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斯
秦女士虽然已82岁高龄,却因一笔借款追不回来,不得不四处奔波。
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邻居王女士以买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秦女士借款人民币125万余元,约定2016年春节偿还。2016年,秦女士以王女士到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同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王女士除需偿还借款本金外,还要向秦女士支付约定的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7年,秦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此时王女士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仅有的一套房屋已转卖给第三人。时至今日,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合计已高达500余万元,秦女士却要不回来,只能依靠每月3000元的退休金生活,每天外出捡废品以补贴家用。
司法实践中,像秦女士这样,法院已依法做出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转移、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还有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问题呢?
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的马元元律师表示,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转移、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申请律师调查令。通常,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后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这就面临一个问题:申请执行人如何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呢?我国不动产登记和车辆管理等机构都不对自然人及企业开放查询非本人和本企业的财产,这就导致申请执行人很难通过合法途径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其中一种形式就是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
本案中,秦女士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王女士曾经及现在持有的不动产信息。执行法院通常会批准这类申请,并为律师出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前往基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相关信息,这样就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只有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自然人或企业不能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申请。这是因为持调查令调查的信息绝大多数涉及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对这类信息的处理必须非常谨慎,即便是被执行人,也不能随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律师取得执业资格前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因此,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比当事人更为专业和谨慎,并会受到执业规则的制约。法律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同时,该项财产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此时申请执行人往往束手无策,甚至会放弃债权。马元元律师表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一项新的民事诉讼: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尝试追回已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指当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為予以撤销。
本案中,律师获得王女士房屋的具体交易信息后,若确认王女士处理名下房产的日期晚于法院做出生效判决的日期,则秦女士可以作为原告,向被告王女士、第三人(房屋受让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第三人需证明其购买房屋时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晓被告系为转移财产而出售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还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执行阶段提起新的民事诉讼,因为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物价值高等原因,建议当事人最好还是聘请专业人士处理。
本案中,秦女士已年满75周岁,可以前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免费律师为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