内矛盾。一方面,对外战争的胜利成为王国共同利益的直接呈现,从而由敌我观念萌生出有关民族国家的朴素观念。另一方面,长期战争带来的巨额财政需求促使国王频繁向臣民征税,超出封建惯例的税收又推动了封建关系的解体,从14世纪初开始,王国财政的支柱从封建性收入逐渐向税收型收入转型。中世纪晚期的税制革新推动着封建国家走向近代国家,也为新君主国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14世纪时税收原则的产生与运用,推进了英格兰议会政治的发展。一是下院的成长。同意原则要求面向民众的征税需征得其同意,在国王不断寻求议会征税的过程中,作为民众代表的郡骑士和市镇自由民越来越多地进入议会,不仅为国王征税提供同意,也逐渐深入议会处理的王国司法和立法等事务,14世纪中叶下院成长为独立的政治力量,14世纪70年代以后下院崛起为王国共同体的中坚力量。二是抵抗权的发展。国王征税以同意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为前提,国王一但违背税收原则强制征税,民众便可使用抵抗权来应对,14世纪的税收实践见证了抵抗权对国王的约束作用,尽管有时可能失效,但其蕴含的巨大力量犹如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警示国王遵守政治契约。三是下院与国王在议会中形成良性互动和相互妥协。二者交替使用税收中的共同利益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下院对关乎王国整体利益的征税要求,即使艰难也给予支持;国王也十分重视下院提出的各种诉求,双方在协商征税过程中相互倾听、互相妥协,寻求合作共赢的机会,大大降低了政治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良性的政治互动既有助于国王政府的统治,也体现了英格兰议会政治的精髓。

本文作者黄嘉欣,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世界史系博士后。上海" 200234

(责任编辑" "任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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