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机制

2024-01-01 00:00:00祁毓周睿徐彦坤
江淮论坛 2024年4期
关键词:协同机制双碳目标

摘要: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系统性变革。从建立健全碳定价体系出发,加快研究构建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机制,是适应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和支撑“双碳”目标实现的战略关键。基于新型碳税和碳交易的协同互补空间,依据协同理论从调控范围、碳价设计、信息共享、收益分配和国际协调搭建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的五维分析框架。未来可在范围互补、价格互补、成本优化、激励约束和预期适应五个方面构建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机制,进而对现有碳定价体系进行整体性、系统性和前瞻性改革。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时代内涵和协同逻辑,为构建中国特色碳定价理论体系和协同机制提供启示。

关键词:“双碳”目标;新型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2.42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1-862X(2024)04-0097-009

一、引 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时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这对健全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的公共政策体系尤其是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设计科学合理、成本可承受、相互协调的碳定价机制成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和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我国当前碳定价体系是基于经济利益的松散联结,市场机制未落实到法律和政策层面,缺乏对碳排放直接征收的碳税,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探索与实践也刚起步。因此,围绕“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碳定价体系和协同机制,对现有环境相关法律进行调整,有助于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进而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协同推进。

构建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机制,是实现多元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应对全球碳定价趋势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时代意义和政策意涵。其一,二者协同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支撑“双碳”目标实现的战略需要。我国已经完成双碳“1+N”(1)顶层政策体系构建,下一步重在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在新的阶段要实现多重目标,就必须系统谋划、整体重塑、协同推进。其二,二者协同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和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的时代需要。构建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的政策体系,有助于增强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取向一致性,强化政策统筹,形成政策合力,助力经济绿色复苏。其三,二者协同是发挥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治理比较优势,破解“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政策供需不匹配问题的现实需要。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涉及多个层级、多个环节和多个领域,依靠“单一”政策和碎片化的政策工具很难实现。[1]长期以来,中国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协同治理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形成了可持续价值观和绿色发展理念,产生了整体性、适应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治理机制,以及强大的聚合攻坚能力,具有寓活力于秩序的体制优势。其四,二者协同是应对全球碳定价趋势和提高中国在全球碳定价体系中话语权的政策需要。当前,国际碳竞争日益激烈,构建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政策协同组合不仅有助于应对碳关税威胁和降低“碳泄漏”风险,同时也是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碳定价规则机制、提高中国在全球碳定价体系中话语权和维护我国发展利益的重要途径。

综上,在目标多元、政策多元的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然而,现有研究并未从学理角度阐明二者为何协同及协同作用的机制。更重要的是,已有研究在评估协同组合的政策效果时,多在“减污降碳”这一政策目标下进行分析。事实上,良好的碳税体系与碳交易体系协同组合在设计时需要兼容公平、效率、增长、创新和包容发展等多维目标,以满足多维政策诉求。本文尝试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何协同基础;二是依据协同理论如何搭建二者协同的学理分析框架;三是按照协同框架,如何构建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机制。回应这些问题,有助于深层次理解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逻辑,为中国特色碳定价理论体系和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提供启示。

二、协同基础:功能定位与互补空间

在碳定价体系中,单一工具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局限性,多种工具的协同和碳定价体系的协同能形成更强的政策合力,弥补单一工具的不足、提高碳定价体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满足经济社会多元发展目标。[2-4]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碳定价体系中的核心工具,分析二者的功能定位和互补空间,是构建二者协同框架和机制的重要基础。

(一)功能定位

在确定性条件下,通过价格和数量机制降低污染排放量的经济效果是一样的。[5]碳税通过向含碳化石燃料的生产者或使用者征税,提高其碳排放成本,通过价格干预带动市场经济主体优化生产经营活动,进而达到碳减排目标,其实质是庇古税。新型碳税不仅是指我国碳税制度从无到有,更反映在以碳税制度为核心,与其他碳相关税种(如环保税、资源税等)进行组合、协调和互补的新体系。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是科斯定理,其实质是排污权交易。碳交易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一种权利进行交换,政府设定总排放量,分配并允许个体交易碳排放权,进而实现市场的最优配置。

“双碳”目标新的含义、历史使命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使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需要拓展创新。(1)在技术创新上,新型碳税通过征税增加高排放企业的运营成本,激励企业投资研发低碳清洁技术,降低碳排放;碳交易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配置,激励企业在碳配额的使用和交易过程中探索创新减排技术和管理模式。[6-8](2)在协调发展上,新型碳税内部协调并与其他经济政策联动,通过收入再分配机制,支持低收入群体和高碳行业转型;碳交易可以通过配额分配与交易制度,改善国家碳排放调控资源配置,促进地区间行业间协调发展。(3)在绿色转型上,新型碳税将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推动生态环境改善和全社会绿色转型[9-10];碳交易利用市场化管理手段推动工业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11-13](4)在开放合作上,新型碳税与碳交易都能提升国内碳定价机制的全球竞争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碳市场互联互通,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合作。(5)在包容共享上,新型碳税通过碳税收入的再分配支持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共享发展成果并推动共同富裕[14];碳交易推动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通过信息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拓宽公众对碳市场的理解。

(二)互补空间

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属于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新型碳税偏重价格调控,更有助于建立市场经济自主减排的长效机制;碳交易偏重数量调控,更有利于政府逐步推进减排目标的实现。结合两种碳定价工具可以更好平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实现碳减排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应构建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辅之以新型碳税进行协同的碳减排双轮驱动机制,二者的互补空间如表1所示。

第一,二者在调控机制和减排效果上互补。新型碳税通过价格调控将碳排放成本内化,即通过向含碳化石燃料的生产者或使用者征税,提高其碳排放成本,带动市场经济主体优化生产经营活动。然而,其减排效果取决于税率设置和纳税人的应对行为,因此具有不确定性。相比之下,碳排放权交易利用市场供求机制影响碳价,即政府设定总排放量并分配碳排放权配额,允许个体交易配额,实现市场最优配置。其减排效果取决于政府设定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并受小部分企业未履约或超额履约的影响,减排效果较为明确。通过协同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在调控机制和减排效果上实现互补。新型碳税的价格调控和碳交易的数量调控相互协同,不仅可以促进企业通过买卖配额在短期内进行灵活的减排调整,还能在长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第二,二者在覆盖范围和减排成本上互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允许交易主体进行碳配额交易和碳信用对冲,为控排企业提供减排的跨时空灵活性。由于监测、报告和核查碳排放数据的成本较高,碳交易通常针对高碳排放量的行业和企业,这些行业往往有较大的温室气体排放点源,便于监管和交易,例如电力和重工业部门。然而,这种机制对一些小型排放源和分散的排放活动覆盖不足,难以进行有效管理。相比之下,新型碳税可以在现有较为成熟的税制基础上实施,具有适用范围广、征收机制相对简单、实施成本低的优势,适用于对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企业和家庭等分散小规模排放源进行管理。[15]例如在交通运输行业,碳排放源流动且分散,通过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有利于对碳排放进行更广泛的覆盖和更全面的治理。通过协同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在覆盖范围和减排成本上实现互补。二者协同不仅可以扩大碳减排政策的覆盖范围,还能优化减排成本分配,提高减排措施的整体效益。

第三,二者在运行风险和预期风险上互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价格波动带来市场失灵风险,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确定减排技术带来的创新收益。配额价格波动源于多种因素,包括配额分配基准值、控排企业的未来履约考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供应变化、履约时间安排等政策调整和供需变化。企业可以根据配额价格变动情况和未来政策预期调整减排行为,包括提高能源效率、投资低碳技术、开发新能源、开发与交易碳信用等多种行为,以应对碳价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而新型碳税的运行风险相对可控,税务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征管经验,能够有效确保税收征收管理,但税收的固定性导致企业在应对市场波动时难以迅速调整生产和投资策略。通过协同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在运行风险和预期风险上实现互补。新型碳税缓解了碳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市场失灵风险,提高了企业对减排技术投资的信心。同时,碳交易提供灵活的市场机制,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预期进行动态调整,进而提高整体减排效率和灵活性。

第四,二者在负担公平和收益分配上互补。新型碳税按照实际碳排放量征税,遵循“税收中性”原则,这意味着新型碳税的税收收入可以重新分配,部分税收收入用于对降碳减排负担大、贡献高的企业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税收优惠和补贴,减轻企业和家庭减排负担,保障负担公平。相比之下,碳交易的公平性受到配额分配机制和市场竞争性的影响。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用碳排放强度基准法分配配额,并且仅可交易配额现货,尚未引入配额拍卖制度。这种分配机制可能导致配额垄断和寻租问题,一些企业通过非市场手段获取更多配额,干扰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在公平性方面不及碳税。[16]通过协同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在负担公平和收益分配上实现互补。新型碳税通过设定明确的税率,有助于减少碳交易中的配额垄断和寻租现象,并通过碳税收入分配保障各主体减排负担公平。

第五,二者在实施阻力和国际协调上互补。开征新税种直接提高了碳排放成本,这对高碳排放行业和低收入人群来说会带来较大的生产和生活负担,社会接受度较低,实施阻力较大。此外,由于各国资源禀赋、税制特征、经济状况和减排目标不同,碳税难以成为国际性政策工具,并会引发碳关税等贸易壁垒问题。相比之下,自2005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运行以来,碳交易已经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推行。碳交易的灵活性和市场机制更容易在国际间进行联结和协调合作。[17-18]各国可以通过互联互通的碳市场,促进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等跨国减排项目,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减排目标。通过协同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在实施阻力和国际协调上实现互补,碳交易弥补新型碳税在国际合作中的不足,而新型碳税通过碳税收入再分配提高碳定价政策的社会接受度。

三、协同框架:协同理论的五个维度

碳定价体系是一个复杂开放系统,存在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多尺度的影响范围、多阶段的降碳目标。根据协同理论,当面临“双碳”目标这一外部约束时,碳税和碳交易两个子系统间会产生协同作用,使政府、企业和家庭等参与主体在碳排放量约束目标的临界点发生质变(即改变自己的减排行为),从而产生减排的协同效应,使碳定价体系更为有序和稳定。尽管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理论基础不同,但二者不同于命令控制型政策,均着眼于利用价格机制内化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实质上都遵循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二者协同的必要性是由税收政策和产权政策的功能和作用范围决定的,只有二者协同才能覆盖更大范围的排放主体,并最大限度发挥政府约束和市场激励的作用。基于二者的功能定位和互补空间,本部分运用协同理论搭建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五维协同框架。

(一)构建五维协同框架的逻辑分析

协同论(Synergetics)是由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系统论述的新兴理论。该理论主要研究复杂开放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自组织现象,包括协同效应、伺服原理和自组织原理等。协同效应是指复杂开放系统中,各子系统间通过互动和协同作用产生的超过各要素单独作用的整体效益;伺服原理是指系统相互竞争和协同产生了序参量,这对促进或制约系统运作起支配作用;自组织原理是指当面临外部冲击时,系统会通过大量子系统之间的协同作用形成新的时间、空间或功能有序结构。[19]228本文将协同论创新性地运用于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场景中,并将市场中的碳排放价格作为序参量进行分析。

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减排降碳的协同效应,其本质是主体、信息、成本、收益和风险等各协同要素按照特定的方式相互作用、协调配合、同步发展,产生支配碳定价体系发展的序参量即碳排放价格,进而稳定碳定价体系的运行并增强其对碳排放的调控能力。基于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自的功能定位和互补空间,并运用协同理论,本文搭建二者的五维协同框架:一是调控范围维度,自组织原理强调系统的非线性相关性,即内部各子系统必须协调合作、减少内耗,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效应,因此二者在调控范围上需注重适度分离和有限重合。二是碳价设计维度,碳税和碳交易中碳价的相互联系和兜底保障就是为了通过稳定碳价这一序参量达到碳定价系统的有序状态。三是信息共享维度,自组织原理强调通过各种形式的信息反馈来控制和强化结构的组织行为,达到整体的协同效应[20],而通过碳排放的信息共享也有利于降低协同成本,提升协同质量。四是收益分配维度,合理的利益分配对协同的顺利进行起着决定性作用[19]230,对绿色低碳领域的重点支持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双赢,推动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21]五是国际协调维度,伺服原理强调复杂开放系统具有高灵敏度和快速响应的特点,能够及时适应环境变化。当今碳排放面临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如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会削弱我国碳密集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在二者协同时需注重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碳定价体系的风险应对能力。

在生态环境政策领域,协同治理已经成为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和生态问题的重要策略。在协同理论指导下,如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效应是搭建五维协同框架的重要基础。一般均衡分析作为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之一,是研究二者协同效应的重要手段,也是联结环境经济政策与协同理论的重要桥梁。Weitzman(1974)率先构建了局部均衡分析框架,比较碳税与碳交易的政策影响,此后的相关研究也基本延续了这一框架。[22-24]但是,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不是碳税与碳交易政策的简单叠加,政府、企业、家庭等相关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协同效应如何实现?资本、劳动、技术等要素如何进行有机整合和动态调整?都是实现二者协同中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在经典的价格与数量模型中,碳排放边际损害曲线和碳减排边际成本(边际收益)曲线的交点就是最优均衡点。此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优劣取决于边际损害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协同效应为二者的预期福利之和。而其协同的过程即平衡边际损害和边际成本的过程,通过不断调整并稳定碳价这一序参量进而实现碳定价系统的有序状态,以达到能同时实现生态效应、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最佳均衡点。

概括来说,从加强我国碳定价体系的全局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出发,应在持续优化创新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核心的碳定价体系的同时,构建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范围协同、成本协同、信息协同、收益协同、国际协同”的五维协同分析框架,明确二者协同推进的目标抓手、联结机制和着力点。

(二)构建五维协同框架的基本路径

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协同理论和协同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逻辑,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调控范围、碳价设计、信息共享、收益分配和国际协调上存在协同空间。协同的基本路径是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将碳定价体系从碎片化变为整体化,合理平衡二者在上述五个维度的收益和成本,进而实现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协同治理。

1.调控范围:适度分离和有限重合

在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的调控范围上,应注重适度分离和有限重合。一是调控范围适度分离,政府应综合考虑各行业的能源结构和减排潜力,来决定某行业是适合纳入碳税体系还是碳交易体系,并逐步增加碳交易主体类型。在征收碳税时,首先要考虑排除碳交易市场已经覆盖的发电行业和未来将要覆盖的行业,扩大碳定价体系的调控范围,发挥不同主体的减排潜力。二是调控范围有限重合,政府应将碳排放量大且能耗高的落后行业和产业同时纳入碳税和碳交易的调控范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三是当二者制度较为成熟时,在部分行业实施互相抵免机制。企业可灵活选择缴纳更多碳税或购买更多配额,有利于间接动态调整碳税覆盖范围,实现减排资源的有效配置。四是加快推动我国碳信用机制发展,协同二者抵免范围。政府应支持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动更广泛行业、更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我国目前允许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不超过5%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未来也可将碳信用机制纳入碳税减免或抵免政策。

2.碳价设计:相互联系和兜底保障

在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的碳价设计上,应注重相互联系和兜底保障。一方面,在设定碳税税率时,应将碳交易中的配额价格和拍卖价格作为制定碳税税率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应定期评估碳交易市场的配额价格走势,根据评估结果阶段性动态调整碳税税率,使碳税和碳配额定价都接近边际减排成本。此外,由于碳税对超过起征点的所有碳排放征税,而碳交易增加了免费配额之外的碳排放成本,因此在设置碳税的排放起征点时也应与碳配额价格和配额分配机制相互联系。另一方面,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中,可以引入碳税对配额的价格干预机制。可借鉴英国2013年在电力行业启动的“地板碳价”机制,设定“最低限价”。政府可以根据碳税税率、历史数据和市场预期设定一个合理的碳底价,当碳交易市场配额价格低于设定的碳底价时,就通过额外征收碳税来弥补差额,进而减少碳交易市场中的价格波动,稳定企业预期并促进低碳投资。

3.信息共享:数据质量和平台互通

在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的信息共享上,应注重数据质量和平台互通。一方面,完善重点行业和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制定出台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快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和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方法,应用统一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标准,确保不同地区、行业的数据可比性和一致性。同时,应完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体系,规范第三方核查和认证机构的资质和流程。此外,还应推动绿色电力证书在碳排放核算中的应用,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和碳足迹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加强碳排放核算基础能力建设,实现数据平台互通。首先,加快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鼓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中央企业研究相关领域数据,择优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并推动完善碳计量体系。其次,加强数字化技术在碳排放管理中的应用,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企业的碳排放情况,设立国家级碳排放数据中心统一管理和分析碳排放数据。再次,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碳排放数据、信息和资源共享。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监督管理平台与税收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利用“金税四期”工程中建立的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促进碳排放数据与税收数据的共享和交叉验证。同时,金融机构可以利用“银税互动”机制获取企业的碳排放和税收信息,优化信贷评估和投资决策,共同维护碳减排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4.收益分配:分配公平和权责匹配

在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的收益分配上,应注重分配公平和权责匹配。其一,在我国新型碳税中,碳税更宜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进行收益分配,且中央应占较大比例。这一安排有助于中央政府对全国碳排放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在考虑地方收入比例时,应兼顾地方利益和减排责任,综合考虑各地的碳排放情况、碳市场运行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现有环境税制的收入分成结构。对于碳排放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其分配比例,以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参与碳减排工作。其二,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试点市场或日后全国市场的配额拍卖收益可根据碳交易市场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差异化分配。定期评估各地区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果并动态调整收益分配比例,对于碳交易市场运行稳定、减排效果显著的地区,可提高其碳交易和碳税收入分配比例,以激励更多地区参与碳交易市场建设,确保收益分配机制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关于新型碳税的税收收入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拍卖收益,应共同用于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示范。对创新绿色低碳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活动和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应给予碳税税收返还或来源于配额拍卖收益的相关领域投资,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例如,将二者收益用于对清洁煤电技术、先进核电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氢能技术、先进储能技术、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等核心技术研发的投资和补贴,并组织实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加快适用先进绿色低碳技术的示范应用。

5.国际协调:国际接轨和风险应对

在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的国际协调上,应注重国际接轨和风险应对。一方面,应积极推动与国际碳市场接轨。推进碳排放核算标准国际认可,积极参与能效和低碳领域国际标准修订,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核算等领域开展标准及认证接轨,提升我国在全球碳定价体系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应注重在碳关税和对外贸易上的风险应对。其一,应密切跟踪研究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及配套政策,加强我国与欧盟在水泥、钢铁、电力和铝等重点行业和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上的沟通协调,并指导企业做好碳排放监测、对外信息申报以及使用绿证作为已支付的碳排放费用参与碳关税抵扣。其二,应深入分析全球碳定价趋势对我国产业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影响并研究应对举措。适时启动世界贸易组织(WTO)环境产品与服务自由化谈判,积极参与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环境产品清单谈判相关工作,引导出口企业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同时,动态分析海运业纳入脱碳法案对我国航运业发展的影响,并积极呼吁在全球统一法律框架下推进海运业减排工作。总体来说,二者协同有利于不断提升我国碳定价能力和国际话语权,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

四、协同机制:基于协同框架的机制构建

在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理论基础和协同五维框架的分析下,要构建二者协同机制,需从协同框架的基本路径中提炼出二者实现降碳减排协同效应的作用机理和驱动内核。同时,在构建协同机制时,需考虑我国现行的政策诉求和制度背景,包括现有碳定价体系的运行框架、不同地区不均衡的能源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管环境以及“双碳”目标的国际减排承诺履行情况。基于此,本部分提出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范围互补、价格互补、成本优化、激励约束和预期适应五大协同机制,为后续构建新型碳税、优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二者的协同提供方向指引。

(一)范围互补机制

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覆盖范围互补和抵免范围协同扩大碳减排的参与主体范围。新型碳税可以覆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覆盖的地区、行业与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般适用于电力、重工业等能源密集型产业以及规模较大的重点碳排放公司,这些行业和企业由于排放量大且集中,便于监测和管理,因此成为碳交易市场的主要管控对象。新型碳税则更适合覆盖运输、建筑等碳排放较为分散的行业以及规模较小的企业和家庭。这些领域的排放源分布广泛且相对分散,监测和管理成本较高,通过直接征税的方式能够更高效地实现碳减排目标。此外,加快推动碳信用抵免范围的协同有利于推动我国碳信用机制发展,符合当前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通过范围互补机制,可以更加全面地纳入各种碳排放主体,更合理地确定碳排放价格和分配减排负担,促进各行业、各企业在低碳转型过程中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更加有效和更可持续的减排目标。

(二)价格互补机制

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价格互补机制协同促进碳减排,主要体现在碳价相互联系、相互保障、相互抵免三个方面。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为碳定价体系的工具,需要通过合理的碳价设计提升碳排放成本的一致性和减排收益的稳定性,应对碳交易市场的失灵风险。首先,新型碳税中税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碳交易市场中配额价格及其趋势。理论上,理想的碳税税率和碳配额定价都应等于边际减排成本,这不仅有助于在经济上实现有效的碳减排,还能确保纳税和参与碳交易的不同主体负担更加公平。其次,政府可以通过设置价格区间,来降低碳交易中配额定价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碳市场的稳定收入和政府对碳排放的调控能力。最后,互相抵免机制允许企业灵活选择履行减排义务的方式,在碳税和碳排放配额之间进行交易,用以抵扣纳税或配额清缴义务,这一机制需要建立碳税税额和配额价格之间的合理转换关系。通过价格互补机制,可以有效稳定市场预期,降低减排成本和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促进企业长期投资低碳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提高减排措施的经济效率和灵活性。

(三)成本优化机制

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成本优化机制协同促进碳减排,其关键在于利用市场机制和税收调控,优化社会减排成本、政府监管成本和政策实施成本。其一,碳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发现碳价格,减排成本在不同企业间得到优化分配。低成本减排的企业通过出售配额获利,高成本减排的企业则通过购买配额实现合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减排成本。其二,新型碳税通过税收机制,将部分高排放企业的利润转移为公共资金,用于支持低碳技术和项目,不仅能直接抑制高排放行为,还能间接促进全社会的低碳发展。其三,二者协同还能带来附加的成本优化效益。协同机制能够促进减排信息共享,优化减排数据的监测、报告与核查成本,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经济主体提供灵活调整减排和投资预期行为的信息和数据。协同机制还有利于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执行效果,通过将碳税和碳交易的收入公开透明地用于环境保护和低碳发展项目,可以增强公众对政策的信任和支持,减少政策阻力和实施成本。即通过成本优化机制,能以更少要素成本投入和更低资源环境代价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激励约束机制

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协同促进碳减排,在约束企业减排行为的同时发挥二者协同的创新激励效应。在约束机制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设定严格的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来约束企业碳排放量,而新型碳税则通过提高碳排放价格促使企业在经济压力下转型。在激励机制上,新型碳税通过税式支出方式对积极采用绿色低碳技术、投入节能减排设备、提高清洁能源占比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能源结构调整。此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通过拍卖配额确定市场价格,并将拍卖收入用于支持绿色项目和补贴低收入群体,形成类似于碳税的财政收入使用机制,二者协同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减排负担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五)预期适应机制

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预期适应机制协同促进碳减排,即加强协同政策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为企业提供预期的适应性调整空间,优化其减排策略。一方面,新型碳税具有相对稳定的政策效果。税率一旦确定,企业能够较为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碳成本,这种稳定性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和规划,如增加在低碳技术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的投资。另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则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和配额调整提供了灵活性。市场价格根据供需变化进行调整,能够及时反映市场动态和经济波动。通过这种灵活的价格机制,企业可以更迅速地适应减排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其经营策略和减排措施。除此之外,已确立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达国家正逐步实施碳关税或碳边境调节税的政策,这可能削弱我国碳密集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应在多双边气候和经贸对话框架下探讨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通过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规避欧盟碳关税的影响,并立足中国碳定价体系实际,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会议、经贸谈判、产业竞争和财金合作,提升我国对国际碳定价趋势的适应能力。

五、结 语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完善并优化符合中国国情的碳定价政策体系迫在眉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完善绿色税制,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碳定价体系中的主要政策工具,具有各自的功能定位和互补空间,二者的协同作用最终会反映到减排效果、经济影响和社会效应上,这契合了新发展阶段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的多元协同治理目标。基于协同理论和一般均衡分析逻辑,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调控范围、碳价设计、信息共享、收益分配和国际协调上存在协同空间,未来可在范围互补、价格互补、成本优化、激励约束和预期适应五个方面构建我国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机制,对现有碳定价体系进行整体性、系统性和前瞻性改革。在协同优化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时,全国碳市场应积极与国际碳市场接轨,在多双边气候和经贸对话框架下探讨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同时,在新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时需坚持系统观念,除了考虑二者自身的协同空间,还需处理好二者与其他碳定价政策、环境经济政策以及整体生态环境政策的协同关系,落实和完善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并形成合力。除此之外,还应制定更具有权威性、约束性的碳定价政策和法律保障,探索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融入新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的要件,支撑和保障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协同治理。

注释:

(1) “1”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两个文件共同构成,“N”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施方案及相关支撑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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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夏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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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促进绿色转型的财政激励机制设计:央地关系和政企关系联动视角”(7217313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绿色信贷与环境信用联动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机制、效应与制度优化”(721032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财政体制机制研究”(2722024AK004)

" 作者简介:祁毓(1987—),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周睿(2000—),浙江杭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徐彦坤(1989—),河南辉县人,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学、环境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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