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云琳,程乾坤,方 皓,李 茜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000)
从定义来说,环境监理为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和环境监理技术指南等,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的工作。环境监理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施工期,对按相关要求应落实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避免或减缓项目施工期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落实“三同时”制度,保证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环境监理工作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在黄河小浪底工程中引入环境监理,开始实施环境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区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开始越来越关注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200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41 号)发布,开始了在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2004-2006年,交通部和水利部相继出台了相关环境监理的工作通知,明确了交通行业和水利行业的环境监理工作要求;2004-2010年,辽宁省、浙江省、山西省和陕西省等省份成为我国第一批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试点省份;至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监理的工作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2016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环境监理正式纳入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系[1]。其中,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出台《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把环境监理制度也纳入了污染场地修复工作范畴,对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监理要点、方法和制度做出了系统性阐述。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布局的优化和一些企业搬迁关停,工矿业废弃场地的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也得到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防控污染土壤治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序开展各项修复治理工作,保证修复质量,对治理修复活动进行监管,各地环保部门陆续出台了针对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中环境监理的技术指南[3]。
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相比,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作为一项污染治理工程,其环境监理侧重于治理工程实施过程的二次污染防治和质量控制,具体的对比分析见表1。
表1 污染土壤修复与一般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差异情况[4]
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5],近年来广东省涉及土壤污染修复地块共121个,其中广州市涉及地块73个,数量最多、占比最大。根据对广州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调查分析[6],土壤污染以重金属、有机物和重金属-有机物复合污染为主,有机物以半挥发性有机物为主,石油烃污染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在修复技术方面,重金属污染以固化稳定化和化学氧化技术为主,有机物则以热脱附和常温解析技术为主,同时水泥窑协同处置也成为近年来污染土壤治理修复中较多的选择。
结合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和实际经验,本文总结了建设用地典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要点[7-8]。
2.2.1 污染土壤清挖阶段
清挖边界达到设计范围;基坑侧壁和底部达标;施工区域和周边影响区域如树木、房屋等不可移动关键点保护措施合理;基坑支护和沉降监测符合规范;基坑降水到位;明确清挖土壤去向和转移方量统计;清挖过程的粉尘、废气、废水和固废的监测、处理和控制。
2.2.2 污染土壤转运和暂存阶段
短驳运输按照指定路线行驶;运输路线的地面防渗措施到位;记录运输车次和运输量;保证运输车辆的密封性,严禁跑冒滴漏;根据土壤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对土壤进行分类堆放;临时堆场底部应落实防渗措施,如铺设HBPE防渗膜、土工布等,周边可布设导流沟渠;暂存过程中土壤应进行表面覆盖,防止雨水冲击;运输和暂存过程的粉尘、废气的监测、处理和控制。
2.2.3 污染土壤修复阶段
2.2.3.1 异位固化稳定化
现场投入使用的药剂、设备、材料质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污染土壤预处理情况,含水率情况及搅拌力度、搅拌时间等运行参数、药剂添加比例应符合实施方案设计;污染土应搅拌均匀;修复后土壤养护时间应达到设计要求;产生的废水处理达标及去向合理;施工过程中水、气、声、异味、固废的二次污染防护措施。
2.2.3.2 异位化学氧化
土壤预处理(如筛分、破碎等)过程;修复药剂使用情况,包括改良剂(氧化钙)、固化稳定化、化学氧化等药剂添加顺序、比例和方式等;治理与修复设备和仪器运行使用情况;修复技术工艺实施流程、主要环节和工艺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2.3.3 热脱附
热脱附系统的场地选址、平面布置、设备选型及工艺的合理性;加热系统中安装炉体温度控制设备及措施;热脱附进料速度、停留时间的控制;热脱附设备运行状况、处理量及处理效率满足设计要求;热脱附尾气处理单元的除尘系统、喷淋系统、冷却系统、废气吸附系统、尾气排放系统的控制,并重点监测尾气排放达标情况。
2.2.3.4 常温解吸修复
污染土壤预处理的过程和筛分破碎的程度符合设计要求;常温解吸过程中土壤温度、含水率、翻抛次数等;监督常温解吸车间的密闭和负压情况,挥发出的气体及粉尘不逸散;监督尾气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运行,挥发出的气体和粉尘得到有效收集处置;机械翻抛解吸过程中,通风的换气次数和排风量等参数;通风管路、排气管路和除尘器的气密性、活性炭的活性等因素间的关系。
2.2.3.5 水泥窑协同处置
修复后的污染土壤危险废物鉴定情况;水泥窑接收单位资质、运输车辆资质和转移联单;确认土壤外运各项手续,包括转运计划、转运时间、方式、线路、污染土数量、去向等;监督污染土壤装车、过磅、出场清洗、外运路线、水泥厂接收确认,填写外运联单等。
2.2.4 污染土壤回填阶段
土壤筛上物、清洁土壤、效果评估后的达标土壤应分类回填,明确回填位置;回填上层应覆盖净土压实;回填运输车辆保持密封性良好,严禁跑冒滴漏并及时洒水抑尘;固化稳定化需做好阻隔措施,回填坐标以及后续长期监控监测。
根据广东省及广州市的相关技术指南,土壤清挖后的清洁土、污染土、疑似污染土均需分类堆放,涉及污染修复相关的土壤还需采取相应的防渗和围挡措施甚至密闭措施,这对修复地块能否提供足够的区域空间提出了要求。一旦污染土方量较大、清挖作业面较大、污染土层较深或污染土涉及污染物较复杂的情况出现,则易导致修复地块内无法提供足够的区域进行修复工作,影响修复治理工作质量并延缓修复工作周期,并进一步导致出现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变大。
因此,相关人员应在准备阶段更充分地考虑上述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土壤修复方案的可操作性,适当的情形下可简化修复方案的开挖层数,细化修复工作的开工时序,尽量避免或减少修复区域内大面积污染物堆存的情况。
目前,污染土壤外运水泥窑协同处置环境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外运前的危废鉴别和外运过程中转移联单制度的实施。而在实际修复工作中,污染土壤外运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转运过程快、处置周期短,涉及修复的单位较多、权责难以明晰,都加大了日常环境监理的难度。外运处置的区域与修复区域不一致时还涉及跨区监管的问题,对环境监理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挑战。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修复主体单位的组织下,修复工程实施参与部门应与环境监理部门建立更畅通、更有效的沟通平台,明确互助互利和责权分明的环境监理协同机制,促进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对比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监测,污染土壤修复的环境监理监测除了关注常规环境要素污染指标外,还要纳入修复工程涉及的特征污染物。修复工程的特征污染物多为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在进行环境监测尤其是大气要素的监测时可能会出现缺乏对某种污染物的监测和分析方法的情况,或者出现分析方法的检出限高于评价标准的现象,导致环境监测结果在项目整体环境监控效果中体现的不明显。由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环境监测指标体系建设,优化并明确对环境监理监测的技术要求,强化环境监测对二次污染影响的监控作用,为评估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提供更科学的参考依据。
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不同,污染土壤环境监理更关注修复工程本身,包括修复过程中的清挖坐标、污染土壤方量、修复技术参数、土壤的去向跟踪等,都需要环境监理单位掌握情况。受限于现有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理水平、环境监理队伍的专业能力不足等因素,修复过程中智能化和信息化的监督手段运用较少,在实践中难以做到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以规范修复工程的施工作业。因此,利用现代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建立远程实时监测平台[8],相关部门及人员可以及时、有效地掌握修复工程的修复进度、现场环境、修复参数和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既有利于环境监理工作的可视化,又能确保环境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并通过加强施工环保监督进一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污染土壤修复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对相应的环境监理技术及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修复工程的隐蔽性、专业性和特殊性使得环境监理涉及的专业知识面更广,对环境监理队伍的素质要求更高,实际的环境监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更具体、更复杂,现有的环境监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已无法满足实际工程的需要。“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一步区分不同技术类型、不同行业类型的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开展不同修复技术工程设计标准的制定[9]。
综上,在未来的工作中,相关人员应结合现有污染土壤修复环境监理中的问题,应用更先进、更科学的信息化手段,探索出更加规范、科学、可操作的环境监理体系,细化并完善各个环节的环境监理要点,充分实现对污染土壤修复过程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