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讨分”现象的过程性分析及治理逻辑

2023-12-30 15:34张丽琴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23年6期
关键词:作弊学校信息

张丽琴,吴 琼

(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124)

近年来,由于高校大规模招生和社会就业压力骤增,大学生在课程分数上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一部分学生靠投入更多精力,“内卷式”精进学业;一部分学生则通过“讨分”,实现“外卷式”超车。“讨分”现象指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向任课教师提出超过其个人实际水平的高分要求的行为。几乎每名教师都遇到过类似诉求,只是人数多寡、“讨分”高低、缘由不同罢了。鉴于此,本研究就近年来高校频繁发生的“讨分”现象提出问题:高校“讨分”现象如何治理?

一、“讨分”现象认知状况

“讨分”是高校课业考试出现的新情况,如何对“讨分”进行界定?本研究从现象出发,了解学生对“讨分”的认知及行为选择,并从中抽象出一些概念化特征。围绕“讨分”在本科生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高校考试治理面临的一些共通性问题,其调查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本科生“讨分”问卷调查情况统计

由表1可知:由于监管严格、处罚严重,过去传统的在考场上夹带纸条、抄袭他人试卷、替考等现象逐渐消逝;但向教师“讨分”的学生数量明显增加。在赞成者看来分数是可以“商量”的,遵循“多要多得,少要少得,不要不得”的逻辑;且把握时机、主动提出、当面讨要、理由“正当”、礼貌谦和者,更容易得到教师的“理解”和“支持”,获取“满意”的分数。但学生对“讨分”是否算作弊的认识不清,对“讨分”的违纪处罚更加模糊。比如,2017年《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①参见《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7年6月13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提分”“加分”就是“讨分”,讨要“高”出其实际水平分数的行为;“隐瞒违纪作弊事实”,可以理解为掩盖或拒绝承认“讨分”行为及事实;而“记过以上处分”,表明学校对此类行为的定性不仅是“作弊”,并且处罚的力度较大①《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把学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在警告和严重警告之上。但由于“讨分”行为隐蔽、私密,不易被外人发现,教师往往出于对学生的“保护”而选择沉默或冷处理,进一步“诱发”学生的“讨分”倾向。

二、“讨分式”作弊的典型事件与动态演变

高校治理是不断解决学校各类问题的过程。具体治理问题经由公开化的过程而构成典型事件,通过典型事件来表达、呈现问题,这样典型事件就是问题公开化的信息形态。而要推动问题得到解决,就要敏感地发现问题、清楚地表达问题、正确地判断问题、合理地处置问题。如果把解决问题的全部过程看作是信息传播和扩散的过程,那么典型事件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就成为信息扩大再生产的过程。在信息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学校不同力量通过信息而广泛链接起来,共同参与到问题事件的进程中,围绕问题信息“加减乘除”,最后推动典型事件的解决。所以,要透视“讨分”作弊这一现象,就必须以“讨分”的典型事件为切入点,深入把握其中信息扩大再生产的规律。

第一步,学生找教师“讨分”。

由于微信“讨分”可以留存大量对话信息,因此本文选取一段微信实录展开讨论,如表2所示。其中,“T”表示“讨分”学生;“J”表示“拒讨”教师。

表2 “讨分”学生与“拒讨”教师的对话文本

由表2 可知,成绩公布后,T 对成绩有异议,多次请求教师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之后,T先要求J给出评分标准;J逐一进行例举,5句之后,J把跟T的对话发至班级群,目的是告诫那些试图加微信向老师“讨分”的同学“自重”①当日教师J 被多名同学请求添加微信,都是索要85 以上的高分;学生T 比其他同学更加“执着”,从早8:00-12:00接连三次发出添加好友请求。。对此,T表示不满,声称公开批评给自己造成负面影响,随后明确提出重做试卷,并依据改好的试卷改分;教师认为这不合理,当即拒绝。

第二步,学生找上级讨罚(罚老师)。

““讨分”事件”一经公开,便有目共睹。教师在微信群发布T同学的试卷情况及“评分标准”,本意是公开批评、制止类似行为的发生。但学生T认为:“公开批评”损害了其个人名誉。接下来,T会采取哪些行动?事实上,当天下午该生向学校信访办邮箱接连两次投诉。至此,“为自己‘讨分’”就转变成“为教师讨罚”。表3从标题、事由、要求、人数四方面比较了两次投诉举报信的共性与差异。第二份与第一份相比,把事情“闹大”的特征明显。

表3 学生T向校信访办两次投诉举报的文本

第三步,教师作情况说明。

关于评价标准。J 认为:“85 分以上”是对答题质量较高者的正面评价和褒奖。“85分以下”说明与优秀者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但某些同学无视自己的答题质量坚决要高分,这是隐形作弊,妄图通过所谓“沟通”“交流”迫使老师提分,满足自己私欲,是一种极不正当的学风和考风。

关于实名批评。J 认为:“讨分”学生与教师的行为博弈如表4 所示。对学生而言,得逞了可以捞到高分;得不逞也没损失,可以概括为“‘讨分’&不丢脸”,即ABC三种情况。如果每次教师都不对这种行为进行教育、监管和惩戒,很可能起到“鼓励”学生接续“讨分”的错误示范;但实名批评可以让“讨分”结果变为“不获益&还丢脸”,起到警示诚信失范的作用。

表4 “讨分”学生与教师的行为博弈模型

第四步,学院做集体判断。

校信访办收到举报投诉的电子邮件后,即刻发至相关学院办公室,要求所属学院做出情况说明并及时反馈。学院及时与教师沟通,在充分研究后形成集体判断。

学院取得的共识:(1)课程按学校统一要求进行考核。J在教学组织和批阅作业环节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不存在故意压分情节。(2)T多次提出改分要求,教师都明确表达、解释了改分将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拒绝修改成绩。(3)T在举报投诉中断章取义,不符合客观情况。(4)J将聊天记录发至班级群,本意是以儆效尤,加强教学监管,原因是该学部类似现象频发。(5)本学院将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与此同时,希望各院部强化考风考纪的建设和管理。

存在的分歧:有与会者认为,“J 处理方式不当,不应将学生个人信息发至班级群”“这是引发T 举报投诉的原因”。而与会多数人则认为,“教师管理课堂没有问题”,理由是:虚拟课堂跟实体课堂一样,实体考试现场发现学生作弊,教师会当场批评并做记录,事后教务处还会对违纪学生进行全校通报,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虚拟考试虽没有考试现场,但学生作弊,教师同样有权实名批评并按违纪作弊给予该生“记过”以上处分,虚拟课堂不是法外之地。

综上,整个事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T同学两次向校信访办投诉举报,5日后,教师所在学院向校信访办反馈意见。(2)20 日后,T 同学向教师所在学院再次投诉,教师所在学院领导向T 同学及其班主任反馈意见。(3)期末,教务处教学评价系统收到一系列负面评价,教师工作部也会同教师所在学院核实情况。这一典型事件描绘了一副““讨分”全景图”。应当说,这是反映高校学生学业诚信的一个独特切入点,其中,问题信息通过信访渠道的扩大再生产既是透析典型事件治理逻辑的重要钥匙,也是高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所要触及的基本命题,这一问题不解决,现代高校治理的理性化、专业化、法治化将无从谈起。

三、“讨分式”作弊的理论表达与分析思路

从“讨分”到“讨罚”,再到“平息”,整个过程反映了学生与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复杂博弈。而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从事件出发,探究一系列本质性、规律性问题,基于此,本研究从参与者、参与方式、参与内容和参与结果四方面共同构建“‘讨分’事件”理论分析的主线。

(一)谁在提出要求

在现代治理中,似乎每个人都有权提出要求,简言之,权利是一种“正当而有效的要求权”[1],正当、合法是行使“要求权”的前提,但“讨分”是索要公平之外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尽管高校对“讨分式”作弊有违纪处分的规定,但由于其行为隐秘,缺乏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可操作的衡量标准,对此种失信行为进行制度化判断、定性和惩治,由此出现了“讨分”的不同结果。比如,由于个体特征不同,谦虚谨慎、礼貌客气的学生,在与教师的接触中更可能获得支持和帮助;即使被拒绝,也能欣然接受,教师与学生之间拥有稳定的信任关系。与此相反,一些性格比较偏执的学生,不能接受“被拒”,更不能被“公开批评”,作为一种反应性行动的激情后果,或是策略性行动的结果,他们就可能从为自己“讨分”转移至为教师“讨罚”。依此判断,学生在“讨分”事件中可能扮演着双重角色,即“‘讨分’者”既是提出高分要求的当事人,但“讨分”未果则化身为“讨罚者”,亦即“讨分”被拒后的信访者。而且为了规避风险,主要参与人往往会动员更多的人参与举报,导致集体行动的增加,其群体成员中有的只是借题发挥表达心中的不满,有的是出于无知、无聊而参与其中。在他们看来,个别学生单独举报,可以归结为教师的具体工作没做好,难以断定是非;但多名学生聚集起来表达集体愤怒,似乎是教师犯了“众怒”,信访部门往往对集体举报、群体投诉更加重视。参与者往往笃信“罚不责众”的传统,举报者即便有偏激的话语、过激的行为,学校管理层也不会追究其诬告的责任。[2]正因如此,举报者更倾向于集体行动,将个人问题“普遍化”;而校信访办、院办、教师工作部都是“讨分”演进至“讨罚”后被拉入裁决的“审判者”[3]。

(二)如何提出要求

学生“讨分”用的是隐秘方式,大都独自找教师提出,以最大限度减少信息扩散的范围;而学生“讨罚”用的是公开方式,因为高校的信访机构大多挂靠在学校党委或行政办公室,直接向信访机构投诉可以较为便利地与更高层级领导沟通,另一方面也想借此实现对被投诉对象的施压。因为,作为“审判者”的信访结构会使下级部门在处理问题时心存顾虑,担心因为处理不善而将自己卷入被信访的漩涡之中。[4]尤其是一旦上级单位或领导丧失事实判断和法律甄别能力,信访“引诱效应”迅速形成,即通过无理信访可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吸引更多的无理信访,最终导致信访的异化。近年来,教师课上、课下对学生的督促和批评性话语被一些学生理解为施压、抑郁的源头而遭到投诉,导致不少教师为避免无理纠缠逐渐转向放任式管理,这一“运行怪圈”[5]一旦被学生看穿,选择信访作为权利救济的倾向就更加明显。在这一背景下,“讨分”举报呈现出五大特征:(1)剧目新颖[6],快速吸引观众的眼球。(2)语言犀利、问题夸张[7]、对抗激烈,甚至造成紧张的氛围,以扩大自己的话语影响。(3)以弱者的姿态或受害者的面目出现,激发旁观者的道德热情,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4)绕开当事人教师和教师所在学院,以进取的姿态和策略性的行动寻求上级关注和支持。(5)坚信信访举报比别的方式更有效。最终,形成了“大告大解决、小告小解决、不告不解决”的“告大”逻辑。[8]

(三)提出什么要求

学生提出什么样的要求,直接取决于他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目的是“使对自己的不利降至最低”[9]2。相应的,如果能利用制度把对教师的不利升至最高,也是变相地把对自己的不利降至最低。因此,当学生从为自身“讨分”转向为他人“讨罚”,他们的要求会更多、更强烈。比如:(1)要求名誉补偿,认为教师将学生信息及批改标准发至班级群进行实名批评,有损其名誉。这是学生为教师“讨罚”的主要原因。(2)完善考试要求,考试前标明一门课程的作业只能提交一次,经批改后不得重新提交;(3)惩治“为非作歹者”,认为教师不给“高分”,就是以分数压制学生,无法为人师表,甚至连做人的资格都没有,要求学校停止其教学工作。从以上诉求看:(1)“权利意识”大于“规则意识”。“讨分”者认为,“讨分”是自己的权利,不能因为别人不使用而限制自己使用;自己讨要,教师就必须满足要求,讨不到就是不公平、不公正。(2)向教师“讨分”与向学校“讨罚”并举。“讨分”的对象是教师,目标是高分。得不到满足,就改变对象、改变目标。转而向上级控诉,目的是为教师“讨罚”。因为学生并不质疑上级的权威,最终是要求上级出面解决问题。(3)“隐秘性”与“公开性”相悖。在“讨分”者看来,“讨分”就要隐秘地讨,拒讨也要隐秘地拒。如果教师把隐秘的“讨分”和拒讨公开化,甚至在班级群中实名批评,就违背了“讨分”的隐秘性,损害了“讨分”学生的权益,学生可以就此向教师发难。

(四)要求会满足吗

“讨分”的一个潜在结果是通过“商量分数”影响教师评判成绩的权威性。[10]学生选择“讨分”,往往不是源于教师的误判、误登(分),也不是源于他们不信任教师、不了解评分标准,而是想用“讨分”突破常规,通过个人主动沟通、积极接触得到更好的GPA,在群体中显示出比较优势。“讨罚”是弱者的武器。[9]18“讨分”者通常缺乏有效投诉所需要的重要资源,比如专业性资源、组织性资源、正当性资源等,作为当事人,自我动员相对容易,但要实现对他人的动员就非常困难了。比如,当教师在群里公开“讨分”学生个人信息后,一些反对“讨分”的同学就在群里给老师“点赞”,在他们看来,“讨分式”作弊隐蔽性强,如果不公开、不实名批评,其他学生的权益将可能被侵害。因此“讨分”学生想要实现对非“讨分”学生的动员是不可能的,他们只能获得同类“讨分”学生的支持。而博弈的“弱势”地位还可能加剧“讨分”学生的焦虑感,使其显示出强烈的急功近利的心态。此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能成为他们潜在的“救命稻草”。无论是抓住机会以举报投诉的方式撕开矛盾纠纷的口子,敦促学校各相关部门出面解决问题,还是不加考量地进行内部破坏,在班级群大量散发广告,逼迫教师解散工作群,这些都是“讨分”者得不到广泛支持而发泄不满情绪的表现。

长期以来,高校倾向于实行一种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的“全能”型治理模式,学校被看作是唯一能解决问题的“人”。这使得学生形成了一种“有事找学校”“有事找领导”“动不动就投诉”“动不动就举报”的惯性思维。不论是个人问题,还是公共问题,只要遇到“困难”,就可以随时随地投诉举报,根本不必考虑行使权利的正当性。但学校的责任是庞杂而巨量的,在校方看来,评判打分是教师的权利,惩戒作弊也是教师的职责。教师没有将“讨分”学生“追加”为违纪作弊者,写入个人诚信档案,已是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如果学生试图将考试舞弊问题偷换为师德师风问题,于情于理都不会得到校方的同情和支持。

四、“讨分式”作弊的治理逻辑

制度对人的行为模式具有重要的指引和规约作用。针对“讨分”事件中出现的信“己”不信“师”、信“闹”不信“理”、信“上”不信“下”等突出问题,高校要做到识别信息、分级分类、依规处置、公正公开,主动适应现代社会理性化、专业化、法治化的治理逻辑,让制度真正运转起来。

(一)识别失信行为,防止机会主义

“管理的基础建立在决策所需的信息或者数据之上”[11],上级部门主要是依据和利用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汇集上来的信息做出判断和决策。对于高校各职能部门而言,具体的问题在哪里?是什么性质的问题?问题是不是很严重?是不是要立即去解决?如何解决?都指向一个方向——真相。参与各方都围绕真相进行策略性的信息加工,不断扩展相关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其间,多元主体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他们需要不同的信息来了解情况、关注进展、消除压力,既推动信息的交流互动,也不断基于不同立场生产出不同的信息,形成新的叙事。其中,“讨分”者提供的主要是态度或情绪类的信息,往往不乏偏激或非理性成分,但也最有感染力;拒讨者具有很高的专业化程度和理性化水平;上级以及职能部门提供最终的权威性信息。教师有勇气和决心公开学生“讨分”信息,撕开了“‘讨分’失信”的口子,就等于是识别和定义了“讨分”失信问题。而学生因“讨分”失败、信息公开衍生出的各种激烈的、戏剧化的行动,属于问题信息的扩大再生产,其实质是掩盖失信、转移矛盾。因此,面对繁杂的信息,治理的关键在于对问题信息进行“加减乘除”,还原事件的原初问题。同时,尽量堵上“讨分”的口子。一旦教师对某个学生“讨分”开了“口子”,可能就会有更多的人等着“开口子”,得不到满足又会去“讨个说法”。无原则的“开口子”有失公平,从中获益最大的往往就是那些无理取闹者,导致守纪守法的老实人吃亏。[12]当举报投诉成为一种可资利用的资源时,机会主义开始盛行。

(二)多用常规途径,划定权责边界

对高校的职能部门而言,矛盾纠纷的解决不外乎两种途径:常规途径和非常规途径。常规途径就是根据日常管理、主动出击等获取信息,推动治理内容、技术、机制、政策的变革和创新;非常规途径就是建立健全校园反馈意见渠道,以具体诉求为中心集中资源解决,如信访制度。但吊诡的是,从田野调研来看,近年来涉及教师教学管理的信访数量在快速增加,部分原因竟是一些高校增加“12345”①北京市政府实行“12345”接诉即办,开通微信、网站、电子邮箱等网上受理渠道。“接诉即办”职能,几乎实现了学生对校内各职能部门及教职工监督的“零成本”。举报门槛的降低[13],使随时随地的信访成为可能,大量纠纷从四面八方涌向信访,当前的信访制度已经成为学生维权救济的低地。“信访不是筐,并非什么都能装”,在学术纠纷、教学管理等领域,学校信访部门不宜过多介入。在“讨分”事件中,“讨分”学生因“讨分”失败,多人、多次、多渠道向校信访办、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处教学评价系统投诉、举报、作出负面评价,引致校办、党办、教师工作部、教师所在学院等多部门组织资源反复调查、核实,造成“一事多告、全面开花”的局面。高校治理必须立足高校教学科研的特性,充分尊重教育的自主性和内在属性,坚决贯彻“分级分类负责”原则,即属于哪一级、哪一类、哪一个部门权限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类/个部门负责处理,合理划分信访与教学管理的权限,具体到教学科研问题,应首先经学院、学部处理和认定,不经过学院、学部直接进入学校信访渠道,信访应设立退回机制,把好入口、提高门槛。

(三)追究无理责任,力戒模糊执行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14]但在现实中,无论学生举报何人,结果都是对被举报人进行一番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调查,而基本不追究无理举报者的责任。一方面,学校宽容忍耐,出于对学生未来发展考虑,不愿给其处分,批评即止;这样,看似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其权利往往可以通过“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来实现,因为社会也好,学校也罢,对学生都有倾斜性保护,这使得拥有弱者身份的特定个人在制度上获得了优先资格[15],譬如情感上的同情和共鸣,而对“不开口子”的教师造成舆论压力。另一方面,学校处于一个极其特殊的位置,作为上级部门希望通过信访实现对下级部门或教职工的控制和管理,这使学校具有了“审判者”身份;但学校与其下级部门、教职工以及学生的利益并非决然分开,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下级部门或教职工的过错往往需要由上级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针对自己的下级部门或教职工的信访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或者信访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很有可能会因为信访者的进一步越级上访而将上级自己卷入信访的漩涡之中,这样,学校又变成潜在的“被审判者”。无理信访者一旦看穿学校“怕信访”“求稳定”的软肋,就会想方设法“把事情搞大”,诉求被满足后,他们到处炫耀,又形成了新的、更大范围的效仿[5]347,产生信访“引诱效应”。最终,“讨分”学生即使没有在教师那里获得“开口子”的高分,却也避免了被学校“违纪处分”的宽待。[16]此外,一些部门或个人在处置无理信访事件时,以不出事为宗旨,采取和稀泥的方法,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为什么不告别人就告你”……,不讲原则、姑息迁就、装糊涂装顺从[9]18、丧失甄别能力,这种模糊执行又进一步怂恿和滋长无理信访的发生。[17]因此,必须加强对无理诉求人的普法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在法治化的渠道内合理表达诉求;同时对诬陷、诽谤的无理诉求人采取反向责任追究,限制无理方的行动空间,维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正公开,维护公平正义

高校的大部分矛盾纠纷在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中会得到解决,但也有一些由于信息的扩大再生产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增加了高校良性运行的成本。因此,处理此类事件要严格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确认作弊行为、落实失信处罚;而不是先启动信访机制,循着“失信人”的诉求调动各方面资源反复核查被举报人。这种“搁置常规制度-重视非常规制度”的行政执行模式,折射出高校治理的新困境,偏离了现代治理的轨道,不仅导致教师与学生之间关系紧张,还使学校各部门与教师之间出现各种区隔与裂痕,造成学校、教师和学生三方俱损的态势,长此以往,严重干扰了高校治理的现代化进程。高校要按照现代社会专业化、法治化、透明化的理念,进一步落实诚信机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逐步提升学生诚信水平,真正实现校园失信治理从隐秘式“包容”向阳光式“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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