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宏斌
A 企业是以进口大豆为原材料的农产品制造企业,大豆和油脂加工总量位居全国前列, 企业规模在全国行业领先。 A 企业的产品主要为豆油、豆粕及其他副产品,年营业收入近60 亿元,利润总额1 亿元以上。 为规避国际市场大豆价格波动风险,保持稳定经营成果,A 企业使用商品期货等金融工具对原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开展管理。 按照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规定,对有效套期业务执行套期会计核算,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在被套期项目(商品)影响损益的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和政策文件中未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产生问题, 即A 企业是否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结果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司经营计划安排,A 企业参照国际农产品供需情况,评估经营风险,使用商品期货等金融工具来管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具体业务模式以2023 年度为例:
1.套期方案:企业根据国际农产品供需平衡表和市场形势研发结果,提报《套期保值方案》,按经营所需原料的50%对2024 年预期采购原料做现金流量套期。
2.被套期项目:2024 年到港的进口大豆,总量150 万吨以内。
3.套期工具:基于国际大宗农产品的定价规则,“现货价格=期货价格+基差/贴水”(期货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 大豆合约),故套期工具为CBOT 大豆合约。 按照交易流动性和持仓量要求, 首选持仓和交易量较大的合约,随着交割月临近,逐步移仓展期,直至与实货合同指定的作价月匹配。 交易数量换算公式:期货1 手=现货136 吨。
4.交易及展期:例如2023 年1 月,按照CBOT 大豆合约5 月合约买入400 手;4 月临近交割月,移仓展期,即卖出平仓,按照新的主力合约买入开仓。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主要是企业以商品的合约作为标的物的一种期货合约。 A 企业为2023 年采购原料所做现金流量套期业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的具体条款为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时, 将商品期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2024 年被套期项目签约形成为确定承诺时,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存货”,随成本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中未直接提及套期保值业务, 但无论企业开展的是套期保值还是单纯的期货投资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原则都是相同的。
1.在平仓时点的调整:企业以期货平仓的价格作为收入,开仓的价格作为成本,净额为正就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净额为负就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2.持仓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调整:所得税纳税的时点是平仓后,持仓期间需要对商品期货公允价值变动(浮盈浮亏)在会计上确认的套期损益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企业进行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差异调整需要着重关注套期关系持续的时间点是否跨期(期末时点持仓与否)的调整和现货端的经营损益变动的调整。
对于企业套期工具展期过程中的平仓盈亏的处理,税务机关通常不再细分企业开展的是套期保值还是单纯的期货投资业务,取得的收入是经营利得还是资本利得,也不再区分企业开展期货交易的用途和会计处理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因此,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对套期工具展期过程中的平仓盈亏确认所得。
对于企业使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按照公允价值套期处理,套期工具展期过程中的衍生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所有金融工具交易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需在处置时一次性确认整个持有期间的损益。 因此,企业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对套期工具展期过程中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增或调减,待相关商品实际交易或转成确定承诺,会计上将对应的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时,再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反向调减或调增。
对于企业通过套期保值来管理预期采购或销售的风险,按照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在实际业务中,套期关系持续的时间点是否跨期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具体来看:如果在不跨期的情况下,企业套期与企业后续的现货处理都在同一年度完成, 将套期有效部分影响到现货收入成本的进行纳税调整, 调整为不受影响的情况,无效部分也需要做调整,调整为期货端单边的实际损益。如果跨期,情况则更为复杂。具体来说,情形一是期末还有期货持仓,套期关系持续期间跨期,此时其他综合收益中套期有效部分的余额, 而套期无效部分计入了本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此时应对无效部分做纳税调整至0,而有效部分不需要做调整;等到下一期,期货平仓,企业实现了实际损益, 且后续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现货影响的成本或收入,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总额,需要分别再做纳税调整。 情形二是期末虽然没有了期货持仓,但是转入影响现货的部分在期末时间点还未影响到企业的现货损益。 此时本期实际上期货损益已经实现,因此应当将期货的账面损益做纳税调整至实际损益, 现货部分因还未影响整体损益无需调整。 等到下一期,后续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现货影响的成本或收入, 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总额,则需要再针对此部分做纳税调整至不受影响。
为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有力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会计准则已对商品期货的投机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分类与实操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的规定亟待完善。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 合理区分和确定商品期货的投机和套保业务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在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同时,更好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投机和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合理区分。 第一,交易目的不同。 期货市场是生产经营者规避生产经营风险的场所, 也是投资者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地方。 公司运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采购成本。 投机不同,投机者参与交易是为了利用价格的波动赚取收益。 第二,操作方法不同。 套期保值者购买或售出的期货合约标的物对应其现货市场持有或确定将持有的商品或资产,且尽量保证数量相同、持有时间相同但方向相反。而投机者仅根据自身的资金、 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预判来参与交易。 承受的风险大小不同。 套期保值者仅承担基差变动带来的风险,投机者利用价格波动差异取得收益,若市场走势与预期判断产生偏差,将会承受更大的风险。 通过从业务实质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区分,提升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的精确性和科学性。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区分套期保值投资者和投机投资者两种身份。 对于在期货市场上以投机获取收益的投资者,应将金融衍生品作为投资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税收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 成本的确认金额和时点的规定,将持仓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进行当年度纳税调整。 而对于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通过风险对冲防范利率、汇率、交易价格等市场风险的投资者,如制造业行业等实体企业投资者,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的规定核算,当期货净额结算获益时, 以其交易价格减去计税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当净额结算损失时, 该资产损失可在税前扣除;在未结算之前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政策上体现最大限度地信任实体企业, 支持制造业发展,引导行业行稳致远。
为了支持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需要完善监管机制。一方面,税务机关致力于打破各管理部门的分工限制,从税收监管全局角度发现风险。 另一方面,应及时关注经济社会新业态的发展, 通过公开数据全面了解相关行业信息,敏锐发现政策制定与税收监管实际情况的脱节之处。以本文提及的开展套期保值的企业为例, 如果税务机关能在日常监管中将所得税与收益极不匹配的情况与金融市场的相关报道、公开数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就能够进一步发现风险并及时开展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