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桂芹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
提 要 族群称谓“华夏”是同义并列式复合词,不是偏正式复合词。“华夏”的语义模式为“凸显特征+事物类”,“华”是凸显复合词“华夏”的“盛丽”这个特征的非类义语素。“盛丽”是“华”的内涵评价义,反映的是华夏族群所属的语言社团对“华”所指称的客观对象“花”的主观性认识。族称“华”源于“花”义的隐喻引申,指称“盛丽的”“中国(中原)之人”,与“华夏”同义。
“华夏”概念的出现对华夏族群①一般认为,族群是以文化、语言、故土信念等某些客观属性为界标的主观的社会构建的产物。的凝聚和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华夏”称谓标志着华夏族群在文化上的自觉。语言以文化为反映对象,词汇、语法等语言要素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应该积极把语言学本体研究的成果推广到语言应用方面,充分发挥语言导入对文化研究的重要作用(刘丹青,1991)。本文借鉴语言学的研究成果探讨“华夏”称谓,既是语言学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亦可深化对“华”“夏”及“华夏”称谓的认识,还可为文化、历史等领域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我们以“华夏”的结构类型为基础,可将前贤的相关观点概括归纳为两大类:一类认为“华夏”是前偏后正的定中式结构,“华夏”中仅“夏”是族称,“华”是作定语来修饰、形容“夏”的;另一类是以默认“华夏”是并列型结构为前提的研究,又可分成两种相对的看法,或认为“华夏”中的“华”则“华”,“夏”则“夏”,两者不同,或认为“华夏”的“华”就是“夏”,“夏”就是“华”,“华”与“夏”是一脉相承或同义反复。简言 之,之所以对“华夏”来源及词根语素“华”与“夏”之间的关系有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对“华夏”结构类型的看法不同,尽管大部分研究中并没有明确提及这一点。鉴于此,我们首先确定“华夏”的结构类型,再讨论其语义模式兼及族称“华”。文章主体结构共三部分:一是“华夏”的产生方式及结构类型;二是“华夏”的语义模式;三是族称“华”的意义与来源。
文献中的“华夏”连用最早出现在《尚书·周书·武成》篇的“华夏蛮貊”句,然一般认为《武成》是晚出的伪古文,故不能据此判定“华夏”一词起源于西周。《左传》定公十年又载孔子言“裔不谋夏,夷不乱华”,但此处“华”“夏”只是对举,并非连用。从在春秋史料中出现的频率看,“华夏”的使用率并不高。统计《左传》与《国语》中的相关用例,其共计29 例①其他28 例为:“诸夏”12 例 ,“夏”4 例,“东夏”4 例,“诸华”5 例,“华”3 例。,“华夏”仅有1 例,占比3.4%,即《左传》所载“楚失华夏,则析公之为也”一语,这是有明确时间坐标的出现最早的“华夏”。我们关心的是,此处“华夏”连用的性质,到底是复合词,还是仅仅只是连用短语而已。
马真(1980)认为主要应该从词汇意义的角度,即以是否已经成为具有完整意义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区分汉语的双音词和双音短语,程湘清(2008:39-59)提出可以从语法结构等四个方面入手判定,而适用于“华夏”是词还是短语的标准,仅有语法结构和词汇意义两个方面。
语法结构上,“华夏”作为包含两个语素的双音组合,“华”与“夏”结合紧密,不能在中间或前后加上别的词语(主要是虚词),比如“华夏”和“华与夏”的意义和功能不同,因此“华夏”是词,不是短语。
词汇意义上,这里的“华夏”是共同代表一个概念,而不是“华”与“夏”各代表一个概念,这也可以借同一事件在不同典籍中的不同表达来验证。如《左传》记载的析公害楚之事,其用词为“华夏”,而该事件在《国语·楚语上》的记载中用词则为“东夏”,傅斯年(2000:204)认为“彼处称华夏,此处称东夏”。也就是说,此处的“华夏”与“东夏”所指相同,如此就可以从“东夏”反观“华夏”的意义。裘锡圭(2012:469-474)特别讨论过《左传》与《国语》中的全部4 例“东夏”,反对把“东夏”理解为“东方的华夏之国”或“东方和中原华夏”之类的说法,认为西周、春秋时代“夏”与“西”联系密切,春秋时代的“东夏”或“夏东”可以用来泛指东西方各诸侯国。我们采纳此观点,认为“楚失华夏”中的“华夏”之所指与“东夏”相同,也是泛指东西方各诸侯国,是表达一个语义泛化的整体性概念,因此“华夏”是词,不是短语。
综上可以说,“华夏”一经产生就是词,不需要经过短语的组合凝固阶段,因此是共时形成的结构,是词法构词,并非来自历时的词汇化过程。
目前汉语学界基本认同,不需要经历短语组合阶段就可以直接成词的词语类型,相对于“君子”“掌故”等虽零散但实际数量不少的词,同义并列式复合词是数量更多的一种有类型价值的单位(池昌海,2019)。 但这并不意味着“华夏”一定就是同义并列式复合词①从并列双音词的成词看,类义、反义并列双音词都是由并列短语演变而来的,有词汇化过程,只有同义并列双音词是词法构词(丁喜霞,2006:145-151)。据此,“华夏”就排除了是类义、反义并列式可能。,还需要排除偏正、动宾等类型。“华夏”中“夏”无疑一定是名词,“华”则有名词和形容词两种看法。当然不管“华”是形容词还是名词,都排除了“华夏”是动词性结构的可能,“华夏”只能是并列或偏正结构,具体是哪一种,首先得看“华”的性质:“华”是形容词性的,“华夏”一定是定中式;“华”是名词性的,“华夏”则有定中式与并列式两种可能。
实际上“华”不仅独用时是名词,作为定中式中的修饰性语素时也仍然是名词,还未发展成形容词。汉语史上“华”后来确实进入了定中结构的定语位置,如“华诞”“华发”,但定语位置是名词、形容词都可以出现的位置,因此能处于定语位置也并不就意味着“华”就从名词变成形容词了,只是表明“华”在该短语中具有了描述性修饰的功能、向形容词的发展更进了一步而已,因为只有当一个名词能进入谓语位置并且能够被程度副词修饰时,才能说这个名词发展出了形容词用法。可以说,至今“华”的修饰性用法仍然停留在定中结构的定语位置,相关的形容词用法如“华美”“华贵”等都是双音节的,因此我们不认同春秋战国时期的“华”已经是形容词的说法②3.2 中还具体从“华”具有“华美”“光华”“众多”等多种内涵评价义的角度说明了“华夏”中的“华”仍然是名词。。
所谓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或称同义复词),严格来说,是同义或近义并列式复合词。因为语言的经济性原则,基本上不存在意义完全相同的同义词,只有表达相近概念的近义词,“同义”是相对而言的,既包括同一语义范畴层次上的同义,也包括不同语义范畴层次上的同义,即处于上下义关系中的近义词。由于名名复合是汉语定中复合词中的强势结构类型(董秀芳,2016a:140-147),因此即便“华”是名词,也并不能排除“华夏”是偏正式的可能,并不能直接把“华夏”界定为同义并列式,还得看文献中“华”“夏”是否同义。从《左传》和《国语》中“华”“夏”及“诸华”与“诸夏”的使用情况看,“华”“夏”无疑是近义词:一是例(1)中“华”与“夏”在已排除是类义词的前提下的直接对举使用;二是“华/诸华”“夏/诸夏”作为近义词分别与“戎/诸戎”相对,其中例(2)“华”与“戎”对举,例(3)“华”与“诸戎”对举;例(4)(5)“诸华”与“戎”相对,例(6)(7)“诸华”与“诸戎”相对;例(8)“夏”、例(9)“诸夏”则各与“戎”相对。
(1)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左传》定公十年》)
(2)戎,禽兽也。获戎失华,无乃不可乎?(《左传》襄公四年)
(3)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何恶之能为?(《左传》襄公十四年)
(4)魏绛曰:劳师于戎而失诸华,虽有功,犹得兽而失人也。(《国语·晋语七》)
(5)魏绛曰:……劳师于戎,而楚伐陈,必弗能救,是弃陈也。诸华 必叛。(《左传》襄公四年)
(6)子教寡人和诸戎以正诸华,于今八年,七合诸侯,寡人无不得志。(《国语·晋语七》)
(7)子教寡人和诸戎以正诸华,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左传》襄公十一年)
(8)戎、夏交捽。(《国语·晋语一》)
(9)诸夏从戎,非败而何?(《国语·晋语一》)
如此,当可确定“华夏”是同义并列式复合词,也可排除以“华”“夏”类义为基础的“华山夏水”说、“虞夏”说等观点。以“虞夏”联称转写说(张富祥,2013)为例,该说有两点不合理之处:一是“虞”和“夏”是前后相连的两个朝代名,两者之间是类义关系,即使“华”与“虞”可以互换,因为彼此的语义关系不同,“华夏”也不可能是“虞夏”的转写;二是同义并列式复合词与其词根语素的所指意义相近,“华夏”是族称,词根语素“华”与“夏”当然也是族称,不可能是朝代名,虽然“夏”有朝代名的用法,但“华夏”中的“夏”一定是族称,而“虞夏”中的“虞”却是明确的朝代名号。王震中(2013)也从历史传统角度指出,作为前后相连的两个朝代的“虞夏”,不可能用来指称一个民族。
再者,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华夏”的同义并列式的构词类型可以为追溯族群称谓“华”之所指提供线索。许慎《说文解字》言“夏,中国之人也”,“夏”明确指称“中国(中原)之人”,但典籍中并没有“华”与族群称谓相关的记载,导致族称“华”的来源众说纷纭,至今不明,也令人怀疑中国古代是否曾存在过一个独立的所谓的“华族”,现既然已知“夏”之所指,就可由“夏”来推求“华”的意义。
同义并列式复合词的词根语素之间有平等和不平等两种不同的同、近义关系,处于同一语义范畴层次的两个同、近义语素并用构成的词可以称为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处于上下义关系的两个同、近义语素并用构成的词可以称为不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程湘清,1983;李新建,1989)①原文是针对意义相同、相类、相反三种类型的“联合词”,涵盖了同义并列式复合词。。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成词后,词根语素义之间的差别就消失了,两个词根都是以同一意义的语素出现(徐流,1990;罗姝,2012)。也就是说,参与构词的实际意义上略有区别的两个成分在组合后的词义中舍弃了语素义间的差异性,共同表达一个新的词义,两个词根语素在意义上对所构成复合词词义的贡献是平等的,如“牙齿”②《说文·齿部》:“齿,口齿骨也。”《说文·牙部》:“牙,壮齿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统言之皆称齿、称牙。析言之则当唇者称齿,后在辅车者称牙。”即“牙”是槽牙,“齿”是门牙。而在同义并列式复合词“牙齿”中,词根语素“牙”与“齿”舍弃了在牙床前后位置的区别,共同凸显一个语义核心,为同义语素。等。
假设单音词A 的意义是a+x③x 代表上位类别义x,a 代表单音词A 的类别义x 的特征义,后面的b 代表单音词B 的类别义x 的特征义。,B 的意义是b+x,当A 和B 构成[AB]/[BA]式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时,A 舍弃了相异的特征a,B 舍弃了相异的特征b,[AB/BA]共同凸显一个语义核心x。
不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的两个词根语素在意义上对所构成的复合词词义的贡献是不平等的,如“飙风”④《说文·风部》:“飙,扶摇风也。”“飙”与“风”在语义范畴层次上地位不平等,“飙”是下位义词/非类义词,所指比较具体,“风”是上位义词/类义词,代表所有性状的风,“风”表明“飙风”的类,“飙”体现了“风”的特征。等。下位义词根语素义决定了复合词的意义,上位义词根语素义只起到点明复合词“义类”的作用⑤上下义关系也可称分类关系,反映具体事物类别和不同等级的抽象类别之间的关系。上位义词往往是基本等级范畴词汇,也可称类义词。类义词指称比较抽象的事物类别,非类义词指称具体事物类别。,该类复合词的所指与作为其词根语素的非类义词的所指相同。假设单音词A(非类义词)的意义是a+x⑥x 代表上位类别义x,a 代表单音词A 的类别义x 的特征义。,B(类义词)的意义是x,当A 和B 构成[AB/BA]式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时,[AB/BA]的意义是a+x。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A 在意义上贡献的是a 和x,B 贡献的是x,但由于复合词词义的组构性(compositionality),复合词的词义a+x 看起来好像是只由B 提供了类义x,A 只提供了特征义a,即A 的类义x 发生了“语义漂白”,成了一个羡余义。总之,不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反映的是具体事物类别与不同等级的抽象类别之间的关系,抽象事物类别即事物类,具体事物类别则蕴含着表属性的内涵评价义,这种内涵义凸显为复合词词义的核心,因此其语义模式可以概括为“凸显特征①之所以将这种特征称为“凸显特征”,是因为名物词的属性义比较复杂,其中得以引申的属性义往往是人在与其密切接触时所能直观体验到的方面,是该名物词所相对凸显的性质,对这种“凸显特征”的解释及举例参见“3.1”中对名词的内涵评价义的说明。+事物类”。
若“华夏”是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其语义结构可形式化为:华=a+x,夏=b+x,华夏=x。已知词根语素“夏”指称“中国之人”,就会推导出“华夏”的意义是“人”,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来“华夏”是后起的抽象性概念,二来也不符合文献中“华夏”概念的使用情况。如此,“华夏”一定是不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
不过,即使“华夏”是不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也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华”为类义语素x,“夏”为非类义语素a+x,“华夏”与“夏”所指一致,都是指称a+x 型的“中国之人”,相应地,“华”的意义就是作为x 的“人”;另一种是“夏”为类义语素x(x=“中国之人”),“华”为非类义语素a+x,“华夏”与“华”所指一致,都是指称a 特征的“中国之人”。也就是说,族称“华”有“人”和“有a 特征的‘中国之人’”两种可能的选择。至于究竟是哪一个,其实不难确定。因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华”概念是代表中原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不会也不可能指向单一部族,《左传》与《国语》中的5 例“诸华”、3 例“华”用法即是明证,故而词根语素“华”的意义也不可能是“人”,只能是作为非类义语素,以内涵义表示“中国之人”的某类或某些特征,即“华”指称凸显某类或某些特征的“中国之人”。
综上,“华夏”的语义模式是“凸显特征+事物类”,其中非类义语素“华”起到凸显特征的作用,类义语素“夏”则是表示较抽象的上位类别,复合词“华夏”指称具有“华”的特征的“夏”,蕴含着只有具有“华”特征的“夏”才是“华夏”,不具有“华”特征的“夏”就不是“华夏”的意义。当一个族群使用不同的自称时,每一称谓所涵括与排除的人群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王 明珂,2006:50)。虽然春秋战国时期的“华”“夏”“华夏”都是当时华夏族群的称谓,但由于语言系统自身的经济性,几个称谓之间必然有意义上的差异:“夏”以类名来指称一般意义上的“夏”,“华夏”则排除了不具有“华”特征的“夏”,而“华”虽与“华夏”表相同的概念,但并不像“华夏”那样凸显类别义“夏”,三个称谓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华夏族群的认同范围的差异。有趣的是,这正好与春秋战国时期夷夏共处、“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主要靠文化礼俗和政治来区分是否华夏(陈致,2004)的背景相吻合。
“华夏”称谓研究中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可称为定中式偏正复合词说,即认为其中“华”是用来形容“夏”的(黄怀信,2013),这个形容词“华”也可以作为名词单独使用来指称“夏”(王震中,2013),这种认识一定程度上更符合现代人的语感,实际上涉及定中偏正式与同义并列式两种类型在语义模式上的交叠以及理据重构问题,不能简单地以对错论。
定中 式复合词的语义模式是“提示特征+事物类”,而以表下位概念的名词为定语就是直接提示中的一种,使整个组合成为中心成分所表示的种概念的属概念(董秀芳,2016a:148-151)。这显然与不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的语义模式“凸显特征+事物类”有所重叠,差别只在于后者的“凸显特征”只是由该名词的属性义引申而来的内涵评价义,而前者的定语成分则可以更间接、“提示特征”的所指更宽泛而已,前者涵盖后者。也就是说,尽管不平等的同义并列式与偏正式是两种不同的结构类型,但两者在语义模式上有交叠,只是偏正式的语义模式覆盖面更广更强势而已。之所以有学者认为“华夏”是偏正式复合词,原因可能就在于此。
另外,若是从基于理据重构的角度,也可以认为“华夏”后来由同义并列式复合词发展成了定中式复合词。所谓的“理据重构”,就是当一个词在发展过程中内部形式变得模糊不太容易分辨时,语言使用者会倾向于将一个不知其内部结构的形式纳入个人所熟悉的类中,是对双音词内部形式的重新分析,如“颜色”由偏正式重新分析为并列式(董秀芳,2011:286-290;赵倩,2017)。当然,“华夏”即便是重新分析为偏正式,也只是词汇历时演变的结果,与其最初为同义并列式并不冲突,更不影响“华”“夏”的近义关系①一般认为,处于上下义关系的词是近义词(参看吕云生,1991)。。再者,先秦时期同义连用比例占并列式的一半以上,数量上有明显优势,而并列式是上古汉语的强势造词法,同时同义关系又是并列式的强势语义组合,同义并列式是上古汉语双音节组合的强势组合(刘又辛、张博,2002)。汉语史上并列式复合词在战国时期增长很快,数量上已经超过了偏正式复合词,而且这一趋势继续发展,汉代时并列式复合词激增,其比例远超偏正式,只不过到近代占比才开始下降,相对地,偏正式只在近现代汉语中才成为强势类型,先秦汉语的双音化可能正是从人名、地名、国名、族名等专名开始的(程湘清,2008:87-89)。
“华夏”称谓的意义,长期以来基本上是延续了《书·孔氏传》及孔颖达的解释。《武成》篇中的“华夏”,《传》曰:“冕服采章曰华,大国曰夏。”孔颖 达疏:“冕服采章对被发左衽,则有光华也。《释诂》云:‘夏,大也。’故大国曰夏。华夏,谓中国也。”疏“裔不谋夏,夷不乱华”:“中国有礼仪之大,故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华、夏,一也。”又闵 公 元年疏:“华、夏,皆谓中国也。”杜预注《左传》襄公四年的“诸华必叛”云“诸华,中国”。基本上,主流看法认可“冕服采章”、“服章之美”所体现的是“华”的“光华”“华美”义,认为“华”所具有的大而美、光明之义是文化上的概念(张双志、于洪,2004),而族称“华”强调的是文化礼仪方面,“华”族是指文明之族(庄春波,1997),“华夏”具有光华、礼仪、文化、文明的涵义(牛汝辰,2019)。任继昉(1998)认为“华夏”中的“华”有“华美”“盛大”义,黄怀信(2013)提出“华夏”中的“华”至少应该兼有“华美”“众多”二义。仅就意义解读而言,这样的研究和认识当然是必须、必要且非常有益的,但仍有某些局限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关于同义并列式复合词的训释问题。清儒就已清醒地认识到,同义复词不可分训。王念孙(2000)认为,“凡连语①训诂学家用同义连用、同义连文、连语、连言、重言等称呼同义并列式结构,其中也包括同义并用的短语,不仅仅指同义并列式复合词。之字,皆上下同义,不可分训”。王引之(2000)也认为,“古人训诂,不避重复,往往有平列两字上下同义者,解者分为两义,反失其指”。就此观之,“华”之训“美”、训“光”,“夏”之训“大”等,似有分训之嫌。因为就内涵意义而言,“夏”也有“华彩(五色)”义,《周礼·春官·染人》的“秋染夏”,郑注“染夏者,染五色”;“华”也有“大”义,张博(2006:129-133)就指出“华(花)”属于词源义为“大”的同族词群。当然,就孔颖达的表述看,虽然分别训释了“华”“夏”,但后文还有一句总结性质的“华、夏,一也”。“一”有“相同、一致”义,这是否意味着孔颖达实际上是认可“华”“夏”之同义关系的。之所以要分训,可能还是为了突出“华夏”的词义源流,也就是现代语言学所谓的“内涵评价意义”,以更好地满足理解典籍文献的需要。事实上,“华夏”的“华美”等义也的确是衍生于“华”,“大”义则与“夏”更密切些。
另一方面,就是没有关注作为族称的“华”的“意义”多而杂的问题。词的意义有理性意义(外延意义)和内涵意义两类,前者指的是真值条件,也就是能规约词的所指的那些性质,后者反映 的则是语言社团或个人对词所指称的客观对象的主观性认识(董秀芳,2016b)。在语言的历时发展过程中,名词比较容易从理性意义发展出内涵评价义。名词隐含着多种特征,这种共存的属性群是名词之所以成为一个名词的标准,单独的某个属性并不关键(Talmy Givón,1985:55),名词的属性具有语义上的复杂性。而从自然名物词引申出的属性义,往往是自然物在与人密切接触时所相对凸显的性质,是人能直观体验到的方面。比如“蓝”从名词“可以染色的植物”发展出了形容词“蓝色”义,但“草”的绿色这一属性却并没有发展出形容词义。因为“草”的众多属性中其颜色属性对人而言并不那么凸显,特别凸显的反倒是“微贱”这个属性,因而从名词“青草”引申出形容词“微贱”,这是人对草和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得出的主观性评价(董秀芳,2018)。“华”的内涵评价义也是如此。
“华”的内涵评价义是“华”的相对凸显的性质或人们主观认知的与“华”相关联的性质,但也是这种认知上的主观性,导致其语义解释并不固定,因为名词“华”有较多属性,所以“华夏”产生之初就具“华美”“光华”“众多”等多种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意义均属于内涵评价义,虽然有描述性,但“华”的指称性并未消失,“华夏”中的“华”仍然是名词,因为只有当名词的性质义(可以不止一种)被规约化成为它的固定义项时,才意味着该名词转变为形容词了。
“华”的内涵评价义当然可以不止一个,但一定有一个最核心的、能够统摄“华美”“盛大”“众多”等义的,如此,就只能是最凸显名词“华(花)”的核心属性的“盛丽”义。学界基本认同“华”的本义是“花”(张双志、于洪,2004;余迺永,2004),花有美丽、美好的特征,而开花又有个盛大、张大的过程(王卫峰,2006;雷庆冀,2008),所以“华”的核心义①所谓“核心义”,是由词的本义概括而来的贯穿该词的所有相关义项的核心部分,是词义的核心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具体的义位(参看王云路、王诚,2014:19)。是“盛丽”(王云路、王诚,2014:55-56)②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草木花取丽,故凡物盛丽皆曰华。”对此我们采纳王云路等“盛丽”是华的核心义的说法,但对“盛丽”的认识与其有所不同。王云路等认为“华”的本义是盛开的花,而盛开的花具有美丽、美好的特征,所以“盛丽”即“美丽”义,似乎是把“盛”理解成了“盛开的” (王云路、王诚,2014:55-56)。。“盛,多也”(《广雅》),“引伸为凡丰满之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即“盛”有“众多”义,而“多”与“大”义互通,如“殷”训“大”,亦训“盛”。“丽”,即“美丽”,泛指华美、美好。也就是说,“盛丽”是族称“华”的内涵评价义,也是“华夏”的凸显特征,“华”与“华夏”均指称“盛丽的中国之人”,略有别于“夏”的“中国之人”义。
另外,“华”“夏”在内涵评价义上的区别也可以从各自的历时发展情况得以证实。张博(2004)认为,本义、词源义及认知起点会潜在地影响词的组合及其词义的演变,复合词对构词语素的选择会受到构词语素的本义、词源义的制约。就如现今“中华”一词,除了地域上、文化上、政治上的含义以外,在民族含义上还指称自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密切关联的中华各民族(廖杨,2011),而“中夏”并没有相关演变,在古籍中也只有地域意义上的用法,这其实与“华”的内涵评价义的潜在地影响春秋以后的人们视“华”为文化族属概念有关,其他如“华人”“华裔”等也是如此。
同义并列式复合词有两种成词途径,一种是由两个原本同义的单音词作为参加构词的语素直接并连形成,一种是两个构词语素的本义不同,其中的一个甚至两个都经过词义引申之后才有了相同或相近的意义,然后再并列成词(丁喜霞,2006:51-52)。“夏”的本义①有学者认为“夏”本义是“大”,这不影响我们的研究,因为“华夏”中“夏”之所指是族称,只能是“中国之人”。或许,相对更合理的解释是“大”为“夏”的内涵评价义,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此不赘。“中国之人”就是族称意义,但“华”的本义是“花”,并非族称义,“华”的族称义只能是其引申义,那么考证“花”义到族称“华”的词义引申途径即可察知“华”称谓的来源。不过问题好像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必须要面对“华(花)”为图腾说(林惠祥,1936:48-49)和“华犹诸夏”说。
我们不认同“华”的图腾来源说,理由有三。首先,虽然族称的初始义或本义来自图腾是族称命名的一般规律(祁美琴,2011),但这个规律仅限于自称族名,而“华”既是自称,也是他称,所以不必一定以图腾为族名。其次,以图腾为自称族名的情况基本限于人类语言的早期发展阶段,而从文献资料看,族称“华”的使用不早于春秋时期,从这一点看也不太可能是源于图腾名称。再者,以华族为“花族”的看法有一个先验性的假设,即族称“华”是一个单一民族称谓,基本上是限定在夏代之前的“虞”或华胥氏,然迄今为止并无实质性证据。
“华犹诸夏”说是东汉时人郑玄的推测。《诗·小雅·苕之华》郑玄笺:“陵苕之干,喻如京师,其华犹诸夏也,故或谓诸夏为诸华。”“华”即“花”。郑玄用“陵苕之干”喻京师,以“花”喻诸夏,是基于诸夏之于京师和花之于干之间的状态的相似性,表面看似乎符合词义的隐喻引申方式,实际上不可行,问题在于,以“华”喻诸夏之后所产生的表族群称谓的新义项与隐喻引申所要求的始源域和目标域之间的相似性关系不相关联。也就是说,郑玄用“华”比喻的是诸夏对京师的拱卫状态,但族称“华”的使用并没有凸显这一方面的特征。另外,郑玄此处还是着眼于“华”与“夏”的关系(王树民,1985),即“华”与“诸夏”之间的相似性,而非两种状态之间的相似性,这也可能是郑玄的推测不为人所接受的根本原因。
鉴于“华”作为族群名称的文献证据有限,目前的论证只能比较多地依赖于逻辑推理。合理的推测是,族称义的“华”是由“花”义的隐喻引申产生的。“华”的本义是花,核心义“盛丽”统摄的义项“华美、美好”包括了“华夏”“中华”(王云路、王诚,2014:55-56),其本义和引申义有类似的性质。甲义引申为乙义,两个意义之间必然有某种联系,从义素分析的角度说,就是甲乙两义的义素必然有共同的部分(蒋绍愚,1989:71)。对“花”和族称“华”而言,义素的共同部分就是“盛丽”,即从“ 盛丽的花”到“盛丽的中国之人”,两者之间的引申是基于性质的相似性。
若族称“华”确实是源于“花”义,指称“盛丽的中国之人”,那么尽管其所指实际很可能有特定对象,但仍然还是一个泛称,既不是单一民族称谓,也并不明确指向哪一个具体的“族”,更无需溯源其三代以上的民族源头来证明中华民族的源远流长。当然也应该明确的是,尽管只是一个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华夏民族的称谓,“华”的出现及传承所代表的意义却是无与伦比的,因为它不是朝代名,而是华夏族群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真正的”族名,族称“华”概念的出现意味着华夏民族在文化上的自觉,是华夏族群意识上的大事。
总之,本研究以复合词“华夏”的成词方式和结构类型为起点,推导了“华夏”的语义模式,并从语义模式及理据重构角度解释了何以会有“华夏”是定中复合词的认知,还利用不平等的同义并列式复合词的词根语素间的语义关系讨论了族称“华”的内涵评价义及其来源,既有助于深化对复合词构词的认识,同时也验证了语言学在文化研究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