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隐私保护问题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隐私风险和隐私保护是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在隐私悖论持续升级的背景下,从深度媒介化的研究视角出发,可以窥见媒介技术进步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新冲突,以及隐私侵权行为呈现出的新特点。作为数字化时代媒介化的新阶段,深度媒介化正以数字技术、个人数据化和关系网络化三重逻辑重构社会。研究认为,数字技术的专精化、人的全息数据化、社会关系扁平化,是引发新的隐私保护冲突的三大主要原因。就隐私侵权行为而言,个人隐私数据泄露和私人生活侵扰是主要问题,保障网络生活中的隐私安宁,成为当下隐私保护的新困境。从法理角度看,隐私保护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动态过程,对隐私的定义须与时俱进地更新。从现实角度看,隐私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各界应协同致力于保护个人隐私。作为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旨在保障自然人的情感安定和人格尊严。深度媒介化促使自然人在媒介空间中延伸出不同面向的数字自我。在数字经济和媒介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隐私或许不再只强调个人与社会的分离,更强调一种基于信任的社会互动。关注媒介技术与个人隐私互相牵引的动态关系,厘清隐私保护的边界和全域,是有效应对隐私泄露风险的关键。
关键词:深度媒介化;隐私权;侵权行为;隐私保护;社会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3;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3)22-008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弥补了我国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法律空白,折射出保护隐私成为现实必要之需。在此背景下,探讨隐私风险和隐私保护具有时代意义。互联网时代,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促使媒介向数字化变革,深度媒介化正在到来。深度媒介化不仅带来了数字经济的勃兴,还给个人隐私安全、信息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将深度媒介化视为一种特定的研究视角,梳理深度媒介化与隐私保护的新冲突,分析当下隐私侵权的特点及行为。
(一)深度媒介化的概念
深度媒介化研究主要探究媒介如何对社会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数字化时代,人们对媒介化现象的关注日益增加,对深度媒介化的研究不断深化,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媒介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
媒介化是一个开放的、探索性的理论体系。纵观现有文献,对媒介化的研究可归纳为三种范式:其一,物质化的视角,强调技术对社会和文化过程的影响,其特点是研究媒介本身运作的过程,关注媒介的物质特性;其二,制度主义的视角,认为媒体化是一个社会过程,将媒体理解为具有一套自己的规则的独立社会制度,其规则就是媒介逻辑;其三,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将媒介置于特定语境或具体的人类传播实践中加以考察,考察主题有身份认同、人际关系等[1]。就媒介化的基本性质而言,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媒介化就是研究媒介变革与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媒介不只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更是构成整个社会形态的基本要素,由媒介架构起来的网络就是当下的社会结构本身。
深度媒介化是数字化时代媒介化的新阶段。德国教授安德烈亚斯·赫普率先提出“深度媒介化”的概念,探究数字媒体及其基础设施建构社会的过程,以及数字媒介自身被重构的过程。从范式上看,深度媒介化遵循的是社会建构主义的传统[2]。赫普认为,媒介化并不是一种封闭的理论或特定的方法,而是一种研究社会的特定视角,用以描述与媒介和传播有关的长期的变革关系[3]。
当前,媒介技术之于社会建构的作用和影响达到空前。从媒介化到深度媒介化的学理探讨,其实质反映着以数字媒介为代表的新传播技术正在根本性地重构社会形态这一现实境况[4],在媒介愈加渗入社会日常生活实践的同时,社会也依循新的传播机制、法则和模式,持续性地步入了新的架构。数字技术是深度媒介化的物质基础,人的数据化是深度媒介化的逻辑主轴。本文以深度媒介化为视角,将媒介视为一种情境性的动态因素,以此探析隐私和隐私保护的现实困境。
(二)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是人类自我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隐私具有主体性和社会性。隐私的主体性,体现为独立人格。保护隐私,就是保护个体身上“最属人”的特质和状态,防止外界因素侵扰个人的最内在领域。对隐私的重视,可以让个人意识到自己是有道德价值的独立主体。本质上说,隐私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而隐私的社会性[5],体现为社会距离。探讨隐私,必然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环境。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形态。随着社会实践活动愈发丰富,社会关系日趋复杂,隐私的重要性就愈发凸显。可以说,隐私是个人在社会的隐匿或逃遁,框定了个体在社会大环境中的自我边界。
隐私权的定义与媒介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19世纪末期,摄影、录音等科技产物的出现推动了西方新闻业的飞速发展,但对个人生活的侵扰也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对隐私问题的普遍重视,学界开始对隐私进行理论化研究。如在《隐私权》中,美国法理学家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蒂斯指出,“个人拥有肖像不被公开的权利”,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主张隐私权是一个人“独处的权力”。在我国,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当下,隐私呈现出新的内涵特征,随之而来的还有新的隐私困扰。认识深度媒介化背景下涌现的隐私问题,利用深度媒介化的优势重构隐私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一)数字技术的专精化
数字技术为深度媒介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使媒体能够更加精准、个性化地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但数字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隐私边界的消解。各类网站、平台等借助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时,会收集用户的信息。然而,大多数用户很难判断自己的隐私是否已经泄露,并且也没有途径去查证。可以说,数字技术的专业性导致隐私侵权行为更加隐蔽[6]。
(二)人的全息数据化
深度媒介化的核心实则就是人的全息数据化。简单来说,就是个人的生物信息、健康状态、生活习惯、行动轨迹等,所有有关个人的特质都逐渐数据化。社会的方方面面基于数据化的逻辑被链接起来,形成一张巨大的数据网络,每个个体都是这个网络上的节点,深度媒介化对于个人来说,就是营造了日趋真实的“数据化生存”状态[7],使个人隐私流向数字空间,如聊天记录、网络空间的私密相册等。个人信息数据化,增加了更多隐性的隐私泄露风险[8]。
(三)社会关系的扁平化
深度媒介化尤为重视数字媒介变革对社会结构的形塑过程,而在此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社会关系的扁平化。深度媒介化的社会背景,正是曼纽尔·卡斯特所描绘的“网络社会”,不同于传统的垂直组织体系,去中心化的网络化逻辑向现实生活扩展,整个社会关系趋向扁平化。反映在媒介业态,社交媒体极大地激活了个体的社会关系,某种程度上也打通了深度媒介化的第一关[9]。一方面,传统社交媒体的功能日趋复杂化,所掌握的信息远超社交所必需;另一方面,大量带有社交属性的媒介开始出现,严重挤压了个人的私人空间,制造出“被迫社交”的精神压力,寻找能够独处的安宁空间和能够吐露秘密的安全平台,显得弥足珍贵[10]。
(一)数据隐私
随着数字化的进程加速,隐私权的客体也逐渐扩展到私人网络空间和网络行为。人们的社交媒体账号、网络交易账号等都成为隐私权的重要方面。在数字化时代来临之前,隐私权更侧重于精神人格权,一般不涉及财产内容,侵权后造成的损害以精神痛苦为多[11]。但在深度媒介化的视角下,数字技术全面渗入、人的数据化和社会关系的扁平化日渐加剧,个人信息的公共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愈发凸显,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数据也逐渐增多。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数字化日渐普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审慎对待个人信息的公开与保护,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才能确保在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12]。
(二)侵权特征
深度媒介化过程中,隐私侵权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如前文所述,深度媒介化加深了人的数据化和社会关系的扁平化,个人的身份在网络空间中化为网络ID,匿名性导致个人被侵权后很难查证侵权主体的真实身份,并且侵权主体还可能借助他人的账号或虚拟账号进行侵权。其二,侵权手段具有隐蔽性。高技术的侵权手段叠加网络的匿名化,使侵权行为发生得更为隐秘,侵权证据更难被找到。其三,侵权后果的复杂性。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当个人信息被放到网上时,短时间内就可能造成难以控制的后果。
(三)侵权类型
隐私侵权方式主要有隐私数据泄露和私人生活侵扰[13],如霸屏广告、弹窗消息提示、不明链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归纳和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第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第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第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第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第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第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14]。
深度媒介化背景下,数字媒介系统将个体联结到遍布数据信息的网络平台上,如网络购物、网络会议室等,这些由媒介搭建起的媒介空间逐渐成为人的第二生活空间,成为一个新的生活场所[15]。在这个空间中,不免会出现隐私侵权的问题,从行为对象上划分,目前比较常见的隐私侵权行为如表1所示。
数字技术引发了新一轮媒介变革,深度媒介化为人类创设了新的生活空间,建构了新的社会逻辑,个体被赋予更多的传播话语权,但也将隐私问题推至新的复杂语境。如何保护数据隐私,成为媒介化深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挑战。保护数据隐私,建立信任机制,根据个体需求在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督。与此同时,媒介平台也应加强数据管理安全,加强技术保障,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总之,社会各界应共同参与进来,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共同构建一个重视隐私权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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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娄媛媛,助理记者,研究方向:新闻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