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论法与治

2023-12-25 22:54:01陈丽
书屋 2023年12期
关键词:家族婚姻法律

陈丽

通常认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奠基人是梁启超先生,他在新史观指导下将法律史视作众多专史中的一种研究,其弟子杨鸿烈先生传承了新史学传统,《中国法律发达史》便是明证。与之相对的研究路线则是将传统律学作为研究内容,沿用传统史学以及训诂学方法进行考证,代表人物为沈家本、吉同钧等人,后继者乃程树德,《九朝律考》乃程之代表作。因此,可以说,在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面世之前,法史学家的视野都局限在历史学领域之内,其中当然也包括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陈顾远先生虽在书中提倡广义的法制史研究,但就其所援引的素材而言,仍跳脱不出正史范围。

瞿同祖在燕京大学求学时主攻社会学,《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他以社會学立场和方法来观察中国传统法律,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研究的一个尝试。一代之兴盛即有一代之学问,从研究方法来说,瞿同祖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他从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传统中国“家族主义”盛行,个人之行为关系着整个家族的利益,因此传统中国可谓只有家族没有个人,在创巨痛深的晚清,倡导“个人主义超越家族主义”恰恰成了法律变革的理论先导。《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第一章通过“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血属复仇”“行政法与家族主义”这五节为我们阐释了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中的“家族”,即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也是传统法律的主体。家族中父权最重,孝道为先,与之相对的忤逆、违叛既为家法所不忍,也为国法所不容。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家庭关系的调整,因此传统法律重点惩治亲属间的侵犯,肯定亲属间的容隐、代刑行为。还需说明的是,重视伦常乃是传统中国立国之本,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同样,由《周礼》框架奠定下的帝制时代的行政架构与运转模式,本质上与家族的内部分工与外部经营有异曲同工之妙,人有职分便有责任,“未尽”和“不能”便要受到规制。在对伦常的维护和职分的履行中,传统社会得以正常运转。但瞿同祖先生也看到“家”“族”有别,范围有差,刑罚因服制而有所区别,个人的职责在广大的家族中也得到了扩展和延伸。可以说,对伦理的违反触及的是刑法,对职责的“未尽”更多地涉及行政法。由此看来,瞿同祖先生专门论及家族与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确属远见卓识。

“以亲九族”“协和万邦”是《尚书》之宏规,先亲后疏、由内而外恰恰是传统中国治道的突出特征。家族为先,婚姻为从,而后朋友与邻邦,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井然有序。是故瞿同祖先生于第二章言明婚姻的意义、婚姻的禁忌、婚姻的缔结、妻的地位、夫家、婚姻的解除和妾,从家族传承和祖先祭祀角度重点解读传统中国的婚姻,并通过大量事例证实了传统婚姻法的效力。通过家族和婚姻的衔接,中国传统社会基本单元的结构和运作得到了充分展现,也为开展进一步论证奠定了基调。

阶级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重点论述的对象,由于人与人之间分工不同,加上剩余价值的逐渐积聚,阶级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传统中国的阶级差异具体表现在生活方式、婚姻、丧葬和祭祀等各方面,万事万物皆有仪轨,不可僭越。与之相关的则是不同阶级之间适用的法律和犯罪之后受到的优待是截然不同的。首先是一些法律对于贵族阶层根本不适用。其次,官贵阶层享有诸多法律特权,可以议、请、官当、赎、免,这是传统中国法律的突出特征。再次,即使同为普通民众,良贱有别、主奴有差,尤其是奴仆在唐以前类比畜产,地位十分低下。最后,则是民族间法律地位不平等,唐代有化外人之分,元代更是将社会民众分为四等人,再到清代旗民有别、少数民族缘俗而治。传统中国的法律阶级色彩鲜明。

不可忽视的是,瞿同祖先生明确指出传统中国社会“欲望的满足是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的,生活方式互不相同”,即传统中国明确区分“贵”与“富”,即使一个人拥有极大的财富,若没有实现阶级上升,那么他在吃穿用度方面都不得僭越。不同阶级之间的婚姻受到严格的约束,传统中国特别反对女性下嫁,良贱婚姻也是不被允许的。法律的阶级性规定了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所有过程,身份的获得、家族财产的继承、婚姻的缔结、处置财产的程序和限制乃至死后的丧仪、墓穴的装饰等问题无一例外地都被囊括。稍有差池,轻则祸及自身,重则殃及子孙。

瞿同祖最为人称道的是提出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命题,这是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认识的主流观点,也是贯穿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主线。

传统中国法律中同样蕴藏着平等的契约精神,民事类法律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大量的食货律例、契约文书、契约碑刻、行会规范表明民间交易特别频繁,法律的“定分止争”作用不可忽视。经过这样的厘析,我们似乎明白了,所谓的“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也不过是传统中国法律的一个侧面。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确实为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典范,但对其过度迷信则容易陷入某种误区。相比专门的法史著作来说,其对多元的中国传统法律的把握还是不够充分,对一些社会法律现象的探讨也未曾深入实质。而作为社会史著作来说,其更是忽略了对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关系的探讨。立足于广土众民的历史和事实,各种治理社会的手段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相互间的角力问题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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