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刚
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来年,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但笔者在实施政府采购专项审计调查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等审计中,发现在政府采购领域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一、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
1.落实国家采购政策存在偏差
政府采购法等要求各单位在采购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将具体采购项目及金额列入年初单位预算,同时,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制定了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倾斜,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存在未将政府采购的资金预算列出,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等情况,在招标文件等资料中也未按规定注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等情况。导致政府采购中普遍存在的无预算采购、无采购实施计划、未按要求为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预算等问题。
2.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错误
政府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及技术特点等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如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等采购,询价方式采购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在对一般货物等采购时不恰当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对工程类等项目不恰当的采用询价方式进行。此外还存在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物业服务等项目发包不规范,采取直接签订合同或自主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或应选择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实际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等问题。
3.部分采购项目违规设置门槛
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采购供应商,实现价低质优采购。部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编制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评审因素设置不合规的情况,如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不相关资格证书等作为加分条件,或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等问题,导致了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有的采购项目中商务条件设置不完整,如招标文件中未约定采购项目付款方式,易导致后续签合同时,双方协定付款方式出现分歧,使部分投标者望而却步。
4.串通投标行为仍时有发生
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可能一味迎合采购人的要求,未真正替采购人把好采购质量关,甚至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如在参数要求相对复杂的采购项目中为采购人制定虚高的采购预算,并寻找相关供应商串通;部分采购项目存在同一家供应商员工分别作为不同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涉嫌串通投标的问题,且投标报价与预算价接近,造成政府采购项目未能节约财政资金,甚至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5.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完成后普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及在网上公示备案合同的情况,部分项目还存在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如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完成后长期未进行履约验收等问题,使政府采购项目发生违约风险甚至导致资金损失。
6.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为降低企业负担,国家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已明令禁止或取消许多收费项目,如采购文件工本费等。在政府采购审计中仍发现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和转嫁费用的情况,如发售采购文件时向供应商收取工本费、按采购代理协议约定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后,再向供应商索取(转嫁)已包含在代理服务费中的专家评审费、采购人委托专家进行验收时,向供应商转嫁专家验收费等。此外,有关收取代理服务费的相关文件已废止,采购人在委托代理机构过程中未充分引入市场竞争,导致代理机构存在自定标准收费远超原国家标准的情况。上述种种收费行为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增加企业负担,最终导致政府采购质优价廉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完善政府采购的审计对策
1.修订并完善相关制度。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应对现有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认真梳理,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突出制度在采购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管范围。同时,针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各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本系统采购项目的特点,应尽快建章立制,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定并出台相关制度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违规成本较低造成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违规收费等行为屡禁不止,影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在政府采购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对违规采购行为严肃处理的长效机制;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
3.规范项目采购管理。各采购单位应优化项目采购管理流程,明确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政府采购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事务性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涉及到政治、经济、市场营销、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只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将政府采购项目从预算编制、招标过程再到后续实施和管理全流程严格依法依规实施。
4.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政府采购活动依靠制度文件规范和財政部门日常监督还远远不够,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实施全面审计监督才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发展。对采购人的审计监督,关注履行政府采购政策方面,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及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纳入审计重点,审查政府采购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无计划、超计划采购情况,促进管理的合法合规;对代理机构的审计监督,重点审查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以及评审办法的制定、评审材料、评审专家的抽取和组成、服务费用的收取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对供应商的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验收情况,合同的签订有无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及随意变更的情况、合同标的物品牌规格数量及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约定,有无违规分包、超期履行,验收报告的真实性等,促进政府采购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但仍存在从采购预算编制到采购后续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审计监督,可以促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维护政府公信力。
(作者单位:新余市渝水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