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旗
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并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任务要求,从而更加突出了良法善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良法善治是法治中国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追求和基本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与生动实践,为良法善治建设提供了新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动力,使良法善治建设有了更可靠的逻辑基础、价值指向和实现条件,并亟待作出新的理论阐释。为此,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从良法善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关系、良法善治的科学内涵及其路径选择等方面加以探讨,进一步深化良法善治的科学把握。
良法善治是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显著特征。“良法”①即合乎规律、符合人民意愿的法律法规,广义上也包括良好的制度在内;“善治”②即好的治理,既指治理状态也指治理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更加深入把握良法善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机理,其主要体现在制度、价值和能力三方面。首先,国家治理体系主要表现为制度体系,而良法善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和法治基础。其次,价值追求决定了国家治理的方向和目标,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处于善治状态的关键,而良法善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良善的价值基准和价值指引。最后,治理效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价值的根本依归,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外在表现,良法善治充实了国家治理能力的内涵,彰显了国家治理能力的水平。
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在实现治理模式从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变革,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国家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治理、制度治理。当今,法律秩序已经成为一种最重要的、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形式,其他所有的社会控制方式,都从属于法律方式,并在后者的审察之下运作[1]。“治国无法则乱”,现代治理必将以制度和法治为基础,并在以良法为表现形式的制度体系中运行。
首先,宪法规定了党在国家治理中的领导地位,确认了我国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等,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依据和法律根源。宪法法律还界定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各主体的治理地位,划清了国家与市场、社会的治理边界和责任,从而为国家治理体系确立了基本的治理框架。其次,法治提供了治理依据和治理手段。一切国家的行为,不论是司法机关的,还是行政机关的,必须追溯到一个形式的制定法上,也就是要遵循一个形式的制定法的“根据”而展开[2]。法律和程序等治理工具为包括重大决策在内的国家治理行为设定权威的制度性要素,促使全社会形成理性预期和治理秩序,从而使国家治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最后,治理主体(公权力)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良法善治确保了国家治理的长期良性运行,避免使国家治理陷入“失序”状态和“失控”危机,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顺利实现。
如果说治理是规则之治、法律之治,那么,作为治理理想目标的善治,则对法律、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必须是良法之治。亨廷顿发现,按照西方模式建立起来的新兴民主国家并没有因为政治转型而实现经济增长与政治稳定,相反,在那些制度化水平低的社会里,脆弱的制度无法满足人们的参与需求,致使人们在选举之外寻求政治表达的途径[3]。从“有法可依”到“良法之治”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治理规律的认识有了极大深化,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只有良好的法律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
现代国家治理仅靠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是不够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还需要价值导航。良法善治,旨在实现从传统的价值理念向现代的价值理念的历史性转变。
良法善治的价值诉求在于“善”,而“善”是人类长久以来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追求。但是,由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以前,法律都只是作为统治者的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的良法,也不可能实现理想的法治[5]。“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6]因此,只有建立在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基础上的良法善治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良善性,并从价值理念、价值追求、价值实现方式等方面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价值重构,从而形成崭新的人类文明价值体系。
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必然要求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良法善治的核心价值追求。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7]。良法作为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利器,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以及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体法制定过程中有意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就缺乏法的性质[8]。在当代中国,公平正义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现实期待。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深刻表明,“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价值基准。而如何使良法善治真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则必须健全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机制,通过立法的分配正义、执法的执行正义和司法的矫正正义功能,保障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9]。
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还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近代法治为形式法治,法对正义特别是个体正义越来越显得漠不关心,而良法善治则与公平正义高度契合,更加强调实质法治和结果正义。法治(技术)越发达,法治与社会相互脱节的风险就越大。法治一旦陷入法律形式主义之中,就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会走到社会进步的对立面,最终为社会抛弃[10]。故此,良法善治既是对工具主义的抛弃,也是对形式法治的超越,从而建立起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模式。
治理能力主要是指制度执行力。只有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在于良法善治能力。良法善治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为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提供了具体指向、行为操作和创新机制。
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容非常广泛,从法治的角度看,国家治理能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治理者对社会关系和治理行为制度化的建构能力;二是娴熟掌握运用法律或者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包括运用法治方法处理危机的能力;三是运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的能力;四是思维方式的法治化,即提升运用法律语词引领意识形态、追求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11]。上述能力,概括起来就是实施良法善治的能力。良法为善治提供基础,善治又构成良法的归宿,良法与善治“一静一动”③,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赋予了新内涵和新要求,并使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制度化全面提升,成为治理能力评判的重要标准。
良法善治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④。目前,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但面对现代化进程中各种严峻挑战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权利诉求,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制度空转、制度失灵等现象;实践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在法治领域表现出来的机械法治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法治方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效途径就是提升良法善治能力。一方面,秉持向善理念和正义价值导向,并将其贯穿国家治理各方面、全过程,使价值理念内化为治理主体的行动自觉;另一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施行善治,既提升依法办事能力,也增强制度建构能力。
何为良法善治?学界认识并不统一,主要分歧在于对“善治”的理解上。如有学者将善治大体等同于法的实施,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生产良法和落实良法[12]。良法善治不同于“良法之治”,即制定良法并使之有效实施;也不同于“善治”,因为“善治”并不仅限于法治要素。“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在于将法治与国家治理结合起来,从而使其有了更为广泛深刻的内涵,具体包括:法治有权威是良法善治的前提;良法与善治实现同质同步、同行同向是其核心要求;具体衡量要素是其判断标准。
传统社会,管理主要借助的是政府“权威”,而现代社会,治理则依靠法治权威。一方面,法治权威是衡量一个国家厉行法治的重要标准,也是良法善治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法治权威和制度认同决不是法治现代化的副产品,而是实现法治并促使其发展的基本的先决条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13]。国家只有具备了法治权威,良法善治才能发挥调节行为、维护秩序的作用,才能在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凝聚共识和力量,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稳定。如果说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则法治权威是实现良法善治和国家有序治理的前提,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关键。另一方面,良法善治也为法治权威提供了“良善性”基础。法治权威的建立主要不是靠外部强制,而是来自人们发自内心的尊重,这种尊重只能来自法律的合理性和“良善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权威实际上恰是人们对善的价值认同和持有的稳定心态。
法治有权威,根本在于宪法拥有至上的权威地位。通过宪法,国家治理获得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制度效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实践经验得以确认、完善和定型;通过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治理制度得以普遍有效运行,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得以确认保障。
良法善治的核心要求,也就是良法善治的必要条件。良法善治是良法与善治的理性契合,而良法与善治不过是国家治理在不同侧面的展开,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这必然要求良法与善治在价值上贯通、目标上相契、功能上同步,实现良法与善治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同效应,实现稳定且持续的治理效能。
1.良法与善治的同质性
良法与善治在价值上相贯通,并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是良法善治在价值上的要求。
良法与善治之所以能够结合、需要结合,根本上在于良法与善治有着共同价值基础,存在高度的价值一致性。从政治哲学视角看,良法与善治分属不同领域,各自有着内在要求,既具有同质性也具有异质性。异质性在于,良法大体属于相对静态和法律内在层面的考察,而善治则属于动态过程和法律外在方面的考察。同质性在于,良法与善治在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共同目标等方面是相通的,都是以“善”为根本价值追求,都是以追求人类文明中的善、实现善良正义作为共同目标。因此,良法善治是同质的异质性,或者说,是一种异质的同质性。但是,这种应然层面的同质性(共同的价值基础)并不意味着良法与善治在实然上必然完全统一。一旦“良”与“善”之间出现价值偏差甚至价值张力,则良法善治的内在和谐性必遭破坏。
如何实现这种内在的同质性?一方面,通过良法予以价值引领和价值确认。良法是善治的价值源泉,即人类文明所追求的善的价值,只有通过良法加以确定和体现,才能达到善的治理效果和治理状态。不过,善治理念也会反射到立法,为良法提供基本遵循和指引,对良法的价值追求带来深刻影响,从而促使良法与善治始终相向而行。另一方面,善治是对良法的价值原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只有通过把良法确立的价值融入善治和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形成人们对良法善治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才能实现良法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开创和谐有序的社会图景,最终使良法承载的价值观念变为现实。当然,善治的这种价值实现过程也并非机械的,而要依赖善治的能动作用,特别是面对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的现代社会,完全由立法机关提供具体指引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这就要求治理要善于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来弥补法律局限性,防止机械执法和机械司法。
2.良法与善治的同步性
良法善治的根本目的,是在良法轨道上实现善治,以良法善治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这就要求良法与善治必须同步,以体现良法善治在功能上的要求。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14]。离开善治,再好的法律也徒具形式之美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法律只有服务服从于善治的需求,才能展现真正价值,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根本要求。
良法与善治的同步性,关键是充分发挥良法和法治的功能。现代社会,法治功能不断扩展,从维护秩序、化解冲突到引领促进社会发展,意在更好发挥法治的能动性,防止与社会的脱节或对立。正因如此,良法善治不能就法治论法治,要主动围绕国家治理,在法治“自转”的同时要始终围绕国家治理“公转”,使治理在有序可控的框架内进行。这种同步性,还强调良法与善治间的动态一致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动态进程,新的法治需求会不断涌现,而法律的内涵从来不是固定不变的,必须根据时代要求不断修正其内容,积极回应国家治理中的变动需求,不断提升良法与善治的契合程度。
良法善治的衡量标准是良法善治基本要求的具体量化,即具体回答怎样一种状态才算是达到良法善治的要求。这一衡量标准既可以引领、规范和保障良法善治的最终实现,也是测评良法善治实现状态的判定依据。因此,科学确立良法善治的标准,对于推进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内学界对良法善治的评价标准,大多就“良法”和“善治”分别予以探讨,对此有学者指出,良法善治的评价标准,既不同于良法的要求也不同于善治的要求,更不能将良法和善治的要求简单叠加,而是要科学提炼良法善治的实质意涵,方能保证良法善治的原则精神得到实践贯彻,并提出了良法、政府必须亲民、保障人权、平等和包容、问责、透明度和廉洁度、程序、人力资源管理、有效性和效率等评价要素[15]。的确,将良法与善治标准的简单相加既无法准确反映良法善治的内在要求,也会带来良法与善治实践脱节的风险。应当肯定,良法善治有其独立的衡量标准和构成要素,这是由良法善治的统筹治理理念和系统治理的要求决定的。那么,如何确定良法善治的具体标准呢?笔者认为,讨论良法善治的衡量标准,不能脱离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特别是要立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使命、充分反映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求,唯此,才能科学界定并揭示出各个标准要素的内在关系,避免出现简单罗列现象。一般认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要素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理念、治理期待等,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包括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文明化⑤。基于此,可以将良法善治的衡量标准确定为共治、合法性、效能和价值,从而分别对应上述国家治理的各要素,并全面反映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
1.共治
共治是良法善治的内在标准。现代治理是多数人之治,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反映多数人的意志。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及多元共治,既是民主治理的体现,也是善治与劣治的主要分野,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16]。多元共治必然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角色和任务,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积极性,通过参与和协商形成多元共治的协同治理格局。这种开放性特质深深嵌入了从良法到善治的全过程,从而根本改变了传统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用方式,如协商立法使法律紧密贴合民众诉求,有助于良好法律的形成和对良法的普遍遵守;再如合作行政使重大行政决策更具可接受性和科学性,从而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总之,多元共治有助于调节公民与国家的良性关系,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2.合法性
合法性是良法善治的外在表征,也是现代治理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的法治属性决定了一切治理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做到依法办事。这既包括依法立法,符合“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宪法要求,也包括依法施治,即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但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些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13]。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法”不仅包括具体法律条文,合法性还要求合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合法标准也内在地要求将党和国家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宪法法律,并形成反映人民意愿和经济社会规律的良善之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成熟化、定型化。
3.效能
效能是良法善治的目的标准,体现了现代化的治理期待。良法善治担负着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任务,因为善治意味着进程与制度能够最好地利用可供它们使用的各种资源以产生适应社会需求的结果[17]。因此,判断良法善治,既要看一国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是否为良善之法,更要看是否能通过良法之治最终实现“善治”,实现及时高效地回应公众需求。效能标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提高立法效率。法律作为公共产品,其自身也要求供给的高效;只有立法有效率才能及时回应善治的呼唤,从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激发社会活力,实现国家治理的高效能。二是加强良法的有效实施和运行,并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使“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更加完善。
4.正义
正义是良法善治的价值坐标和价值尺度。如前所述,良法善治有其坚实的价值根基,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正义不仅是区别良法与恶法的根本标准,也是善治的价值追求。为确保正义,必须改变任何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和程序,并为正义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和保障。
当然,良法善治的标准既不等同也不能替代良法标准和善治标准。其实,从广义上说,良法善治的衡量标准包括了良法标准、善治标准和良法善治标准三个部分,从而使良法善治既充分彰显中国特色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共同特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论断。这意味着必须在中国式现代化维度上定位法治,更好统筹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加快推进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
良法善治凝聚着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质和法治道路的深刻把握。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本质特征和最重要保障,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最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为良法善治建设明确道路与方向,不断强化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引领,把良法善治的要求融入国家治理全过程;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统筹良法与善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党的领导,要落实宪法有关党的领导的规定,在重要法律中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良法,并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良法善治全过程和各方面。同时,良好的法律还需要治理主体的法律操守,党坚持依法执政并带头遵行法治,必将有助于法治权威的树立和良法善治的实现。
良法善治的要义是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立良法和行良法。
1.立良法,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立法作为分配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立法公正,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全社会对立法工作的共同期待。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治理现代化高度提出了良法的中国标准,“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8],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19]。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部分,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四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其中首位的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国家治理要有法可依、治理有据。早在2011 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意味着改革开放以来围绕“有没有”的立法任务取得了实质进展和成就。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已经完成,由于实践发展永无止境,必然会不断催生出大量新的立法需求,有法可依的问题依然存在,例如,“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20]。所以,要针对实践急需的法律,提高立法效率,弥补法律空白,减少甚至避免出现各种法律空档,实现新发展阶段有法可依。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还要完善并及时出台法律配套规定。二是更为重要的是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之治。不可否认,立法质量不高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顽疾,具体表现为有的法律反映人民意愿和客观规律不够、立法粗疏、操作性不强、存在部门化倾向等。更为严重的是,立法质量不高已经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整体状况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1]。要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意愿,更好地发挥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作用。总之,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就要在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上双向发力,在有法可依与立良善之法上同时用劲,唯此才能使“良善之法”如泉涌般源源不断、始终不竭。
2.行良法,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良法为善治提供了前提,但绝不是归宿,其要义在于将法律中的“良法美意”体现在善治中,体现在人民的感受中。如菲尼斯所言,法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得到合法地、良好地运作的一种状态[22]。但仅靠良法不会自动实现善治的,而搭起良法与善治之间桥梁的是行良法(法的实施)。
良法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要求,即法律被尊重、良法被实现。良法只有被严格实施,才能反映良法的价值意蕴,体现良善的社会效果,达致善治的目的、产生预期治理效能。执法司法等活动是以良法保善治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必须强化法的实施这一中间环节,真正做到执法者依良法行政,司法者准确适用良法,通过良好的执法司法活动确保善治的推行。“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守法是法治运行的基础。由于全民法治素养对于良法善治整体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贯彻法治宣传教育“八五”规划,大力推进守法普法工作。
治国理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借助多元治理手段和治理规范,最为重要的是道德与法律,实现德法共治。而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德法共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良法与善治同质性的重要保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3]。
善治作为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治理模式,虽然它的初衷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进行重建,但这种援助、重建的前提是接受世界银行所传播的西方价值体系、治理体系、话语体系[24]。推进我国国家治理和良法善治建设,需要进一步树立自己鲜明的价值导向,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良法善治的评判标尺。唯此才能确保良法与善治的价值统一,使各种立法性“产品”始终与宪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才能使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都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如果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使立法“向善”,那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支撑,会使执法和司法“行善”,守法者“共善”。
使良法与善治形成合力,必须发挥法治规划的功能。用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和制度优势,将规划的理念引入法治建设,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规范数量增多,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复杂和精细,法治实践日益丰富多样,各种制度之间关系日趋复杂[25]。通过制定实施法治规划,对法治建设进行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可以防止出现国家治理“碎片化”现象,确保良法与善治同向同行。
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及多个子系统规划。如《规划》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第一部分)要求,不仅确定了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目标,而且全篇贯穿良法善治精神,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根本性、宏观性指导地位。
要遵循良法善治精神推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一方面,要科学编制各子系统和地方法治建设规划。规划同立法一样,也有良劣之分。只有在正确价值观的引领下,并紧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部署,做到适时调整和动态跟进,才能确保与国家战略目标和任务相匹配。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各种规划,及时制定分工方案,细化具体措施,做好跟踪督促,发挥好规划作用。
总之,良法善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必将催生国家治理臻于至善,从而对人类治理文明的创新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当前要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审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以法治中国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
注释:
①“良法”一词,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②何为善治?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什么是善治?》中,对善治提出了八项标准,分别为共同参与、厉行法治、决策透明、及时回应、达成共识、平等和包容、实效和效率、问责。俞可平认为,政治学意义上的善治包括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③良法善治是静态与动态的统一。良法侧重静态的治理制度体系建设目标,强调彰显正义等价值;善治侧重动态的治理过程,强调治理能力的提升。
④善治与治理相比更强调“善于”治理,从而将良法及其承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⑤有学者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表现为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文明化。这“四化”既是现代化的内容要素,同时也是衡量现代化的综合标准(胡建淼.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法治化[N].学习时报,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