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蕾 吴晓林
随着城市的扩展,一些历史悠久的城市面临着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的矛盾。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个矛盾,不仅是保护城市记忆和城市历史的需要,更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城市遗产是城市身份的依托[1],也越来越成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来源,这是因为城市遗产不仅在城市旅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在城市吸引投资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2]。
在现实中,历史建筑和老建筑一般都位于逐渐衰落的老旧城区。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和城市人口不断增长的矛盾,加之人们遗产保护意识的薄弱,城市遗产保护往往让位于其他项目的建设[3]。我国也面临着一些城市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不充分、不恰当的问题。以北京什刹海为例,在以保护为名发展旅游业和进行商业化的过程中,居民们因难以忍受噪音纷纷搬离,造成遗产保护发展区域的绅士化现象。居民的搬离带走了城市遗产蕴含的习俗、礼节、生活方式和社会联系,失去了社会文化价值的城市遗产保护变得越来越肤浅和空洞[4]。城市遗产保护和开发不仅关乎其本身,而且与城市建设与规划、土地利用与住房建设、城市竞争力与社会稳定和公平等方面息息相关。
荷兰作为文化生产大国,成功创立了风车、郁金香、围海大堤等独特鲜明的国家文化品牌,城市遗产在城市旅游和文化发展中扮演着基础性角色。在平衡城市发展和城市保护方面,荷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并对城市遗产实施了规范化、常态化的治理,如研究机构和政府每年发布城市管理者工作手册[1]和遗产保护状态审查报告等。荷兰的国土面积虽然只有两个半北京大小,但却拥有10 处世界遗产,其中包括9 项文化遗产和1 项自然遗产,而且没有一项被列入濒危遗产名录,这不仅是因为荷兰政府拨付充足的财政资金来支持遗产保护,而且与荷兰注重遗产活化、强调多层次保护的治理体系是分不开的。在理论发展方面,荷兰的城市遗产保护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75年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提出了整体性保护的概念,并以动态的观点看待遗产,即随着时间推移,当代建筑也会成为历史文化遗产。宣言中还强调公共参与在遗产管理中的作用,宣称遗产管理不应只是保护单一建筑,还应作为促进整个地区发展的途径,且公众应该被告知遗产价值,进而参与到遗产管理的各个阶段[5]。在实践层面,城市保护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这体现在荷兰对62000 个国家级单体历史建筑及历史建筑区的严格保护,也体现在城市空间规划中从历史城区到现代城市设施区域的逐层过渡,如阿姆斯特丹的城市规划要求历史城区周围的建筑高度逐层升高,渐次过渡到新城区。此外,城市逐渐衰落的区域成为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特别是社会性住房[6],一些衰败的社会性住房经过更新改造成了博物馆和城市旅游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位于阿姆斯特丹西郊的船博物馆。以荷兰城市遗产保护实践为例,归纳城市遗产保护的影响机制,可以为国内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提供相应的启示。
城市遗产的概念是动态发展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从最初的单一建筑,如纪念碑和历史遗迹,扩展到城市街区乃至整个城市;城市遗产的保护类型由最开始的对有形遗产的保护,发展到对无形遗产如文化习俗、生活习惯的保护[7];人们对城市遗产的关注重点从对物的维护逐渐转移到对人的关注[8],从保护纪念性建筑、建筑群到历史性城镇景观方法的应用[9]。历史性城镇景观建议关注“对城市起构建和巩固作用的价值”,并倡导结合“自然与文化(遗产)”“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国际与地方价值”以实现对城市遗产资源的动态管理[10]。
国内外城市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和矛盾是不同的。相较而言,国内城市遗产保护的困境在于城市遗产保护主要与城市发展相冲突,而国外城市主要在于衰落城区的富人迁走之后,缺乏人力物力对城市老建筑进行维护,衰落的城区逐渐成为犯罪滋生的贫民窟[11]。中外文献对城市遗产与城市发展关系的研究,都聚焦于城市遗产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只是关注重点有所不同。
国内对城市遗产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筑学、城市规划和经济学、历史文化研究和博物馆学,从公共管理学科关注城市遗产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遗产的风险管理[12]、城市遗产的公共产品属性[13]、城市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公共参与[14-18]、历史进程和政策演变[19]等。现有文献对于城市遗产保护机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基于产权的强制、激励和补偿机制。这一机制的提出主要基于西方城市遗产保护实践的分析,主要探讨城市遗产的经济价值,强调城市遗产保护过程中权属建构对于推动和引导各行动主体参与遗产保护的重要作用。因此明晰产权,将城市遗产私有化或国有化,进一步通过集体选择的过程可以实现各方对于城市遗产的有效保护[20-22]。
其二,基于地方文化认同和集体记忆的社会参与机制。该机制侧重城市遗产的公共产品属性[23],提出公众参与城市遗产保护主要是出于对地方文化的认同,因此可以通过地方文化认同感的培养和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机制,实现对城市遗产的共同保护和管理[13,24-26]。这一机制是基于广州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育行动归纳得出的,着重于城市遗产的社会文化价值。在主体分析方面则主要关注公众参与,对其他主体的行动及主体互动网络的探讨不够充分。
其三,行动主体博弈机制。该机制指行动主体围绕城市遗产保护出于有限理性和不同的利益追求和职责要求采取行动进行博弈[27]。这一机制基于有限理性假设,提出了行动主体博弈的动机为追求利益和职责要求,但是对保护对象的价值和特点关注不足。
以上三种机制可以进一步总结为影响行动主体保护城市遗产的三类因素:第一,行动主体保护城市遗产的内驱因素,如行动主体对城市遗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基于价值分析而进一步对采取保护行动的成本收益分析;第二,外驱因素,主要指公共部门出于职责要求规范、协调或参与城市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第三,结构因素,包括各个行为主体权利义务的制度规定,以及遗产保护主体的行动空间。遗产保护主体的行动空间主要由两种途径获得,分别为政府自上而下地释放参与空间,即允许和鼓励其他行动主体参与保护城市遗产,以及非政府行动主体自下而上地争取参与城市保护。
以上机制分析都是基于城市遗产的某一类价值,综合分析不同主体对城市遗产的不同价值设定以及基于此设定的不同行为选择,对于系统理解城市遗产保护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属性和价值二分法是定义和评估文化遗产的常用方法,两者定义了遗产保护的显著性,其中,属性是承载价值的载体,而价值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因[9,28,29]。文化遗产具有不同层次上的多种价值,如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历史价值、经济价值、老旧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等[29,30]。里格儿将文物的价值分为纪念价值和现时价值。其中,纪念价值包括老旧价值、历史价值和有意为之的纪念价值,这三类价值的关注促使人们保护老建筑;现时价值则指满足人们现时需求的使用价值和现时思想需求的艺术价值,艺术价值包括新物价值和相对艺术价值。使用价值、艺术价值可能与老旧价值冲突,因为使用价值对于保护文物可用性和安全性的需求、新物价值对于新而完整的欣赏,与老旧价值保护文物自然衰退痕迹的追求相矛盾,因此对于城市遗产不同价值的关注和追求决定了人们保护文物的不同方式、目的和程度[31,32]。由此,行动主体对城市遗产的价值认定包括城市遗产的使用价值(包括科学价值、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艺术价值(美学价值)和纪念价值(包括老旧价值和历史价值),是行动主体采取不同保护措施的动机和意识基础。
综上提出“价值认定—行动选择”框架,探讨城市遗产保护的影响机制。
扎根理论研究方法是一种归纳取向的定性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施特劳斯和柯本的扎根理论方法,他们认为现实是建构的,研究者应该适当融入调研环境,在数据收集之前需要部分文献综述,且归纳分析数据的过程可以围绕研究问题进行,最后将研究结论发送给受访者以对结论进行验证和补充[33],相应的过程如下:
数据收集方法主要包括参与式观察和半结构化访谈。2018 年6 月到2021 年4 月,对鹿特丹、阿姆斯特丹、代尔夫特、海牙和乌特勒支的博物馆、古建筑区及城市遗产更新工程等46 处城市遗产保护及开发区域进行了参与式考察,包括鹿特丹及附近31 处、阿姆斯特丹5 处、海牙5 处、乌特勒支4 处及代尔夫特1 处。半结构化访谈对象包括城市历史和城市遗产保护的讲解员、导览员,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的专家,城市遗产和艺术发展组织(如鹿特丹艺术索引)讲解员,鹿特丹市政厅规划专家和城市居民,最后得到访谈材料13份,收集其他文字材料21 册,包括项目介绍手册、政策法律文件、政策信函等,形成调查录音和笔记。
在分析过程中,按照持续性比较分析要求将每条编码下的数据来源、不同编码之间、每个案例的内部及不同案例之间进行了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比较,以便总结出规律或模式,为理论建构准备素材。将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分三轮迭代进行,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在完成第一轮数据收集之后,对数据进行开放性编码和主轴编码,对理论进行初步提炼,并发现新的问题。然后,根据上一轮编码结果进行第二轮的数据收集,并重复以上编码过程,对第一轮数据分析得出的理论进行修正,如此反复,迭代进行,直至饱和。
按照扎根理论的要求,对访谈材料、项目介绍材料、政策文件进行编码,参与式观察的田野笔记作为编码的备忘录附在后续的分析框架中。运用Atlas.ti(9.0)对数据进行编码分为三步。
1.开放性编码
在第一阶段开放性编码中,避免用研究问题引导编码过程,而是根据穷尽性和排他性原则,对访谈材料的每句话编码,尽量采用被访谈者原话编码。在这一阶段,共得到303 个原始语句及初始概念。由于这些初始概念在意义上部分重叠,对以上结果进行分类归纳得到了187 个概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范畴化。在范畴化的过程中,对意义相近的概念进行合并,剔除出现频次少于3 次的概念,根据叙事逻辑的完整性对前后矛盾的概念进行甄别和筛选,最后得到范畴(见表1),为节省篇幅,仅挑选部分原始语句展示编码及范畴化的过程;为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便于读者理解原始语句的情境,本文在开放式编码的每个范畴后尽量列出整段原始材料。
表1 开放式编码范畴化
2.主轴编码
在第二阶段的主轴编码中,依据研究问题,提取与行动主体参与城市遗产保护的动机、城市遗产保护影响因素这两个研究问题相关的编码和范畴,对这些范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本文针对开放式编码阶段得出的范畴,根据概念层次和逻辑次序进行归纳,得到5个主范畴、11 个一级副范畴和23 个二级副范畴(见表2)。5 个主范畴分别为:第一,行动主体对城市遗产的价值认定,包括使用价值、艺术价值、纪念价值;第二,行动主体保护城市遗产的内驱因素,包括保护社区集体记忆、艺术追求和艺术实现空间及实施行动的成本收益评估3 个一级副范畴;第三,外驱因素,包括行动主体职责进一步细分的10 个二级副范畴;第四,结构因素,包括权利义务规定和行动空间2 个一级副范畴;第五,城市遗产保护体系,包括核心保护体系和活化体系2 个一级副范畴,分别又细分为政府分级保护、商业化开发利用、众筹共享、遗产生产和社区共建模式等5 个二级副范畴。
3.选择性编码
根据扎根理论选择性编码要求,挖掘范畴的连接关系,描述行为现象的脉络,形成故事线并发展出理论框架。在主轴编码阶段,我们确定了5 个主范畴,分别是价值认定、内驱因素、外驱因素、结构因素以及城市遗产保护体系,并结合开放式编码中的因果关系范畴(见表3)和扎根理论备忘录,形成城市遗产保护影响机制的分析框架(见图1)。
图1 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影响机制理论模型
4.理论饱和度检验
为检验以上框架的理论饱和度,本研究对荷兰文化、教育和科学部外派伊拉斯姆斯大学的专家、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及鹿特丹城市居民进行了第四轮共8 人次的访谈,并对这些访谈材料和6 份不同项目的介绍材料和政策文件进行了编码、范畴化和理论框架提取。结果表明,没有出现足以改变上述框架的新范畴,由此可以认为理论饱和度检验通过。
通过扎根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内驱因素、外驱因素和结构因素在不同阶段影响了行为主体的“价值认定—行动选择”路径,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又在结构因素的影响下形成了不同的城市遗产保护体系。
各主体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和行为选择分别受外驱因素和内驱因素的影响:荷兰的公共主体如各级议会和政府受职责约束,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认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这一类主体侧重对城市文化遗产纪念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认定和保护;市场主体则主要基于成本—收益评估,侧重于城市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使用价值);社区居民出于保留社区集体记忆的需求(纪念价值),自发地对历史社区进行保护和解读;文化精英如建筑师和艺术家则是城市历史街区艺术价值的发掘者,这一类主体出于对艺术价值和艺术空间的追求,对城市历史街区进行改造和保护。
荷兰《遗产法》等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了荷兰各级议会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法院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荷兰文化遗产署(RCE)对国家级的文化遗产价值进行认定,市议会对地区性的文化遗产及区域进行价值认定。这些经由公共部门认定保护的文化遗产和区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实施分级保护,各个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如下:
荷兰文化遗产署(RCE)代表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对国家级的遗产进行认定和研究,中央政府房地产局管理中央政府拥有的古迹,城市遗产主要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以及基础设施和水管理部共同认定,而根据2009 年的政策性文件《现代纪念性遗产》,第二世界遗产(重建时期)之后的地区,荷兰文化遗产署在为受保护的城镇或乡村景观确定分区计划时没有权限,而是由市议会决定,对于具有美学价值、空间分布紧凑协调、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区,市政当局必须保留这些地区的历史特征和结构,例如,通过在分区计划中记录其保护,各省检查市级的遗产保护工作,在规划对受保护的城镇或乡村景观的特征有重大影响的变更时,市政当局可以向荷兰文化遗产署寻求建议。另外,遗产监测器对全国遗产的数量、种类、层次、历史城市规划研究进度、专业团队、风险评估、重建等172个主题进行统计评估。
市场主体参与遗产的发掘、改造、生产和商业化的过程,着重利用城市遗产的使用价值,是适应性再利用城市老建筑的主要实施者和受益者。市场主体参与城市遗产的保护利用主要是基于收益成本的衡量,正如雅各布所观察到的,城市老建筑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低廉的租金和发展空间,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工业孵化器的角色[36]。从荷兰的经验来看,旧建筑不仅孵化了企业,也为艺术家创造和文化创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除此之外,市场主体也通过提供服务、整合资源开发城市旅游市场,成为依托城市旅游保护城市遗产的主要行动者。由市场主体改造和更新的城市历史空间不仅被赋予了新的功能,更促进了城市旅游的发展,如范内勒工厂的适应性再利用。
原建于1931 年生产咖啡、 茶和烟草的范内勒工厂在停产之后被改建为众多新媒体和设计公司入驻的建筑, 并于2014 年6 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除此之外,适应性再利用的原则也应用到了很多小项目中,如废弃的码头被改造为创意生活工作区,由旧仓库改造而成的啤酒厂,由废弃泳池改造的蘑菇培养基地等。 (访谈编码:20210115)
为了保护社区的集体记忆,社区居民会自发地对社区空间进行改造和解读,如鹿特丹市中心的一片居民区,
居民们为了纪念在这里居住过的一位作家,在这位作家去世之后,将他居住过的房子刷成了白色。 这片社区有一个将鹿特丹特色建筑做成鞋子、袜子和衣服的商店,还有一个居民开设的咖啡厅,在这个咖啡厅中陈列着关于社区发展历史的书籍。 (访谈编码:20200304)
艺术家们则出于对城市文化遗产艺术价值的追求,将衰败的历史街区转变为艺术中心。
由荷兰建筑师米歇尔设计的公共住房项目,具有浓郁的北非风格,从1922 年起作为公共住房,后来政府想把这片区域拆掉,艺术家们觉得这里很美,把这里争取保留了下来, 部分闲置的房屋被艺术家重新利用起来, 开办了艺术中心。 (访谈编码:20200525)
综上,受外驱因素影响,公共主体对城市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认定并采取分级化的保护措施,市场主体、居民和文化精英则受内驱因素影响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不同价值维度进行认定和保护。这些由不同主体保护和解读的城市历史空间,赋予了城市多层次和多角度的身份特征,成为城市竞争力和吸引力的来源之一。
根据文献综述,结构因素在本研究中被界定为两个方面:权利义务规定和行动空间(见图1),其中,权利义务规定为行为主体的“价值认定—行动选择”设定行为边界,行动空间则影响各个主体的互动结果。
首先,政策规定了各行动主体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各个行动主体设立了行为边界,以遗产所有权为例:遗产所有者不仅包括法人还包括各级政府,根据荷兰《遗产法》规定,“将一项文化物品指定为文物或遗产,或者列入保护清单时,需要其所有者的同意”,而根据荷兰政府对于遗产保护资金来源的规定,“一旦一件文化物品被确定为遗产,其所有者要承担30%的维护资金;对于公共收藏品,其所有权则属于法人实体,由国家提供资金保护遗产”;至于无法证明所有权的遗产,如新的考古发现,则属于考古地点所在的省份或城市。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遗产所有权,城市居民可以自主决定将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保留下来并确定为社区遗产,也可以参与博物馆的众筹项目,享受博物馆的共同所有权,如博伊曼斯范柏宁恩博物馆的建设。
荷兰建筑事务所设计和建造的荷兰鹿特丹博伊曼斯范柏宁恩博物馆“公共艺术仓库”项目是一个众筹项目,建成之后,公众可以免费进出游览。 该项目致力于尽最大可能开放全部的艺术作品和建筑空间,并与私人收藏家合作,共享博物馆专业的收藏和修复服务。 这个艺术仓库向游客全方位展示了文物的修复、运输、保护和储藏的全过程,通过文物展览背后的故事,向民众传达文物保护的理念和科学知识。 (访谈编码:20200718)
其次,行动空间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获得:政府自上而下地引导鼓励和非政府主体自下而上地争取(见表2)。 政府自上而下引导形成的行动空间包括两个维度:政府自上而下地释放空间给其他行动主体参与以及构建平台引导各方合作。政府自上而下的释放空间主要包括明晰产权、信息公开、服务外包和构建合作平台。明晰产权主要涉及已经确认为遗产的私人所有的文物,对于这类文物政府会强制保护建筑的结构和外貌不被改变,但遗产所有人可以将其出售,整个私人所有的遗产交易过程会受到《遗产法》的限制和荷兰政府的严密监管。信息公开则指任何人都可以查阅遗产清单,遗产监管部门每年也会发布遗产监管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服务外包主要指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选择有专业资质且独立的机构或企业执行考古工作。除此之外,市级政府也会构建合作平台,如发起一系列城市复兴项目,鼓励公众、艺术家、建筑师、企业、社会组织共同设计、活化衰落城区的公共空间。
政府发起了一系列鼓励民众和企业参与城市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项目,市政当局可以为社会创新项目提供资金。例如,鹿特丹市议会在2011 年发起的鹿特丹城市倡议项目,拨款400 万欧元,用于促进公众参与城市复兴项目,项目的实施成果之一为鹿特丹南部的一个社区空间活化项目,这是一个由政府(市政厅、环境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企业(餐饮和广告)、媒体、社会组织、居民和建筑设计师共同参与、分工建设,为活化城市衰落区域而建设的公共空间项目。 又如社会影响债券和V2 平台,前者使个人有资金实践创新想法以解决社会问题,后者则专注于艺术和媒体技术,通过吸引世界各地的艺术家、社会学家和工程师来推动艺术的发展。 公众和行业协会承担着保持活化遗产的责任,还积极促进老手工艺大师和新型工业的合作,如服装设计。 除了保护,随着移民的增加和城市的发展,新的仪式、活动和技艺,也在持续产生并得到保护和传承。 (项目介绍手册编码:20201220,根据荷兰语编译)。
自下而上争取的行动空间则主要由公众和艺术家与政府协商获得,他们向地方政府建议保留具有一定价值的社区和建筑,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和艺术创作。地方政府和文化精英基于居民的需求,与居民合作进行价值认定和遗产生产,最后重新赋予建筑意义,达到复兴社区的目的。
鹿特丹代尔夫特码头对面的老房子区域原来是低收入群体聚集区,建筑师将画廊隧道、公共空间、抽象派画作和摄影家的艺术品带入这个社区之后,不仅保留了原代尔夫特码头的建筑风貌,更为社区带去了活力。 (访谈编码:20191112)
最后,权利义务规定和行动空间这两个因素使得公共部门在“价值认定—行动选择”过程中,相较于其他主体,优先对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认定。文化遗产具有多重价值[29],不同行为主体对同一文化遗产的不同价值认定不尽相同甚至可能互相冲突[37],由此各主体采取的行为策略也会有矛盾和摩擦。行动主体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行动选择”中的优先性排序有助于解决此类矛盾。具体来说,对于城市遗产价值的认定是各个主体采取行动的基础,其中公共部门对城市遗产价值认定优先于其他行动主体的价值认定。对于价值明确且显著具有纪念意义和艺术价值的文化遗产,公共部门进行及时认定和保护。对于价值不明确的旧建筑,公共部门首先进行纪念意义和艺术价值的认定,接着明晰产权,之后由市场主体和社区参与分别实现这些老旧建筑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除此之外,对于没有行动主体进行价值认定的老旧建筑或区域,由文化精英主导的遗产生产再次将艺术价值和使用价值赋予这些建筑区域。据此,上述保护机制被进一步提炼为双层保护体系:核心保护体系和活化体系。
核心保护体系涵盖了由各级议会和政府认定和实施保护的文化遗产。议会及各级政府部门主导了城市遗产认定和保护标准制定,是城市遗产保护的主要执行者和付费者。这一体系主要表现在政府分级保护模式中,议会和政府出于外驱因素(职责要求)对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和保护,文化精英提供决策参考,文化遗产所有者、社区和商业组织的行动受到严格规定。活化体系适用于价值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历史建筑,这些老建筑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没有得到所有行动主体的认可,包括体现城市历史和风貌且具有商业化发展潜力的老街区、旧建筑、废弃工厂等,也包括艺术和纪念价值只得到社区居民认定的、商业价值并不突出的社区老建筑。
通过运用扎根理论对荷兰城市遗产保护机制进行探究,得出以下结论:1.对城市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认定是各行为主体采取保护行动和协商保护策略的基础,这一过程受到外驱因素、内驱因素和结构因素的影响。2.荷兰公共部门受外驱因素影响,即出于职责要求,对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认定后,采取保护措施;其他主体包括社区居民、文化精英、市场主体,则受各种内驱因素影响,如保护社区集体记忆、追求艺术价值和追求商业价值等,对文化遗产的不同价值维度进行认定和保护。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包括各级政府和议会侧重认定和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的纪念价值和艺术价值,而市场主体、社区居民和文化精英则分别注重文化遗产的使用价值、纪念价值和艺术价值。3.结构因素通过权利义务规定限定了行为主体在“价值认定—行动选择”过程中的行为边界,并通过行动空间这一变量影响了行为主体的互动结果,以上因素进一步导致公共部门在对城市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认定的过程中具有优先性,即公共部门优先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认定和排序,对于价值不明晰和不完整的城市文化遗产则由其他主体共同参与协商价值认定和制定保护策略。这种优先性排序衍生出双层保护体系,包括核心保护体系和活化体系。核心保护体系适用于经公共部门认定的具有显著纪念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城市遗产。具有一定价值但不在政府保护范围中的历史建筑,则由市场主体和社区对其进行认定,或由艺术家进行艺术再创造和遗产生产,分别实现这些历史建筑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由此构成城市遗产的活化体系。
荷兰政府作为强政府和开放型政治体制的结合体[38],不仅具有参与、协商和咨询的行政文化[39],还积极为各利益主体的参与搭建平台甚至提供项目运转资金,这使得荷兰的城市遗产保护更新项目取得实质性成果的同时,不断涌现出城市遗产管理创新政策和模式,呈现动态特征,也使荷兰各地的城市遗产保护成果各具特色。
荷兰这一双层保护活化体系与我国城市遗产保护体系有相同之处。首先,政府在城市遗产保护中占主导地位,优先对城市遗产价值进行认定并承担了城市保护的主要工作。其次,荷兰的政府分级保护模式与我国分级文物保护体系类似。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荷兰城市保护体系根据城市遗产的价值排序引导或协调市场主体、社区和文化精英参与城市遗产保护,由此政府基于城市遗产的纪念和艺术价值将城市保护核心体系严格控制,而在城市活化体系中引导其他主体实现城市遗产的使用价值和艺术价值。我国的城市保护体系则根据范围大小由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构成。2.荷兰的城市活化体系动员了本地的市场主体、社区和文化精英,城市遗产活化效果具有地方特色,也使荷兰各地的城市景观呈现多样性。相比之下,我国同质化的历史街区开发和流水线式打造的网红街区,在抹去地方特色的同时也消解了城市吸引力,而那些重金打造的文化主题街区也面临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和运营压力[40]。
据此,提出四点政策建议:第一,挖掘城市老旧建筑的价值,将全面的价值评估作为决策的基础;第二,区分城市核心保护体系和活化体系,在活化体系中,扩大市场主体、文化精英和社区参与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和范围,将城市规划与治理和城市保护相结合;第三,将城市保护与城市发展相结合,实现对不同层次、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效利用和再生产;第四,充分尊重和挖掘地方特色,避免样板化和模式化,可以采取战略规划措施,即先评估文化遗产价值和地方特色,再引导各方参与,最后制定中短期发展策略并适时调整。
本文的研究不足如下:首先,研究对象仅局限于有形城市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城市中的人文习俗、传统节日和手工艺等没有涉及;其次,分析数据包括访谈材料、政策法律文件和参与式观察笔记,其中访谈材料和政策法律文件用于扎根理论的编码,参与式观察笔记作为编码的备忘录和注解,更多的访谈材料和政策文件可以在后续的研究中加以补充分析;最后,本研究基于荷兰的城市遗产保护实践得出城市遗产保护影响机制的理论框架,认为行动主体对于城市遗产的价值认定是其采取不同城市遗产保护方式的基础,最终形成的城市遗产保护效果受到外驱因素、内驱因素和结构因素的影响。这一理论框架需要在不同的情境下、针对不同的城市遗产保护对象做进一步分析验证和完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