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与司法功能的有限性需要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人民法院是推动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司法审判能够输出裁判规则与个案正义,但有限的司法资源不仅制约矛盾化解效果,也无法完全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枫桥经验”是实现善治的方法论和实践论,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履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综合治理格局,实现审判职能向社会前端治理延伸。通过构建
诉讼
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的递进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进完善有理有据的胜诉机制,注重适法统一与情理法相结合,实现矛盾的实质性解决。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形成辐射辖区的司法服务平台,推动矛盾化解体系智能化转型,实现数据融合共享。
关键词:“枫桥经验”;人民法院;社会治理;适法统一;多元解纷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4.04.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文章编号:1008-4355(2024)04-0014-10
收稿日期:2023-11-13
修回日期:2024-07-26
作者简介:
郑重(1981—),男,湖南长沙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①" 参见张文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命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第2页。
②"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41页。
“枫桥经验”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枫桥等地人民群众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引领风尚、保障发展的一整套行之有效并且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和方法。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
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
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
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②从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角度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产生以后,
最终都可能会通过司法审判予以解决。人民法院虽能通过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体的行为发挥预测、指引、评价功能,进而输出社会正义,但在参与社会前端治理方面的作用却比较有限。“枫桥经验”发端于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其本身并非直接的司法审判经验和方法,但其能够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坚持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以及源头治理的方法论,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现实困境:社会治理复杂性与司法功能有限性
(一)样态复杂的矛盾纠纷亟须现代治理方式
产生矛盾和化解矛盾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基本动力之一,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寻求矛盾化解方法的过程中趋于进步。
参见[美]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洪小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大多数社会矛盾最终是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审判的评价场域,从而呈现出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当事人主体多元、诉求类型多样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通常而言,诉讼案件是社会前端治理失灵的末端反映。据统计,自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受案数和结案数分别为14.9万件、14.5万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81.4%、81.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受案数和结案数分别为1.47亿件、1.44亿件,结案标的额达37.3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64.9%、67.3%和84.7%。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93751.html,2023年11月1日访问。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导致部分法院超负荷运转,审判质效难以实现良性循环,具体表现为存案积压过多、案件超审限等问题,致使审判管理效果不佳,也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正是由于人案矛盾突出,审判质效无法得到实质性提升,致使一些真正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矛盾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参见梁雪:《新时代诉源治理的理论之基与实践之路》,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第73页。二是当事人主体多元。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类型较改革开放前期已经产生结构性变化。
随之产生的是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思维模式、价值观念、利益诉求的差异,需要配置不同层次的矛盾化解方式。显然,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已无法满足不同主体的多元解纷需求。三是诉求类型多样。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选择及其便捷性也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
在司法审判领域,人民法院对能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以成文法律为核心评判标准。但实践中,不乏一些道德性、情绪性的诉求,这些诉求往往超越了成文法律的范畴,因而很难通过司法审判得到支持。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司法机关应当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各种社会力量自治、互律、协同作用,才能形成合理的治理格局和强大的治理合力。
参见张文显:《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第6页。
(二)司法审判无法完全满足社会治理需要
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中,很多国家都曾希望通过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来化解所有或大部分社会矛盾,并以此作为衡量法治发达程度的指标。尤其是在一些法治后发型国家中,诉讼中心主义盛行,甚至将矛盾纠纷能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法治建设成效的检验标准,多元解纷机制遭到忽视。法治对于现代国家与社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其自身也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参见李林:《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第13页。具体而言,一是诉讼程序的专业性强。司法诉讼需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其中的专业性内容不同于一般社会知识。普通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专业律师的代理和帮助,否则很可能出现举证不力、举证逾期等问题。依诉讼程序看,从案件起诉、立案受理到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再到上诉、执行,甚至再审,整个过程可能耗时较长。一些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也可能会由于诉讼程序的对抗性而变得冗长,甚至矛盾加剧。二是案件审理的迟延问题难以避免。随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民法院除在诉前调解阶段分流部分民商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需要排期开庭审理。由于司法资源有限,排期时间往往较长,客观上导致审理期限延后,从而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但如果违背司法规律,一味提高审理速度,又容易产生文字差错、事实查明不清和法律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三是诉讼成本较高。即便不计算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耗费的时间、精力等隐性成本,就可量化的经济成本而言,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支出也数额不低。换言之,通过诉讼处理的案件数量越多,全社会为此承担的成本也越高。需要理性看待的是,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中,相当一
部分并不会产生典型的预测、示范、指引功效。如果能通过诉讼以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化解,能更好地实现多赢。四是化解新类型案件纠纷的制度供给不足。司法机关没有造法的权力。对于法律漏洞和新类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法官只能通过法律原则、法理或习惯进行法律解释。因此,诉讼更适合处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案件。五是诉讼对社会保障等相关问题应对乏策。在一些与劳动就业、婚姻家庭、医患纠纷、相邻纠纷等民生相关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可能超出民事权利的范畴,如安排就业、解决居住困难、增加社会保障、落实相关政策等。显然这些问题很难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大多需要通过调动各方力量并以社会保障、经济救助等方式最终化解。
(三)有限的司法资源制约矛盾化解效果
我国经过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后,法官员额制在提升法官的专业化、专门化、职业化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无论是从员额法官所占比例,还是从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速来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案多人少的矛盾都将普遍存在。根据实务部门对法官办案量的测算,法官每年有效工作时间约为238天,1666小时。如果剔除非审判工作事务(会议、培训、出差),则实际有效办案时间为1459小时,约182天。如果一名员额法官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一年最多可以审结的案件数量为145件;如果全部适用普通程序,则一年最多可以审结的案件数量为70件。以上海法院为例,经测算一名员额法官每年可以办理的案件总量最高为134.6件。此外,假设每个工作日加班两个小时,年均最高办案量可达168.16件。如果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达到理想配比,主审法官不需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年均最高办案量可达210.2件。参见崔亚东:《关于对法官年均最大办案量测算的探索及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思考》,载微信公众号“中国上海司法智库”,https:
//mp.weixin.qq.com/s/AMCVRe9osVVpUsLXIqkzSg,2023年11月1日访问。准此以论,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数量有限且短期难以大幅增加,案件数量又在持续增长,单纯依靠加大法官办案量显然无法破解这一难题。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司法机关的治理效能并解决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的思路,不应一味强调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应违背司法规律
过度增加法官的办案量。符合现实的路径选择是构建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的递进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能够通过诉前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尽可能在前端化解;若进入诉讼程序,则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进行分流,简单案件快速审理、要素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精细化审理,注重类案的示范效果,提高司法诉讼解纷的质效。
二、破解之道:“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与实践启示
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人民法院是国家权力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展开。当前,人民法院除了承担依法审判具体案件的职责以外,客观上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治理任务。司法审判之外的社会治理,虽不是单纯依据法律规则涵摄的三段论逻辑,但事实上却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表现。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方面,无论是执法办案还是审判权向社会治理的前端或末端延伸,“枫桥经验”都提供了具体的理论指引和方法路径。
(一)“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
“枫桥经验”发端于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
其后逐步发展成为具有鲜明特色,凝聚各方治理合力的综治和社会管理经验。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通过村规民约自治,城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创建平安和谐社会,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工作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对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工作经验作出批示,将这种工作经验概括为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毛泽东同志的批示强调要在注重试点基础上,与各地实践相结合,将“枫桥经验”这一地方经验推向全国。参见汪世荣主编:《“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页。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枫桥经验”的贯彻落实、学习推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仲音:《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载《人民日报》2023年9月27日,第1版。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到“枫桥经验”发源地诸暨市枫桥镇考察,指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习近平在浙江考察时强调始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返京途中在山东枣庄考察蔡奇陪同考察》,载《人民日报》2023年9月26日,第1版。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为人民法院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具体而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治本质;其二,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真经”;其三,共建共治共享一体化,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原理;其四,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制度创新;其五,平安和谐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根本价值。
参见张文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载《社会治理》2021年第9期,第5-8页。概言之,“枫桥经验”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它能够始终坚持创新,其鲜明特色和方法论是实现刚性与柔性、自律与他律、治身与治心、人力与科技的统一。参见余钊飞:《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四大辩证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18日,第5版。
(二)“枫桥经验”的实践启示
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性过程,“枫桥经验”的治理理念、治理思路、治理力量、治理模式和治理成效评价都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具有借鉴意义。
1.依法履职推动矛盾化解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本质是自愿协商、非对抗性、妥协调解、多主体参与,实质上是现代社会政治参与、司法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持续增长。随着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的施行,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执法办案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在这种状态下,法官完成本职办案任务尚精力有限,再参与社会前端治理则更是举步维艰。对此,应当
将矛盾消弭在源头,将纠纷解决在诉前,从而实现司法审判、社会治理的相互促进。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司法诉讼被视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然而,诉讼的成本高、时间长、程序多,导致诉讼的过程和结果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纠纷解决的期待。由此引发申诉不断、涉诉信访等现象,损害司法权威。如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审判压力,提升审判质效,是人民法院亟待思考和破解的重要课题。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以及党委领导、齐抓共管,依靠群众、化解矛盾,注重预防、和谐稳定的工作思路,拓宽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明确了司法供给侧改革的重点。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参与社会前端治理,让矛盾不发生、少发生,发生以后也能够先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分流和化解。在司法审判程序中,更加注重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将司法资源向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倾斜,最大程度释放公正高效化解纠纷的改革红利。
2.延伸审判职能服务社会治理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枫桥经验”创新发展成为服务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4页。,这为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指明了方向。当前,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已不再是单一或重合的关系,而是存在结构性分化,甚至相互冲突。因此,相应矛盾纠纷也难以用单一的方式化解。参见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2页。从国家制度层面看,我国规定了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等多种纠纷化解方式,并非是依靠司法诉讼解决所有矛盾纠纷。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不应成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关口,更不应成为解决纠纷、消除矛盾的唯一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备受关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项下专门规定了经济体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评价标准。
“执行合同”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其中包括“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纽约公约》已有172个缔约国,各缔约国之间互相承认并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相较于法院判决更具跨国执行的便利性。我国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正是积极回应我国法治建设需要和国际发展趋势,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3.构建分层递进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枫桥经验”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综合治理,意味着不能由司法机关包揽矛盾纠纷解决的全部功能。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中,国家权力参与的秩序规制和维持往往被视为管理方式之一。
管理和治理的区别恰恰体现了“枫桥经验”所强调的治理理念转变。就主体而言,管理的主体一般仅限于国家公权力机关,而治理的主体则不限于此,还包括各类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等。就规制方式而言,管理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治理可以是自愿协商、平等沟通、说服引导。就规范依据而言,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治理的依据除了法律法规等外,还可以是道德规范、宗教习俗、村规民约等非强制性内容。“枫桥经验”蕴含的治理智慧
是它能够历久弥新、焕发生机的根本原因。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多元解纷机制是多主体协商的社会治理方式。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司法机关应对诉讼激增乏力已经成为不同国家或地区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在诉讼之外寻求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多元解纷机制强调,在纠纷解决中法官不再具有唯一性,其他主体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将多元解纷力量引入诉前调解,凸显其他各类主体在解纷中的积极效用,实质上是司法民主的体现。
参见陈松林:《从司法的民主性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江汉论坛》2011年第4期,第127页。多元解纷机制能指引当事人平衡各方利益,以理性、平和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意的灵活高效,也增强了社会治理的效能。多元解纷机制的正当性在于私法自治和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通过协商对话解决矛盾纠纷,能够显著降低成本,减少对抗,维系情感并实现合作共赢,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追求和谐共生、和气生财、以和为贵的矛盾化解理念。因此,只有回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促使矛盾纠纷以最恰当的方式得以解决,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进一步彰显司法便民利民的宗旨。
三、变革重塑: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
(一)融入党委领导的综合治理格局
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核心。要牢牢把握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把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定党的领导的政治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体现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每一个环节。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和构建
多元纠纷解决体系,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地方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才能高效配合,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共治局面。因此,无论是司法审判还是社会治理工作,人民法院都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及时主动向各级党委报告重要工作情况。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与各类解纷主体有效衔接,矛盾纠纷先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再通过司法终局处理,形成多元递进的解纷格局。二是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格局。在党委领导下,司法审判职能向社会前端治理延伸,聚合乡镇村居、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无论是行使司法权定分止争还是发挥社会治理功能,人民法院都不能“唱独角戏”,也不能单打独斗
参见李占国:《诉源治理的理论、实践及发展方向》,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第8页。,必须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政法工作体系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才能取得实效。
例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应积极发挥商事组织调解员懂行情、知行规的优势,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的协作。又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加强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食药监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等部门的协作,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电子商务纠纷领域,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协作,推动简单、小额消费纠纷通过电商平台在线解纷机制,即时、高效解决纠纷。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物业服务、劳动合同等纠纷,则要加强与交警部门、保险同业公会、房地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工会的协作,推动常见多发纠纷在前端化解。此外,在医患纠纷方面,应加强与医学会、医疗鉴定机构联动,提升医疗鉴定质效,以此为基础推动纠纷要素式调解,注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三是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网络。坚持把工作做在前端,先抓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确保将矛盾消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事拖大、矛盾升级。要锻造一支有高度政治责任感的干部队伍,反应灵敏的联络员队伍,责任明确的驻村、社区法官队伍,业务素质过硬的调解员队伍。只有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运行科学有效,才能确保各类问题实现源头治理,矛盾纠纷在前端和萌芽状态就能化早、化小、化苗头。
参见汪世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枫桥经验”实证研究》,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7期,第15页。2023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诉前调解的数量、质量双提升。由此,全国法院诉前调解纠纷1183.4万件,同比增长26.58%。其中,782.2万件成功调解在诉前,同比增长30.1%,已经成效初显。
参见乔文心:《最高法公布2023年1至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前三季度全国法院审结案件同比增长6.67%》,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10月25日,第3版。
(二)引领、推动、保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枫桥经验”以和谐稳定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追求,强调社会治理的目的是实现长治久安,并提炼出“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全方位社会综合治理思路。对此,应当推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并行。司法机关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但是,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其不能也不宜成为多元解纷的主导者。这是因为相较于党政机关,人民法院可以调动的制度资源相对有限,缺乏主导并协调各方的必要力量。由人民法院主导多元解纷工作
将会进一步加剧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而且,法官过度介入前端的矛盾化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至少在外观上)消解法官在后续案件审判的中立性定位。
参见李占国:《诉源治理的理论、实践及发展方向》,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第13页。此外,需要对多元解纷机制进行类型化、市场化重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和调解机制在全球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鼓励调解的价值取向。
参见王福华:《中国调解体制转型的若干维度》,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第34页。随着调解机制不断完善,根据纠纷类型、具体诉求和法律领域划分的类型化调解开始出现。不同类型的调解机制,往往需要以相应的实体规则和知识技能为基础,调解员也需要具备专门的资格和能力。例如,“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不同市场主体间经济贸易、商事活动及市场投资等行为更为频繁密切,相应的商业纠纷也有所增加,为相关纠纷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解纷程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宗教文化习俗、商事交易习惯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在解决相应纠纷时应注重寻求最佳利益平衡点,着眼于保护商业利益和维护长期合作关系,减少程序的对抗性。对此,商事调解显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
(三)完善有理有据的胜诉机制
“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在于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
要实现这一核心价值,需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树牢现代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决克服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问题。此外,要把“案结事了人和”作为目标,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一审程序中,法官尽可能做好矛盾化解、释法明理工作,使当事人能够在一审阶段就服判息诉,避免上诉、申诉以及一事生多案。在裁判时,既要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判断,还要充分考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判决能够体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二是依法履职,定分止争。对此,需要进一步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尺度,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在法律范围内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服判息诉”。司法审判虽然是解决个案问题,但司法案件对社会大众具有预测、指引和评价功能。因此,要注重对典型案例,尤其是关涉民生的常见纠纷进行宣传报道,提升民众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此外,应重视程序公正,但不能把程序作为目的。“走程序”绝不是当事人进行司法诉讼的目的。人民法院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又实质性解决问题、化解纠纷
,才能真正
发挥诉讼价值。三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信访人依法信访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这是一项重要的群众工作。“枫桥经验”提倡干部主动下访,而不是坐等群众上访,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通过畅通信访渠道,带着深厚群众感情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因此,要重视初信初访,控制信访增量,防止初信初访变成重信重访,重信重访变成信访积案。具体而言,应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分类化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施诉访分离,依法导入诉讼程序解决;对判决结论不理解的,要耐心细致做好判后答疑,疏导化解当事人怨气;对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在情理上有一定合理性的,要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化解、缓解矛盾纠纷;对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做好司法救助。
(四)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并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线,具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阵地优势。人民法院要找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结合点、切入点,着眼于新时代乡村振兴、基层法治建设的目标,积极创建有辖区特色、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枫桥式人民法庭”,推进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对此,应当先明确功能定位。以人民法庭工作的“三便原则”
“三便原则”是指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为价值导向
,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方便诉讼、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尤其是在数字化、信息化背景下,注重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其次,需要持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加强人民法庭与政府职能部门及调解委员会的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建立健全横向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开展联调联动,各部门之间可以及时汇总工作信息,研判工作动态,协调制定配套处理措施。通过以上措施,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效能,打通诉讼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第一道防线。此外,应结合辖区、行业的类型化纠纷特点,如生态环境保护、快递物流集聚、交通运输、劳资集群、乡村治理等,建立与矛盾纠纷类型
相适配的多元解纷体系和司法服务品牌。引导基层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符合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村规民约、社区自治公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此过程中,运用司法大数据对辖区纠纷类型和趋势进行研判预警,向前端治理部门提出防范化解建议,实现诉讼案件缓增长。最后,深化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着力破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等问题,实现司法资源配置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以科学合理的制度激励优秀审判人才向人民法庭聚集,让人民法庭成为青年干警的锻炼基地、业务骨干的培养平台。同时,应当建立符合人民法庭特点的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坚持以案定员、以任务定员。此外,推动人民法庭文化建设,形成辐射辖区的司法服务共建共享平台,以此为基础,加大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优秀传统文化、宪法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宣判、法律咨询,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楼宇。
(五)推动矛盾化解体系数字化转型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迅猛发展,“数据赋能”和“数据治理”可以通过对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分析处理来实现,并被实际应用于司法治理场景。
参见王国龙:《法院诉源治理的司法理念及功能定位》,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6期,第138页。总体而言,推动矛盾化解体系数字化转型,就是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上,将特定算法作用于治理过程或者为治理提供决策参考,进而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
参见褚宸舸:《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化研究——以“枫桥经验”为例》,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第23页。推动数字化转型,创新诉讼服务。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在线立案、在线诉讼服务、在线调解、在线开庭等,让数字技术赋能司法工作,降低人民群众的解纷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以在线调解平台为支撑,与诉讼服务平台、12368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多系统对接、一体化处理。只要在线平台能够给当事人带来好的“用户体验”,当事人就会逐渐形成在线诉讼的“用户习惯”。对于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机构,要积极鼓励在线调解,促进调解资源发挥最大效能。其次,需要积极开发并应用各类信息化平台。大力推进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建设,如道交一体化平台应用、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智能执行、破产一件事等数字化应用场景,从而提升在线咨询智能化水平,全方位、多界面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此外,应完善大数据司法分析平台和司法智库,依托司法大数据,构建民商事案件大数据专项分析机制。借助类型化专项分析,发现矛盾化解规律,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决策,助力社会治理。最后,努力实现数据融合共享。加强各类数据场景建设,实现数据智能化分析、智能化推送。加强人民法院与其他政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为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依据。着力搭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人社局等部门的共享信息平台和工作平台,打破数据壁垒,智能预警涉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促进矛盾化解规范统一。人民法院要聚焦民商事领域常见多发案件,建立简便易行、数据化、清单式的纠纷解决指引,提升调解效率。
结" 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并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枫桥经验”的成功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靠群众,将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向社会治理前端延伸,充分调动各方解纷力量是实现社会平安和谐的重要经验。人民法院作为
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司法案件的同时,引领、推动和保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通过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S
Reconstruction of the Pathway for People’s Courts’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ZHENG Zhong
(Shanghai High People’s Court, Shanghai 200031, China)
Abstract:
The complexity of social governance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and the limitations of judicial functions call for a modernized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methods. The People’s Courts are a significant force in advancing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governance. Judicial trials can deliver rules of judgment and justice for individual cases, yet the limited judicial resources restrict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and cannot fully meet the needs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serves as a methodological and practical approach to achieving good governance and offers important insights into the participation of People’s Courts in social governance. The People’s Courts should perform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ctively integrate into the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pattern led by the Party committee, extend the trial functions to the forefront of social management. It is crucial to build a progressive, multi-faceted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that bridges non-litigation and litigation, and thus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social governance. Improving a well-founded mechanism for winning cases, focusing on lawful unity and the combination of reasonableness and legality, can help achieve substantive resolution of conflicts. Establishing “Fengqiao-style People’s Tribunals” creates judicial service platforms that radiate throughout the jurisdiction, promotes an intelligent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nflict resolution system, and achieves the integration and sharing of data.
Key words: “Fengqiao experience”; people’s courts; social governance; legal unification; multi-faceted dispute resolution
本文责任编辑:武"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